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钞的嫁祸 报载假钞又出西北版,而且精益求精,也有水印头像,几可乱真云。这真叫 人不知如何是好了。古人说“开门七件事,油盐柴米酱醋茶”,如今现代,生活 在城里的人,哪一样不用钱去买?一纸假钞在手,不是一个月的一半基本工资, 就是一个月的三四五分之一的工资,吃饭就成了问题。哪得安居?哪能乐业?而 “生气”,“困惑”,“闷闷不乐”的精神损伤还在其次,何况又都无济于事呢? 不只一种报纸提出过“谁来负担假钞的损失”问题,可都“泥牛入海无消息”, 没有反应,没有讨论,没有跟踪报道,谁都沉默。沉默,金也。这倒是真的。 假钞问题,古已有之,是否于今为烈?虽然制钞权在国家,但国家是从来不 负担假钞的赔偿责任的。它只管惩罚。顾炎武《日知录》有《伪银》一条,说: “今日上下皆用银,而民间巧诈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长。济南 人家,专造此种伪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谓为盗不操矛弧者也。律凡伪造金 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其法既轻,而又不必行, 故民易犯。夫刑罚世轻世重,视其敝何如耳。汉时用黄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 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造伪黄金与私铸钱者同弃市。武帝元鼎五年,饮酎少府省 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如淳曰:‘汉仪注金少不如斤两及色恶,王削 县,侯免国。’宋太祖开宝四年,十月己巳,诏伪作黄金者弃市。而唐文宗太和 三年六月,依中书门下奏,以铅锡钱交易者,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今伪 银之罪,不下于伪黄金,而重于以锡铅钱交易,宜比前代之法,置之重辟。汉既 以钱为货,而铜之为品不齐,故水衡都尉,其属有辨铜令丞,此亦周官职金之遗 忘。” 夫从汉迄宋,“刑罚世轻世重”,都不能根治假钞罪行,至于国学家所醉心 的“中国道德天下第一”,似乎也并无大效,不然何至于闹得这样糟。 于是乎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嫁祸于人”。 假钞的嫁祸于人,利用他人的无知或粗心转手出去,固然也是人心败坏的苦 果,又是败坏人心的恶因,但个人之间,彼此彼此,尚无大碍。 最可怕的,是将这个“人”字读作“民人”的“人”,也即读作“人民”的 “民”。例子已经不少了,也是常常见于报端的。比如“某单位一退休工人领到 二百多元工资,当其到银行存款时,工作人员指出其中有一张一百元的假钞,当 即按规定予以没收”。领工资,都是当天从银行取款,当天分发给个人的。倘不 是会计掉包,原本是从银行出手的;倘不是银行的某个职员掉包,实在就是“银 行的行为”;即使是银行职员掉包,在人们的心里,也已是“银行的行为”。又 比如,“某女士从邮局取出几百元汇款,接着去银行存款,不料,银行的同志说 里面夹有一张一百元假钞,并宣布要将其销毁”。同样的道理,倘不是“某女士” 自己掉包或邮局个别职员掉包,也是“邮局的行为”。 在我们国家,虽说私人银行已然开张或行将大开其张,私人邮局尚闻所未闻, 大体而言,迄今它们还都是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办事,是国家的或一形象。于是 乎它们的所作所为,不能不说是“嫁祸于民”的了。这种积怨,就非同一般。 现在,银行、邮局、商场,大都有验钞机了,可惜个人不‘能人人自备,并 时时处处带在身边,像手表一样,于是吃亏的总在个人。辛亥革命后,为对付假 银元,有人主张在中学开设相关课程,让中学生都获得识别假银元的本领。于是 招来恶骂,被斥为实用主义。这主张似乎也未见推行。 假钞为祸,受害在民,也许这是从古到今得不到解决的根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