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基本的经济改革 (一)引言 在被占领的头两年中,无数实际的经济问题不断地困扰战后的每一届内阁,其 中最严重的一些问题来自经济改革计划。早在威争时期,同盟国就确信日本的侵略 行动和军国主义不仅是由政治力量引起的,也是由经济力量引起的。因此,在进行 政治改革的同时,经济改革的计划也开始了,其目的在于摧毁日本军事力量的经济 基础并防止军事力量的复活。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强调农业、工业以及劳 工界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这项政策主张解散大的企业公司和银行,并 鼓励人们在和平工业中就业。这项政策最重要的结果是:土地改革计划的制定,工 会的迅速建立,有关赔偿问题的没有得出结论的讨论,以及解散财阀即家族集团的 计划的制订。 正如上述的政治和行政方面的改革一样,每项经济改革的创议、制订和执行, 不论是哪一党派执政,总是在进行着。自然,以片山为首的社会民主党人对这些改 革中的许多措施比以前几届内阁更为热心,而在最初的几个月中,行政上的迟缓和 拖延是比较严重的。然而没有一个内阁敢于以自己的政治前途来冒险,而公然反对 盟军最高统帅部所发动的任何一项改革。这些经济改革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的影 响和效果是逐渐增大和持续不断的。有些事情,比如土地改革,早在1945年12月就 通过了改革条例,然而直到1947年仲夏才广泛地执行起来。它的全部作用将不可能 在一代的时间内感觉到。最后,由于这些改革是盟军最高统帅部推动的结果,因此, 要判断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会永远被日本人民和政府所接受,还为时过早。然而,到 1947年年底,已经能看出:土地改革393 和解散大财团的计划已经被接受了,尽管 是相当勉强地接受的。 (二)土地改革 日本土地问题的严重情况并不是战争的直接后果。这是一个老问题。土地太少 而大多的人口想在这里勉强维持生活。人口急剧增长,而很少数的人却占有与人口 比例不相称的大量土地,这两点使得问题更加严重了。结果,有百分之七十的 农业人口部分地或全部地依靠租来的上地生活,每年要例的地祖达到当年收我的一 半或一半以上。对日本的占领和盟国的政策,使激剧的土地改革成为可能。土地改 革的目的在于减轻农民特别是佃户的确苫,让耕地的人有机会占有土地,并在比较 公平的基础上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权。在和田博雄(他后来任经济安定部长官)被任 命为农政局局长以后,第一次把一个强迫将土地转让给佃户的计划提交内阁审议。 1945年12月9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一项指令,要求根绝“那些长时期以来损害 土地结构的恶弊”。这项指令还要求在三个月年提交给盟军最高统帅部一个规定把 土地转让给耕种者的计划。此后不久,内阁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要求地主把超过 十至十五英亩的地产都卖掉!颁布这一法律,或许是想采取迅速的行动,以防盟军 最高统帅部发布更为严峻的命令。1946年4 月,日本政府按照盟军最高统帅部的指 令,拟订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计划,提交盟国对日委员会审议。盟国对日委员会对日 本政府这一计划的主要反对意见是:(一)将大至十二英亩半的土地归入免于转让 之列,这就实际上意味着只有百分之三十的土地会受到 土地改革的影响;(二)其他一些关于例外的规定,使人很有可能逃避土改; (三》行政机构臃肿,不能保护农民的权益;(四)对农民要求的初期信贷数和现 金付款数定得太高。于是,盟国对日委员会对于土地改革纲要的批评意见,连同盟 军最高统帅部的具体建议,一起提交给吉田内阁考虑。经盟军最高统帅部不断施加 压力后,在1946年10月终于制定了两项关于土地改革的法案。第一项法案394 规定 了可以转让给新主的土地和实施转让的方法。这项新法律规定“不在乡地主”必须 将他们所有的土地都出售给政府;在土地上居住的非耕种者可以保留二英亩半,在 土地上居住的耕种者所保留的土地应限于七英亩半—— 北海道除外;在北海道的上述两种人,可以允许他们保留四倍于基本额的土地。 原租佃的农户有优先购买土地的权利,可以一次付清地价,也可以分期付款,分三 十次付,出百分之三点二的利息。土地的售价,水稻田规定为其租金的四十倍,旱 地则为其租金的四十八借。政府既充当买地代理人,也充当卖地代理人。成立都、 道、府、县和国家的土地委员会;由选出同等名额的地主和农民组成, 负责执行土地改革纲要。第二项法律是根据1938年的“土地调整法”修订而成, 这项法律禁止地租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并要求此后租地都要订立书面租约。新法规 通过以后一个月,土地改革纲要就开始实施了,但是必须先进行广泛的教育,使大 家认识新纲要的重要性和意义,才能希望纲要生效。据认为,这一纲要在三年内执 行完毕后,可以使三百万名部分租地或全部租地的耕种者获得五百万英亩的土地。 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一项官方声明曾说明这项新法律的意义,说“它是日本在建立一 个经济上稳定、政治上民主的社会的过程中,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这一纲要将在这里制定这样一项基本政策,即耕种土地的人将获得其自身劳动的收 益。” 但是,在土地改革纲要贯彻执行时,有些弱点就变得很明显了。首先,通货膨 胀使政府为购买土地而支付的代价等于没收。土地售价是以1937年确定的地价为根 据的,所以地主所得到的最高价格是每英亩三千九百十二日元。据估计,这笔款子 相当于一年农作物收成价值的百分之七。因此,地主不愿意同政府合作,来执行土 地改革纲要。全国农业协会是由地主控制的,它把它的895 许多有势力的成员安插 到各个土地委员会。据估计,这 些委员会中有一半是未经选举竞争就组成的。而且,有许多农民还不知道根据 新法律他们可得到的权利,因而迟迟不去购买那些他们可以买进的土地。事实上, 到1947年8 月底为止,政府已买进了一百五十七万五千英亩土地,也就是应该转移 的土地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是佃农到这时为止只买进了六万英亩,即不到政府买 进的数额的百分之四。因此,在占领的第二年年底,才开始将新土地的所有权实际 上转移给佃户——这原是土地改革纲要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农业人口已经得到 了通货膨胀的好处,因为粮食产品的价格已经上涨。甚至不购买土地的佃户,也得 以免除了过去不堪忍受的地租负担。 假使土地所有权能按照新的土改纲要的规定实行转移, 那么农民会有希望在将来避免那种负债一天比一天重的处境。 (三)劳工运动与改革 上文已经提到日本劳工组织的突然兴起,也提到计划中的总罢工在1947年2 月 所造成的危机,还提及劳工在政治方面的影响。正如战前日本的情况一样,盟国占 领下的劳工运动具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目标。但是,这两个时期有重大的区别。 战争以前,在战前工会活动的顶峰时期,只有不到百分之七的非农业工人加入工会 ;而到1948年,却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非农业工人加入了工会。而且,战争以前, 那些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工人领袖被迫在地下进行领导工作,或者从流亡地点指导 工会工作;而日本被占领后,他们被释放出狱,并被允许有政治自由。同时,共产 党人和社会民主党人经常在争夺工会的控制权,有几次盟军最高统帅部进行了直接 干涉,以防止共产党人鼓动的罢工。盟军最高统帅部暗示,如396 果言论自由的权 利被滥用,可能不得不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这时,广大工人群众开始对那些职业 鼓动家越来越表示不满。因此,到占领的第二年年底,劳工运动处于一种不稳定的 状态。但是,由于劳动省已经成立,规定了新的劳动规程,劳工的前途看来是光明 的。 由于1945年10月4 日发布了关于公民权的指令,战时由政府主办的劳动阵线组 织都解散了,对劳工活动的种种限制也都取消了。发布指令后的第二周,盟军最高 统帅部要求日本政府鼓励工人组织工会。于是工人领袖们立即开会商讨组成一个劳 工联合阵线的基础。这一试图联合的努力失败了,后来作了又一次努力,也失败了, 因为社会民主党人一直拒绝受共产党人控制,拒绝依附于他们。在这一年年底以前, 采取了又一个重要的步骤来鼓励劳工运动的发展。1945年12月21日,国会批准了一 项“工会法”,这项法令主要是仿照1935年“美国全国劳动关系法”订出的。它使 工会的地位合法化,保证工人有组织起来的权利,并鼓励他们进行集体谈判。这项 法令禁止雇主因雇员参加工会而加以歧视;根据这项法令建立了国家和都、道、府、 县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它还规定了工会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公共 企业中的工人有权罢工。 其后九个月里,在1946年9 月通过“劳动关系调整法”以前,工人的活动有显 著的增长。首先,工会会员增多和生活费用上涨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导致了罢工 次数空前频繁。罢工的矛头既指向雇主,因为工资太低,又指向吉田政府,因为他 们未能控制通货膨胀。在许多次这样的斗争中,共产党人走在最前面,他们欢迎这 种斗争,把它作为提高人民阶级觉悟的手段。1946年暮春,他们发动了一次“为生 产管理权而进行的罢工”,即要求给工人以管理工厂的职权,并让工人分享工厂的 利润。尽管强悍好斗的领导作了不少努力,但是广大的工人群众还没有觉醒到认识 有组织的行动的潜在力量。1946年夏季,有两大劳工联盟组织了起来,这一方面促 进了工人的觉悟,一方面使得工人中的激进派和保397 守派明显地分化了。一派是保 守的全日本劳动组合总同盟,在它成立时声称有九十万零五千名会员。它的第一个 主席是全国纺织工会主席松冈驹吉。他是社会民主党右翼的一个领导人,是国会会 员,后来在片山内阁掌权时被选为众议院议长。在他的领导下,一个组织严密的总 同盟发展起来了,它给予社会民主党人以积极的政治上的支持,拒绝在政治上与共 产党人联合行动,但是在一些具体方针上同意他们,例如要求推翻吉田内阁,要求 增加工资以应付较高的生活费用等。其对立的组织,即左翼的全国产业别工会会议 (产别会议),大致是同前者同时组织起来的,有一百六十万名会员。虽然它否认 它与共产党人有任何正式联系,但是它表示出一种明显的对共产党政策的偏爱。这 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其成员来自最爱闹事的工会,例如铁路和运输工人的工会。这 一组织强调政治上独立的重要性,同时强调,为了使罢工有成效,需要按照工业类 别组织全国范围的工会。虽然在这个组织所属的许多团体中共产党人不到百分之十, 但是他们往往对方针的制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由于一般的工会会员缺乏经验,这 种情况引起的结果是共产党人控制了产别会议。例如,产别会议的主席听涛胜见和 另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人士桥一吉后来公开宣布他们同共产 党人关系密切。 同时,由于全国性的和都、道、府、县一级的劳动关系委员会都已建立,劳工 运动得到了进一步的促进。根据工会法批准的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在1946年3 月2 日举行了开幕会议。但是,直到劳动关系调整法通过以后, 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才成为处理劳资纠纷方面的重要因素。劳动关系调整法草 案是在1946年4 月提出的,是要在公众意见听取会上讨论的第一项国家立法。这项 法律的目的是订立和平处理争端的方法。它规定了仲裁、调停与和解这三种应遵循 的步骤。必须仲裁的,只是那些影响公众福利和某些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的争端。 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只要有一方提出要求,劳动关系委员会就可出面仲裁。 中央委员会和各都、道、府、县委员会都被赋予大权。它们由三个方面的成员组成, 资方和398 劳方可自由地选出他们自己的代表。第三方面则代表公众,其成员由劳 资双方从政府推荐的名单中挑选。劳动关系委员会被赋予权力如下:调查研究劳动 条件,传唤证人,调阅劳方或资方的记录和帐册,以及举行公众意见听取会。虽然 劳方反对这一法案的某些条款,例如限制政府工作人员的罢工权利的条款,但是这 一法案实际上对于劳工运动是大有好处的。这个法案照原来起草的文本于1946年9 月20日通过。 由于得到外加的经费而且增加了人员,这些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效力得到了进一 步的加强。例如,原来国际劳工局秘书处的成员鲇泽岩生被任命为劳动关系中央委 员会的行政主任。成立了一个劳工学会,这个学会公布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并向工人们解释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职能。劳动关系委员会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调解 了一次由于政府计划解雇七万五千名工人而产生的争执,这一解雇工人的计划原来 大有惹起一场罢工之势。由于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努力,政府被迫在决定要罢工的日 期就要到来之时撤回了自己的计划,并答应成立一个劳资会议来讨论合理化方案。 在通过了劳动关系调整法以后,有组织的工人,特别是左翼的“产别会议”, 发动了一次攻势,一般称为“十月劳工攻势”。在这个时期,工人的要求主要集中 在下面的三个问题上:集体谈判的结果应写成书面协定,应有能支付生活费用的最 低工资,应保证不会由于工业改组而大批解雇工人。这段时期里最重大的争论问题, 是有关电力工人的问题。政府拒绝接受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的建议,其理由是他们 建议的工资数额太大,会使通货更加膨胀。劳动关系委员会由于有强大的社会舆论 的支持,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并没有造成停工,而且解决方案有利于工人。 在新法律提供的保护下,劳工运动进入了最活跃的时期。成立了由三十个劳工 组织(包括“产别会议”和“总同盟”所属的单位)的代表组成的联合斗争委员会, 以策划一次政府工作人员的罢工。这个联合斗争委员会声称它是代表将近四百万人 说话的。它要求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减轻低薪人员的所得税,取消每月 支付现金工资五百元的限额。它拒绝了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的399 调解方案;它没 有从政府方面得到任何有希望满足这些要求的支持。 这个运动蕴藏着产生一次总罢工的势头(因为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日本大多数的 交通运输和电讯工作人员)。激发起这次运动的因素,既有国内的力量,也有国外 的力量。1946年12月6 日,华盛顿的远东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一项关于日本工会原则 的政策。这项政策所主张的有些原则,早已通过工会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在日本贯 彻执行了。但是日本的法律对于工人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一点也没有提到。远东委 员会相信,工会的发展以及工会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是在日本人民中加强民主趋向 的途径,这正是波茨坦公告所要求的。因此,远东委员会规定,“应允许工会参与 政治活动及支持政党”。虽然远东委员会对于这一问题仔细商议了好几个月,但是 这一政策正式通过之日,正是能对总罢工的运动起最大影响之时。工会领导人行动 迅速,很快就声称,他们所建议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罢工,现在已经得到国际的支持 了。首相的那些把工会领导人说成是叛乱分子的演讲,反而使工人的态度更加强硬 起来。内阁似乎没有能力避免一场灾难。于是,作为最后一个办法,政府在1947年 1月22 日建议:在调查委员会得出结果以前,暂时增加工资并增加月薪的现金支付额。 在劳动关系中央委员会主持的谈判中,工会拒绝了政府的建议。这时,全日本劳动 组合总同盟认识到,上面所提到的有关提高工资等三项基本要求,表明这次罢工所 含有的政治性成分不亚于经济性成分,所以就不再予以支持了。最后,只是在这次 罢工预定要开始的时间——1947年1 月31日——前一小时,麦克阿瑟通知工人领导 人说,他“不会允许采用”象总罢工那样一种“致命的社会武器”,并将“指示他 们停止进一步行动”。这时,他答应不限制工人们为达到合法目标而采取行动的自 由。工会领导人立即取消了他们的罢工计划。 总罢工由于麦克阿瑟的直接干预而瓦解,这实际上400 意味着激进派的领导人 想要控制和领导一个统一战线的企图失败了。其结果是,共产党人对罢工暂时采取 一种较为收敛的政策,企图挽回一些由于最高统帅的行动而使他们丧失的威信。不 过这也产生了使政府清醒的作用, 政府很快就同铁路工人工会、教师工会和交运工人工会签订了书面协定。最后, 罢工的失败使工人们知道,新的权利也同时带来了一种义务,要他们把活动保持在 一定的限度之内。 在这一年余下的一段时间里,最重要的进展是:通过了另外的劳动法律,成立 了劳动省,工会会员增加到六百多万,逐渐排除了共产党对最重要的一些执行机构 的控制。根据国际劳工局提出的标准制定的“劳动基本法”,在国会第九十二次会 议快要闭幕前通过了。补充这项法律的有:工人补偿法案和海员保护标准。吉田拒 绝提出任何关于建立有效的劳动机构的计划,与之相反,片山内阁则积极倡议成立 劳动省。战前曾经在国会里担任劳工代表的米窪满亮,在1947年9 月1 日成为首任 劳动大臣。这样,自从劳工取得了高贵的职位,在内阁里有了直接的代表人以后,保 守的社会民主党人和共产党人之间争夺控制权的斗争就变得更加激烈起来。共产党 全力以赴地企图控制“产别”,吸收左翼社会党人,并分裂敌对派的工会。这些目 的他们一个也没有达到,但是无疑地促成了片山的联合内阁的崩溃。他们也引起了 公众对整个劳工相当普遍的不满;在这一阶段,由于日本政治中的保守势力又日益 抬头,劳工新取得的地位正受到威胁。 (四)赔偿 日本投降后盟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赔偿问题。在日本投降时,赔偿不但被 看作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而且也被看作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 行为并防止它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方法。1945年7 月在波茨坦决定,对日本战后工 业,应使之能“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美国战后初期政策声明, 更深入地探讨了赔偿问题。它提出两种移交办法,也就401 是移交日本在国外的财 产和“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需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 设备和设施”。为了便于解决赔偿问题,美国政府派了一个以埃德温·w ·波利为 领导的赔偿工作团前往日本。赔偿工作团是依据下述两个设想进行工作的,即赔偿 应有利于减少日本的作战潜力;估定赔偿的多寡应根据偿付能力,而不是根据战争 的损失。因此,波利建议拆迁所有军事工业的设备,如陆海军兵工厂、航空工业以 及铝、镁和合成石油工厂。建议大幅度缩减铁和钢、机床、造船以及战略物资工业。 由于远东委员会也关心赔偿问题,所以波利的报告也送给远东委员会审议。远 东委员会面临着几个基本问题。首先,必须决定用什么办法来确定哪些物资可以用 来赔偿。对于这个问题的审议结果是远东委员会的一项决策,认为1930—1934年期 间的工业平均产量应被看作是确定日本和平需要的基础。超过这一产量的工业设备, 大致应该用作赔偿。但是事实上,远东委员会发现,关于用1930—1934年的“工业 水平”这一公式来确定可以拆迁的设备的总额,不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最后,还 有分享赔偿物资的百分比问题,也即各国在赔偿的总额中应得多少百分比的问题。 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对于哪些具体的工厂应被指定用作赔偿这一点,未作指 示。因为厂主想到他们的工厂有可能在以后被当作赔偿物资,所以不肯投资或修理, 普遍的倾向是听任工厂瘫痪。当时远东委员会在应该用来赔偿的总额方面没有能够 取得一致意见,于是美国政府想出了一个部分打开僵局的办法。他们提出了一系列 建议,以便确定以1930—1934年的工业水平为基础哪些工业设备超过了日本的和平 需要。根据这一“暂行拆迁赔偿方案”,建议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定某些设施“可 作为赔偿物资索取”。只要这项政策并不要求盟军最高统402 帅部具体指定拆迁的 设备,就有可能取得远东委员会的同意,即使各盟国要求赔偿的总数还未确定。因 此,在1946年下半年,远东委员会通过了八项有关暂行拆迁赔偿的政策性文件。当 时工业部门分为陆海军兵工厂、航空工业、轻金属、机床、硫酸、造船、滚珠轴承 和滚柱轴承、铁和钢、热电、纯碱、私营军火工厂、合成石油和合成橡胶、轧钢以 及电炉炼钢。远东委员会遵照波利的建议行事,即所有主要的军事设施,诸如兵工 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工业设备,都应用于赔偿。在 重工业方面,如造船工业和化学工业,远东委员会建议拆迁其生产力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暂行拆迁赔偿:工业生产能力 苏联坚持,在从日本夺回的领土(例如满洲)上缴获的日本财产,应看作“战 利品”,在核算个别国家应得的赔偿物资时,不应计算在内。因此,关于解决各国 分享赔偿403 物资的百分比问题上,进展就慢了。出席远东委员会的其他国家的代 表对这种解释不能同意。他们争辩说,中国首先有权要求得到日本在满洲的财产, 已被苏联政府拆迁的任何工业设备都必须从其赔偿要求中扣除。关于应该如何分配 赔偿份额问题,评审了几个月而没有效果,于是美国政府决定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 出一项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以便能有一些物资运到那些已经打算进行战后恢 复工作的地区。这项指令于1947年4 月发出,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早 先在其暂行拆迁赔偿决议中规定的剩余工业设备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拆迁,以供赔偿。 这些暂行拆迁的赔偿物资应分配给遭受日本占领而受害最深的那些国家。中国应得 百分之十五,菲律宾共和国应得百分之五,联合王国应为缅甸、马来亚、香港和北 婆罗洲得百分之五,荷兰应为荷属东印度群岛得百分之五。 1947年5 月8 日,远东委员会又就几项广泛的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些原则 是执行一项称为“分配赔偿份额”的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远东委员会决定,确定赔 偿份额的多寡,应依据一个广泛的政治基础,必须考虑到每个特定国家所遭受的破 坏程度,同时也必须考虑到那个国家对战胜日本这一事业所作的贡献如何。由于这 项政策规定,这些总原则“无损于各国政府对于日本在海外资产问题的意见”,因 而关于每个国家应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远东委员会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战 利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最后,关于日本应付赔款的总额,也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于是有关根据暂行方案如何选择和启运作为赔偿的设备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立即 出现了。远东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向要求赔偿的国家交货的政策,决定首先拆迁主要 的和次要的军事工业,其次是拆迁大企业和大银行占有的军事工业。于是每个要求 赔偿的国家指派了一人,参加“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帮助盟军最高统帅部进行 赔偿物资的具体拆迁工作。1947年7 月9 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陆海军兵工厂 和合成橡胶工厂的金属制成的404 设备可供拆迁以作赔偿,一俟后勤工作安排就绪, 就可分配给具体指定的各个国家。但是,直到占领的第二年年底,具体的拆迁赔偿 报表还没有做出来。这些有关赔偿的根本问题没有明确决定,这种情况继续影响着 生产的恢复。经济安定部在报告的结语中说:“在目前既缺原料又缺电力的经济形 势下,指定一些工厂作为赔偿物资不一定会引起生产的下降;但是究竟哪些工厂最 后要保留下来,这个问题至今还不清楚,倒使生产的热情受到阻抑。”另一个与赔 偿密切有关的问题是日本从占领地区掠夺的财产的退赔问题。美国原来的政策是日 本应立即全部归还它掠夺来的可以查明原主的财产。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日本政府 找出并收集全部掠夺来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从国外运回日本的物件以及从住在日 本的同盟国侨民那里抢去的财产。退赔中两个最困难的问题是:一,如何将认领退 赔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就如何处理那些知道是掠夺来的但无法查明原主的 物品达成协议。到了占领的第二年年底,远东委员会还在绞尽脑汁设法解决这些问 题,而民间财产保管人还保管着价值两亿美元以上的财产。 (五)解散财阀 “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中提出,要鼓励工业中的民主组织。它主张 在收入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分配,并解散大工业和大银行联合企业。 因此,解散大的家族联合企业(财阀)和分散经济权力的计划,成了日本非军事化 和民主化的庞大计划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波利赔偿工作团的报告反映了美国对财 阀的态度。报告中毫不含糊地指责财阀,认为财阀要为战争负责,将财阀描写为 “日本最大的战争潜在势力;正是这些财阀使得日本的一切征服和侵略行为成为可 能”。虽然“财阀计划”——人们通常这样叫它——成了占领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 一,也是最先放弃的改革计划之一,但在占领的开头两年中,曾努力推行过这个计 划。早在4051945 年9 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就要求日本政府汇报1944年营业额 超过一百万日元的所有工业、制造业和采矿公司的情况。四个最大的家族集团—— 三井、三菱、安田和住友——立即制订了它们自己的解散计划。这项计划建议:解 散主要的家族控股公司,强迫主要的董事和经理辞职;成立一个独立的“控股公司 清理委员会”来促进解散。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5年11月6 日以指令的形式答复了 第一个建议,总的说来批准了解散计划,并要求了解这四家公司的详细情况。指令 命令日本政府交一份关于肃清那些有联锁董事会的大型托拉斯和联合企业的计划。 要另行成立一些公司来代替这些托拉斯和联合企业,这些新建的公司将规定较广泛 地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并较广泛地分配收益。指令也对四家公司的业务活动规定了 限制。 为了得到充分的材料来判断日本政府的建议,专门派了一个由财政和经济问题 专家组成的“财阀调查团”前往日本。不久以后,控股公司清理委员会成立了,这 个委员会有权充当旧财阀商行的证券的控股公司,并以公平的价格将这些证券卖给 新主。与此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对这四家公司的业务活动规定了限制,禁止财阀 家庭的成员在他们的公司中继续担任负责职务,并且禁止联锁董事会或备公司间相 互持有证券。 任何这一类改革计划的能否成功,都是与废除旧的战时负责物资分配和核定物 价的控制协会密切关联的。因此,在1946年11月20日,经济安定部解散了这些协会。 随后,第九十二次国会成立了一批国营公司(公团)。由这些公司暂时负责现已废 除的控制协会的工作。几乎与经济安定部采取这个正式行动的同时,三井、三菱、 住友、安田和富士工业公司这五个被点名的财阀公司开始把它们的证券移交给控股 公司清理委员会。另外四十个联合企业也被列入计划,将同这五家大公司一样被清 除掉。这些公司控制着一千一百一十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的证券总共价值达六十 亿日元,大约相当于日本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百分之十五。在限制了日本十大主要 406 家族的个人资金后,解散财阀的下一个重要步骤是在1947年1 月4 日把整肃的 范围扩大到金融界、工业界和商业界的显要人物。因而,财阀家族的成员以及其各 公司中的总经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排除出公司中的重要职位。因此,通过改革结 构,通过撤销旧家族成员在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有权势的职位,对于大的家族 联合企业发动了进攻。 “财阀计划”具有深远的意义;要实现任何同“财阀计划”一样重大的日本经 济结构的改革(包括废除控制协会和整肃实业界领导人物),都需要盟军最高统帅 部作出不断的努力。财阀的证券移交,是由一个特设的委员会(证券调整清理委员 会)来执行的,这个委员会有政府的重要财政机构的代表参加。这个委员会制定分 配证券的程序,决定证券的比率,并监管证券的出售。基本上,它的任务是尽可能 广泛地销售列在盟军最高统帅部解散财阀计划之内的各公司的证券。为了防止新财 阀的产生,国会在1947年4 月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私人对限制贸易进行垄断,并 规定了公平贸易的办法。这项法律也禁止合并,禁止联锁董事会,以及禁止其他一 些旧时财阀的特有做法。这项法律最后规定,按美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的形式 成立一个委员会,来执行新的法律,并制定约束全部工业的条例。到这一年的中期, 这个委员会正式成立的时候,结构的改革也完成了,但有很多迹象表明,日本的实 业家只是勉强地接受了这些改革,他们把这些改革视为对日本战败的惩罚。盟军最 高统帅部原来下令只解散五个最大的财阀企业,而改革计划最后扩大到六十七个控 股公司和三千六百五十八个子公司。实业家和金融家(包括那些被整肃的)对改革 进行了抵制。事实上,只是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坚持下,改革才取得了合法基础。 由于公众对这个计划既无热情也无信心,所以到 1947年年底,政府持有的全部证券只卖出了百分之二。 看来,想比较广泛地分配这些公司的证券,这个目的能否达到,是很可怀疑的。 不久以后,美国相当迅速地改变了对“财阀改革计划”的政策;在这一点上, 很重要的是要记住:经济改革于1947年12月达到了顶峰。在这以前好几个月,美国 曾407 向远东委员会提出一份关于限制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这个全面性问题的文件, 供他们考虑。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促使日本国会通过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限制法。 这一法律要求解散一些大公司,这些公司规模太大,以致妨碍健康竞争的发展,或 损害其他公司独立经营同一类企业的机会。结果,不仅是财阀的企业,而且其他一 些规模大到足以束缚贸易的公司,都遭到了解散。这个法律和美国在远东委员会中 的一些建议,都是以一个文件为基础的; 这个文件以后以其档案编号远东委员会第230 号闻名。 当这个文件的内容被人知道时,其中的建议遭到了美国财政界的严厉批评。因 此,随着新的一年的开始,美国不再督促执行改革计划了。国会已经制定法律禁止 财阀、大联合企业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然而,由于不再受到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 进行改革的压力,日本的经济结构慢慢地又恢复了具有过去特点的许多形式。 ---------------- 转自第三帝国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