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还差两个月,我就被关押一年了。 铁窗外的草由绿转黄,由黄至枯,被春风吹绿后,在夏日的骄阳下萋蒨丛丛。 至于那棵歪脖子桃树,我亲眼看见它花开花落,结果成熟的全过程。 我不知道我还会被关多久,最后的结果又是怎样。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象我 这样单独作案案情简单清晰的,最多两三个月就完成从侦察诉讼到审判的全过程, 现在十个月了,连起诉书都没下来。我急于见律师,我想知道律师对这件案子的看 法,是不是有罪,会判多少年,如果有这样的答复,我想,我会安心。 家属已给我请好了律师,我的律师是陈律师,在益阳市有相当的名气,据说还 是市律师协会的会长,市人大代表,与法院的法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被关押八个月时,陈律师和我见上了第一面。 陈律师一见到我,不等我开口说话,也不询问我的案情,就嘟嘟嚷嚷地说道: 你的家属一直催我上来见你,他们一点也不知道,那里能说见就见。律师见当 事人要有一定的程序,要等到案子到检察院,接到起诉书后,得到检察院的批准, 才能见面。现在你的案子还没到起诉科,还在侦察阶段,根本就不能见。这次上来 见你,是得到检察长的特批,破例办的手续。人情大得很。 我耐心地等他唠叨完,问道:我案子的情况你都知道吧? 陈律师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话,反问道: 我是你的律师,我能不知道吗? 陈律师一副不高兴的样子,他接着说: 你的数额巨大,能保住脑袋就不错,为你的事,我没少跑检察院、法院…… 陈律师说的这句话,说明他对我的案子并没有作过研究,只有等起诉书下来后, 他能对我的案子用点心,但愿如此。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我们把赛事记录记录下来, 不分白昼黑夜地观看,它使我们暂时忘记了狱中的苦难。 也就是在世界杯开赛的这几天,我接到了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我仔细地读了 检察院给我下达的起诉书,发现有若干的错误:我是七月二十一日被刑拘的,写成 二十三日;我是以侵占罪被刑拘的,写成贪污罪;我并不是通海公司副经理,把我 写成副经理;我是二月份去广州采购材料的,写成五月份;我从来没有作过认罪服 法的笔录,写成我有供词为证;在事实部分,我与程平的经济纠纷,退款协议,只 字未提。 检察院对我的起诉书错误连篇漏洞百出,现在法院开庭在即,我等候陈律师来 商谈开庭一事,每一位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律师都要上来与被告人见面商谈。 在我等待律师会见,商量开庭一事时,我突然被叫去开庭。 当时我搞蒙了,律师还没来,起诉书上的错误还没来得及交换意见,怎么就开 庭了?这时,我非常气愤我的陈律师,所有犯人接到起诉书后,律师都会到看守所 来与犯人商量,询问起诉书中的内容是否属实,以便律师在开庭时作辩护。对于犯 人来说,这是天大的事,而陈律师居然不来,可见他对我的案子负责到什么程度。 现在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 阿灿把罗跛子送他的呢子夹衣给我穿在身上,并找把梳子给我梳头。他梳梳看 看,看看梳梳,一副极其认真的样子。他说,今天亲人都要去开庭,各方面要精神 一点,使家人放心。 我不由感叹阿灿想得真周到。几个警卫更是忙得不亦乐乎,为我换衣整装,足 足耽误了几分钟,急得劳动号在监室外骂骂咧咧。 就我一个人开庭,警车也就坐我一个人。整整关了十一个月,每天除了看那些 负罪的鬼以外,除了干警,没有看到一个清爽的人。我贪婪地看着车窗外,街道、 建筑、人群,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小孩,我终于又看到人间了,尽管隔着铁窗,尽 管一逝而过,还是感觉到了人间的气息。 临开庭前,我在卫生间遇到了陈律师。 我对陈律师有一肚子的怨气,在他接手我的案子后,差不多一年的时间,他才 上来过两次,都是我三番五次的催促才上来见我的。第一次上来时留下一句话:保 住脑袋就不错了。一听到这句话,我就感到很不舒服,说明他对我的案情根本不了 解,五十多万元的金额,不要说是侵占,就是贪污,量刑最多不会超过十五年,还 要把荆州是个边远山区,量刑畸重的因素考虑进去。按照刑法规定,金额巨大的侵 占罪,量刑在五年以上,没有无期,更没有死刑。后面我写了一份陈述,交给了法 院,也给一份给陈律师。也许是读了我写的陈述,也许是对我的案子有了一定的了 解,陈律师第二次上来时,丢下一句话:我尽可能为你作无罪辩护。此后,再也没 有上来。 我很不客气地对陈律师说道:开庭前你应该上来见见我的,起诉书上有很多错 误,我想和你商量。 陈律师说:用不着,你的这个案子没问题,检察院的薛慰群是我的小兄弟,乐 里区法院的人我又相当的熟,更重要的是,你的这个案子属经济纠纷,不管打到那 里都说得过去。 问题在于起诉书,我仔细看过,那些错误不是一般的文理或书写错误,而是有 预谋有目的的人为制造。 陈律师有点不耐烦,他说:他写他的起诉,我作我的辩护,你不可能要他照你 的想法来写,关键在于法庭辩论。 我再也没有说什么。 当我被法警带到法庭时,旁听席的人齐刷刷将头转向我,我注意到,其中有我 的亲属,有我的同学,有我的朋友,他们带着久违的,惊奇的目光看着我。我戴着 手铐,由于衣袖较长,只见两只手自然交叉放在前面。我走到前排,按审判长指定 的位置坐下。 我的前面,是高高的审判席,深褐色的色彩深沉而稳重,白色的墙上悬挂着硕 大鲜红的国徽,身穿制服,头顶国徽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端坐在台上。 审判长脸型方正,浓眉大眼,神情庄重严肃,看似一身正气。左面是公诉席, 检察院只来了一个人,起诉科的薛慰群。他是在我们到后的十多分钟才赶到。来到 后,还在匆匆整理尚未准备好的材料。右边是我的辩护人陈律师,薄薄的材料已摆 放在桌面上,看样子已作好了准备。 现在开庭!审判长庄严地宣布。 审判长问:被告人叫什么名字?多少岁?家住在那里? 我一一作了回答。 今天由我——白树荣,担任本案的审判长,陈永前,凌俊生担任陪审员,姜宜 明担任书记员,你有异意没有,也就是说,对于以上这些人,是否需要回避? 不需要。 现在请公诉人提出公诉。 公诉人薛慰群宣读了起诉书。读完后,审判长问我: 被告人黄筑开,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你听清没有? 听清了,起诉书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而且错误连篇,首先,我并不是通海公司 的经理,我与程平仅仅是一种合作关系,并不构成犯罪主体。其次,我与程平是经 济纠纷,而且是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的经济纠纷…… 审判长打断了我的话,他说: 被告黄筑开,现在不是你申辩的时候,我只是问你听清楚没有,并没有叫你陈 述,我们会给你时间进行陈述的。你听清楚没有? 听清楚了。 现在由辩护人作辩护。审判长说。 陈律师站起来,用一种不高不低,不缓不急的声调读起了辩护词。他的辩护, 并不象所见过的电影电视中辩护律师那样,音调抑扬顿挫,情绪饱满激昂,态度鲜 明坚定,动作简洁有力。而是用一种中性的,既有利于我,又取悦于法官,还不难 为公诉人的语调读辩护词。 陈律师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黄筑开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下面我根据 庭审材料及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构成《刑法》第271 条公司侵占罪,我认为在适用法律上 是不妥的。 从本案来看,行为发生在97年五月,当时新刑法没有生效,只有《全国人大关 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这里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是指董事、监事、 职工,而修订后的刑法271 条则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无论如 何修改,对本案被告黄而言只能适用原有的法律规范。 被告黄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荆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从庭审出具的材料看,控方出示一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表格中将黄填写为 “副经理”,但辩方调查在正式命名的“荆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栏目上 黄被打印为“企业技术负责人”,所以我们认为“副经理”是不成立的; 由于所有制不同,因而新更名的“通海公司”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法》的程序, 从本案来看根本就没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免黄为副经理的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但公司经理陈红蒿没有正式提名黄为副经理 的公司文书(必须是当时的),可见认定黄为通海公司副经理缺乏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规定,提名副经理要决定其报酬事项,从本案来 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黄没有领取工资,没有与本案公司职工及管理人员相符合的 工资与报酬,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副经理。 从各公司的惯例上看,黄也不是副经理,因为实际工作中黄没有与副经理或其 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符合的工资、福利、劳动、加班等相同的待遇。 我们认为黄与控告方程平之间是合作关系 首先,双方有转让南华装饰公司的协议。 其次,从双方转让协议与通海公司章程中可看出黄完全脱离“南华公司”。 再次,从黄的实际工作情况看,没有在每月工资表上领取工资,没有与本公司 其他管理人员一样的待遇及报酬,所进行的是技术性的合作工作,因而属于合作关 系。 第四,从控方出具的双方转让协议内容中可看出,“乙方使用执照,要向甲方 交纳费用”,既说明双方关系脱离,也说明黄以后使用“南华公司”或“通海公司” 应缴费的合作关系。 第五、从控方出示证据来看,其中黄收到程平四万元公司执照转让费的收据与 辩方提供黄97年1 月给程平的信是吻合的,双方是转让公司的买卖关系。 第六,从辩方提供黄97年1 月给程平的信中可看出,黄为程平装修别墅,参加 金安酒店的项目谈判、汇审图纸、选购材料、培训人员,是应领取总工程百分之一 的合作关系。 审判长、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也有差异,辩方出示证据说明有二十万元的差额,而黄作为 一名在益阳市较有名气的装饰装修设计的工程技术工艺师,在将其南华公司转让给 程平后,与通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可按照工程总造价提成百分之一,每月享有一 万元生活费。得到这样的许诺后,便着手参与项目谈判、汇审图纸、培训人员、进 场施工、采购材料,这期间黄没有享受任何报酬,没有工资、福利、资金、劳保、 加班费等,从一九九六年二月到九七年五月这期间黄只领到一千五百元的生活费与 一万元的借款,可见认定黄是通海公司副经理或职工不符合常理,黄放弃南华公司 法人代表不做,有钱不赚,到程平这里做一名副经理,每月不领工资,这无论如何 也说不过去,显然双方是合作关系。由于合作中对方没有兑现提成百分之一,黄又 为通海公司垫付款项、工资等等,故被告人黄就将这些本应得到的和已经垫付出去 的钱款以及部份材料款均存留在自己掌握的信用卡中,以便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与 经济纠纷。 乐里区检察院以黄贪污之名立案,以侵占公司财产罪进行长时间的侦查,对私 营公司的侵占罪无论在刑法修订前后均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范畴,这是有悖法律 程序的。审判长、审判员,考虑到黄这些实际情况,本案应是经济纠纷,象这类经 济纠纷案例比比皆是,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早已明确指出不能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 案件处理,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从本案看,全国人大关于“惩处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的决定”第十条没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之外的刑事责任主体。因此起诉黄 构成公司侵占罪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陈律师的辩护词总的说来写得还是很好的,我似乎感觉到,在场的人听了后舒 畅一口气。但我还是不满意,我觉得,陈律师还应该针对起诉书上的错误作出批驳, 并针对薛慰群提供的所谓证据一一给予驳斥。我的这个想法仅仅是属当事人的主观 固执,作为律师,或许是经验所致,或许是战略战术,或许是深谋远虑,他的思维 和作法应该更加高明。 律师辩护完后,审判长白树荣宣布法庭辩论开始。 公诉人薛慰群出具证据,他宣读了他们在广州取证的证据,那是广州的商家返 回的销售款,计五十三万元,经审判长对我询问,我表示没有异议。薛慰群又出具 了三张证明我是通海公司副经理的证据。 薛慰群说:这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上面副经理一栏填有黄筑开的名 字,并盖有荆州省建设厅的印章。 薛慰群将复印件交给审判长白树荣过目,并得意洋洋地睨视着白树荣。陈律师 也凑上去看了看,然后举手发言: 审判长,我这里也有一份证据,同样也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同样盖 有荆州省建设厅的印章,只不过在副经理一栏上没有填黄筑开的名字,而将黄筑开 填成了技术部长,请审判长验证。 同样是一个单位发的证书,同样是黄筑开一个人,为什么所填的职务不同呢? 而且是在同一时间内。如果两个证据都是确凿的话,这两个证据就相互矛盾,都不 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审判长感到很纳闷,公诉人则不知所措,因为这是他最有力的 能证明我是通海公司经理的证据。 陈律师露出了不易察觉的笑容,他没有对自己的出击喜形于色,更没有因此而 得意忘形,他仍然用他平稳自然的语气作出解释: 审判长,对于这两张出自一处但又不同写法的证据不必在意,因为任何一张证 据都不能证明黄筑开就是通海公司的职工、就是通海公司的经理。我们曾到荆州省 建设厅去调查过,建设厅并不在乎你报上来的经理副经理是谁,只要你报,我就批, 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关键在于,黄筑开是否得到副经理的聘书或其它相关手续, 是否享受到副经理的待遇,如果有,就应该拿出这方面的证据。 听完陈律师的发言,审判长把目光送给公诉人薛慰群,意思是说:现在轮到你 对这个证据作出解释了。 薛慰群没有对此作解释,他慌忙地对陈律师说:我没有见过这份证据,能不能 让我复印一张? 陈律师微笑着点点头。 也许,任何人都没有看见过这样的庭审场面,包括久经沙场的司法人员和辩护 律师:公诉人竟然置于自己的证据不顾,要求复印辩护人的证据。无论如何,再是 自己的证据不力,也应该硬撑着,至少保持沉默才是,怎么向对方提出复印对方的 证据呢?这是极为荒诞可笑的一幕。 审判长对我说: 被告黄筑开,你对此有何解释? 我说: 审判长,可以这么说,我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两份证据,也从来不知道他们把我 推举为副经理或技术部长,因为从来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我也没有接到任何聘书, 更没有享受过相应的职务待遇。 法院如果是依法审判,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这就是说,要认 定我是公司副经理,就应该用《公司法》关于聘用公司副经理的法律规定。要认定 我是公司职工,就应该用《劳动法》关于录用职工的法律规定。 我的发言刚完,听众席便嗡嗡的议论开了,他们是为陈律师的致命一击喝彩, 还是为我的精彩演讲而兴奋,不得而知,或许二者都有吧,只见薛慰群脸上红一阵 白一阵,坐立不安地还在找他的证据。 半晌,他扯出一张纸片,对审判长说: 审判长,这是黄筑开在通海公司领取工资的证据,上面有黄筑开本人的签名。 证据被放在审判长的面前。 这是一张一九九七年五月通海公司的工资册,上面有我的签名,领取金额是七 百五十元。 审判长翻来覆去看了一下,把目光投向陈律师。 陈律师手上也有一张复印件,这是他在检察院送交法院的卷宗中复印下来的。 对此,陈律师早有准备,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陈律师站起来说道: 请问公诉人,黄筑开是什么时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 薛慰群不解地看着陈律师,他奇怪陈律师问出这样的问题,因为他从来没有思 考过这个问题,黄筑开究竟是什么时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他的确不知道。带着疑 惑的神情,他看了看审判长,然后象是自言自语,又象是对审判长说:这个问题, 我看与工资无关吧。 怎么会无关呢,工作决定工资,工作的年限决定工资的高低。审判长示意公诉 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薛慰群无可奈何地翻着卷宗,他来不及考虑陈律师发问的动机,只想找出点证 据,以解脱目前的难堪。他翻到了起诉书,起诉书上说黄筑开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将 荆州南华装饰工程公司转给了程平,以后黄筑开便在程平的公司工作,这样说来, 黄筑开应该是这个时候成为通海公司职工的。薛慰群对审判长说: 准确地说,黄筑开是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到通海公司工作的,以双方的公司转让 协议为证。 薛慰群为自己加了一句“准确地说”,他为自己摆脱了困境而庆幸。他那里知 道,正好中了陈律师的圈套。陈律师说: 既然黄筑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就到通海公司工作,那么,能否出示黄筑开从一 九九六年四月到一九九七年七月,即黄筑开在工地上被拘捕时所领取的工资证明。 陈律师从容地坐下去,整个法庭没有一点声响,人们静静地等待着公诉人薛慰 群回答这个问题。沉默,再沉默,令人窒息的沉默,同时也是令人欢欣的沉默,人 们期待,期待薛慰群拿不出任何证据。 薛慰群干脆来个响亮的回答:没有其它的工资证明,只有这张工资表,一张也 就足以证实了。 旁听席上哗然,人们交头接耳地议论评判,声音越来越大,法庭一片混乱。 审判长白树荣宣布: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被告人黄筑开进行陈述。 轮到我说了,我等了一年多,现在终于有说话的机会了,或许我所说的法庭不 会采纳,但是,我要说给亲人听,说给朋友听,让他们知道事情的真相,让他们作 出公正的判断。 我没有急于陈述,我想以提问的形式开头,击中公诉人的要害,把他打翻在地 后再作陈述,这样更精彩。 我礼貌地问审判长,我能不能对公诉人提一个小小的问题。 我故意说出小小二字,这样更能引起众人的重视, 审判长莫名地看看我,他不知道我耍什么花招,他说:被告人黄筑开,现在让 你陈述,不是提问题,听清没有? 我答道:我的这个问题也就是陈述的开始,只是一个小小的问题。 审判长不再坚持,点头允诺。 我转身对着公诉人薛慰群:请问,你们对我的拘留证、逮捕证上涉嫌什么罪名? 薛慰群更是莫名地看着我,他不知道闷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他不知道回答后我 会有什么发难,再说,作为公诉人,只有他向被告人提问的,从来没有被告人向公 诉人提问。他看了看审判长,说:公诉人拒绝回答被告人的问题。 审判长说:这个问题不必回避,应该回答。 这在中国庭审上也许是开天辟地的事,公诉人回答被告人的提问。 薛慰群很清楚我涉嫌什么罪,当他在卷宗里把对我的拘留证和逮捕证找出来时, 他已大体猜测出我提问的用意,他只是不愿往那方面想。他将这两证在空中抖了抖, 说:被告人涉嫌侵占罪。 我接着又问:那么,检察院对我的起诉书中,我涉嫌的是什么罪? 到了这一步,薛慰群完全明白了我的用意,他不能再被我牵着鼻子走了,他对 审判长说道:起诉书已读过,不再回答。 审判长也说道:不再回答。 必须回答! 我强硬地坚持:这是涉及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是否违法的问题。 我的语气和态度引起轰动,听众席上传出一阵嘘声,有人喊道必须回答。 我猜想一定是我的好友在为我助威。 法庭秩序一片混乱,审判长拍下法槌,说:被告黄筑开,如果你坚持,将取消 你陈述的权利。 我淡淡一笑,说:那我就替公诉人来回答吧,起诉书中把我的罪名写成是贪污。 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荆州通海公司也不是国营企业,贪污的罪名从何说起。 案件只能是越审越清楚,可是这桩案子,检察院是越审越糊涂,竟然把当初的侵占 罪颠倒成现在的贪污罪,把所谓正确搞成错上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侵占罪不属检察院受理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文件,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是侵占罪的,也应立即转交公安机关办 理。因此,由检察院办理侵占罪案,在司法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更可悲的是,检察院明明知道侵占罪不是他们受理的范围,明明知道我的这个 案子是属侵占,为了障人耳目,他们不惜将拘留证逮捕证上的侵占,改写为起诉书 的贪污,这样做,恰恰欲盖弥彰,充分暴露了他们办私案,办假案,办错案的真实 动机。 法庭秩序轰然开锅,人们低语之声如同被捅出的马蜂嗡嗡营叫,审判长没有阻 止这种声音的蔓延,他也同大家一样,把目光集中在公诉人身上。 薛慰群并不感到特别的难堪,他仍然镇定地坐在那里,看着我,看着窃窃私语 的人们,端视着法庭的骚动。 法庭陈述是一门语言艺术,它以陈之于事,动之于情,晓之于理打动法官和听 众,我听过很多法庭辩护和陈述,我为他们的精彩语言出色表演所感动。现在轮到 自己说了,我却不知道说什么,怎样说,原来想好的慷慨陈词现在消失得无影无踪, 我又恨又急,无柰何,只得硬着头皮去说,刚开始说得丢三拉四,语无伦次,后面 才感到好了一些,找到了一点感觉,最后,才渐入佳境: 尊敬的法官,各位来宾,你们好。感谢法庭为我主持的这次公道,给我一个陈 述的机会,使我压抑在心中整整一年时间的话,终于可以对你们说了,可以对我的 亲人,我的朋友进行倾诉,可以对公正的法官进行申辩,可以对那些贪赃枉法进行 抨击。 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这是我极不情愿的,我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站 在被告席上,我打过四五次官司,从来都是以原告的身份出现,从来都是胜诉,但 是,从来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次我聘请的陈律师,他就是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和 我相识的。通过几次得不偿失的官司,我渐渐感觉,法律为什么如此苍白,法律还 可信吗?在这一次与程平的经济纠纷中,我不想再依靠法律,我想依靠自己的力量, 依靠事实、信誉、公理,结果我输得更惨,我付出一年半的劳动,损失了多年的积 蓄,损失了我的名誉地位,并失去了一年的自由。现在,不由我愿意不愿意,法律 找上了我的门,我也重新找回了法律。不论你信不信赖法律,最后作判决的,还是 法律。我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和公道。 一九九五年五月,我通过我弟弟黄筑平和冯道平认识了李小弟和程平,程平手 上有一单六千多万元的装修工程,他没有工程队,没有公司,没有执照,没有技术, 什么都没有,但是他有关系,他急于寻求合作伙伴,最后,他选定了我。我们双方 的合作条件是:我将由我经营的荆州省南华装饰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转为荆州省通 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技术投入,程平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给我提成, 每月一万元的生活费,达成了书面和口头协议。 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程平没有兑现对我的生活费,他欠我的其它工程款也 久拖不付,在口头书面多次索要无果的前提下,我将在广州收到的购料返利款掌握 在手中,以便支付人工工资和作为与程平最后结帐的依据。程平得知后,调用黑社 会对我进行了绑架和伤害,并逼使我写出书面还款书,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我 给了他二十万元。很显然,这是一桩已经得到初步解决的经济纠纷。后来,程平又 通过乐里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彦先,以调查为名,把我送进监狱。 从刚才的庭审大家可以听到,就是那几张不经一驳的所谓证据,在检察院的起 诉书中却被写成证据确实充分。我知道,这是一起人为的案件,我还得面对险恶的 明天。我从相信法律,到怀疑法律,再到今天不得不接受法律,至于我以后是否还 会相信法律,只有让最后对我的判决结果来告诉你们。我决心以身试法,这种试法 不是对法律的蔑视,而是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检验,看看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 法大于权,是人临驾于法还是法临驾于人,一句话,是法制还是人治。我希望法制 奇迹发生在我的身上,法制的光芒在我身上显现,我把一切寄托在法律的公正上, 寄托在法官的公正上,我希望审判长能够根据事实,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 梦远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