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属航空兵
我用“陆海军配属航空兵”一词,指的是陆军和海军在各自活动范围内用于协
助和配合其作战行动的一切航空兵器。如果这些配属的航空兵器构成陆、海军的组
成部分,它们就应当:(1) 分别列入陆、海军预算之内;(2) 由编制到使用,完全
置于陆,海军直接指挥之下。
并没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什么陆、海军配属航空兵要由单独的预算提供经费。
相反,这两个军种的配属航空兵应当与各该军种的总实力和编制成比例。如果这些
配属航空兵拥有另外的预算,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情况是,能够决定配属航空兵
恰当编制的唯一机构就是陆军或海军,因为它们掌握了必要的情况,能决定最适于
促进各自活动的空中武器。事实上,它既能决定一支炮兵部队的组成,如:火炮、
炮车,弹药等等的种类和数量,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不能决定指引炮火所需要的飞机
的数量和型别。
例如,如果认为将侦察或观察飞机置于一支大的地面部队的指挥下可行,那么
为了获得最好效果,这支部队显然应能完全控制这些飞机,由平时的编制到战时的
使用。部队在计划作战行动时就应计算在它管辖下航空兵的准确实力。这反过来又
使航空兵部队本身能够熟悉地面部队的战术。这种制度不仅符合这些航空部队组织
和使用的逻辑概念,而且可以防止由于配属航空兵近乎独立于陆军之外而容易发生
的双重控制的危险。
因此,作为陆军组成部分的航空兵,在供应、纪律、使用和训练方面必须置于
陆军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在这一条组织原则被武装部队采纳之前,一条至今妨碍航
空兵与陆军相互关系的先验概念必须排除,这就是,认为航空兵对陆军来说技术性
太强,只能由技术专家来处理;认为航空是个新事物,只有少数专家了解它的精髓。
只要我们把问题的实质讲清楚,排除上述概念是容易的。军事航空和其它航空
一样,确实技术性很强,需要依靠受过航空技术训练的专家。但航空既然作为一种
战争武器,就必须满足对武器的基本要求。例如,引导炮火,需要飞机和受过训练
的飞行员,两者都要用于控制炮火。二者的飞行都必须满足这种需要。如果做不到
这一点,炮火也就白费了。事实上,只有了解自己需要的炮兵才应当决定对飞机和
操纵飞机的人员训练的要求。炮兵只要对问题研究透彻,就能说:“我们需要这样
多的观察飞机,何种型式,装备何种仪表,能在何种有限的机场上降落,”等等。
炮兵一旦作出选择,也就承担起责任。决定哪个军种使用哪种飞机,不是航空技术
人员的职责。他们的责任是根据武装部队提出的要求生产出适合飞行的飞机,而不
是飞机的军事用途。后者是他们不能胜任的。如果陆军或海军要求一种现在还不存
在的新型飞机,自然要由技术人员研究这些要求,制造出所需要的飞机,同时向航
空科学家建议在生产这种飞机时应遵循的正确方向。这些要求自然应是合理的,可
行的。否则我们就会遇到这类荒谬要求,如要飞机能在空中停止不动。为了避免这
种荒谬,只需要懂得作为我们文化共同遗产的基本知识。可以肯定,使用航空的人
一旦感到他要承担选择的责任,航空知识很快也就会成为人类的共同财产。
总之,航空技术人员应当关心的是按照要求生产出能够飞行的飞机,军方则应
训练出飞行员去飞行和维护它。这样,军方和航空技术人员将各自履行自己的正当
职责,对自己的行动负全部责任,而避免干涉对方的活动。
我已说明,组织陆军配属航空兵的责任在于陆军。我不在这里讨论它的优点。
为了预防反对意见,我只想说,给陆军提供一个配属航空兵并不会使军事组织产生
重叠。这点我在后面将会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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