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引言 城市居民历史的一个新阶段, 始于1200年左右。在其后200年内,种种力量脱 颖而出,它们至终将会促成18、19世纪的几次市民大革命,同时西欧的商业社会也 就逐渐获得了甚至今天仍界定它的种种特质。 在13世纪,十字军东征完全结束,拜占庭权力终被摧毁,西欧确立了地中海控 制权。西方商品生产对于东、西方贸易,已开始具有重要意义特质,所以能综合内 外,统摄万殊;性为心的另一大功能,性,而初次大量铸造西方金币——后来众所 公认的国际通货——乃是西方经济地位日趋重要的明证。1226至1270年在位的法国 国王圣路易,装备了最后一次十字军,他被土耳其人俘获,为交纳赎金而向意大利 银行家谈判,所获得的借款及其日后的偿还,用的都是法国通货。这样一大笔交易 若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大概就会使用拜占庭的贝占特、或者阿拉伯通货了。 与东方的奢侈品贸易仍然继续,但西方却越来越少购买制成品。除香料和纸张 以外,原料成了主要贸易商品,特别是精制布匹所需用的染料和化学品,以及木材 和兽脂。 在1200至1400年间,地方化城镇法规——它随同市民阶层被承认为封建秩序中 的独立成分,那原是先前多年最瞩目的法律和社会发展——开始受大规模远程贸易 需要的影响。作为市民权力中心的城市,促成了劳动密集、效率不高的农业生产单 位瓦解。远程贸易则既引导、也帮助了民族性和准民族性的各种法律和政治制度的 自觉地形成,这些制度不仅得益于贸易,而且为它的运作提供了合适架构。从各地 大学,从新近强大起来的民族君主国(英格兰和法兰西),从意大利城市(威尼斯 和热那亚),以及从日耳曼城市的汉撒同盟,涌现了大批法学文献,对当时普遍遵 行的商法和航海法作出了钩画和评注。各地民事政权(包括教会法庭的民事管辖权) 都按照商人要求,为实施这种法律而开设法庭。各国俗世政权为了保护贸易,极力 使这些法庭对某类案件具有唯一的审理权,并许可向王室、公爵或市属终审法庭上 诉,从而分割了封建司法裁判权。 法国和英国君主夺得立法权力,对贸易事务强制或者容许实施较简便、合理的 抗辩和作证办法。从圣路易在位的时期开始,尤其在他的继承者菲力普三世(1270 —1285年在位)和菲力普四世(1285—1314年在位)统治时期,群集君主周围的律 师发展出对封建当局十分不利的种种理论,要求政、教分离和中央集权。如果说, 1000至1200年是罗马商业法在欧洲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时期,那末,1200至1400 年便是罗马公法得到发展和修改,以适应支持俗世当局的时期。(俗世权力观念包 含了公共信贷和财政权力,它倾向于将经济实力强大的人物,带进大地域单位的政 府中来。)我们初次见到,对越来越大地域所行使的公共权威,是建立在武装暴力 之上的,然而它却是由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以可预知方式来行使的。市民在这 官员阶层中,成了领导角色,他们的权力开始得到承认,他们的出面受到容忍;为 了这一与王权的不安稳休战他们所付出的代价,是捐税、关税或向他们贸易保护者 的贷款。 这个时期的许多重要法学和神学论文表明,有多种不同力量对社会发挥作用。 在这封建制度已行将死亡之时——或更该说是被了结——它的形式却最为清晰可见。 为了评价市民阶层的重要性及其对于新式王室集权的关系,我们要对法国南部 一个二级贸易中心格拉斯市作一番考察。我们试图重建该市生活原貌,一如它的市 民和周围乡村日益依赖城市经济的农民所曾见到的那样。不过,在对1200至1400年 这一时期进行考察之前,我们还先要讨论一下市民阶层生活日益受其影响的法律理 论构架。 -------- 素心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