五 十 五

走 廊 采 访    记 者 犯 规

结 辩 告 一 段 落 。

整 场 法 院 审 理 像 在 做 一 场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 从 一 开 场 提 出 开 场 陈 述 , 是 论 文 的 立 论 , 然 后 是 冗 长 的 听 证 , 也 就 像 为 论 点 寻 找 不 同 材 料 来 源 的 引 证 , 引 证 需 要 对 方 的 交 叉 质 疑 , 在 质 疑 中 显 出 证 据 的 可 靠 。 结 辩 就 是 论 文 的 结 论 部 分 , 而 陪 审 员 似 乎 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 来 鉴 定 论 文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

但 陪 审 员 毕 竟 不 是 专 业 的 法 律 工 作 人 员 , 在 他 们 进 行 讨 论 之 前 , 法 官 必 须 指 导 他 们 如 何 进 行 裁 决 。

欧 丽 瑞 花 了 两 个 小 时 , 向 陪 审 团 解 释 , 如 何 来 判 定 一 个 嫌 犯 的 罪 名 , 如 何 进 行 证 据 的 选 择 等 等 。

欧 丽 瑞 法 官 指 出 , 此 次 审 判 , 经 过 检 辩 双 方 的 讨 论 , 将 不 是 以 “ 有 罪 ” 或 “ 无 罪 ” 来 提 交 陪 审 团 , 而 提 出 了 十 六 项 罪 名 由 陪 审 团 选 择 , 其 中 谋 害 纪 然 冰 、 纪 启 威 各 八 项 罪 名 。

这 八 项 罪 名 分 别 为 :

1. 一 级 谋 杀 。 法 官 解 释 这 一 罪 名 在 本 案 中 的 应 用 范 围 为 , 如 果 林 黎 云 是 出 于 有 意 的 行 为 , 明 知 道 此 举 会 危 及 人 命 , 此 为 恶 意 , 除 恶 意 之 外 , 又 仔 细 考 虑 策 划 全 过 程 , 如 埋 伏 杀 人 , 戴 手 套 作 案 等 均 属 策 划 。 衡 量 前 因 后 果 。

2. 无 罪 。 在 评 判 一 级 谋 杀 中 , 所 有 罪 名 无 法 成 立 , 便 视 无 罪 。

3. 二 级 谋 杀 。 法 官 解 释 这 一 罪 名 与 一 级 谋 杀 同 属 有 恶 意 , 但 如 果 陪 审 团 认 定 无 法 确 定 林 黎 云 是 “ 衡 量 前 因 后 果 ” , 也 无 法 断 定 “ 事 前 考 虑 策 划 ” , 也 即 林 黎 云 案 发 前 是 否 有 一 段 准 备 作 案 的 过 程 , 如 无 法 确 定 , 但 又 属 恶 意 谋 杀 , 可 考 虑 用 二 级 谋 杀 定 罪 。

4. 无 罪 。 二 级 谋 杀 如 无 证 据 支 持 , 即 为 无 罪 。

5. 气 愤 杀 人 。 在 被 告 并 无 恶 意 的 情 况 下 , 但 与 被 害 人 在 突 然 的 争 吵 或 一 时 冲 动 下 杀 人 。 法 官 说 , 在 被 告 虽 有 杀 人 意 图 , 但 是 没 有 策 划 、 埋 伏 而 与 被 害 人 正 面 冲 突 下 将 对 方 杀 死 , 可 归 此 罪 名 。

6. 无 罪 。 气 愤 杀 人 不 能 成 立 。

7. 过 失 杀 人 。 过 失 杀 人 是 杀 人 案 中 最 轻 的 罪 名 , 被 告 没 有 杀 人 意 图 , 但 在 接 触 中 或 事 故 中 不 慎 将 对 方 杀 死 , 或 者 被 告 只 是 想 惩 戒 一 下 被 害 人 , 后 果 却 导 致 被 害 人 死 亡 。

8. 无 罪 。 过 失 杀 人 不 能 成 立 。

以 上 诸 项 将 由 陪 审 团 选 择 其 中 一 项 。 而 对 于 纪 启 威 被 害 , 检 方 也 同 样 起 诉 林 黎 云 上 述 八 项 罪 名 , 加 起 来 一 共 是 十 六 项 罪 名 , 选 择 两 项 。 在 陪 审 团 选 择 完 之 后 90 天 内 由 法 官 来 根 据 判 断 , 定 判 刑 期 。

由 于 一 级 、 二 级 谋 杀 与 气 愤 , 过 失 杀 人 的 刑 期 差 别 很 大 。 一 般 说 来 , 一 级 谋 杀 的 刑 期 为 25 年 至 无 期 徒 刑 ( 如 果 起 诉 死 刑 的 话 , 应 加 上 死 刑 ) , 二 级 谋 杀 为 15 年 至 无 期 徒 刑 。 气 愤 杀 人 10 年 以 下 , 过 失 杀 人 5 年 以 下 。 法 官 补 充 向 陪 审 团 说 明 , 如 果 被 告 在 杀 人 之 前 , 有 突 然 一 段 情 绪 理 智 的 冷 静 期 , 使 被 告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其 行 为 恢 复 理 智 , 即 使 原 先 曾 有 争 吵 或 冲 动 气 愤 的 情 况 , 也 要 归 在 谋 杀 罪 中 。 因 此 , 此 案 中 纪 然 冰 、 林 黎 云 见 面 后 的 争 吵 、 动 手 以 及 持 刀 杀 人 之 间 的 顺 序 和 时 间 , 构 成 了 此 案 的 关 键 。

陪 审 团 都 是 并 没 有 接 触 过 任 何 刑 事 案 的 平 民 , 听 了 法 官 这 一 番 法 律 解 说 之 后 , 恍 如 上 了 一 堂 课 , 茅 塞 顿 开 , 十 二 名 陪 审 员 无 不 精 神 贯 注 , 聆 听 法 官 讲 解 。

法 官 在 指 导 陪 审 团 如 何 作 出 判 决 时 说 , 被 告 本 身 必 须 要 有 “ 超 过 合 理 怀 疑 ” 的 证 据 支 持 , 才 能 定 罪 , 如 果 任 何 一 名 陪 审 员 认 为 检 方 的 证 据 有 “ 合 理 怀 疑 ” 之 处 , 即 可 剔 除 证 据 , 甚 至 对 案 件 保 留 无 罪 看 法 , 任 何 律 师 、 检 察 官 在 法 庭 上 的 陈 述 都 不 是 证 据 。 而 间 接 证 据 虽 可 采 信 , 但 该 间 接 证 据 有 正 反 两 种 结 论 , 陪 审 团 可 采 纳 对 被 告 有 利 的 推 论 。

这 段 话 非 常 重 要 , 因 为 本 案 没 有 目 击 者 , 至 今 尚 未 找 到 凶 器 , 所 有 证 据 均 为 间 接 证 据 , 对 于 这 些 问 题 证 据 如 何 采 用 , 便 成 为 陪 审 团 所 要 遇 到 的 一 大 难 题 。

法 官 指 示 结 束 之 后 , 陪 审 团 就 将 要 开 始 闭 门 研 议 , 即 进 入 一 个 陪 审 团 会 议 室 , 杜 绝 与 任 何 人 见 面 、 接 触 , 进 入 秘 密 讨 论 , 直 到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 此 举 是 为 了 保 证 审 判 公 正 , 不 受 外 界 干 扰 , 同 时 也 是 为 了 保 障 陪 审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 所 有 讨 论 内 容 均 不 作 记 录 。

不 料 , 这 时 却 发 生 了 一 个 事 件 , 差 点 使 此 案 审 理 无 法 进 行 下 去 。

事 情 发 生 在 报 导 此 案 的 记 者 身 上 。

话 说 纪 然 冰 命 案 自 一 开 始 发 生 , 就 受 到 报 纸 、 电 视 台 的 重 视 , 中 英 文 媒 体 争 相 采 访 。 英 文 媒 体 的 报 导 是 点 到 为 止 , 遇 有 较 大 的 进 展 以 及 新 的 情 况 发 生 予 以 报 导 , 中 文 报 纸 则 倾 注 全 力 予 以 追 踪 报 导 。 自 此 案 在 橙 县 高 等 法 院 正 式 审 理 以 后 , 洛 杉 矶 的 四 家 中 文 报 纸 都 派 记 者 每 天 去 法 庭 旁 听 , 虽 然 路 程 来 回 100 多 哩 , 但 记 者 们 的 敬 业 精 神 , 使 中 文 报 纸 每 天 都 有 新 的 内 容 贡 献 给 华 人 社 区 。

某 报 记 者 一 日 休 庭 中 , 拿 出 名 片 递 给 2 号 伊 朗 裔 陪 审 员 诺 巴 西 , 让 他 在 研 议 结 束 以 后 , 打 电 话 与 自 己 联 系 。 诺 巴 西 接 名 片 之 后 , 笑 笑 。

美 国 法 律 严 禁 陪 审 员 与 任 何 人 接 触 , 甚 至 连 打 招 呼 都 不 可 以 。 前 不 久 因 为 一 名 陪 审 员 借 了 一 个 硬 币 给 一 名 记 者 而 遭 到 法 庭 质 疑 , 后 来 调 查 出 没 有 任 何 交 谈 , 作 罢 。 另 有 一 名 陪 审 员 曾 传 了 一 张 纸 条 给 法 庭 , 指 出 彭 致 远 证 明 中 对 于 一 个 词 的 误 解 , 而 遭 到 法 官 质 疑 , 认 为 陪 审 员 曾 私 下 讨 论 案 情 , 后 来 逐 一 调 查 之 后 , 以 警 告 了 事 , 媒 体 记 者 更 是 不 允 许 与 陪 审 员 有 任 何 接 触 。

不 料 这 一 接 触 被 检 察 官 助 理 看 到 , 立 刻 报 告 检 察 官 莫 可 , 莫 可 的 责 任 之 一 是 将 法 庭 内 外 所 有 发 生 的 情 况 向 法 官 报 告 。 下 午 2 时 一 开 庭 , 莫 可 立 刻 向 法 官 报 告 , 有 人 看 见 一 名 男 记 者 向 陪 审 员 递 名 片 , 接 触 。

法 官 欧 丽 瑞 极 为 重 视 此 事 , 连 忙 召 集 检 辩 双 方 庭 外 讨 论 此 事 , 辩 方 律 师 薛 曼 提 出 撤 换 此 位 陪 审 员 。 法 官 同 意 。

重 开 庭 时 , 法 官 当 庭 宣 布 由 于 二 号 陪 审 员 与 媒 体 接 触 , 予 以 剔 除 , 但 她 指 出 , “ 这 不 是 陪 审 员 的 错 误 ” , 言 下 之 意 , 媒 体 记 者 要 为 此 事 负 责 。

诺 巴 西 随 即 离 座 , 走 出 法 庭 , 有 名 记 者 尾 随 而 去 请 求 他 发 表 评 论 , 诺 巴 西 不 愿 置 评 , 因 为 现 在 谈 案 情 对 任 何 人 都 不 公 平 。 这 位 19 岁 移 民 来 美 , 拥 有 化 学 学 士 学 位 并 在 一 家 珠 宝 店 工 作 的 陪 审 团 中 的 唯 一 亚 裔 , 对 于 在 全 案 进 入 最 重 要 的 陪 审 团 闭 门 研 议 之 前 被 剔 除 , 并 不 感 到 气 恼 。

法 庭 在 三 名 候 补 陪 审 员 中 抽 签 , 选 出 另 一 名 30 岁 左 右 的 白 人 男 子 递 补 。

薛 曼 指 出 , 我 在 担 任 律 师 以 来 , 从 未 碰 到 过 有 媒 体 记 者 与 陪 审 员 接 触 导 致 陪 审 员 被 剔 除 的 事 情 。

《 洛 杉 矶 时 报 》 记 者 艾 琳 · 伍 德 对 于 这 名 中 文 老 记 在 重 要 关 键 时 刻 向 陪 审 员 递 名 片 相 当 不 满 , 她 说 , 此 案 已 临 近 结 案 , 陪 审 团 即 将 进 行 闭 门 研 议 , 该 名 记 者 为 何 如 此 “ 不 识 相 ” 去 与 陪 审 员 接 触 。

为 了 对 记 者 的 这 一 犯 规 事 件 以 示 严 惩 , 法 官 欧 丽 瑞 等 下 令 不 准 媒 体 在 法 庭 中 录 相 或 摄 影 , 原 先 媒 体 与 法 院 之 间 的 良 好 关 系 遭 到 严 重 损 害 。

原 来 美 国 宪 法 保 障 公 民 言 论 自 由 , 每 个 公 民 都 有 充 分 的 权 利 。 作 为 新 闻 媒 体 没 有 责 任 将 法 庭 上 发 生 的 事 公 诸 于 众 , 但 记 者 在 法 庭 上 的 采 访 所 报 导 只 是 一 种 “ 特 权 ” , 是 由 于 工 作 需 要 被 法 庭 赋 予 的 特 权 , 但 不 是 权 利 (right) , 特 权 是 随 时 可 以 被 取 消 的 。 因 此 美 国 的 新 闻 记 者 在 法 庭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和 法 规 , 进 行 自 律 , 一 旦 记 者 违 纪 , 轻 者 被 逐 出 法 庭 , 重 者 也 可 能 照 加 州 刑 法 第 166 条 “ 藐 视 法 庭 ” 罪 名 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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