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集体决定”的误区 我向来十分敬服“决定”,没敢想过“领导集体决定”会有什么错,更不要说 其非法或违法了,但现实偏偏不作美: 辽宁朝阳机床电器厂领导集体决定:由工作人员冒下岗职工之名签订《下岗职 工委托管理协议书》,冒领国家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金。这笔本应发放给 下岗职工的“救命钱” (厂长徐海峰语),却又被厂领导集体决定这样发放——5 位厂领导 1.25万元; 42名没有下岗的职工 8.35万元;131位下岗职工 2.3万元, 还有55名下岗职工分文不发(10月2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宁夏同心县劳 动人事局领导集体决定: 非法招工、录干、转干140人(11月13日中央电视台《新 闻30分》)。广东吴川市国土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任免 6名干部,其中提职 4人, 免职 2人。提拔的 4名政绩平平的干部,均系局长和副局长的亲属(11月 8日中央 电视台《焦点访谈》)。吉林省四平市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以指令性任务向全 市机关单位和农村摊派销售吉烟,干部、职工、教师、农民苦不堪言(11月10日中 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如此“领导集体决定”断断乎不啻中央电视台曝光的这几件。比如河南尉氏县 工商、城建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法上路查车、罚款,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说,“这是 上面的决定”(11月13日河南卫视《又见公路“三乱”》);比如新疆兵团农三师 五十团 “最高级领导层召开会议, 专题研究建造领导干部住房问题, 决定投资 152.7万元,为团领导建造 4幢小二楼”,每幢 3户,每户面积189.7平方米,实际 耗资254万元(《新疆党风》 第九期);比如广西大化县卫生局领导集体决定,单 位搬迁办公楼时请道公敬神殿鬼(11月 2日《巴音郭楞日报》第五版);比如广西 合浦县建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策”,为他们自己建造豪华住宅小区,每户 建楼费高达24万元,成了“惊动中南海的‘腐败街’”(《四川检察》第八期); 比如…… 这么短暂的时间内,稍稍留意一下媒体,就发现了这么多或非法、或违法、或 犯规、或违纪的“领导集体决定”,令人震惊!这类“决定”又成了某些领导班子 集体违法、集体作案、非法履行职能、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更为某些法律知识贫 乏、政策水平低下、惯于盲从的下属奉为圣旨执行。造成恶果后,既害了干部,害 了群众,害了单位,也害了领导和领导集体,乃至贻害国家和人民。过去和现在的 许多冤假错案,许多无法挽回后果的恶性事件,不少就是这样的“领导集体决定” 酿成的! “领导集体决定”非法、违法、犯规、违纪,这是“决定”的误区,说直接一 点,也是“吏治腐败”的症候! 现在,我们的某些领导和领导集体,法制和法治意识之淡薄,对法律、法规的 漠视,到了让人无法相信、无法忍受的地步。他们或者惰性成习,压根儿就不熟悉 也不学习与本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只是凭经验、想当然作决定、下 命令,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怨艾声声;他们或者法权倒置,自以 为只要他的部门具有某一职能,那么,不管他履行这一职能时是否依法、合法,也 都“有权这样做”,因而,明明非法行政却道“合理”,明明违法履职却说“合规”, 造成是非颠倒,黑白混淆,人心涣散,错误多多;他们或者藐视法律,以种种“对 策”对抗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滥用职权,乱发文件,强制执行,造成上下对抗, 关系恶化,局面混乱,矛盾重重…… 吏治腐败是各种腐败之母。像上面那些合法组织分娩的非法、违法、犯规、违 纪的决定,就是吏治腐败的表现,不容小视。这种腐败一旦蔓延开来,将是腐水横 流、祸水泛滥! 要避免“领导集体决定”走入误区,一是领导集体要学法、知法、用法,努力 避免作出非法、违法、犯规、违纪的决定;二是领导集体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旦发 现决定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就要放得下面子,做到有错必纠,及时予以纠 正;三是上级领导要尽量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的各类非法、违法、错误决定;四是 下级要善于发现、勇于劝阻和敢于依法抵制上级的非法、违法、犯规、违纪的决定。 依法治理非法、违法、犯规、违纪的“领导集体决定”,该是时候了!否则, “误区”日益扩大,以致形成气候,疾重难返,那时再治,就难了!当然,等到病 症闹腾得厉害了再去治,可以多花些代价,多出些“治大病”的典型事例、治理政 绩和先进个人。此外,别无好处! ——原载2000年2月13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