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赵瑜案件:即使真实,仍可能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赵瑜案件是,作家赵瑜写了个报告文学"马家军调查",而其中描写的马俊仁认 为对他构成了侮辱,于是要告作家赵瑜。开来要当马先生的律师。赵瑜认为他没有 侮辱马先生,理由是他写的东西都是真实的。 我将要指出,第一,赵先生说得不对,写的东西真实仍然可以构成侮辱。第二, 赵先生作了一个误导,就是使得袒护马先生的舆论使劲去证明赵先生写的东西不真 实,而不是去证明赵先生确实构成了侮辱。在这一点上开来好象都上了当。那么马 先生的官司看来有打不赢的危险。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还是采用系统模拟的方法想象出一个案件,通过这个想象 的案件来说明问题。 假设有一位作家A写一位女士B, 在文中说明B女士没有阴毛,而且杂志广泛传 开。那么现在要看B女士如何反应。如果B女士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那么什么事都 没有,这就是刑法中说的"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为什么告诉的才处理呢? 因为 是不是感到受了侮辱是凭个人感觉定的。比如一位伊斯兰妇女头戴面纱,不让别人 看她的面部,那么强行要看,这位妇女可能感到受了侮辱。但是有些农村很开放, 男女之间在田间抱着滚来滚去也是嘻嘻哈哈, 那么就不构成侮辱。但是B女士感到 受了侮辱,就可以按刑法的上述条款告这位作家A。如果作家A说他没有侮辱,理由 是他写的东西是真实的, 女士B确实没有阴毛。这是不成立的,这是企图利用此条 款的"捏造事实"这个词来为自己辩护。可是此条款中还有"其它方法"这个包含范围 广泛的词,当然就有通过写真实来侮辱他人。其实,通过写真实来侮辱他人的办法 很多,比如详细描写一个人和他妻子的性生活。 所以, 女士B没有必要去争辩自己确有几根阴毛,也没有必要请证人证明这一 点或者请司法人员检验这一点。 只须一口咬定作家A对自己进行了侮辱,使自己名 誉受到损失即可。这是完全有可能胜诉的。 所以,如果马俊仁如果感到受了侮辱,而且他的社会名誉确有损失,那么理所 当然可以告赵瑜侮辱。而且在为已辩护时根本毫无必要去摆出许多人证物证来证明 赵瑜先生写的有假。否则的话可就上了赵先生的套了。 实际上西方的许多文艺作品一开始都是"此作品纯属虚构, 如有雷同,纯属巧 合"就是怕打官司。 如果要写真实,除非是此人公开的讲话,否则都要让当事人签 名认可的,还要付给当事人一笔可观的费用。否则,即使擅自给莱文斯基写东西而 居然敢不给她钱,那肯定是要倒霉的,即使是写真实。 不过这事可不干我事,我的帖子帖在这儿相信马先生也看不到,闲来无聊瞎凑 趣罢了。我只不过是眼睁睁看着马先生和开来上当罢了。 ------------------------------------------------- 经作者授权,亦凡公益图书馆独家推出,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