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成交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 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的客户都不只一家,故他们通过双边拍卖 的方式来成交,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竞争同时发生在买者之间与卖者之间。 证券交易所内的双边拍卖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口头竞价交易、板牌竞价交易、 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一、成交的基本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 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 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 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 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 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 (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 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二、竞价交易作业程序 (一)板牌竞争交易 1.作业程序 (1) 场内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买卖证券事项时, 应依序记载于 《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2) 场内出市代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应先看申报价格是否达到《竞 价告示板》公告价位。如果达到,场内出市代表将买卖指令填写在竞价告示板的价 格栏内,并在适当的栏内填上证券商的代号和买或卖的数量。如申报未达到板上价 位,场内出市代表应将未公告的买卖指令,按证券名称和价格归类汇总,即每种证 券按买入价由高到低、卖出价由低到高的依序排列,待价位达到时,再登录于《竞 价告示板》。 (3) 每笔买卖成交后,卖方出市代表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并签章,交买 方出市代表确认后,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成交时间及成交号 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证券交易所清算柜台,兰色一联则交 给其电话员。 (4)电话员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买卖记录簿》所记载的买卖数量, 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并将成交情况电话通知其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 及制作有关凭证。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 价格、数量,随时向场内出市代表提示买卖指令。 (5)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代码、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交易所核 对,全部对帐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竞价告示板填写原则 (1) 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买入价、次高买入价、最低卖 出价、次低卖出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2) 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 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 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高于前手。 (3) 开市时,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如果出 现混乱拥挤等情况,证券交易所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每 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以《竞价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录的价格或成交为基准, 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4)买方(卖方)申报价高于(低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 卖出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改写, 再将次高买入价(次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 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 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 出价) 两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 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 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5) 板上登录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或减少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 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6) 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 然后在黑板上方写出每笔的证券部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 《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成交的先后顺序 (1) 较高买进限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限价申报;较低卖出限价申报优先于 较高卖出限价申报。 (2)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3)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各证券商出市代表在执行客户委托时,应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4)取消市价委托。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5.两边客的买卖 两边客买卖是指买方及卖方经同一证券商达成交易。当同一证券商在接到同种 股票、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进行两边客交易。 (1)一项交易成交后,可立即采用该成交价进行两边客买卖。 (2)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一个价位时,成交价在“牛市”时,可以是买入价, “熊市”时可以是卖出价。 (3)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两个价位以上,或没有买卖价,或只有买价或卖价的 时候,出市代表必须在板上写出适当的买卖价,令价位符合(1)或(2)的条件, 然后缓步离开《竞价告示板》,给予其他出市代表机会交易,如无人与他交易,他 方可依据(1)或(2)的方法进行两边客买卖。 (4) 所有两边客成交时,场内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同时在《竞价告 示板》 下方标上证券商代号和标记“C”以及成交价格和数量,并应立即填制《成 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其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专柜打印时间及号码。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确定原则 (1)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2) 当日收市钟响前,由证券交易所场内职员在成交记录上划上一线,在线 上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 如当日无成交,证券交易所根据大市走势及叫价情况,按开盘价决定当日收市 价。 7.证券交易所业务执行人员应随时检查、 监督出市代表的电话记录簿及其他 情况,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于交易始终。 (二)口头唱报交易 1.作业程序 (1) 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受托(或自营)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 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2) 出市代表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即到证券交易所划定的股票买卖 喊价区域喊价买卖。 (3) 股票唱报买卖采用分柜连续竞价方式。证券交易所应划定证券商出市代 表参加股票买卖喊价的区域,在划定区域外的喊价,证券交易所业务人员有权制止。 (4)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即为成交。一经成交,卖方应立即 按规定填制《成交记录》,并交买方签认,同时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 定柜台打印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给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给交易所 清算柜台,兰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5) 电话员在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中记载的买 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然后通知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 有关凭证。 (6) 《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数量未能全部成交时,其余量可待下次继续成 交。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 随时向市场内出市代表人提示买卖指令。 (7)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出市人员就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 名称、数量、价格、对方的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证券交易所核对, 全部对帐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场内出市代表喊价规则 (1) 出市代表参加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示买进或卖出价格外,同时须 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卖出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 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 (2) 开市后首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两个升降单位内。买方后手喊价 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喊价不得高于前手。 (3)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首次喊价必须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 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一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 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4) 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必须举手或高声申报数次,使众人周知。买价或 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出现外,不得撤消。 (5) 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当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 决定。 (6) 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未达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卖出数量时,其成交 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出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买卖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2.两边客的买卖 当证券商接到同种证券、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仍应在场内公开喊出。 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两边客买卖,则须依上板竞价两边客买卖原则进行。 两边客成交时,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成交价格及成交数量,并应立即填写 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时间及号码。 3.决定成交先后顺序的原则 按上板竞价原则进行。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5.开市价和收市价的决定原则 (1) 开市时采用主席叫价制,即由主持口头唱报竞价专柜的工作人员指定某 支股票的买方或卖方先喊价,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2) 当日收市钟响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如无成交,按上板作业 原则定。 (三)电脑自动交易 1.作业程序 (1)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输入,限当日有效。 (2) 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 的时间,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 (3) 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融资、 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代 理或自营。但证券交易所可视需要而增减。前款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 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不得跳号。 (4) 买卖申报传输至交易所电脑主机,经接受后,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印表 机列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5)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一种。 (6)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进行。 (7) 申请撤消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消。申请变更买卖申报时,除减 少申报数量外,应先撤消原买卖申报,再重新申报。 2.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屏幕与专业揭示屏幕。 公开揭示屏幕至于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和各证券商营业厅。在市场集会时 间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最近一次成交 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价与最低叫卖价。 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显示,可随时揭示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两 个升降单位的所有申报。 3.证券商的买卖申报, 经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交易所主机自市场集会 时间时起自动撮合成交。 4.决定买卖申报的优先顺序原则。 (1)价格优先 (2)时间优先 (3)客户委托优先 5.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开盘或收盘采用集合竞 价方式两种。收盘时采用集合竞价自收盘前10分钟开始。 6.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 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时,应以连续竞价产生开盘价格。 7.连续竞价时, 在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连续两个升降单位内, 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优先成交。 (2) 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用较接近当 市最近的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成交价格。 8.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9.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 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综上所述,证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证券商给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 理人发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讨价还价,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