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安全理事会中关于前委任统 治岛屿的托管协定的协商处理这件事的最后阶段是把美国受托管理前委任统治 岛屿的协定草案和安全理事会对此草案的审议意见提交联合国。联合国宪章第七十 九条要求对任何领土托管的条款“应由直接关系各国……予以议定”。对于“直接 关系各国”这一词语,联合国没有正式下过定义。如上面所指出,美国政府不打算 在把自己的协定草案提交安全理事会之前先取得其他任何国家的认可。1946年11月 4日,美国代表团的一个成员约翰·福斯特·杜勒斯在联合国大会的一个委员会中讨 论其他托管协定时,清楚地阐述了美国的解释。杜勒斯说:“……在被建议置于托 管下的领土是由单独一个主权国家管理的情况下,该主权国家的同意是要求大会采 取行动之前唯一需要的同意——这一点是有充足的理由的。”因此,美国政府认为, 把协定草案的文本分发给安全理事会各会员国,就足以满足宪章第七十九条的要求 了。 建立战略防区托管的其他要求,在宪章第八十二条和八十三条中阐述了。第八 十二条述及在托管领土内指定战略防区;第八十三条把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的各项 职能交给安全理事会行使。于是,1947年2 月17日,美国代表团把它的协定草案提 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并要求早日将此事列入安全理事会的议事日程。1947年2 月26 日,驻安全理事会的美国代表参议员沃伦·奥斯汀正式提交了美国政府关于对这些 岛屿进行托管的建议。同时482 他提出一项声明,说明美国对这一协定中最主要几 点的立场。首先,他强调这些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与日本的其他岛屿在法律地位上 的区别。那些委任统治的岛屿既属委任统治,在法律上就从来不曾是日本的领土, 因此随时可加以处理。至于日本的其他领土,须等待签订和约后再行处理。而且, 由于这些岛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美国政府下决心,要使这一地区永远不再 被用作侵略美国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跳板。他声称,美国愿意将这样一个战略上 重要的地区置于托管之下,这表明美国对联合国的信任。不过,他预先说明,他的 政府既早已完全占有了这些岛屿,就不会容忍对它的草案作任何实质性的改动。他 这样说:美国政府认为,这个托管协定草案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联合国宪章, 对岛上居民的利益和联合国的利益都起促进作用。这个草案内有美国准备将前日本 委任统治岛屿作为托管领土来管理的条款。 奥斯汀提交安全理事会审议的托管协定的具体条款,反映了美国对安全问题是 很敏感的。宪章规定允许将全部或部分托管领土指定为战略防区,以此为依据,协 定草案规定,为了保证美国的国防安全,为了使美国能履行其对联合国应尽的普遍 安全的义务,目前所论及的岛屿的全部地区应被指定为战略防区。这个说明性的声 明指出,美国认为,安全的需要使得受托国有必要在选择地点作为基地时有完全的 自由权。声明指出,如果只指定一个有限的地区作为战略防区,经验和以后军事技 术的发展可能会宣告这一限制无效。在一次讨论协定的国会意见听取会上,也曾提 出,如果把有些岛屿指定为战略防区,而把另一些岛屿指定为非战略防区,这样会 造成一种483 区别,这种区别将使管理复杂化。这样的安排,会把领土的一部分置 于安全理事会的监管之下,而把领土的另一部分置于托管理事会的监管之下,这会 造成很大的混乱。 尽管协定草案一点也没有把地区的主权授予管理当局的意思,但是它确实给了 美国“对此领土具有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全部权力”(第三条)。这一规定与其他 托管协定的类似规定是一致的。而且管理当局的权力受协定的其他条款的限制和支 配。例如,第四条规定美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行事,特别要履行宪章第八 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宪章的这几条说明了托管制度的目 的,并把关心该地区居民的福利与促进其自治和独立的责任托付给管理当局。 宪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管理当局有“保证托管领土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尽 其本分”之义务。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并为了当地防卫与维持秩序的需要,管辖协 定第五条授权美国(与以前委任统治时对日本的限制形成鲜明的对照)建立海、陆、 空军事基地,建筑防御工事,使用武装力量,并利用该领土内的志愿武装部队和设 施。 托管协定草案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讲到应注意居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 利益——如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所要求的那样。在第六条中,美国同意筹 建能促进居民自治的政治机构,助长社会进步,并提供充裕的教育设施。那些地区 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当地的中央政府相对说来发展得不充分;加之经济资源贫乏 ——由于这些原因,美国认为太平洋岛屿最后无法达到独立。因此,奥斯汀第一次 提出的协定草案中没有提到“最终独立”的话。下面将要指出,这一点与宪章的精 神不一致,因此后来对协定作了修改。协定确实保证了托管地区居民的良心和宗教 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以及迁移的自由。然而,为了保卫美国的基地和军事设 施的安全,所有这些权利,除良心自由以外,都要“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安全”。还 有,宪章规定,对居民物质方面的发展和经济方面的保护,通过给予联合国所有成 员国最惠国待遇来484 实现。然而,考虑到所牵涉的安全问题,美国的草案建议允 许美国对美国公民在托管领土内经营的贸易和商业给予国民待遇,并给予受托国在 托管领土内所有航空交通的绝对控制权。管理当局还被授权代表该地磋商任何必要 的商业协定。 上述关于托管领土人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条款,充分补足了日本委任 统治时的一些缺陷。当时委任统治条款的第二条第二段要求受委任统治国“尽最大 可能促进居民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福利和社会进步”,但是同一条的第一段却规定 日本有权将这些岛屿作为其帝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管理,并在这些岛屿上实施日 本的法律,这样就差不多把第二段的内容抵销了。而现在,虽然给予当地人民的某 些权利须服从美国安全的需要,但在托管协定草案中比在委任统治下大大地强调了 居民的权利。而且,根据宪章条款,保障当地人民有向安全理事会提出请愿的权利 (第十三条)。但是在这里,美国政府对军事安全的关心又有所反映:有一条款规 定受托国有权将享受请愿权局限于居住在军事基地禁区的人民。 协定草案的其余条款大多数是给予美国以各项权利,使其对托管地实行有效管 理。例如,允许管理当局在涉及居民国籍的问题上制定法律,并将国际协定运用于 托管地。管理当局还有权根据关税和行政的需要在太平洋地区的托管地和美国所管 辖的其他领土之间组成联盟或联邦。 协定草案中在修订问题上的规定有特殊的重要性。如上面所述,美国海军不愿 同意对太平洋岛屿实行托管,其理由是,将来协定的更动可能会危及美国的安全利 益。宪章规定,战略防区托管协定的更改,应由安全理事会来决定。只要美国在安 全理事会有否决权,那末,没有美国的同意,托管协定是不可能更改的。福雷斯特 尔争辩说,不能保证安全理事会章程中关于某些成员国有否决权的规定不会在将未 有一天被更改;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安全485 理事会就有可能无视美国的意愿。因 此,为了防止美国所控制的这些岛屿受到外来干涉而使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安全遭 到损害,协定草案中作了补充保证,协定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管理当局同意”, 该协定的条款不得“更改、修正或宣告终止”。这样就确保美国对于在太平洋岛屿 的统治权方面将来可能产生的任何变动都享有永久否决权了。这一条款以及关于协 定草案的说明的总精神,向安全理事会成员国清楚地表明,美国立场坚定,而且不 可能轻易被说服而让步。 安全理事会关于美国的协定草案的讨论,于1947年3 月7 日开始,继续到4 月 2日才结束。结果表明,其他大国所提出的批评和修正并不多。首先,所有的其他大 国都很清楚,如果美国政府想要对太平洋岛屿享有主权,它本来可以坚持要求主权 而不搞托管。美国人已完全控制了这一地区,而且他们从日本人手里夺回这一地区 时并没有得到任何其他大国的帮助。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国没有一个对控制这一地区 表示过兴趣,也没有一个成员国反对美国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因此,如果安全理事 会不接受关于托管的这些基本建议,美国将继续占有这些岛屿,并对它们行使完全 的权力。其次,贝尔纳斯和莫洛托夫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讨论;根据那次讨论的情 况来看,苏联不会对美国的托管协定使用否决权。194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对几个 非战略防区的托管协定草案进行了讨论。这些协定也同时由外长会议进行了审议。 有关这一方面,贝尔纳斯曾向莫洛托夫提出现由美国占领的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 处理问题,以及现由俄国占领的千岛群岛和萨哈林岛的处理问题。他提醒莫洛托夫, 罗斯福曾在雅尔塔反复表示:千岛群岛和萨哈林岛只能通过缔结和约来割让;而把 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置于托管之下,却不会遇到与之相同的法律上的障碍,不需要 再通过什么手续,可在任何时候进行。贝尔纳斯曾暗示,如果苏联支持美国提出的 对这些岛屿进行托管的要求,那末美国在和平会议上也支持苏联对那些地区的要求。 因此,当安全理事会的苏联代表表示同意美国的托管协定时,贝尔纳斯并不感到惊 奇。486 安全理事会审议托管协定时,在两个问题上产生了争论。其一是关于这些 岛屿的法律地位以及安全理事会解决这一问题的权利问题。其二是关于改变和修正 协定的问题。安全理事会的澳大利亚代表立即提出了在和平会议以前安全理事会是 否有权处理这些委任统治岛屿的问题。他争辩说,交战国中有好几个国家对这些岛 屿的未来也感到关切,但它们不是安全理事会的成员国,所以这整个问题应该放到 最后和平解决时讨论。美国政府早已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因为这些领土过去是委任 统治的,所以由安全理事会处理是合法的。而且,联合国宪章规定,当安全理事会 讨论某一问题时,如安全理事会认为这一问题特别关系到某一成员国的利益时,允 许这个成员国参加安全理事会对该问题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运用宪章的这 一条款,就可避免把整个问题拖延到和平会议时再去讨论。3 月12日,安全理事会 同意邀请那些没有参加安理会的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来参加安理会的会议。澳大利亚 撤销了它的把托管协定延迟到和平会议时再作最后批准的建议,于是,安全理事会 在所有参加远东委员会的国家的代表都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了。 当会议进展到对文件的实质性问题提出修改建议时,美国代表奥斯汀在投票表 决时以弃权的方式表示美国反对那些影响到协定的安全条款的修正案。例如,有人 建议修改第八条第一款,根据联合国宪章,以最惠国待遇来代替特惠国待遇。奥斯 汀宣布打算弃权,因为很明显,“在美国考虑到它的职责而可能要撤回这份协定的 情况下,美国当然不应当在安全理事会使用否决权”。结果这一条款未加改动。当 有人建议限制美国对托管协定的更动、修改或宣告终止的权力(第十五条)时,美 国代表采取了更为强硬的立场。奥斯汀声称,他不仅要在表决这个问题时弃权,而 且“这整个事件可能会导致美国取消实487 行托管”。虽然有些迹象表明安全理事 会的有些成员国感到美国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得过于强硬,但是它们并没有坚持要修 改,因此,那一条款仍照草案原文,未予更动。 然而,在美国的同意下,仍然对草案原文作了一些小的文字上的改动。第一个 改动是在第三条,这一条给予美国以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全权。美国原来的草案中 规定,美国把这些领土作为“美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行使其权力。美国代表 主张写上这一短语,强调说这个说法并不意味着主权。而安全理事会其他成员国认 为这个短语是多余的。最后,美国同意将它取消。对草案第六条作了修改,使它符 合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丑)要求“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的精神。 如上所示,美国不想考虑——也不乐于看到——这些岛屿独立的可能性,因此删去 了协定草案原稿上“或独立”这几个字。美国愿意在文本中加上这几个字,只要后 面加上宪章中也载有的修饰性短语,即“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为原 则”。有了这样一个限制性条款,美国人感到自己的安全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证。 第七条的修改,保证了居民有不受限制的良心自由,并且规定了他们在其他方面的 不违背公共秩序与治安的自由。1947年4 月2 日,安全理事会按照修正的文本,批 准了整个协定。对太平洋地区领土实行战略防区托管(这种办法还是第一次施行), 在它生效以前,必须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原来的协定草案早已经美国政府的行 政部门批准,参议院也提不出多少反对意见。国务卿马歇尔向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保 证,协定的条款几乎给美国完全的行动自由。福雷斯特尔向外交委员会保证:一开 始将担当管理这个区域的职责的海军,将履行职责,把地方行政工作交给当地岛民, “给他们以美国所一向促进的、符合于军事考虑的最大的权利和特权”。1947年7 月7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联合决议,授权总统批准托管协定。他于7 月18日在 这份协定上签了字,并且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命令488 成立一个临时民政署,由 海军部长管辖。不用说,太平洋地区领土最后将由内政部管辖,只有其中的军事基 地仍由海军部长管理。这样,一个新的政体在这些前委任统治的岛屿上开始实施了。 在国际组织的总监督下进行一种战略防区托管的试验,这在历史上也许还是第一次。 ---------------- 转自第三帝国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