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五 第一颗炸弹 律师函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刘晓庆董事长: 我们接受王建中先生的委托,作为原《火烧阿房宫》总发行人、北京晓庆文化 艺术公司发行部负责人王建中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王建中先生之间因发 行电视连续剧《火烧阿房宫》产生的债务关系,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 贵 公司与郑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 1997年3月6日签订的《关于〈火烧阿房宫〉发行的补充协议》、1997年 8月22日签订的《〈火〉剧发行事宜补充规定》;贵公司与王建中先生任负责人 的发行部于1996 年11月8日签订的《关于对发行部超额发行的奖励提成协 议书》;及贵公司1999年5月4日的《关于〈火烧阿房宫〉广告征集中各种回 扣、提成具体操作规定》内容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王建中先生负责 的发行部自1997年4月22日至1997年9月28日共签订随片广告合同1 2份,协议广告费金额共4,022。5万元人民币。超额完成了贵公司与郑州市 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规定的3700万元的广告费指标。因此,王建中先生已 经履行了前述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三、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贵公司应将发行总收入4,022。5万元扣除公 司应得3,705万元发行基数后,兑现对经办人和中间人的提成奖励和回扣共3 17。5万元,交由王建中先生提取经办,应将3,705万元发行收入的20% 共计714万元作为发行费用,由王建中先生担任负责人的发行部包干使用;还应 提取发行收入中2,501万元到3,705万元段超额发行奖励63。45万元 由发行部自行掌握处理分配权。 四、现王建中先生及发行部工作人员完成约定的工作后,至1998年6月2 4日王建中先生与贵公司交接发行部工作之日止,贵公司支付发行部实际开支约7 0万元人民币,并实际交付王建中先生及王先生负责的发行部发行费77。5万元 人民币。拖欠前述款项总计970万元。本律师在此向贵公司指出:贵公司与王建 中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相关的合同及证据充分。据了解贵公司现已收到 全部广告费(发行收入),贵公司承担的债务亦已到期,希望贵公司严格按照前述 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次性支付拖欠王建中先生和王先生负责的发行部的 全部款项。 对上述律师意见,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七日内与我们联系给予书面答复。逾 期未收到贵公司答复的,我们将视为贵公司拒绝履行债务,对由此情况产生的纠纷, 我们保留提请有关司法机构解决的权利。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莫少平 律师 刘东滨 2001年3月19日 试探气球破后,王建中抛出了上述第一颗炸弹。他不相信刘晓庆不出来。王建 中的想法是,要见刘晓庆一面,哪怕在法庭上,见她一面,要看看她对自己的今天 是什么眼神;要听刘晓庆一句服软的话,只要刘晓庆服软,哪怕1000万元他 一分都可不要。 但刘晓庆就是不见他,就是不给他这一句话。王建中感到好没面子。 这一枚炸弹抛出去了,却是一颗哑弹。刘晓庆还是无动于衷,不但不出面与王 建中对话,反而对媒体说她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晓庆公司的人也说没收到什么函 件。 王建中被逼得无路可走。只有起诉。同时,最后一招,写书,把一切都揭示出 来,她刘晓庆逃得过起诉这一关,她逃得过我铺天盖地的书籍,逃得过新闻单位的 炒作和揭露吗? 于是,2001年3月23日,王建中出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前, 递上了《起诉状》。正式拉开了诉讼的战役。 -------- 黄金书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