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逃跑政策的成败 本来,我是想用离开宝宝远一些的办法,来拖延官司的进行的。没有想到法院 的办事人员还很认真,我申请离开上海,来到贫困的皖北,审判员居然不怕路途遥 远、生活清苦,千里迢迢地赶了来。巴巴儿地只问我一句话:关于脱离同居关系后 的财产问题,跟宝宝协商过没有。 我只好说:“丁宝宝自从告我以后,就拒绝再来探监,写信给她,也一概不回。 既然如此,我现在回答:凡是她申请书上写明的财产,包括住房、陈设、缝纫机、 收音机、各种电器以及所有的日常用具,同意全归女方所有;我给女方买的所有黄 金首饰,也归女方所有。现金四千元,因我原籍还有父母妻儿,请求判给我父亲领 回。至于申请书上没有提到的其他财产,应该属于我个人所有。请法院秉公裁决。” 提审员没有听出我的“言外之意”,笑了笑说:“你这个人办事倒干脆。就这 样好了。你在提审笔录上签个字。” 我看了一遍笔录,特别注意是否有“申请书上没有提到的其他财产”这几个字, 见与我所讲没有出入,就签了字。 大约两个月以后,中队干部递给我一张判决书,内容是:第一,我和丁宝宝自 即日起脱离同居关系;第二,除上海的住房包括家具、陈设、缝纫机、收音机、各 种电器以及所有日常用具和黄金首饰判归丁宝宝所有外,现金四千元和其他一切财 产,都归我所有。 我和丁宝宝的这件官司,到此暂时告一段落。虽然我的主动撤离上海是一大失 着,但换来了“其他一切财产都归被告人葛新所有”这几个字,只要我还能活着回 上海,这笔账相信总会有算清的一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