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人类失去法律 卢梭曾说过这样一句悲天悯人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 句隐含着太多无奈的箴言实际上道出了人类真实的永恒宿命般的生存境遇:人类永 远不可能摆脱由种种社会关系形成的枷锁。法律,就是与人类共存的枷锁之一。倘 若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是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背景,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 类则可以说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背景。我们已置身于法律的丛林和网络之中, 尽管我们可能对近乎刻板的不近人情的法律不时发出困惑、质疑、抱怨或嘲笑,但 是否可曾设想过假若人类失去法律,这个世界该呈现出怎样一番尴尬的窘境? 从人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为前提的,人的恣意、贪婪、自 私等缺陷乃是与生俱来且无法根除的,显然无法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的, 而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或规训。假若没有 法律,人类要么选择柏拉图所青睐的“理想国”式的天堂,要么选择坠入由人性之 黑洞筑就的地狱。晚年的柏拉图也不无沮丧地在《法律篇》中得出法治是现实可行 的“第二等好”的方案的结论。柏拉图式的“理想国”终究是哲人天真的臆想,而 人间地狱却是可能出现的现实,欧洲的中世纪、中国的“文革”其实就是历史的例 证。显然,假如没有法律之光的照耀,人性的阴霾必然会遮蔽文明的天空,人性之 恶这一幽灵必然会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地导演出一幕幕疯狂的闹剧、惨痛的悲剧和 荒诞的闹剧。 法律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诉诸法庭由相对中立的法官作出裁决 的司法裁决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权威的最常规的手段,也是人类社 会迄今最为和平、最为文明且最为公道的纠纷解决模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 被公认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对于民间调解,司法裁决具有毋庸置疑 的权威性;相对于宗族械斗乃至初民社会的血亲复仇,司法裁决具有毋庸置疑的文 明进步性。假若人类失去法律,正义的最后防线将不复存在,人类社会各种纠纷的 解决将变得极其艰难,最终将诉诸暴力、武力乃至战争,暴力、暴民和暴政的出现 将是难以避免的,而暴力的肆虐、暴民的得势和暴政的得逞对于任何一种正常运作 的社会形态都将构成致命的戕害乃至灾难。 假若人类失去法律,人类社会或许难以避免地出现“返祖”现象,重返蒙昧、 野蛮的初民时代,重新回到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人对人象狼一样” 的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将缺乏安全感。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 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都离不开法律。 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律意味着秩序,法律维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博登海默语)作为一种“内在的、默默 地起作用的力量”(萨维尼语)的法律,显然是维系一个有秩序和安全感的文明社 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张力。 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法律,回应的往往是世俗生活的需要。假若没有世俗 的法律,宗教和道德的力量将甚嚣其上,宗教可能蜕变为迷信甚至邪教,道德将蜕 变为偏执的教条。人可能需要灵魂的生活,人更不可能回避世俗化的生存。神父和 牧师或许可以拯救人的灵魂,却无法解决各种世俗的纷争。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权 利救济为主旨的法庭自然比以灵魂拯救为宏愿的教堂更贴近绝大多数人的生存状态。 正因为人性有向善的一面,道德的拯救才成为可能;正因为人性有为恶的一面,法 律的规制才成为必要。法律的特质是理性,宗教的特质是信仰。诚然,对法律的信 仰需要一种宗教般的虔诚。不过,“信仰是一条随时有可能咆哮泛滥的河流,惟有 理性的河床才能防范它。”(王小波语)缺乏与法律这一制度化理性的良性互动, 宗教般的信仰容易蜕变为非理性的偏执、狂热、迷信和盲从。可见,回避人性之恶 的纯粹的道德说教和理性缺席的纯粹的宗教信仰都是不可取的,其后果是可怕甚至 是灾难性的。 人类终究是一种权威依赖型群体,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根据韦 伯的观点,统治人类的权威大致有三种类型,即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卡里斯 马型(亦即个人魅力型)权威,法理型统治是现代文明社会主要的治理方式,而传 统型及卡里斯马型统治则是人治社会的表征。假若人类失去法律,“法理型权威” 势必会被“传统型权威”或“卡里斯马型权威”所取代,人类就极可能对人格化的 权威、魅力型领袖人物乃至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人治也就成为 不可避免的选择。 人类社会演进的实践表明:法治(法律的主治)更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 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我们沐浴着法律的阳光,也得正视、迁就法律的阴影 ;我们享受着法律带来的安宁、秩序、权益等福祉,同时也要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付出必要的代价,更要忍受或承受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和约束乃至对自己无视或 规避法律之后果的惩罚及制裁。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则是万万不可的。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语)这种颇显无奈的境况其实是人 类必须接受的现实,法律是人类为生存和发展而“作茧自缚”式的“枷锁”。一言 以蔽之,法律既是人类自我约束的“枷锁”,同时也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 环”。我们在责难和抱怨法律的同时,是否也应对维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怀有 一种感恩之情? 经过上述拷问,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律的确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共栖 体,法律堪称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拥有的相对而言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 治理手段,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个结论似 乎有些令人失望,却堪称经得起历史验证和学理辩驳的常识性真理。 ---------- 中国读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