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化疗的恶瘤 据十一月十八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河北今年干旱,不少地方颗粒 无收,省扶贫办却从十九个贫困县“借”款七百多万元建起了住宅楼。是贫困县并 不贫困且有富余么?非也。比如从阳原县“抽出”的五十万,就是国家用于解决干 旱地区人畜饮水困难的扶贫专款。扶贫的钱怎么“抽”出来“扶”了楼呢?县财政 局那位办事的股长说:“我是具体办事的,领导说抽出来就抽出来。” 真是痛心!《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 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财政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也规定:发展资 金不得用于建楼堂馆所和住宅。作为代表国家“理财管家”的阳原县财政局,其办 事的公务员理当深谙这些法规和规章,退一万步也该清楚“专款专用”的规矩,怎 么能“领导说抽出来就抽出来”呢?一个县的财政局领导不过是个科级干部,怎么 一个科级的“领导说”竟可盖过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小权”僭越“大法”到了如 此程度,真是法治的“那个”! 而阳原县的这种情况还并非阳原独有。当神圣法律与庸俗权力相左时,在不少 “办事的”那里,往往是“遵守法律不如服从权力”,“依法办事不如按领导意图 办事”,“宁可得罪法律也不能得罪领导”……正是这“权大于法”的恶疾怪菌在 蚕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腐蚀依法治国的工程构件!所以,置国法于一旁而盲从于 权力,是法治化过程中必须“化疗”的“恶瘤”! ——原载2000年6月5日《湘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