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执法者以权代法 过了三天,景云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司法警察小骆给我送来一份诉讼副本。我是 心中有数的,也不慌张,镇定自若地签收了。正要打开来看,小骆又拿出一份(86) 景法民字第100 号裁定书来,宣布冻结白云贸易货栈在农行的全部存款。 这一着“杀手锏”,确实出于我的意料之外。商业联合公司告我,我有罪无罪, 应该先开庭审问,哪有没开庭就冻结被告银行存款的道理?这不明明是以权代法, 采用“先发制人”的手段,让我在打官司期间做不成生意,以后即便官司打赢了, 也要我在经济上一败涂地的恶毒用心么?这种主意,也只有恶毒的律师才想得出来, 也只有不懂法律的法官才做得出来。可是我就生活在这样的现实生活中,又有什么 办法呢?看起来,古人所说的“民不与官斗”,确实是生活经验的总结,是用家破 人亡的代价换来的经验啊! 所幸那一个阶段我在银行的存款只有五万元,现金加上客户间周转的款项,暂 时还够我继续营业的。于是我心中立刻做好了沉着应付的思想准备,打算等开庭的 时候据理反驳,一定要让这个姓贾的代理庭长当众出丑,下不来台。我依旧面不改 色地把这张裁定书也签收下来,并当场向贸易货栈的所有员工宣布:银行存款冻结, 货栈照常营业,一切来往都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也保证照发不误。现金不够,由 我负责设法周转。 小骆在一边看得呆了,自言自语地说:“自我到经济庭以来,还没看见过像你 这样不怕打官司的人。你这样硬顶,早晚要吃亏的。我劝你还是学聪明一些的好。” 我谢了小骆的好意,送走了他,就一方面开始调动现金,一方面坐下来写答辩 状。像这样的案子,从任何一个角度说,我都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即便杜自强是我 货栈的职工,他出差在外,因为寻欢作乐而亏空的款项,也只能由他自己包赔,而 与货栈无关,何况他跟货栈毫无关系,只不过借我一张用于住宿登记的介绍信而已。 天下没有这样的奇案:嫖客嫖妓,居然会拿出介绍信来,申明夜度资由单位总付的。 我下定决心:哪怕碰得头破血流,哪怕官司打到北京城,也要争出一个是非曲直来, 不信他姓贾的一个巴掌就能把天日全遮严了。 答辩状写好,我懒得亲自送去,更懒得跟这样的庭长见面,就贴上四分钱邮票, 寄到了县法院经济庭。 答辩寄出后没几天,小骆送来了一张三天后开庭的通知书,我没想到代理庭长 办事居然有如此之快,我还没请好律师呢,怎么就与对方对簿公堂了?因此只好拒 绝签收。小骆回去跟代理庭长一说,贾庭长立刻给我打来了电话,态度非常和善地 劝我:“听说你拒收开庭通知,这是为什么呀?不要发这么大的火儿嘛!矛盾既然 已经发生了,不解决总不行吧?你到我这里来一下,咱们俩谈谈。你要相信人民法 庭,一定会依法办事的,别对我先抱成见嘛。” 我听他说话似乎很诚恳,如果咬住了牙关说不去,办事未免太绝了点儿,以后 反倒不好说话了,只好勉强答应下来。放下电话,就踱到了他的办公室。 他见我果然立刻就到,非常客气地接待了我,不但笑眯眯地请我坐下,还递烟 沏茶,显得非常近乎地说:“咱们之间,就隔这几步路,你的答辩状,何必要从邮 局寄来呢?你自己过来,咱俩当面谈谈,交换一下意见,不是很好么?你以前的几 宗经济官司尽管不是我办的,可咱们总也认识的嘛!这一回你的案子由我来处理, 你应该相信人民法院办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也不一定原告就胜诉、 被告就败诉嘛!你干嘛要拒收开庭通知,倒好像对我有成见似的呢?我的意见,你 还是准时到庭,咱们用简易程序就在我这里开庭,让你们原被告双方当面协商,调 解一下,就可以结案了。” 我解释说:“我不是拒绝到庭。我跟小骆说得很清楚:对方既有代理人,又请 了律师,我也要请个律师,双方权利相等,才好到庭。请你给我几天时间,让我好 有充分准备。” 他哈哈大笑起来:“按你的才能和口才,比律师强多了。何苦要花那冤枉钱呢! 小小一个县城,早上不见晚上见,谁还不知道谁呀!有了矛盾,双方坐下来好好儿 谈谈,不就解决了吗?” 我听他这样一说,觉得也有道理。反正事实明摆着,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法制 已经健全一些了,谁也不能一手遮天,就同意他准时开庭的意见,当场就把开庭通 知带了回来。 回到货栈,职工们听我说了谈话经过,纷纷议论说:“法律是公正的,法官可 不一定都公正。吃了原告再吃被告的法官也不是没有。姓贾的公正不公正,等开庭 那天再看吧。” 转眼三天过去,到了开庭那天,上午八点我准时到达经济庭办公室,只见商业 局干部、联合公司书记和经理、法律代理人和律师,黑压压地坐了一屋子,都是原 告一方的人,被告一方,则只有我一个。尽管原被告双方人数悬殊,我心里坦然: 今天是打官司,不是打群架,不是以人多势众来压倒对方的,就跟他们点点头,也 找张椅子坐了下来。 代理庭长宣布开庭,按简易程序进行,先由原告陈述诉讼理由和目的。原告代 理人和律师取出事先写好的发言稿来,先后发言,啰啰嗦嗦地说了足有半个多小时。 我一边洗耳恭听,一边记录重点。最主要的,无非是无线电商店和贸易货栈合作采 购电视机,事先订有协议书,以及杜自强到深圳去提货,用的是贸易货栈的介绍信 这两项。因此贸易货栈也有责任,所受损失,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原告陈述完毕,代理庭长先认定原告的陈述有事实为根据,宣布为有效,然后 由我答辩。 我一听代理庭长的话,心里就明白:他是向着原告一方的。但我有恃无恐,针 对他的“有效”侃侃而谈:根据九五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明文规定内地企事业单 位不得到广东、福建二省采购进口物资如彩电等等。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和协议,属 于非法,不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据此,我与无线电商店及农工商联合公司签 订的这份协议,也是非法协议,法庭据此立案,就是非法的。请法庭明察。 代理庭长似乎并不知道有这一份文件,立刻去调这份文件来查看,果然白纸黑 字,印得清清楚楚。这一来,原告一方面面相觑,有些惊慌失措起来,不知道如何 是好了。代理庭长一看事情已经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开庭,就宣布休庭,要求原被 告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谈判,有了结果,法院将按照双方的协议结案。 他这样处理,当然明摆着就是偏袒原告一方的。如果按照法律办事,既然当时 的协议为非法,案件就不成立,应该宣布撤销诉讼;但是他抓住“介绍信”事件不 放,要求双方谈判,我也没有办法不从,只好在谈判的时候据理力争。 原告一方约我到商业局办公室去谈判,我认为理在我手,也不发怵,就跟他们 一行人到了商业局。 双方坐下,他们提出:即便三方合作采购彩电的协议属于非法,但三方共同去 福建、广东采购彩电总是事实,经营损失十多万元也是事实,特别是杜自强到深圳 所使用的介绍信是贸易货栈的,因此我必须承担一部分损失。他们提出一个“最低 数字”,要我承担十分之一的损失,即一万元。他们还说:堂堂商业局和国营企业 与私营企业打官司,绝没有败诉的道理,如今他们甘愿退几步,只要我出一万元就 算了结,如果我请酒不喝喝罚酒,那可不是一万两万能打发得了的,要我眼睛放亮 些。 我这个人的脾气,不属于我的责任范围,要我承担责任,是坚决不干的,当时 就据理反驳:杜自强等人的经济损失,是他个人的挥霍所造成,不属于经营损失范 畴,应该由他个人负责;陶华沉溺于酒色,没有检验彩电的质量,属于他的经营不 善。但陶华是无线电商店的副经理,与贸易货栈无关。因此他们两人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与贸易货栈都没有关系,我一分钱也不出。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人是我贸易 货栈的职工,我可以先承担损失,然后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双方谈不拢,谈判无结果而散,等待法院再次开庭解决。 我总以为有理走遍天下,无理的事情,法院也不可能胡判。过了一个星期,法 院通知我再次开庭。这一次不在庭长办公室,而在经济庭开审。说开审也不妥当, 因为原被告入座以后,代理庭长并没有审问任何一方,而是宣布开庭以后,先说了 上次法庭建议原被告谈判协商解决,被告不从,现在本庭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宣判, 接着就让原被告双方都站起来,代理庭长宣读判决: 景云县人民法院经济庭民事判决书 (86)景经民字第100 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协议,向福建、广东两省购买海关处理商品彩色电视 机,其标的物属于法律政策禁止经营范围,该协议应视为无效。但由此造成亏损100204.08 元的法律责任,应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被告是协议的组织者,其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如 下: 联合经营亏损100204.08 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被告应付给原告50102.04 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法院代转。 本案诉讼费822.22元,由原告承担300 元,被告承担 522.2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 份,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我一听到这样的判决,分明是代理庭长无视法律,以权代法,存心要让我败诉, 无法令我心服。为了尊重政府,并不吵闹,当即接过判决书来,并口头提出上诉, 诉状后补。 代理审判长以为得计,宣布退庭,跟原告嘻嘻哈哈地一起到他的办公室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