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人统治的“领袖原则” “领袖原则”的德文原文是FUihrerprinzip,旧译“元首原则” 或“元首制”。1921年7 月由希特勒首先在纳粹党内确立,他自任党的领袖(FU ihrer,亦译元首)。1933年希特勒执政后,逐渐推行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 的各个方面。1934年8 月1 日,内阁通过<<德国国家元首法》,希特勒自任国家元 首(领袖)。领袖原则遂成了纳粹体制,尤其是它的政治体制的重要基石。 纳粹领袖原则的思想渊源是尼采的“超人哲学”。 超人哲学无限夸大人类个体之间在智力、体力和能力方面的差异,认为在物竞 天择、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中,最后的结果必然形成两类人,一类是“超人”,一 类是庸人。当个别人物具有超等潜能,完全掌握自我,摆脱了基督教的“畜类道德” 或“奴隶道德”,能创造自身的价值,他就成了“超人”。这种人是历史的创造者, 有权奴役群众,而大多数民众只是奴隶和畜群,是“超人”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②。 作为超人哲学的鼓吹者尼采,最初是从反对基督教的伦理学、反对基督教对人的个 性压制与摧残出发,提出“超人”是一种完美充盈的健全的个体,是与“现代人”、 “善人”、基督徒和其他虚无主义者相反的类型③。继而又把该理论引入政治领域, 认为在“权力意志”的较量中,具有强力和骄傲、勇敢和战斗意志的“超人”,将 击败和消灭——切欺骗的、病态的人,建立自己在世界范围的统治。尼采明确提出, “超人” 负有特殊使命,应该学会作为人类历史的最高目标,作为一种“世界精神”, 从善意出发,准备牺牲无数的人”,“超人及其周围的精英人物,应该成为地球的 主人”。 希特勒把尼采超人哲学思想,运用到政治领域方面,提出由民族精英进行统治 的领袖原则。他认为,如同种族与种族之间不可能平等一样,某一种族内部的个体 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他在《第二本书》中写道:大多数人从来就不会有创造性成就, 从来不会对人类有所发现,唯独个别人是人类进步的创造者。一旦一个民族引入了 当今西方观念中的民主,那就不仅会损害个体的重要性,而且会妨碍个性价值发挥 其作用,阻止了创造者的活动和发展,消除了产生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的可能性,结 果一个民族的强有力的力量源泉就被阻塞了。希特勒明确表示,“民众国家” 要以“大自然的等级思想”为基础,强调“民众统治的真义是指一个民族应被 它的最有能力的个人、那些生来适于统治的人所统治和率领,而不是指应让必然不 谙这些任务的偶占多数的人去治理生活的一切领域”。 希特勒的领袖原则又是同他所鼓吹的种族主义的民众共同体思想紧密相连的。 纳粹分子强调,领袖是民众共同体的人格代表和中心。既然领袖与民众之间存在着 种族血统上的一致性,存在着人格上结合的基础,领袖是民众的利益及意志的代表 者,领袖是保持民族团结的维系者,他们就有权对民众实行绝对统治。同时,分别 代表一部分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一般政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希特勒认为,优等 种族的领袖们能够最有效地表现和发挥民族意志和民族精神,他们能够自觉地意识 到加强民族力量的三个要素——种族价值、个体价值、自我保护的魄力与动力,有 力地抵御削弱民族力量的三种人类罪恶——国际主义、民主主义、和平主义,因此 应该让他们居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在这一基础上,纳粹提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 族,一个领袖”的口号,于是民众国家就变成了“民族的领袖国家”(derna ~ionale Ffihrerstaat)。 就实行个人独裁这一点来说,纳粹德国同其他极权主义国家本质是一样的。但 是在思想理论上,纳粹领袖个人独裁的绝对权威却有自己不同的特色。那些封建专 制皇帝的绝对权威,强调是来自于上天,来自于王室家族的血统继承;而纳粹主义 的领袖权威,则强调来自于民众之中。1934年8 月,希特勒公开宣称c“一切国家 权力必须来自民众并且由民众通过自由和秘密选举批准”。1936年,希特勒在重新 武装莱因区以后的公民投票活动中,又公开声称:在德国,“政府受到全体民众的 信任。我关心民众。“年来,我和这个运动一起逐步上升。我不是被任何人强加给 德国人民的。我来自民众,生活在民众之中,并回到民众中去。足以自豪的是,世 上没有任何政治家比我更有权利说他是本国民众的代表。” 希特勒曾经把纳粹德国同威廉二世的德意志第二帝国进行比较。他虽然称赞君 主制度能使国家领导权臻于稳固,但他认为这种制度的弊病是使民众迷信“政出于 上”,对政治生活持冷漠态度⑧。希特勒说:“在德意志帝国时代,领袖们没有扎 根于民众之中,那是个阶级国家。”为了把精英统治原则和“扎根于民众之中;J 的理论相揉合,纳粹党提出了“日耳曼民主”的概念。在日耳曼民主中,纳粹党全 党领袖根据结社法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之后永不改选;国家领袖通过举行点 缀性的公民复决使其决策得到民众的“批准”,其他各级头目则均由上级任命并授 以全权。希特勒认为,日耳曼民主是建立在选举领袖和领袖权威的基础上的民主。 超人哲学与所谓扎根于民众两者的结合,形成了纳粹领袖原则的理论基础,这 就是所谓绝对责任与绝对权威的无条件结合。希特勒说:“每个领袖对下必须有权 威,对上必须负责任。,“决不能实行多数决定的制度,只能由负责的人作出决定 ……只有他才有权威,才有指挥权力……这一原则是绝对责任与绝对权威的无条件 结合,它将会逐渐培养出一批在今天这种不负责任的议会制度时代根本不能想象的 领袖人才。” 希特勒的所谓“绝对责任”,并非一般民主意义上的对议会负责任或对人民大 多数负责任。按照纳粹的理论,所谓“对上必须负责任”的“上”,就是体现在最 高领袖(即希特勒)个人身上的“使德意志人成为地球主宰”的使命。希特勒曾经 十分明确地表白过:“有责任担当民众领袖的人是不对议会惯用的法律或个别的民 主观念负责的,他只对所负的使命负责。谁要妨碍这种使命,谁就是民众的敌人。” 这种绝对责任与绝对权威的结合,形成纳粹领袖原则的两项基本内容,即“权 威原则”与“总体原则”。所谓权威原则,就是德国的全部权威高度集中,只有一 个人——即纳粹党和国家的最高领袖(元首),拥有全部权威;领袖是绝对正确的、 万能的,领袖的权威不存在法律的界限和政治的界限;任何其他人在不同领域或不 同地区所行使的任何权威,都渊源于领袖的权威,由领袖任命的每个人,有责任绝 对服从领袖的意志和执行领柚的决定,但同时在其受命主管的领域或地区内又以同 样不受限制的方式行使权威。所谓总体原则,就是领袖和由领袖任命的人(即各领 域的领袖和各级的地区领袖)的权威,以及通过他们所体现的作为民族整体精英的 纳粹党(尤其是党卫队)的权威,及于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所有领域,控制了国 家和国内每一个人,消灭一切不愿意承认“领袖”权威的机构、团体和个人②。 这就是纳粹“超人”统治的领袖原则。同资产阶级民主制相比,奉行领袖原则 的极权制,在权力结构上以领袖独揽全权取代三权分立,以最高领导人的终身制取 代有限任期制;在l:策程序上以个人专断取代集体原则和多数原则;在人事任免 上以上级任命制取代民主选举制,与此相对应,以官员对上负责制取代国家机关之 间的制衡原则,在国家行政管理上以强化的中央集权制取代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原则。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