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声 关于两个右派二十年苦恋的故事,已经说完了。通过这个故事,不由人深思: 这两个年仅二十多岁的青年学生,究竟犯了多大的罪行,竟被有形的和无形的监狱 囚禁了长达二十余年呢?这真是值得人们深刻思考、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是杀人 放火了?没有。是偷窃抢劫了?没有。是阴谋夺取政权了?也没有……仅仅因为写 了一篇理论上、做法上全都正确但却“不合时宜”的文章。因为一篇文章就被囚禁 了二十年,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中世纪的罗马教皇在处死乔尔 丹诺·布鲁诺的时候,还设立了“法庭”,还允许其申辩。而这些人却什么也没有, 就糊里糊涂地被“关”了二十多年。二十年,在“有期徒刑”中是最高刑罚——而 被罚的,竟是满腔热忱、忧国忧民的青年。 在劳动教养者群中,小高被教养了十年零七个月,还不是最高记录。最高记录 是十七年。如果加上解除教养以后等于“无期徒刑”的“强迫就业”,超过二十年 的人还大大的有。用不着到处寻觅,在下就是一个被关押了二十三年之久的右派。 在拨乱反正、健全法制的今天,回过头去看看执法机关当年的无法无天,令许多身 受过“劳动教养”殊荣的人们感慨良多。为此,这些“过来之人”痛定思痛,从健 全法制的前提出发,曾经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对劳动教养提出质疑,呼吁或将劳动 教养合法化,或干脆予以撤销。这里全文转载,就算是我们这个故事的结束吧。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信: 劳动教养制度违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劳动教养条例》是1957年由全国人大通过,并由刘少奇主席签署公布的。人 所共知:产生劳动教养制度的年代,正是没有法制和制造大量冤假错案的年代, 也是随意整人而又无处诉说的年代。《劳动教养条例》在那个时代出台,在一定程 度上对制造冤假错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不明确。《劳动教养条例》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 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既然是行政处罚措施,就不应该由公安部门把人抓起来、关起来,也不应该定期关 一年、关两年、关三年。在六十到七十年代,北京市公安局劳动教养所把许多人关 了十二年,还有一些人被关了十七年。这能叫“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的一种方法”吗?北京市劳教所把被劳教的人和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关在一个大院儿 里,除了发给教养人员少量工资外,管理手段与犯人没有多大差别(在劳教收容所 就设有电网和岗楼),在物质待遇方面甚至不如犯人(犯人发服装,教养人员没有)。 二、劳动教养的理由与教养期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只靠笼统而又抽象 的原则任意行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应受 处罚的各种行为和适应处罚的不同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侦察、立案、起诉、审判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保证准 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劳动教养却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连“没有 正当职业”也是教养理由,可以把失业的人抓来,说成是“安置就业”的好方法。 三、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超过了法院的刑事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罚 规定: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家居住, 可以在社会上工作而且是同工同酬;犯罪分子也可以被判处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 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六个月。 对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六个月,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员 却可以劳动教养三年甚至十几年。这种“行政处罚”, 岂不是比刑事处罚还严厉? 从法治原则上说,是极不公平的。甚至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几个人共同犯罪,主 犯构成犯罪,被判了六个月徒刑并缓刑,而不构成犯罪的从犯,却被劳教三年。这 样本末倒置,就不能起到法制应起的作用了。 四、犯罪嫌疑人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以后,才能 决定有罪,才能受到刑罚的制裁。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有权要求回避,有权 表示不服要求再审;可是劳动教养没有这些程序,只经过一两个行政领导的批准, 就把人抓起来,劳教三年甚至十几年,被劳动教养的人连个申诉的地方都没有。因 此劳动教养成为一些行政领导报复陷害的“自留地”,大量制造冤假错案。另一方 面,也向一些行政领导提供了包庇罪犯的手段,把一些应该判刑的重犯送劳动教养, 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劳动教养条例的自我解释是“行政处罚措施”,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条例却不承认这样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明文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强制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人身自由 及通信自由等等。如果属于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所没有权力这样做;如果属于刑事 刑罚,为什么不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起诉和审判?在劳动教养所内可以随意 把不服管教的人关禁闭、戴手铐、钉脚镣甚至穿“和平衣”,这能叫“行政措施” 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吗? 劳动教养是刑法之外的刑罚,是“法外之法”,也是超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的特殊刑罚。劳动教养所给破坏法制的人提供了机会和借口,是一个想关人多少 年就关多少年的特殊监狱,也是包庇重大罪犯逃避群众监督和法律惩罚的特殊场所。 有些人夸大劳动教养在教育改造方面的作用。其实,对犯有罪错的人来说,在学校、 管制、拘役和监狱中,都能够起到这种教育的作用。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制订 了法规,成绩显著。为了捋顺法制关系,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议全国人大 和常委会重新审查“劳动教养”是个什么法?如果需要,应该把它列入刑法范畴并 赋予法定的内容;如果不需要,请考虑是否可以予以废止? ──原载《章回小说》1998年第11期, “尾声”部分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