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击队员——社会改革者
我们在上面说过,游击队员是以人民解放事业为己任的战士。他们在为人民的
解放使尽了各种和平手段以后,便不得不开始另一种形式的斗争,而成为战斗人民
的武装先锋队。他们在一开始进行这种斗争时,就已带着粉碎不合理的旧秩序的意
图,因而或多或少隐藏着用某种新秩序来代替旧秩序的意图。
我们也说过,在整个美洲,至少在美洲的几乎所有经济不发达国家的目前情况
下,对开展斗争具有理想条件的地区是农业区。因此,游击队发起的争取社会权利
的斗争基础便是改变土地所有制。
这整个时期中的斗争旗帜,是土地改革。在开始的时候,这面旗帜可能或者不
完全可能按照自己的主张和规定的范围树立起来,或者只能涉及农民经年累月所渴
望得到的正在耕种或想要耕种的土地问题。
实现土地改革所需要的条件,取决于游击斗争开始前存在的条件以及游击斗争
的社会深度。但是,游击队员作为人民先锋队有觉悟的分子,应有- 种使他们获得
想个真正立志于改革的教士一样的品德。除战争困难环境造成的艰苦之外,还要加
上因严厉的自我克制而产生的那种艰苦,这种自我克制会制止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
可能犯的罪过和失足行为,所以,游击队员应是一个禁欲主义者。
至于社会关系,要随战争的发展而改变。在刚刚开始这方面工作的时候,游击
队甚至不能指望在当地的社会结构上发生任何变化。
不能用现款购买的商品,可以用债券的形式来支付。一有机会就把债券兑现。
对于农民,必须经常在技术、经济、道德和文化方面给予帮助。在游击战发展
初期,游击队就是降临到当地的保护天使,是来永远帮助穷人的;而对于富人,也
尽可能少加骚扰。但随着游击战的发展,矛盾就日益尖锐起来,终于有一天,许多
原来对革命尚抱好感的人会站到一个截然相反的立场上去,并在反对人民武装力量
的战斗中迈出第一步。在这个时刻,游击队应该采取行动,成为人民事业的旗手,
要依法惩办任何叛变行为。各战区的私人财产应该发挥它们的社会作用,就是说,
凡属维持一个富裕家庭所多余的土地和牲畜,一律收归人民所有,并作出公平合理
的分配。
应该永远尊重财产所有者对其用于社会公益的财产享有收受现款报酬的权利。
但这项现款报酬是以债券的形式支付的( 这种债券,我们的老师巴约将军在谈到债
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时,把它叫做“信用券”) 。
凡属臭名昭著、明目张胆的革命敌人所有的土地、财物或工厂,均应立即由革
命武装力量接管。并在利用这种战斗热情( 这时人们兄弟般的友爱达到空前的高度
),把当地居民所能够接受的各项合作社事业推向前进。
游击队员作为社会的改革者,不仅应在自己的生活上起模范作用,而且应在解
决思想问题上经常起指导作用。他们用以指导人们的,是他们所知的、在某个时期
所要做的以及在战争岁月里所学到的一切。战争的岁月给游击队员的思想以有利的
影响,而随着游击队的武装业已显示出自己的威力,随着当地人民的状况业已体现
游击队的精神,成为游击队生活的一部分的时候,游击队员就更加激进了。同时,
他们也懂得了一系列变革的正义性和迫切需要性;对这些变革的重要意义,从前他
们只是从理论上了解的,而在大多数场合对其实际的迫切意义是不清楚的。
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因为游击战的倡导者,或者更确切地说,游击战的领
导者,并不是每日在田地上弯腰劳动的农民,而是懂得必须改变农民的社会待遇,
但大多数却未尝受过这种待遇之苦的人们。于是,就出现一种真正互相作用的情况
(我在这里推广古巴的经验并以这个经验为出发点):游击战的领导者用事实向人民
表明武装斗争的重要意义,而人民就奋起斗争,向这些领导者表明有必要实现上述
变革。游击队员和人民之间的这种互相作用的结果,导致革命的不断激化,增强了
运动的革命特色,从而使运动具有全国性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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