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政组织
起义运动的民政组织,无论在内部战线上或外部战线上都是很重要的。当然,
内部战线和外部战线有很不相同的特点,其职能也同样如此,即使它们在同一名称
之下也有所不同。例如,收税这一项工作,在外部战线所能做的与在内部战线所能
做的就有不同;宣传工作,给养工作也都不一样。让我们先从内部战线的工作谈起。
所谓“内部战线”,我们已经说过,它至少是相对地已由解放武装力量控制的
地区,也可认为是有利于开展游击战的地区。因为如果没有这些条例,也就是说,
如果游击队是在不利地区开展游击战争,那么游击队组织只能在广度方面而不是在
深度方面得到发展。游击队可以逐步开辟一些新的地区,但不会有内部组织,因为
这样的地区,容易被敌军渗透。在内部战线,我们可以有一系列组织,它们各自执
行特殊任务,使民政工作办得更好。宣传工作一般地是直接属于部队的,但是也可
在部队监督之下从部队分出去。( 总而言之,这一点是非常重要,我们将另行讨论。
)收税工作是属于民政组织和属于一般农民组织的,如果有工人的话,同样属于工人
组织,不过这两个组织要归一个局管辖。
如前一章已说明的那样,可通过各种途径而获得税收;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
捐献和没收财,所有这一切都将大大充实游击部队的给养。
必须非常重视的一点是,游击队无论如何不应该以直接行动损害当地的剂益,
虽然由于敌人包围所造成的损害我们负有间接责任,敌人会利用这点来反复进行宣
传。正是由于这个情况,决不应该制造与当地农民冲突的直接原因。例如不应该明
文规定禁止解放区的农民到外区去出售他们的产品;遇到临时的非常情况时,那应
另作别论,即使如此,也应把原因向农民解释清楚。对于游击队的每一个行动,一
定要由必要的宣传部门说明这一行动的理由。一般地说,如果一个农民有自己的子
女、父母兄弟或亲戚在游击队里,那么这个农民就比较容易了解游击队的行动,并
把这种行动看作为自己的事情。
既然与农民的关系是如此重要,就应该建立一些组织加以指导和管理。这些组
织不仅仅限于在解放区,而且还要与附近的地方有联系。正是通过这些联系,游击
队可以渗透到整个地区,以便将来扩大游击阵线。农民逐渐散播革命种子,进行口
头和书面宣传,讲述在其他地区人民是怎样生活的,宣传已颁布的保护小农的法令
以及宣传起义军的牺牲精神。总之,这一切为支援起义军造成了必要的气氛。
各农民组织也应建立一定形式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游击队能随时调节农产品,
能通过一些比较公道的中间人和农民阶级中较老实的人,把产品销售到敌占区。在
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中间商人对革命事业有好感,因而他们可以不顾危险;另一方
面因为他们热衷于追求金钱,这就驱使他们去利用危险来达到获利的目的。
在谈到给养问题的时候,我们已经提到筑路部门的重要性。当游击战争已发展
到一定程度时。已有几个比较固定的中心点,就不必象没有驻地在而在各地区流动
了。那时应修筑一系列道路,从只可通过一头骡子的羊肠小道到可通汽车的宽阔大
路。但这样做时必须考虑到起义军的组织能力和敌人进攻的能力,考虑到敌人可以
破坏这些道路,甚至可以利用这些由我们修筑的道路,轻而易举地攻入我们的驻地。
因此,筑路应该按照下面基本的原则进行:筑路的地区只能是在那些不筑路就无法
运输给养的地区,而且只能在游击队已有把握打退敌人进攻、保持自己阵地的情况
下修筑。如果筑路是为了联系一些地点使交通更为方便,而这些路又不是那么重要,
修筑时也不会引起危险,那可另作别论。
此外,还可以开辟其他通讯线路。其中一条很重要的通讯线路就是电话线,可
以把它敷设在山上,其方便之处是可以把山上的树木作为电线杆,其优点是不容易
被敌人从高处的了望哨所发现。并且这个电话敷设网的所在地也是敌人不可能到达
的地方。
司法部门或司法、革命法律和行政的中央部门,是有了自己区域的游击队的极
重要的机关之一。这个机关应由熟悉国家法律的人员负责,如果他们能从司法观点
了解当地的需要,那就更好了。他们可逐渐颁发一系列法令和条例,帮助在游击区
内的农民生活正常化、制度化。
例如,根据我们古巴战争的经验,我们制定了一部刑事法典,一部民事法典;
制定了对农民的供应条例,土改条例。随后,制定了几条法律,用以惩办那些切望
在几天后举行的全国选举中当选的人;还制定了马埃斯特腊山区的土地改革法。此
外,司法部还负责各游击纵队的会计事务,负责解决它们的钱款问题,有时还直接
参与它们的给养事务。
我们所介绍的这一切都是有灵活性的。它的依据就是在特定的地区内在一定地
理历史条件下所取得的生动经验,所以在地理、历史和社会条件不同的其他地区,
应该按照那里的经验,对上述的内容加以修改。
除了司法工作以外,还必须非常注意游击区内的一般卫生工作,这个工作应通
过能给全体农民以尽量完备的医疗的各个总医院,即各个中央军医院来做。在这种
情况下,是否能够提供适当的医疗条件,也取决于革命所获得的成就。民众医院和
民众一般卫生工作是直接与起义军联系的,其职务由起义军的军官和士兵负责。他
们执行双重任务:一方面治疗民众的疾病,另一方面指导民众增强健康,因为处在
这样条件下的居民,其卫生方面的严重问题,在于他们完全不懂得最起码的卫生知
识,因而使他们卫生方面的不良情况更加严重了。
我已经说过,税收工作也是属于司法总部的。
商店是很重要的。一旦游击队建立了一块可以开始定居的地方,就应立即开设
尽量整齐的商店,逐步加强对商品的最起码的保管,尤其要为以后对商品的公平分
配加强监督,这是改变过去不公平分配的唯一方法。
在外部战线上所进行的工作,无论是工作性质和工作量都有所同。例如宣传工
作,应是全国范围的,带有指导性的,宣传游击队员所获得的胜利,号召工人和农
民参加群众的现实斗争;如果在外部战线上有取得了胜利的消息,也应予以报导。
外部战线上的税收工作是完全秘密的,必须小心谨慎地进行,最基层的收税员和游
击队税局出纳员之间的联系应完全隔断。
税局这个机构应分布在能构成一个整体的各地区里。这些地区可以是一些省、
一些州、一些城市、或一些村庄,这都取决于运动的规模。在所有这些地方,应有
一个财政委员会,负责决定税收的方针。最初可以通过债券或直接捐献的办法搞到
钱款;而当游击战争处在深入阶段,就可以征税,因为那时工厂主慑于起义军的强
大威力,就会不得不交纳税款。给养工作应符合游击队提出的需要,并且把各种商
品组成有机的联系,这样,最普通的商品就可从附近地区获得,而那些真正稀少的
货物或其他地区难以弄到的货物就到大城市去采购。然而要不断设法使这种联系尽
可能在最小范围内进行,只让极少数人知道这回事,这样就能够有较充足的时间完
成他们的使命。
破坏工作应由外部战线民政组织进行指导,并取得总司令部的配合。在特殊情
况下,是否采用暗杀手段,要加以分析。一般说来,我们认为暗杀活动是消极的,
但用以消灭个别由于反人民的暴行和残酷镇压手段而罪恶昭彰的坏人,可作为例外。
我们古巴斗争的经验表明,有许多优秀同志的生命原是可以保存的,但是为了执行
意义不大的任务而有时牺牲于敌人报复的枪弹之下。他们付出的代价和他们执行任
务所得的结果是根本不能相比的。所以不应当采用不分青红皂白的暗杀恐怖手段。
我们赞成团结群众的办法,向群众灌输革命思想,使他们逐步成熟起来,以便在一
定时刻,在武装力量的支持下他们能够动员起来,以决定有利于革命的均势。
因此,必须依靠专业工人和农民的群众组织。它们在各自组织内的群众之间,
散播革命种子,让他们宣讲起义军的刊物,指出事物的真相,因为革命宣传工作的
特征之一就在于它的真实性。这样,逐步地争取群众,并在他们中间选择工作优秀
的人,吸收他们参加起义军,或使之担当很重大的任务。
这就是我们所勾划的在人民斗争时刻的游击区内外民政组织的一幅草图。有可
能使之达到最完美的地步。再重复一遍,我所说的是我们古巴的经验。新的经验可
能使这些观点改变和完善。我们所提供的是一幅草图,而不是一部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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