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 纳粹德国的农业体制,同它的工业体制有很大的区利。当时德国的农业仍是小 农所有制占多数,虽然这种保守落后的生产方式已经受到资本主义性质的大农业越 来越严重的排挤。如果说纳粹当局在工业领域中主要是依靠、保护和加强大垄断资 本主义企业的话,那么它在农业领域中力图一方面保留小农所有制,另一方面加强 国家对农业的全面控制。 确立纳粹德国农业体制的两项主要法令是《德国农庄继承法》和《德国粮食总 会组织法》(德国粮食总会德文Reichsnahr- stand,有人译为德 国农业局)。这两项法令,都是由大谈“血统与土地”的纳粹党全国农民领袖瓦尔 特·达雷出任德国粮食与农业部长之后制订和颁布的。 1933年9 月29日的农庄继承法规定,作为雅利安血统的“世传农庄”,有权拥 有足以保证一个雅利安家庭衣食温饱的7 .5 —125 公顷的“世传土地”。这种世 传土地不得分割、抵押、出售或因无力清偿债务而没收,只能传给遗嘱指定的有耕 种能力的男性继承人,继承人有义务照顾兄弟姊妹的生活和教育,直到他们成年。 只有能够证明其雅利安“血统纯洁性”可追溯到1800年的人,才能拥有这种世传土 地。1936年12月21日,纳粹当局再次颁布有关法令,保证这一农庄继承法的效力。 1938年,纳粹德国共有67.3 万个世传农庄,拥有耕地1556.2 万公顷,占总耕地 面积的32%。 相对于纳粹经济领域的其他法令来说,农庄继承法带有更加强烈的政治和意识 形态因素。纳粹当局希望为自己在农村确立一个稳定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的陆军兵源。 同时,也是出于制止大量农业人口流入城市和确保粮食自给自足的经济动机,不过, 纳粹当局并没有能够完全达到这种目的。尽管在1934年5 月和1935年2 月一再颁布 强制性的法令,限制农业劳动力流入城市,德国的农业就业人口所占比重,仍从1933 年的29呖下降到1939年的26%.至于农产品的自给率,从1932年的75% 上升到1938— 1939年度的83% ,仍有相当大的比重要依靠进口。 尤其是食用油脂,半数要靠进口。 德国粮食总会组织法令, 旨在建立一整套国家统一管制农业的组织机构。它 下辖20个省、515 个县、5 .5 万个区的地方农民组织,包罗一切农庄和有关的食 品加工工业、商业企业。 与前述工业领域的经济组织不同,德国粮食总会是由纳粹政府官员而不是由农 庄主或有关企业主自己管理,内阁粮食与农业部长达雷是它的首脑。它取代了魏玛 共和国时期的德国农业同盟。法令规定,德国粮食总会有权管理和监督全国范围的 农、林、渔、牧、园艺生产、农村贸易以及食品加工(包括磨坊、奶晶、屠宰、制 糖、罐头、锯木、酿酒等加工企业)。它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农业经济,促 进农业首先是粮食生产,以实现自给自足,保证战争经济的需要。 德国粮食总会从全国到地方的各级组织,均分设人事部(亦称劳力部)、农场 部和市场部三个部门。人事部名义上负责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实际上主要是制 止农业劳动力离开农村,保证大农庄主对农业雇佣劳动者的控制与剥削。农场部主 要任务是研究与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管理灌溉、排水、伐木等事宜。市场部 权力最大,根据1936年4 月17日的一项法令,它除了对小农庄提供的“次要”产品 直接进行强制性管理外,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协议会,对同类产品(如小麦,牛奶 等)的生产者进行强制性管理。谷物生产按地区在全国组织20个谷物协议会,牛奶 等产品在每个城市的郊区建立一个该产品的协议会,生产同一产品的各地区协议会 联合成一个总协议会。协议会的领导人均由政府粮食和农业部长或相应上级主管机 关任命,有权管理一切有关的生产、销售和消费,包括制定价格、分配供应额等事 宜。对于不服从协议会命令的成员,得动用警察力量制裁,可处以监禁和最高达10 万马克的罚款。 纳粹德国虽然在农业领域内建立一套严格控制农业经济的组织系统,但它的政 治和社会生活中那种机构重叠、职权混乱与当权者争权夺利的现象同样严重存在。 尤其是1936年通过第二个四年计划,成立以戈林为首的一套权力机构后。在四年计 划总管理局的6 个司中就有一个主管农业生产的司,它由内阁粮食和农业部国务秘 书(即副部长)赫伯特·巴克主持。巴克根据戈林关于“农业生产必须同四年计划 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指示,在他所主管的司内成立义务劳动组,农业生产组和价格 组,同达雷争夺对农业经济的控制权,甚至逐渐攫取了达雷的权力。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