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 司法机关是国家强制机关,也是任何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机 关在政治变动中大多具有滞后性;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德意志帝国母体里形成的法 官队伍,在魏玛时期变动不大。多数法官对民主政体有反感,成为右翼保守势力的 堡垒。他们的所作所为 被认为是魏玛共和国生活中最黑暗的一页,并促成了魏玛 民主体制的覆亡。从另一方面来说,西方国 家普遍流行的“司法独立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着纳粹一体化运动在司法系统的推行。 从19世纪末起,德国的司法系统受法学实证论的影响和支配。这一理论的权威 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在193 .~ 年宣称:“法官的职责就是使法律得到 贯彻,把自己的法律感情献给有权威的法令,只问什么是合乎法律的,决不问这是 否也是公平合理的。”魏玛时期德国法院流行一句名言:“司法者是独断独行的, 除去他自己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所订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约束。”这种传统 影响,在希特勒尚未按其意志全盘修改德国宪法和法律时,也一定程度上起着阻碍 司法完全纳粹化的作用。 1933年2 月27日,纳粹党制造“国会纵火案”,逮捕德国共产党议员恩·托尔 格列尔、保加利亚共产党领袖季米特洛夫和保 共党员塔内夫、波波夫等人,把他们送交莱比锡德国最高法院审判,意图借此 掀起反共高潮,打击民主力量。1933年9 —12月德国最高法院在第四刑事审判庭审 理此案。虽然戈林亲自出马作证,然而审判结果,除案发时正在现场的荷兰人范. 德·卢贝判处死刑外,其他4 名共产党人均无罪释放。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 季米特洛夫以及各国共产党和民主人士通过各种形式所进行的斗争,揭露了纳粹的 阴谋,然而也表明纳粹党当时还未能完全控制司法机关。 国会纵火案审判结束后,希特勒加快了司法“纳粹化”的步伐。早在1928年, 纳粹党即组建过民族社会主义法学家联盟,作为它的分支组织,1932年拥有成员1374 人。希特勒执政后,想以该组织作为控制司法系统的工具。为了便于吸收更多的法 官和律师参加,1934年曾改组成德意志法律阵线,1936年又改名为民族社会主义法 律工作者联盟,成员发展到8 万多人。为了打破法学实证论的传统影响,纳粹当局 在1935年颁布关于修改刑法的法令,规定法官审判时可以根据刑事法典所包含的 “原则”和民众的“普遍情绪”来进行,从而为抛弃强调一切依据法律的法治打开 大门。 1937年1 月,纳粹当局颁布《文职人员法》,将公诉人归入政府官员一类,企 图由行政当局控制司法。与此同时,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加强。 但是,纳粹党执政后法官队伍更换的速度,同其他部门相比则缓慢得多。直到1939 年,还有约三分之二的法官是希特勒执政前任命的;律师队伍更换的比例更低。《 文职人员法》达到了控制公诉人员的目的,但没有能加速更换法官。希特勒虽有权 强制法官退休,尚不能将他们解职。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并未成为纳粹当 局俯首帖耳的驯服工具,反而经常要求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其头目汉斯.弗兰克甚 至提出以恢复日耳曼法律观为基础的民族权威的法治国家观点。 作为司法行政最 高机构的德国司法部,一直掌握在非纳粹党人弗兰茨·居特纳手中,而他的助理多 纳尔尼竟是反纳粹派的中坚人物之一。1934年6 月希特勒采取清洗冲锋队的行动后, 居特纳虽然表示支持,但公开要求此后能以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此类事件。1935年, 霍恩施泰因集中营的数名纳粹官员因残酷虐待囚禁者,曾被法院判刑,最后只能由 希特勒出面将他们赦免。 由于纳粹当局的意愿不能在每个案件的审判 中得到贯 彻,以致纳粹报刊,尤其是党卫队机关报《黑色军团报》,在1938—1939年曾大肆 攻击司法系统和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判决。 1941年1 月居特纳去世,一些狂热的纳粹头目希望借此机会实行所谓“司法改 革”,将司法系统全盘“纳粹化”。纳粹人民法院院长奥托.盖奥尔格·蒂拉克提 议法官应是“国家领袖的直接助理”。党卫队全国领袖希姆莱向希特勒建议,撤销 德国司法部,将民法的执行划归内政部管辖,刑法的执行划归警察部门管辖。但是, 当时担任德国法学院院长和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主席的汉斯·弗兰克,在 相当一部分地方司法长官的支持下,要求保留一定程度的法制统治。他们认为:如 果平民没有法律保障,任何政治制度都不会长此稳定,甚至连纳粹国家也必须是一 个法治国家。 1942年4 月26日,希特勒召集纳粹德国最后一次国会会议,警告法官们;如果 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不理解当前的需要行为,那么不管他们“既得的权利”如何, 都将一概予以撤职。在这次会议上,希特勒正式获得德国最高法官的地位,有权 “不受现行法律条文的任何约束”,有权把他认为不称职的任何官员撤职。之后, 纳粹政府公布全体法官必须遵循的“普遍方针”。 同年7 月戈塔尔声称:“法官是不能罢免的这种观点……来自一个敌视德国人 民的外国知识界”,在民族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官应在工作中“少依据法律,多依 据这一基本观点,即罪犯应从社会中清除出去”。 同年8 月22日,希特勒任命忠 顺执行其意旨的蒂拉克为司法部长,授权他“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同博尔曼和 拉默斯一起“建立民族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同时,希特勒解除了汉斯·弗兰克 在司法系统的一切职务,禁止他发表演说和出版过去的演说稿,解散他任处长的纳 粹党法律处并关闭该处设在各地的机构。 希特勒一面加紧控制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一面不断缩小传统法院的管辖范围。 早在1933年12月1 日颁布的《党和国家统一法》,就规定纳粹党、冲锋队和党卫队 成员犯法不再由法院审理,而由纳粹党的特别机关审理。1935年又由布雷斯劳检察 院出面,规定各级法院无权裁决政府的行动是否合符宪法。 纳粹当局还绕过普通司法机构,设立专门法院来审理政治事件。 特别法庭(Sondergericht)是专门法院之一。它根据1933年3 月21日的法令设立,设置于各邦的高等法院之内,主要负责审理“阴险地攻击政府” 的政治案件。特别法庭由三名“必须是可靠的纳粹党员”的法官组成,不设陪审团, 废止预审制,限制被告提出申诉的权利。被告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但律师人选要得 到纳粹党官员的认可。至于某一案件是由普通法院抑或特别法庭审理,由检察官决 定。根据1938年11月20日颁布的法令,特别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政 治事件外还有权审理刑事案件。德国新教“明认信仰教会”领袖马丁·涅穆勒牧师 因为反对教会纳粹化,曾于1938年3 月在特别法庭受审。法庭指责他“滥用讲坛” 和在教堂里收集捐款,判处他7 个月徒刑、2000马克罚款。以后,他长期被关在集 中营,直至纳粹德国灭亡。 人民法庭(Uolksgerichi)也是一种专门法院。它在1934年4 月 24日设立,设于陷林法院内,主要审理反对纳粹政权和纳粹思想的案件。从同年7 月14日起,它取代审理政治刑事案件的最高机构德国国家法院。人民法庭由两名职 业法官和5 名纳粹党,党卫队及武装部队官员组成,1942年以前由蒂拉克任庭长, 以后由罗兰.弗赖斯勒接任。它基本上实行秘密审讯。审讯时,法官席背后放置的 不是国徽和国旗,而是弗里德里希大王和希特勒的半身像及纳粹党党旗。辩护律师 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 审判过程类似于战时的临时军法审判,被告大多判以死刑。著名的慕尼黑大学 学生舒尔兄妹的反纳粹政权案和1944年7 月20日谋刺希特勒案,都是由人民法庭审 判的。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