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在中国大陆,我不是个高产作家,也算是个多产作家。 我从1993年1 月1 日离休以来,由于有电脑这一写作利器,每年我都有几部作 品问世。到今天为止,我的作品总字数,已经超过了1500万。 1993年,第一是我离休以后开始“单干”的头一年,干劲儿十足;第二是在北 京文联组织的一次换笔大会上我说我每天能用电脑打一万多字,赵大年老弟不相信, 当众说我吹牛,我负气一定要他看看我的本事,于是一卯劲儿,那一年我一共出版 了六部书,约300 多万字。 比起日本和欧美的高产作家来,比比我的小老乡叶永烈来,我是“小巫见大巫”, 还相差很远;但比比一年只发三块“豆腐干儿”的那些“专业作家”们来,我自问 还算是勤恳的。 我的写作领域,第一是小说,主要是长篇,其次才是中短篇和杂文;第二是科 普读物,主要是电脑方面的教材,其次是语文方面的工具书。 我写得最快的一部长篇小说,是1996年年初完稿的《泰国十日谈》(已经由中 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约稿要求是30万字上下,两个月内交稿。我从构思、找资料 到在键盘上敲打输入并打印成稿,共用了56天,字数为34万。 我写得最长的一部小说,是1983年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分五卷出版的《括苍山恩 仇记》,初稿为180 万字,出书后被压缩到150 多万字。写作当时我在劳改农场, 是“文化大革命”后期利用劳动之余偷偷摸摸地坐在田埂上用大腿当书桌写出来的。 那时候,我不可能有电脑,180 万字,全部用手写,从1974年初动笔到1977年写成, 三易其稿,历时近四年。当时如果有电脑,我估计最多有两年的业余时间就满够了。 我写得最快的一部科技书,是1995年出版的《电脑中外文万能输入法》。四月 底,我拿到了万能码软件,花三四天时间学会了使用,五月五日即与学苑出版社签 订了合同。由于电脑学习班等着用教材,希望七月份能印出书来,所以出版社要求 五月底交稿。我日夜奋战,结果只用了半个月工夫,就在五月二十日完成,交出了 打印稿和磁盘,字数近40万。五月底印刷厂根据我的磁盘出了清样,校读了两遍, 中间还解决了一些版面上的问题,终于在七月份如期印出。 写科技书,靠的是电脑中的资料积累,写书实际上是编书,是调出电脑中的储 存来进行编纂加工,用一些“相关语句”把零散的资料联缀起来,写得快并不算什 么本事。写小说,靠的是平时的素材积累和认识积累,调用的是“人脑”中的储存。 写得快还是写得慢,关键在于生活体验的积累是否丰富,其次才是作品的结构布局、 文字推敲之类的“技术性”问题。 但是这部《魔鬼与天使同在》,虽然只有30多万字,而且严寄洲先生已经写出 了初稿,我的二次写作过程,却一拉就拉了三四年之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 生活积累,一些关键性情节,无法理解,因此无从下笔。 严寄洲先生,是个从事于影视艺术多年的老将。他走遍了大江南北,阅历丰富, 肚子里装着的见闻和故事,够他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早在若干年前,他就有 一个与我共同开发他这座“富矿”的“奇想”。他提出来与我合作的第一本书,就 是这部《魔鬼与天使同在》。 这是一部以青少年犯罪为题材的法制小说,故事的原型发生在东北,时间是五 十年代中期。案件的中心,是一个受家庭和社会的不良影响而逐渐堕落变坏了的男 性少年,从“小打小闹”的调皮捣蛋最终发展到奸杀自己的生母和两个同母异父的 妹妹,从而被送进了刑场,结束了他可耻的一生。 严寄洲先生既然是个从事于影视艺术的老将,为什么不把这一题材拍摄成电影 或者电视剧,却要在事隔那么多年以后,才想起来与我合作写小说呢?这中间,是 有一定的苦衷和原因的。 从事于文学艺术工作的人都知道:戏剧和小说,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艺术范畴。 一个是以文字为媒介,借助于妙笔生花的动人描写,让读者通过自己的想象,在头 脑中完成一个人物的形象;一个是以人体和环境为媒介,借助于编剧导演的精湛手 法和演员淋漓尽致的表演,通过活生生的场景,直接把一个个人物形象传达给观众。 因此小说中的人物是抽象的,间接的,而戏剧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则是具体的,直接 的。 可以这样说:一部《红楼梦》小说,在每一个读者的头脑中所“认识”的贾宝 玉与林黛玉,是各不相同的。也就是说:每人心中,都有一个各不相同的“自己的” 宝二爷和林妹妹;而一部《红楼梦》影视剧,在每一个观众眼睛中所看到的,则是 “基本上相同”的“共同的” 贾宝玉与林黛玉了。 戏剧和小说,有的能够互相转换:既可以根据戏剧改写为小说,也可以根据小 说改写成戏剧。这种例子太多了,用不着举例。但是有的却不能或很难互相转换。 例如京剧《三岔口》和《拾玉镯》,在舞台上演出,一个表演英雄好汉娴熟的武功, 一个表演少男少女细腻的情感,一刀一枪,一颦一笑,有声有色,各有千秋,十分 精彩,相当生动;如果硬要改写成小说,就是把施耐庵或曹雪芹请来,花上三天三 夜工夫,写出万儿八千字来,恐怕也难以收到草台子戏班中两个无名演员演出的一 半儿效果。 再例如我国的古典性文学《金瓶梅》,其文学价值早为世人所肯定,但如果改 编为影视剧呢?尽管近年来香港大陆都有许多名家曾扬言要加以改编,但是直到今 天,始终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其原因,除了未被当局批准这一客观因 素之外,我看就在于无法表演性行为这一主观难题上。据说香港早就把《金瓶梅》 拍成了电影,一共是五大盒录像带,不过那不是艺术作品,而是赤裸裸的性表演, 只能说是标准的黄色片。但是像《金瓶梅》那样的小说,不论改变为电影还是电视, 如果完全抽去性关系这一内容,只讲一些宋代人的日常生活琐事,《金瓶梅》无论 怎样改编,也就不成其为《金瓶梅》了。 再例如世界著名的性文学《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所描写的是性行为的内心感 受,就是请出最最高明的戏剧大师如萧伯纳、莎士比亚来把它改编为影视剧,恐怕 也无法原汁儿原味儿地体现“原著精神吧?──张抗抗的长篇小说《情爱画廊》那 么多人喜欢看,被改编为电视剧之后,却默默无闻,没人喜欢,连作者自己都懒得 看,其原因,除了编导演三方面的客观因素之外,我看就是因为许多心理活动和床 上的”冲浪“无法在荧屏上显示的缘故。 我这里还要不厌其烦地举一个更典型的例子。解放初期,北京市取缔妓院,把 一千多名妓女送进妇女教养院去进行学习改造,脱胎换骨以后,得到了新生。著名 作家聂绀弩先生跟踪采访了这一伟大举措的全过程。他的原计划,是想搜集到第一 手资料,写一部揭露妓院罪恶的戏剧,但是最终还是放弃了。为什么?就因为有许 多场面,例如嫖客摧残妓女,把妓女的阴核拧得肿成乒乓球大小;妓女得了性病, 老鸨子把她绑在长板凳上,用火筷子烫阴道“医治”等等场面,最多只能形之于笔 墨,是根本无法在舞台或屏幕上重现的。而不涉及这些内容,则又无法完全彻底地 揭露妓女所受的痛苦,实在两难。 《魔鬼与天使同在》的犯罪事实,是奸杀生母和两个亲妹妹。探讨犯罪者的成 因,固然是一件很有教育意义的事情,但是这样的故事,怎么在舞台或银幕上表现 呢? 因此,严寄洲先生掌握了这一题材多年,却始终无法把它变成影视剧,最后不 得不与我商量,认为像这样的素材,只能把它形诸笔墨,写成一部小说。 我虽然不是专写法制文学的作家,但也写过几部描写犯罪的小说。不是我吹牛: 在法制文学作家中,恐怕还很少有人像我这样“本钱丰厚”的。我出身于“法律世 家”:四十年代,我在法院里长大并度过我的少年时代;五十年代初,我出任某市 法院的处理积案办公室秘书,处理过一些案件,最多的是婚姻、房屋、债务案件; 从五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我身陷囹圄,辗转于各种各类劳改部门包括监狱和劳 改农场达23年之久。可以这样说:我经办过形形色色的案件,接触过各种各样的犯 人,除了没听说过有“父子鸡奸”案件之外,人间所能发生的一切丑恶的犯罪行为, 虽然那是无法目击的,但至少都审理过或听说过了。 我了解罪犯,熟悉罪犯。严寄洲先生找我与他合作,应该说是找对了人的。 小说由严寄洲先生提供初稿和背景资料,故事结构已经成型。按说这不过是一 件增删、编纂、润饰的文字性、技术性工作,对我这个写作快手来说,应该是手到 擒来的事情。但是这部小说居然会陷于难产的境地,一拖几年,久久不能杀青。这 是什么原因? 我向来不赞成“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这样的提法。新闻报道与小说终究 是两个体系、两个范畴的东西。新闻报道的文笔再好,文学性再强,新闻还是新闻, 不是小说。新闻强调的是真实,是怎么回事儿就应该怎么报道,不能根据“需要” 增添故事情节;而“小说家言”则不然,只要需要,则不妨把道听途说的有趣故事 都塞进作品中去,没人来谴责你“与事实不符”。“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 都是强调甚至标榜故事的“真实性”的,但是在“报告”和“纪实”的后面一加上 “文学”二字,其真实性就要大大地打折扣了。纵观书刊上所谓的“报告文学”和 “纪实文学”,其内容究竟有几分是真实的,几分是杜撰或曰想象的,请作者自己 来说,恐怕都说不清楚。特别是已经死去的主角,他当时的内心活动,他当时所说 的话,请问作者是从何而知的呢? 一部小说,故事可以是曾经发生过的,即所谓“书中人物,皆有所本”,也可 以是从来没发生过的,即所谓“面壁虚构,完全杜撰”。此外,也有“半真半假” 的小说,即书中人物确实是真的,而所写的故事,则有的是杜撰的。所谓的演义小 说,大都属于这一范畴。至于假的多还是真的多,那就因书而异了。《三国演义》 至少人物大都是真有的;《水浒传》中的一百单八将,只有三十六人见于史籍,还 有七十二个,大概就是“创造”出来的了。 写小说,不管其故事、人物是真是假,有一个总原则必须遵守,那就是:除了 神怪小说和科幻小说之外,所描述的事件,不一定是人世间“曾经”发生过的,但 必须是人世间“能够”发生的。这,已经是人人都知道的文学常识,似乎没有必要 再在这里反复强调了。 问题就出在这里。如果有人问:什么是“人世间能够发生”的事情,而什么又 是“人世间不能发生”的事情呢?答案恐怕就会因人而异,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了。 “事情”有平凡与奇特之分。刮风下雪,开花结果,阴晴圆缺,这都是自然界 极为平凡的事情。平凡的事情人人都知道,如果没有发生任何变故,除了多愁善感 的诗人会“有感于怀”而写几句无病呻吟的“华章”之外,当然没什么可写的。但 如果刮的是香风,下的是黑雪,开的是磨盘大的花儿,结的是娃娃形的果,或者月 亮变成火红色等等,这可就是“奇特的事情”了,即便不能写成一篇小说,至少也 可以写成一篇笔记,“志其怪异,传之后人”的。 生老病死,悲欢离合,男欢女爱,婚丧嫁娶,文人弄一弄琴棋书画,武将耍一 耍刀枪剑戟,这都是极平常的事情,但是平凡之中寓有奇特,描写战争和爱情故事 的小说,古今中外,就不知道有多多少少。正所谓“爱情与死亡──永恒之主题” 也。 在平凡中择其“奇”者而“传”之,这就叫做“传奇故事”。 犯罪,就是一种“不平常”的事件。其中不乏“奇而又奇”的案情。 在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中,以犯罪为题材的名著为数不少。莎士比亚、雨果, 都写过以犯罪为题材的名作。犯罪题材的小说并不好写。如果仅仅从“猎奇”或 “传奇”的角度出发,把案件的经过写得详详细细,淋漓尽致,也许并不太困难; 但若要写成一本有力度、有内涵、贴近生活、如实反映犯罪分子内心世界的作品, 就相当困难了。 要写犯罪小说,首先得熟悉犯罪者的环境、动机、心态和技巧。这就不是一件 容易的事情。有一些小说题材,主角的活动范围和生活环境是可以体验的,如反映 工农业生产、军队作战、刑警破案等等,都可以“深入第一线”与“典型人物”朝 夕相处,共同生活;独有以犯罪分子为题材的小说,任何一个作家,都不可能亲身 去体验一下。除非这个作家本身就是一个犯罪分子,就像小痞子们写的痞子文学那 样。即便像我这样与犯罪分子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自诩已经对犯罪分子的性格 与行为了如指掌的人,其实也只能从外表上对某些犯罪分子作一般性的、外在的了 解,不可能完全彻底地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 犯罪,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智商犯罪,一类是高智商犯罪。低智商 犯罪,一般只涉及偷窃、抢劫、暴力、强奸、杀人等等刑事案件;而高智商犯罪的 涉及面却极广,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等领域之外,有许多杀人案件,也是高智 商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西方社会的职业杀手。 作为小说或影视作品,大都热衷于描写高智商犯罪和集团犯罪。在中国大陆, 以犯罪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一般被纳入“法制文学”的范畴,是用作“反面教材” 而被允许存在的。写作的角度,大都以公安人员为正面形象,犯罪分子为反面形象, 通过斗智斗勇,歌颂公安干警的机智勇敢,突出的是破案的过程,犯罪的过程只是 陪衬烘托。这样,犯罪分子的手段越高明,公安人员的形象也就越高大。因为只有 打虎的才是英雄,打狗的,不过是蚩蚩群氓而已。此外,突出破案而不突出犯罪, 也可以避免“诲淫诲盗、教人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技巧、犯罪过程要尽量少 写,点到为止。于是,法制文学的通病,是无限拔高了公安人员的形象,而对罪犯 只作表面的描述,更多的是丑化,所缺乏的,正是对罪犯内心世界的发掘与探索。 但是,也不能忽视低智商犯罪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大陆, 刑事案件的犯罪者主要还是低智商群,有的是青少年,有的竟是法盲。许多案例表 明:案发之后,侦破的过程极为简单,但是所造成的恶果,已经无法挽回了。 1981年,在一次关于法制问题的报告会上,我听到了这样一宗案例:一个病人 住院,带了一个16岁的儿子照顾生活。由于家庭经济不宽裕,父子二人自己起伙: 让儿子在医院的墙角支两块砖头,用一个小铁锅做饭吃。他们钱不多,却天天吃肉, 做父亲的似乎也不以为怪。而与此同时,医院附近却接连发生了三起小学女学生被 奸杀的恶性案件,作案的特征相同:第一是先强奸,第二是掐死,第三是割走了大 腿上的肉,最后弃尸苇塘。公安人员在案件发生地点埋伏守候,终于在罪犯第四次 作案的时候把他当场抓住了。这个罪犯,就是住院病人带来的那个16岁的儿子。 此案震动了全国,令人震惊的不是罪犯的年轻,而是他的无知:问他为什么要 强奸,他说是憋得难受;问他为什么要杀人,他说是想吃肉,可是没钱买。更令人 无法理解、无法相信的是:他杀了三个人,却心安理得,没一点儿心理负担;而经 医生检验,却又生理、心理、精神完全正常! 这件案子的罪犯虽然不满18周岁,由于案情特别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案犯最后还是被枪毙了。法制委员会甚至据此要求把少年犯的死刑年龄从18岁降为 16岁。 如果进一步了解,这个少年犯为什么会这样“无知”?他的家庭环境如何?在 学校里的表现如何?除了这三起强奸杀人案件之外,还有没有别的案件发生过?我 想,“背景材料”一定是很丰富的。如果以这件案子为题材,“广角度,全方位” 地写,肯定是一部有深度、有力度的文学作品。 先哲有言:“人的一半是野兽。”也就是说,一个人,既有人性,也有兽性。 兽性代表恶,人性代表善。兽性是后天的,与生俱来;人性是后天的,属于文 明的范畴,人分善恶,是环境与教育的结果。如果把一个初生的婴儿放在狼群中长 大,这个像人的动物就只有兽性而没有人性。──《森林之王》一类的电影中把在 野兽中长大的泰山和一切兽类都写成天生善良而把人类写成禀性邪恶,那是一种对 比或隐喻的手法,不能当真。 因此,一方面,“人”是最慈爱、最善良、最宽厚博大的,而另一方面,“人” 又是世界上最凶恶、最残忍、最无信义,最不讲道德、最没有感情的。 因此,世界上也不存在绝对的善人和恶人。善与恶,好像一对孪生子,总是相 伴而行。一个人是善的因素多还是恶的因素多,也因人而异。 在“人间”这个大舞台上,各种各样的传奇故事层出不穷,每天都在“善”与 “恶”的抗争中交相演出。许许多多被“正常人”视为“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就在某一些“不正常”的人身上发生了。强奸自己的生母,就是这许多无法理解的 “恶行”之一。 五十年代初,我在司法系统工作,就接触过强奸生母、奸污亲女这样的恶性案 件。那时候大陆还没有健全的法制,施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审案判案,名义上 以政策法令为依据,实际上则是以“上级指示”为“准绳”,而且以上级指示或批 示为“最后定夺”。于是,同样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成分的不同、各地法院 “主管上级”的认识各不相同,甲乙两地所定罪行的轻重,差别可以很大甚至极大。 五十年代,有一个从苏联趸来的“著名”法学观点,统治着司法界,叫做“一 切犯罪行为,都是资产阶级思想的表现”。根据这一观点,至少会导致如下三种错 误看法:第一,既然犯罪行为是属于资产阶级的“专利”,那么在资产阶级形成以 前,人类社会中当然就没有犯罪行为了;第二,既然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是 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那么也应该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第三,既然犯罪是 资产阶级思想的表现,那么资产阶级犯罪是阶级本性的“顽强表现”,而工农阶级 犯罪就是受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腐蚀。两者的本质不同,所得到的处分也应该不 同:资产阶级犯罪,那是阶级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审判人员应该站稳无产阶级立 场,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对于无产阶级犯罪,那是本阶级中的“不坚定分子” 被资产阶级思想所腐蚀,本质上是好的,人民的司法工作者应该有强烈的阶级感情, 要满腔热情地同情他们、教育他们、挽救他们。 于是,同是强奸生母罪,甲地的罪犯因为是资产阶级分子,那就是十恶不赦的 逆伦大罪,可以判处无期,而乙地的罪犯因为是无产阶级一员,就被认为是“受资 产阶级思想影响”,最多不过是骂两句:“娘儿俩一对儿浑蛋”,“有不知羞耻的 娘,才有不要脸的儿”,还是要从“教育、挽救”出发,只判一两年徒刑或送劳动 教养就算完事儿了。 “强奸罪”,是人类最最原始的罪行之一,不但在资产阶级形成之前有,在阶 级社会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甚至早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穴居野处”的雄性原 始人就有可能出现“以强凌弱”、“以暴力达到性欲的满足”这样的行为。当然, 那时候没有法律,甚至还没有语言,初民们并没有“罪”的概念,但是无可否认, 这样的行为却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到了母系社会,人类“只知有母,不知有父” (不知道父亲是谁),男性的“初民”可能还与同父甚至同母的姐妹们交媾,但与 生母交媾,则已经在“禁止”或“回避”的范畴之内了。 至于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还会不会有强奸罪,从理论上说,那时候国家、政府、 法院、法律等等属于上层建筑的统治机器都没有了,当然也就无所谓“犯罪”,但 因为那是属于不可知的将来的事情,任何结论都不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猜测,因此 今天不能也不必去讨论它。 不过,就是在动物界这一广阔的天地中,也不是只有人类才不许逆伦的:飞禽 中,大雁恪守一夫一妻制,丧偶之后,绝不再娶或再嫁;走兽中,公马也绝不与生 母交配,这都是尽人皆知的事情。那么,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如果居然奸污 生母,就真正应了“禽兽不如”这句古话了。 严寄洲先生搜集的这个素材,是一宗相当典型的“低智商”犯罪。主角商百富 (当然不是原名)最后因为奸杀生母、亲妹而被送进刑场,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 其历史的、家庭的、学校的、社会的多方面的因素和影响所造成。全方位广角度地 分析、观察并描写这个罪犯,不但具有文学意义,也具有社会学的意义。关于这个 案件,严寄洲先生不但提供了丰富翔实的背景资料,由于他长期从事于影视艺术, 所提供的初稿,故事结构、人物安排和场景设置都十分妥帖。跟他合作写小说,简 直太省心省力气了。 但是,在写作过程中,我还是碰到了困难,有一些疙瘩解不开,写着写着就写 不下去了,不得不中途停“笔”。说是暂时放一放,再考虑考虑,由于我“揽的活 儿多”,往往一放就是半年,弄得严先生很不满意。 现在稿子虽然写完了,回过头来检查一下内容,仍发现有两个地方是强差人意 的: 第一,是商百富出于报复,用皮弹弓打伤了何小芳的一只眼睛,却诬陷是章长 根打的。章长根当时虽然也喊了一声“不是我打的”,但以后即采取“默认”态度, 而且还在父亲弥留之际回到家里来取钱给小芳住院。这样的情节,会给读者一种 “生硬地拔高章长根的形象”的嫌疑。关于这一节,我和严先生反复讨论多次。他 再三强调这是“真事”。既然是真事儿,我也无可奈何,只好保留。再说,如果取 消了这一关键情节,下面的故事也就无法开展了。好在这是一种“特例”,既然是 “特例”,就与“常情”有悖。“人不是机器人”,在某一事物面前,机器人的选 择只有一个,而人的选择则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其中也包括“有悖常情”的选择在 内。因此,这一情节我基本上按照原设计写了下来,只是在环境衬托上多加一些笔 墨,使其更加可信罢了。 第二,按照严先生的初稿,商百富是多次强奸母亲,致使母亲怀孕,母亲吃了 巫医的打胎药而死的。母亲死后,商百富才强迫妹妹与他“成亲”,遭到妹妹们的 拒绝,于是一个接一个地先杀后奸或先奸后杀。最后连商万财也被他所杀,脑袋泡 在水桶里,房间里堆着好几具尸体,散发着恶臭。而这样的恶性案件,居然拖了很 久以后才被发觉。 也许这就是案件的原型,但是这样的原型,离奇得太离谱了。 商百富基本上是个“浑人”,从他的思想意识出发,认定“同母异父”的妹妹 就不是一个血统,就可以结婚,应该说还是符合他的实际情况的。但是不管他怎么 浑,要强奸自己的生母,而且居然多次,这种事情,他办得出来,我却无法“翔实” 地写出来。其原因,就是我无法理解母子二人当时的心态。何况按照故事原型所述, 唐春花才十五岁就在匪窟中遭受过多人的蹂躏,是个对性生活根本不感兴趣的“性 冷淡”女人。她与丈夫分居多年,也没有“外遇”。她这样一个人,被儿子多次奸 污居然能够容忍的心态,的确是十分难以令人理解的。 人人都知道,作家应该写他最熟悉的生活,最好是写自己经历过、体验过的生 活。但是条件的限制,有许多生活,是无法体验的。例如写历史小说,作家不可能 借助于“时光通道”返回若干年前的历史中去,真实地体验一下古人的生活。再例 如写法制小说,作家也不可能去亲身体验一下罪犯如何犯罪。正如鲁迅先生说过的 那样:作家不能因为要写强盗就去抢劫;不能因为要写妓女就去卖淫。因此,要写 这一类小说,作家们就不得不借助于间接的生活积累了。 强奸生母的案例,我听说过的有若干起,经手办理的只有一件,但其经过情形 与商百富毫无共同之处。五十年代,有一个私人开业的大夫,老伴儿当司药,儿子 参军当军医去了云南,把媳妇儿留在父亲的诊所里当护士。诊所开在楼下,一家三 口儿住楼上内外两间房子。有一天,半夜里忽然下起了大雨,老公公起来关窗户, 关了里间又出去关外间。儿媳妇觉得不好意思,急忙起来要自己去关,老公公则要 儿媳妇上床去睡。一推一让间,也许是有心,也许是无意,总之是老公公的双手按 到了儿媳妇的乳房上,儿媳妇“嫣然一笑”,没有发作。但是所有好戏,都让躺在 里屋床上的婆婆看见了。于是婆婆吃开了干醋,写了封信给儿子,夸大其词,愣说 老公公扒灰。儿子接到这样的信,大为震惊,急忙请假回来。他质问老婆和父亲, 两人均力白“并无暧昧关系”。既然有母亲的“目击为证”,儿子怎肯相信?但是 一个是父亲,一个又坚决不承认,也无可奈何。在醋母菌的作祟下,儿子失去了理 智,居然对父亲说:“你玩儿了我的老婆,今天我要玩玩儿你的老婆。”在母亲的 “密切配合”下,于是儿子和母亲当着老头子的面脱光了衣服,睡到了一个被窝儿 里。他们见老头子并不生气,居然假戏真做起来,终于惹怒了老头子,一家三口子 大打出手,最后闹到了法院里来。老头子一生气,不但状告儿子强奸生母,还把他 吸毒、贩毒的罪行也抖落出来了。 这也许是属于心理变态的母子通奸,就其心态来说,与真正的强奸母亲还是有 所区别的。 在劳改队里,由于生活枯燥,互相谈论案情或议论别人的案情,也是一种“消 遣”的方式。最喜欢吹嘘自己“神通广大”的是流氓、小偷儿,这就是所谓的“贼 不打三年自招”,是一种自我陶醉的心态。最不愿意谈论自己所犯何罪的是政治犯。 我在北京自新路监狱里,碰见过好几个“空投特务”。他们全是在朝鲜战场上被俘 的志愿军,送到台湾以后被编为“反共先遣师”,还在胳膊上刺着“反共到底”之 类的字样,经过训练,送回大陆来潜伏。尽管他们降落之后立刻向当地公安部门自 首,但仍被判处十五年以上徒刑。对于自己在台湾所遭受的种种,他们是绝口不提 的,怎么问都不肯细说。再其次,就是这些强奸生母的“非人”了。二十多年中, 我碰见过的强奸生母犯一共有三四个。他们大都是工人,有强健的体魄却缺乏发泄 性欲的异姓,而母亲又大都是寡居,情况与商百富母子比较接近。他们有的是酒后 失态;有的是与母亲同居一室,一时冲动,无法抑制;有的甚至就是双方自愿的母 子通奸。这种案子很少是由母亲出面告发的,一般都是被发现,或怀孕了,无法再 推卸。尽管他们能说会道,但是一谈到事情的经过,就谁也不肯细说了。可见就是 “禽兽不如”的人,也知道这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丑事儿。 既然我这个“与魔鬼打交道大半辈子的人”都无法理解“魔鬼”在强奸生母时 的心态,连间接的感受都无法得到,案件原型的“强奸多次”也就十载难于“如实” 写出。严先生的初稿在这一情节上写得特别简略,因为两个当事人都已经死去多年, 无法采访了。再说,即便其中有一个还活着,这种采访,恐怕当事人也是“无法说 出口”的。而小说的最后几章,恰恰又是本书最关键的部分,想用“浮光掠影”的 暗喻手法一笔带过,不作详细的交待,既不应该,也不妥当。 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历史阶段,无可逃遁地都存在着真善美与假恶丑两个 对立面,互相矛盾,又互相依存。因此,在丑恶的犯罪者周围,必然也存在着许多 光辉的或善良的人物。仅仅描写犯罪,充其量只是一部“犯罪实录”,不是一部 “全方位、广角度、有深刻内涵”的文学作品。 因此,这部书使用的是复线叙述,不但写了阴暗、丑恶、犯罪的一面,同时也 用了大量的篇幅来写光明、善良、向上的一面。这些人物和故事绝不是“冗笔”, 而是整部作品不可分割的有机构成部分。 文学作品,应该属于美学范畴,它带给读者的,应该是美的享受。文学作品种 类繁多,散文、游记、抒情诗,都不难把文字和意境写得很美甚至极美,特别是情 诗。但是犯罪行为,不论其性质还是事实,必然是丑恶的、污秽的,不论是政治上 的阴谋陷害,经济上的贪污腐化,文化上的剽窃抄袭,都无法用“美”的语言来叙 述。对于犯罪,似乎只能深刻地揭露,无情地鞭挞。 如果仅仅是揭露丑恶的犯罪现象,只能叫做“暴露文学”。 不论是“暴露文学”还是“法制文学”,如果从头至尾叙述的都是犯罪行为, 整部小说充满了暴力、凶杀、阴谋、诈骗、酗酒、强奸等等情节,就会毫无“美感” 之可言,就会像日本、欧美流行的“畅销书”那样,看一两本,也许还有些“新奇 感”,看多了,难免要“倒胃口”,甚至起了“诲淫诲盗”的反作用。这样的“暴 露文学”既不足取,也不值得提倡。 犯罪文学难写,牵扯到“性犯罪”的文学作品更难写,特别是在“谈性色变” 的中国大陆。张抗抗的《情爱画廊》,把与有夫之妇通奸的行为甚至偷情中的性行 为“诗化”,写得极美,前提是有人同情并赞美这种“通奸”,认为这是一种真正 的“爱的意境”、“美的结合”。因为只有先诗化了这种行为本身,才能有诗一般 的语言用来歌颂这种“美”。通奸,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因各种各样的前提而 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因不同的观点而有各种各样的认识:有可恕的,有可怜的,有 值得同情的,甚至还有值得歌颂的。《情爱画廊》中的青年画家周游与有夫之妇秦 水虹的相爱与通奸,读者褒贬不一,但至少还有“褒者”。何况“通奸罪”已经从 我国的刑法中取消,只能用“道德”衡量而不能用“法律”衡量了。而“道德”的 标准,恰恰又不是绝对的。 至于强奸,就与通奸大不相同。通奸的前提是双方自觉自愿地完成性行为,除 去“本夫”之外,至少男女两个当事人是“两相愉悦”的,有“美感”之可言;而 强奸是使用权力或暴力达到一方的性满足,只能是一方愉悦一方痛苦,其中没有丝 毫的“美感”,更为各国的法律所不容;至于强奸生母和亲妹,则均为古今中外一 切人所不齿,绝无例外。 于是,困难就产生了:第一,小说中奸杀生母、亲妹是很主要的关键情节,不 叙述不行,简单地一笔带过也不行;第二,这种行为是十分丑恶的,连叙述一遍都 恶心,更无法“美化”、“诗化”;第三,这种行为既不可能为任何人所目击,行 为者的心态也不能为任何人所理解或了解,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叙述,只能是 作者的主观臆测和想象,“写作”的基础是空虚的。 所以,这部书的结尾,是全书最难写的部分。我只好按照自己认为“最合理” 的方式,把多次强奸改为只奸污了一次,而且是在“心情恍惚”的情况下让儿子 “乘虚而入”的。这样写,虽然不是“诗化”,至少可以让作者自以为理解了犯罪 者的心态,而让读者觉得比较符合事实,能够接受。 但是这样写,却与“原案”不符了。好在这并不是一部“报告文学”,也不是 “纪实文学”,而是一部小说。我这里“姑妄言之”,请大家“姑妄听之”可也! 最后几章的情节我改动得最多,如果读者认为这几章写得最不好,则责任完全 在我,而不能责怪严寄洲先生。 书稿完成之后,曾经在我国著名的文学网站“清韵书院”(www.qingyun.com ) 上连载过。感谢网友们对这部稿子提出了不少中肯的意见。这次付印之前,又根据 网友们的意见,进行了一些局部的改动与充实,再此再次感谢。 吴 越 2002年1 月2 日 写于北京蠲兴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