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罗拉美之倍科:大革新 序文 余对于余自身不欲有所言。惟关于今之所论究之事项,则余愿人人不以之为一 私见而以之为一重要之事业,且对于余之所尝试者不以之为创设一宗派或一私见, 而确信为创设人类之福利及威权。尤愿人人考虑自己之利益——且为普法之福利计 ——以参与此事业。人人宜各有所期望。且愿不以余之革新学问为渺茫无限超越人 间之事。盖今之革新,实终结无限之谬妄而为学问之正当限界者也。[1] [1]此为第二版所增加者。 与国务大臣男爵瑞特立芝书 勋爵钧鉴: 就吾人职分之所在,以促进学问之发展,实即尽力于明公所爱护之事业,此不 仅因明公地位崇高,众望所归,乃因明公与学问关系密切,爱护如恋人、明察如贤 明之法官耳。辱蒙奖饰,以仆为有助于学问之进展,特掬胸臆,以伸谢忱。 钧座前对于第一版关垂逾恒,今谨进呈此第二版以仰答厚意,并祈对于仆生平 著作,大力维护,毋任感荷。谨肃。[1] 康德再拜 [l]在第一版此段文字如下: 凡排遣俗虑耽于思辨之生活者,其得明察老练之法官之鉴识,所以奖掖其前进 者甚大,其利益至深且远,区非流俗之所能知者也。 仆今进呈本著,以仰答此一类法官之关垂厚意,且乞其庇护仆之一切其他著作…… 第一版序文 人类理性具有此种特殊运命,即在其所有知识之一门类中,为种种问题所困, 此等问题以其为理性自身之本质所加之于其自身者,故不能置之不顾,但又因其超 越理性所有之一切能力,故又不能解答之也。 理性如是所陷入之烦困,非由理性本身之过误。理性初以“唯能运用原理于经 验过程,同时经验充分证明理性使用此等原理之为正当者”一类原理开始。以此等 原理之助,理性穷溯(盖此亦由理性本质所规定者)事物更高更远之条件,惟立即自 悟以此种方法进行则问题永无尽期,理性之事业,势必无完成之日;乃迫不得已求 之于“超越一切可能之经验的使用且又似不能拒斥即常人亦易于接授”之原理。但 由此种进程,则人类理性实陷入黑暗及矛盾之境;斯时理性固推测此等黑暗及矛盾, 必起于某种隐藏之误谬,但不能发见之。盖因其所使用之原理,超越经验之限界, 已不受经验之检讨。此等论争无已之战场即名为玄学。 玄学固曾有尊为一切学问之女王一时代;且若以所愿望者为即事功,则以玄学 所负事业之特殊重要,固足当此荣称而无愧。但今则时代之好尚已变,以致贱视玄 学;老妇被弃诚有如海枯拔(Hecuba)之所自悼者:昔我为人中之最有权力者,因有 无数之子婿儿女而占支配者之地位,而今则为流离颠沛之身矣。 玄学之政权,初则在独断论者统治之下而为专制的。但因其立法仍留有古代蛮 野之痕迹,故其帝国渐由内乱而陷入完全无政府之状态;而游牧种族之怀疑泒,则 厌弃一切安定生活,时时破坏一切社会之组织。所幸此类人数不多,不能阻抑玄学 之时时重建——虽无齐一及一贯之计划。在最近时期因有一种关于人类悟性之说明 学问——声望卓著之洛克所著之悟性论——似将终结一切论争,且关于去学自身所 主张之地位,似亦受有最后之判决。 但其结果则适相反。盖虽推寻玄学之世系,谓其出自“通常经验”之卑贱门地, 以图动摇其所谓女王之僭称,但以事实言,此种世系表实为妄造,故玄学仍继续固 执其自身所主张之地位。因而玄学后退至古朽之独断论,复复忍受其所已振拔之鄙 视地位。今则信为一切方法俱已用尽无效,对于玄学之态度,皆成为倦怠而冷淡— —在一切学问中,玄学为混乱及黑暗之母,所幸在此种事例中,实为一切学问未来 革新及更生之源泉,至少亦为其序幕。盖玄学至少已终结其所妄用之勤劳,此种妄 用之勤劳,乃使玄学陷于黑暗、混乱及无效用者也。 但对于此种研究,貌为冷淡之人,实无聊之极,盖此等研究之对象,在人类本 性,绝不能等闲视之者也。此等貌为冷淡者,不问其如何以日常用语代学术语,期 掩饰其自身,但在彼等有所思维之限度内;则势必复归其向所宣称为极度鄙视之玄 学主张。顾此种冷淡,显现于种种学问发达之时,且实影响于此等学问——此等学 问之知识,如能得之,吾人至少应爱护之——实为务须注意及熟虑之一种现象。此 非由轻率所致,乃由时代之成熟的判断力所致,彰彰明甚,盖时代之判断力,已不 再为虚妄之知识所欺矣。且此为对于理性之一种要求,令其重行从事于理性所有之 一切事业中最艰巨之事业(即理性自知之明),及组织法庭不以独断的命令,而依据 理性自身所有之永恒不变法则,以保证理性之合法主张而消除一切无根据之僭妄主 张。此种法庭实惟纯粹理性之批判足当之。 我之所谓批判非指批判书籍及体系而言,乃指就理性离一切经验所努力寻求之 一切知识。以批判普泛所谓理性之能力而言。故此种批判乃决定普泛所谓玄学之可 能与否、乃规定其源流、范围及限界者——凡此种种皆使之与原理相合。 我已进入此种途径——此为今所留存尚未开辟之唯一途径——且自以为遵从此 种途径,我已发见一“防免一切误谬”之方法,此等误谬在理性离经验使用时,使 理性自相矛盾者。我并不借口人类理性能力之不足而避免理性所有之问题。反之, 我依据原理,将此等问题,—一列举详尽;且在发见理性自相矛盾所在之点(由于误 解而起)以后,我已圆满解决此等问题。所解答者固不能如独断的幻想的主张在知识 上之使吾人所期待者——此种期待仅能由魔术的计谋以迎合之,而我则非熟习魔术 者也。盖以此种方法解答问题,实不在吾人理性本质所有之意向以内,且因此等方 法,乃由误解而来,故哲学之任务,唯在消除其惑人之影响,因不顾及“足值欣赏 之幻梦”将因而消失也。在此种研究中,我以“周密”为主要目的,我敢断言玄学 之问题,已无一不解决、或至少已提供解决此问题之关键。纯粹理性实为一完成之 统一体,故若其原理不足以解决其自身所发生之问题之一时,吾人应即弃置此原理 不用,盖因斯时吾人已不信赖此原理足以处理其他任何之问题矣。 当我言此时,我能想象读者对此令人感及其骄慢浮夸之自负,现有不悦而杂以 轻侮之面容。但此等自负,较之所有在其通常之纲领上宣称证明心灵之单纯性及世 界起源之必然性者等等著作者之夸张温和多矣。盖此等著作者承当能扩大人类知识 于可能经验之限界以外,顾我则谦卑自承此实为我之能力所不及者。我之所论究者, 惟在理性本身及其纯粹思维;欲得其完备知识,固无须远求于外,盖理性及其纯粹 思维实在我自身中见及之也。至理性之一切单纯活动,如何能详备举示,且列为系 统,普通逻辑已提示其例证。今所论究之主题,则为除去经验所有之一切质料及助 力时,吾人由理性所能希冀成就者究达何种程度之问题。 吾人规定所论究之每一问题时,务极注意其周密,而于规定所须论究之一切问 题时,则务极注意其详备。盖此等问题并非任意采择者,乃知识自身之本质所加之 吾人为批判研究之主要论题者。 至关于吾人研究之方式,则正确及明晰二点,为二大基本要求,凡企图尝试此 种精微事业者,自当令其充备此等条件。 关于正确,我对自身所制定之格率则为:在此类研究中,绝不容许臆断。故一 切事物凡有类“假设”者,皆在禁止之列,一经发见,立即没收,固不容其廉价贩 售也。任何知识,凡称为先天的所有者,皆要求被视为绝对必然者。此更适用于 “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之任何规定”,盖因此种规定,实用为一切必然的(哲学的) 正确性之尺度,因而用为其最高之例证。在我所从事之事业中,是否有成,自当一 任读者之判断;著者之任务唯在举示其根据而不陈述判断者对此等根据所当有之结 果。但著者以不欲自身减弱其论据,自当注意足以引人疑虑(虽仅偶然的)之处。其 所以有时参以己见者,实欲用以消除“所有对于不甚重要之点所生无谓疑惑,以致 影响读者对于主要论点之态度”之一类影响耳。 我知“关于探讨吾人所名为悟性之能力,及规定其使用之规律、眼界”之论究, 实无逾于我在先验分析论之第二章名为纯粹概念之演绎中所论述者。此等论述亦实 为尽我最大之劳力者——如我所望。非无报偿之劳力。此种颇有甚深根据之论究有 两方面。一方面与纯粹悟性之对象有关,意在说明其先天的概念之客观的效力,而 使吾人能理解之。故此为我之目的根本所在。至其他一方面则为研讨纯粹悟性之本 身,即其可能性及其所依据之认知能力,因而在主观方面论究之。此后者之说明, 就我之主要目的言,虽极重要,但并不成为其基本部分。盖主要问题常为:悟性及 理性离一切经验所能知者为何,及所知之程度如何?而非:思维自身能力之如何可 能?后者乃追寻所得结果之原因,性质颇近似假设(我虽在他处将另有所说明,实际 本不如是);故在此种事例中我似只任意陈述意见,读者当亦可自由发表其不同之意 见。以此之故,我自必在读者批判之前,预有一言奉告,即我之主观的演绎,就令 不能产生如我所希望之充分确信,而我主要所从事之客观的演绎,则仍保有其完全 力量。关于此一点,在九十二页至九十三页(第一版)中所论究者,足以尽之矣。 至关于明晰,读者首先有权要求由概念而来之论证的(逻辑的)明晰,其次则要 求由直观而来之直观的(感性的)明晰,即由于例证及其他具体之释明。关于第一点 我已充分具备。盖此为我之目的根本所在;但亦为不能满足第二要求(此虽非十分重 要但亦为合理的)之旁因。在我著作之进展中,关于此一点,我每彷惶不知应如何进 行。例证及释明固常视为所必需者,在我初稿中,凡需及时,常采入之。但我立即 语及我事业之宏大及所论究事项之繁复;且又见及我即纯然以学究的干枯论法论究 之,而其结果在量上亦已充分过大,故再以例证及释明增大其数量,我殊觉其不宜。 且此等例证及释明,仅为通俗起见所必需;而本书则绝不适于常人之理解。凡真纯 研究学问之人无须乎此种例证释明之助,况例证释明虽常令人快适,实足以自弱其 所论之效果。僧院长德勒森(Terras-son)曾有言,书籍之分量,如不以页数为衡, 而以通晓此书所需之时间为衡,则有许多书籍可谓为若不如是简短即应较此更大为 简短。在另一方面,吾人如就“思辨的知识之全体(此虽广泛多歧,但具有自原理之 统一而来之有条不紊始终一贯)能使人理解”而论,亦正可谓许多书籍若未曾如是努 力使之明晰,则当较此更为明晰也。盖凡有助于明晰者,在其细密部分,虽有所补 益,但常足妨吾人体会其全体。读者因而不容急速到达概观其全体之点;盖释明 所用材料之鲜明色彩,每掩蔽体系之脉络及组织,顾此种体系吾人如能就其统 一及巩固判断之,则为吾人所首应注意之主要事项也。 我敢断言,当著者按今所立之计划,努力以成就一伟大而重要之事业至极完备 之程度,而期垂之久远,读者自必大为感奋,悠然生愿随协作之感。玄学就吾人所 采纳之见解而言,实为一切学问中之唯一学问,敢期许以微小而集中之努力,且在 短时期中到达极完备之程度,其所遗留于后人之事业仅为各就其所择之教学方法采 用之,不能有所增益其内容。盖玄学不过吾人由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财产系统的排列 之目录耳。在此领域中无一能自吾人遗漏。凡纯由理性本身所产生者,绝不能掩藏, 在共通原理已发见以后,立即由理性本身呈显于吾人之前。此种知识之完全统一及 其完全来自于纯粹概念而绝不为任何经验或特殊直观(此种直观可引达其能扩大及增 进知识者之确定经验)所影响之事实,乃使此种绝对完备不仅能实行,且亦成为必然 的。汝其详审汝家,则知汝之财产之如何简单矣。——普西乌斯(Persius)。 此种纯粹(思辨的)理性之体系,我期望在我自然之玄学一书中成就之。此书较 今所著批判一书,页数不及其半,但其内容之丰富,则远过于批判一书,盖批判一 书以发见“批判所以可能之源流及条件”为首先要务,殆所以清除平整迄今尚在荒 芜之土地者也。在本著中我乞求读者以法官之忍耐公正临之,在其他一著作(自然之 玄学),则乞求以协作者之仁爱援助临之。盖在批判一书中所呈现之体系,其所有之 一切原理即极完备,但体系本身之完备,则尚须引伸而来之概念无一欠缺。顾此等 引申而来之概念,绝不能由先天的计算列举之,而必须逐渐发见之者。惟在此批判 一书中,概念之全部综合已申说详尽,所留存之工作惟在分析概念至同一程度之完 备而已,此一种事业与其谓之劳役,毋宁谓之误乐。 关于印刷事项我尚有数言附述。因印刷开始已愆期,故我所校刊者不及半数, 我今见有若干误排之处,所误排者除三百七十九页自下上数四行,“特殊的”(Spe cifisch)误为“怀疑的”(Skeptisch)以外,尚不致令读者误解其意义。纯粹理性之 二律背驰,自四百二十五页至四百六十一页,排列成一表式,凡属于正面主张者列 左,属于反面主张者列右。我之所以如是排列者,盖欲命题与相反之命题易于互相 比较耳。 第二版序文 论究属于理性领域内知识之方法,是否由学问之安固途径进行,此由其结果而 极易断定之者也。盖若在艰苦准备以后时行更易,此乃在将达目的之时突行中止; 或时时迫不得已却步旋踵,别择新途;又或各各参与此同一事业之人,于进行程序 之共通计划未能一致,吾人于此可断言其离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尚远,实仅冥行盲 索而已。在此等情状中,吾人如能发见所能安全进行之途径,则吾人对于理性实已 有所贡献——虽以此故,而令包含在原有之目的中者无数事项(此类目的乃未经详审 即行采纳之者)皆应视为无益而废弃之。 逻辑自古代以来即已在安固之途径中进行,此由以下之事实即可证明之者,盖 自亚里斯多德以来,逻辑从未须后退一步,且吾人之所视为改进者,亦仅删除若干 无聊之烦琐技巧,或对于所已承认之教诲,更明晰阐明之而已,此等事项与其谓之 有关学问之正确性,毋宁谓之有关学问之美观耳。其亦可令人注意者,则降至今日 逻辑已不能再前进一步,在一切外表上,已成为完善之学问。近代如或有人思欲加 入关于种种知识能力(想象力、理智等等)之心理学数章以及关于知识起源,或关于 由不同种类之对象而有不同种类之正确性(观念论、怀疑论等等)之玄学数章,或关 于偏见(其原因及救济方策)之人类学数章,以图扩大逻辑之范围,此仅由于其不知 逻辑学问之特有性质故耳。吾人若容许各种学问之疆域可互相混淆,此非扩大学问, 实为摧毁学问。逻辑之范围久已严密规定;其唯一之职分,在对于一切思维——不 问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其起源如何,其对象为何,以及在吾人心中所可遇及之阻 障(不问其为偶然的或自然的)——之方式的规律,详密说明之及严格证明之而已。 逻辑之所以有如是成就者,其便益全在其制限,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 —实亦其责务使然——知识之一切对象及对象所有之差别,所留存于悟性者,仅为 论究其自身及其方式。但在理性,其进入学问之安全途径,自当艰难异常,盖因理 性之所论究者,不仅其自身,且又及于其对象。故逻辑为一准备之学问,殆仅构成 各种学问之门径;当吾人论究特殊知识时,在批判的评衡此种知识之际,虽必以逻 辑为前提,但为欲实际获得此种知识,则吾人应求之于各种专门学问、即种种客观 的学问是也。 今若理性为此等学问中之一因子,则此等学问中之某某部分必为先天的所知者, 且此种知识能以两种方法中之一与对象相关,即或纯为规定此对象及其概念(此种对 象及概念必为他处所提供者)或又使之成为现实者。前者为理性之理论知识,后者则 为其实践知识。在二者中凡理性所完全先天的规定其对象之部分,即纯粹部分(不问 包含此部分多寡),在与由他种源流而来之知识相混时,必须首先分别论究之。盖若 吾人浪费其所收入,而不能在收支不相应时,辨别其收入之某部分确能正当支出, 某部分必须节减,则为不善经营生计者也。 数学及物理学(此为理性在其中产生理论的知识之两种学问)皆先天的规定其对 象者,前者之规定其对象完全纯粹的,后者则至少其中有一部分应视为由理性以外 之其他知识源流而来者也。 数学在人类理性史所及范围之极早时代,已在希腊之伟大民族中进入学问之坚 实途径。但不可因此而即推断数学之能发见——或宁谓之构筑——荡荡大道,一如 逻辑(在逻辑中理性仅论究其自身)之易。就我所信,数学曾长期停留于盲索之阶段 中(在埃及人中尤为显著),其转变实由于其中一人之幸运创见所成就之革命,彼所 设计之实验,标示此学所必须进入之一种途径,遵由此种途径始得其所有一切时代 及其无限扩张之确实进步。此种智力革 命(其重要远过于发见回航好望角之通道)及其幸运创造者之历史,并未留传于 世。但第喔干尼斯·拉尔的乌斯(Diogenes Laer-tius)所留传关于此类事项之记述,曾举一发现几何学论证中不甚重要事 项(由常人判断实为无须此种证明者)之人名,至少足以指示此种新途径第一瞬间所 成就之革命记忆,由数学家观之,实异常重要,以其足以使湮没之事复彰也。新光 明实在论证二等边三角形性质之第一人(不问其人为泰莱斯(Thales)或其他某人)心 中显露。彼所创建之真实方法,并不在检验彼在图形中或在图形之概念中所见及之 事物,以及由此以理解图形之性质;而在发见所必然包含于“彼自身先天的所构成 之概念”中之事物,由彼所呈现此先天的事物于彼自身之构成方法,以表现之于图 形。彼若以先天的正确性知任何事物,则除必然由彼自身依据彼之概念所加入于图 形者之外,绝不附加任何事物。 自然科学进入学问之大道,为时甚晚。自培根(Bacon)之天才建议以来——一方 面创始此种发见,一方面则鼓励已在研究途中之人——实仅一世纪有半耳。在此种 自然科学之事例中所有发见,亦可谓为智力革命之突变结果。惟我今所指之自然科 学,仅限于建立于经验的原理者而言。 当伽利略(Galileo)使具有预先由彼规定一定重量之球在斜面下转时;当笃立散 利(Torricelli)使空气载有预先由彼计算“与水之一定容量之重量”相等之重量时; 或在更近时期,当斯他尔(Stahl)以撤去金属中之某某成分及再加入之方法,使金属 变为氧化物,氧化物再变金属时;一线光明突在一切研究自然者之心中显露。彼等 乃知理性之所能洞察者,仅限于理性按其自身之计划所产生之事物,又知理性不容 其自身机械的为自然所支配,必以依据固定 法则之判断原理指示其进行途径,而强抑自然以答复理性自身所规定之问题。 凡偶然之观察不遵从所预行设定之计划者,绝不能产生必然的法则,而理性则唯以 发见此必然的法则为任务者也。理性左执原理(唯依据原理相和谐之现象始能容许为 等于法则)、右执实验(依据此等原理所设计者),为欲受教于自然,故必接近自然。 但理性之受教于自然,非如学生之受教于教师,一切唯垂听教师之所欲言者,乃如 受任之法官,强迫证人答复彼自身所构成之问题。即如物理学,其泽被久远之思想 革命,完全由于以下之幸运见解,即当理性必须在自然中探求而非虚构事实时,凡 由理性自身之源流所不能知而应仅自自然学习之者,则在其探求中,理性必须以其 自身所置之于自然者为其指导。如是,自然研究在救世纪之冥行盲索以后,始进入 学问之坚实途径。 玄学为完全孤立之思辨的理性学问,高翔于经验教导之外,且在玄学中,理性 实为其自身之学徒。玄学唯依据概念——非如数学依据概念之适用于直观者。顾玄 学虽较一切学问为古,且即一切学问为破坏一切之野蛮主义所摧毁而玄学依然能存 留,但玄学固尚无幸运以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者也。盖在玄学中,即令理性所寻求 之法则,一如其所宣称为具有先天的所洞察者,为吾人最通常之经验所证实之法则, 理性亦常遇绝境。以不能引吾人趋向所欲往之途程,在玄学中吾人屡屡却步旋踵。 又以玄学之学徒在彼等之论辩中远不能展示有一致之点,故玄学宁视为特适于欲练 习武术者之战场,在此战场中无一参与者曾能获得盈寸之地,且绝无术以确保其永 久之所有。由此观之,以往玄学之进程,仅在盲索之中,绝不容疑,其尤为恶劣者, 则仅在概念中盲索耳。 在此方面,到达学问之正确途径,至今尚未发见,其理由果安在?其发见殆为 不可能乎?如为不可能,则何以自然又以探求此种途径毫无已时之努力赋与吾人之 理性,一若此为理性最关重要事项之一者。且若在吾人所深愿对之得有知识之最重 要领域之一中,理性不仅使吾人一无成就,且以欺人之期许引诱吾人进行,及至终 途,乃大反吾人之所期,则吾人尚有理由信赖吾人之理性耶!又或仅为过去择术未 精,致未能发见真实之途径,则以更新之努力,吾人或较前人幸运,但有否任何征 候以证实此期望之正当? 数学及自然科学由一突发革命以成今日繁荣之例证,由我观之,实足指示吾人 应考求在其改变之观点中,此等学问受益如是之大者,其主要方面为何。此等学问 之成功,自必使吾人倾向于(至少以实验之方法)模拟其进行程序——以其同为理性 知识,就此等学问能类推及于玄学之限度内。吾人之一切知识必须与对象一致,此 为以往之所假定者。但借概念,先天的关于对象有所建立以图扩大吾人关于对象之 知识之一切企图,在此种假定上,终于颠覆。故吾人必须尝试,假定为对象必须与 吾人之知识一致,是否在玄学上较有所成就。此种假定实与所愿欲者充分相合,即 先天的具有关于对象之知识(在对象末授与吾人以前,关于对象有所规定)应属可能 之事是也。于是吾人之进行正与哥白尼(Copernicus)之按其基本假设而进行相同。 以“一切天体围绕观察者旋转”之假定,不能说明天体之运动,哥白尼乃更假定观 察者旋转,星球静止不动,以试验其是否较易成功。关于对象之直观,此同一之试 验,固亦能在玄学中行之。盖若直观必须与对象之性质相合,则我实不解吾人关于 对象何以能先天的有所知;但若对象(所视为感官之对象者)必须与吾人直观能力之 性质相合,则我自易思及此种可能性。诚以直观成为所知,我即不能止于此等直观, 而必须使成为表象之直观与为其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且由直观以规定此对象,故 或我必须假定为我借以得此规定之概念与对象相合,或假定为对象或经验(此为同一 之事物盖对象唯在经验中始为所与之对象而能为吾人所知)与概念相合。在前一假定, 我仍陷于“关于对象我如何能先天的有所知”之烦困中。在后一假定,其观点较有 期望。盖经验自身即为包括悟性之一类知识;而悟性则具有此种规律,即我必须预 行假定,在对象授与我之前,此种规律即存在我之内部,盖即先天的存在者。此等 规律在先天的概念中表现经验之一切对象,必然与此等先天的概念相合,且必须与 之一致。至关于“仅由理性所思维,且实为必然的,但绝不能在经验中授与”(至少 在经验中非理性所思维此等对象之形相)之对象,则在思维此等对象之企图中(盖此 等对象必须承认为所思维者),关于吾人所采用之新思维方法(即吾人关于事物所能 先天的知之者,仅限于吾人自身之所置之于事物者)实提供有一卓越之检验标准。 此种实验有所成就亦即吾人之所能愿欲者,且对于玄学期许其在第一部分中— —此为论究其相应之对象(与之适相符合)能在经验中授与之先天的概念之部分—— 有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之望。盖新观点足使吾人说明何以能有先天的知识;且关于 “成为自然(所视为经验之对象之总和者)之先天的基础”之法则,复与之以满足之 证明——此二者遵由以往之方法,皆不能有所成就者也。但关于吾人所有先天的认 知能力之此种演绎,在玄学之第一部分中,实具有惊人之效果,但似与第二部分中 所论究玄学之全部目的,大为背驰。盖超越一切经验眼界,虽正为玄学所唯一企求 之事,但吾人之所断言者,则为吾人绝不能超越可能的经验之限界。但此种情状适 足以产生此种实验,即吾人间接能证明第一部分中所评判吾人所有先天的理性知识 之真实,盖即此种先天的知识仅与现象相关,至事物自身则一任其自身为实在之物, 但视为吾人所不能认知者耳。诚以势必迫使吾人超越经验及一切现象之限界者,乃 此不受条件制限者,此为理性以必然性及正当权利对于物自身所要求者,盖欲以之 完成条件之系列者也。故若假定为吾人之经验的知识与所视为物自身之对象相合, 则思维此不受条件制限者自不能无矛盾,但若假定为“吾人所有事物之表象”(如事 物之所授与吾人者)并不与“所视为物自身之事物”相合,乃“所视为现象之对象” 与吾人之表象形相相合,则此种矛盾即消失矣;故若吾人发见此不受条件制限者, 在吾人认知事物之限度内,即在事物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不能在事物中见及之,而 仅在吾人所不知之一类事物限度内,即在此等事物为物自身之限度内寻求之,吾人 始能正当断言吾人最初以实验之目的所假定者,今则确已证实之矣。但在超感官之 领域中,一切进行皆不容思辨的理性有之之时,亦尚有吾人所能论究之问题,即在 理性之实践知识中,是否能发见资料足以规定理性所有“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超验的 概念”,因而能使吾人依据玄学之愿望,借先天所可能之知识,以超越一切可能的 经验之限界(虽仅自实践的观点而言)。思辨的理性至少留有此类扩大之余地;同时 思辨的理性若不能实行扩大,必须任此种余地空闲,但吾人固有自由借理性之实践 的资料以占领此余地(设属可能),且实为吾人使命之所在世。 依据几何学者物理学者所立之例证,使玄学完全革命化,以改变玄学中以往所 通行之进行程序,此种企图实为此批判纯粹思辨的理性之主要目的。本批判乃一方 法论,非即学问自身之体系。但在同时亦已规划学问之全部计划(关于其限界及其全 部之内部构造)。盖吾人之思辨理性具有此种特质,即按理性所由以选择其思维对象 之种种不同方法,以衡量其能力,又能—一列举理性所由以提出其问题之种种方法, 因而能(或势所必然)推寻一玄学体系之完备纲要。关于第一点,除思维的主观由其 自身而来者以外,先天的知识中绝无能归之对象者;至关于第二点,纯粹理性在其 知识之原理有关之限度内,为一完全独立自存之统一体,其中与有机体相同,一切 部分皆为一切其他部分而存在,全体为各部分而存在,故除在其与纯粹理性之全体 运用相关之全部关系中,详密审察之以外,无一原理能就任何一种关系安全采用之 者也。因之玄学又具有论究对象之其他学问所无之独特优点(逻辑仅论究普泛所谓思 维之方式),即若玄学由此批判以进入学问之安固途径,则自能纲罗此全部领域之详 尽知识是也。玄学应仅论究原理及此等原理自身所规定之使用眼界,故能完成其事 业,且以之为完全无缺不能有所增益之资产而传之后世。盖玄学乃根本之学,自负 有臻此完全境域之义务。吾人对于玄学自必能作是言:尚有应为之事留存时,不能 以之为有所成就者也。 但将有人问,吾人所欲留传于后人者果为何种宝藏?其称为批判所纯化,及最 后告成所建立之玄学,其价值如何?凡粗知本著之大略者,自将见其效果仅为消极 的,唯在警戒吾人决不可以思辨理性越出经验之限界耳。此实为批判之主要效用。 但当吾人承认思辨理性所以之越出其固有眼界之原理,其结果并不扩大理性之运用 而适足缩小其运用时(如吾人在严密审察之下所见及者),则此种教导立得其积极的 价值。盖此等原理,本不属理性而属于感性,在其用之于超越经验时,势必迫使感 性之范围与实在者等量齐观,于是在理性之纯粹(实践的)运用中,乃取理性而代之 矣。故在吾人之批判制限思辨理性之限度内,固为消极的;但因其由此除去实践理 性运用之障碍,乃至其势欲毁灭实践理性之运用者,则实具有积极的及极重要之效 用。至少其结果如是,吾人因而立即确信有纯粹理性之绝对的必然的实践运用(道德 的),理性在此运用中,自必超越感性之限界。实践理性,在如是进展中,虽无须思 辨理性之助力,但亦必严防其有相反之处,使理性不致陷于自相矛盾。凡不以批判 为有积极之贡献者,实等于谓警察无积极之益处,以其主要职务仅在防免足使公民 互相恐惧之暴乱,而使各人得安居乐业耳。空间时间仅为感性直观之方式,故为 “所视为现象一类事物”之唯一存在条件;且除有直观能授与吾人,以与悟性概念 相应以外,吾人并无任何悟性概念,因而亦无事物知识之要素;故吾人不能有关于 “视为物自身之任何对象”之知识,所有知识仅限于其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即现象是 也——凡此种种皆在批判之分析部分中证明之。故其结论,自当为“理性之一切可 能的思辨知识,唯限于经验之对象”。但吾人进一步之论议,自亦当切记在心,即 吾人虽不能认知“所视为物自身之对象”,但吾人自必亦能思维此等“视为物自身 之对象”,否则吾人将陷于背理之论断,谓无显现之者而可有现象矣。今任吾人假 定并不设立“所视为经验对象之事物”与“视为物自身之事物”间之区别(吾人之批 判已说明此区别为必然的)。则在此种情形中,一切普泛所谓事物,在其成为“因果 相乘之原因”之限度内,皆将为因果原理所规定,因而为自然之机械性所规定矣。 故我对于同一事物,例如人之心灵,谓其意志固自由,但又服属自然之必然性,即 不自由云云,则不能无明显之矛盾。此盖我以同一意义——即视为普泛所谓事物, 易言之视为物自身——解说两命题中之心灵;故除先经批判以外,实不能有所说明 者也。但若吾人之批判所教导者为不谬,即对象应以“视为现象及视为物自身”之 二重意义解释之;又若悟性概念之演绎有效,因而因果原理仅适用于前一意义之事 物,即限于其为经验之对象(此等同一之对象,如以另一意义解释之,则不从属因果 之原理)则假定为同一之意志,在现象中(即在可见之行为中),必然服属自然之法则, 因而极不自由,但同时又以其属于物自身,此为不服属自然法则者,故又自由云云, 实无矛盾。自后一观点所言之我之心灵,实不能由思辨理性知之(更不能由经验的观 察知之),故所视为此一种存在所有性质之自由(我以感性界中种种结果为由彼所发 生者),亦不能以任何此种方法知之。盖我若能以此种方法知之,则我应知此种存在 一若其存在已受规定而又不在时间中规定矣。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我不能由任何 直观以支持我之概念。但我虽不能认知自由,尚能思维自由;易言之,若顾及两种 表象形相——感性及智性——间吾人之批判的区别,及纳粹悟性概念与由此等概念 引申而来之原理等所有之制限,则自由之表象至少非自相矛盾者也。 吾人若承认道德必然以“所视为吾人意志所有性质”之自由(最严格之意义)为 前提;盖即谓吾人如承认道德产生“所视为理性之先天的所与”之实践原理(此为吾 人理性所固有之根本原理),且除假定有自由以外,此事将成为绝对不可能;又若同 时吾人承认思辨理性已证明此种自由不容人思维之者,则前一假定(此为道德而假定 之者)将退让别一主张(译者按:即自然之机械性),与此主张相反者含有明显之矛盾。 盖因仅在假定有自由之前提下,否定道德始含有矛盾,今若以自由为不能思维之事, 则自由及道德皆将退让自然之机械性矣。 道德并不要求必须以容认自由为前提,仅须吾人具有自由云云不致自相矛盾, 及至少须容人思维之,且因自由为吾人所思维者,自不妨阻其为自由行动(此自别一 关系言之则为自由行动)而又与自然之机械性相合。于是道德学说及自然学说各能改 进其位置矣。但此仅限于批判已先行证明吾人对于物自身绝不能知,且一切能为吾 人理论上所知者又仅限于现象而始可能者也。 此种对于纯粹理性之批判的原理所生积极利益之论究,自亦能在神及“吾人心 灵之单纯性”之概念中发展之;但为简便计,一切皆从略。但就吾人之所已言者证 之,神、自由及灵魂中平之假定(此为我之理性所有必然的实践运用而假定者)若不 同时剥夺“思辨理性自以为能到达超经验的洞察”之僭妄主张,则此种假定亦属不 可能者。盖理性为欲到达此超经验的洞察,则必须使用实际仅能推用于经验对象之 原理,若复应用之于所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时,则此等原理实际又常转变此等对象 为现象,于是使纯粹理性之一切实践的开展成为不可能。故我发见其为信仰留余地, 则必须否定知识。玄学之独断论(即不经先行批判纯粹理性,在玄学中即能坦然进行 之成见)乃一切无信仰(此常为异常独断的而与道德相背反者)之根源。 以依据纯粹理性批判所构成之系统的玄学,传之后世,虽非难事,但不可轻视 此种遗产之价值。盖不仅理性将因而能遵由学问之安固途径,不似以往无审察、批 判之冥行盲索;且性耽研究之青年,亦将因而费其时间于较之独断论更有实益之处, 彼等受独断论之影响,往往及早时期即大为其所鼓动,沉溺于轻率思辨彼等所绝不 能理解且亦无一人能洞知之事物——此乃鼓励彼等创制新观念新意见而置实学之研 究于不顾者也。且其中尚有一不可衡量之利益,即今后一切对于道德及宗教之反对 论,将永远沉寂,此盖以苏格拉底之方法使之然者,即以最明晰之证据,证明反对 者亦无所知耳。是以在世界中常存有某种玄学,今后亦常能继续存在,玄学存在, 则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自亦同在,盖此为纯粹理性所自然发生者也。故杜绝玄学所 有误谬之源流以期一举铲除玄学中之有害影响,实为哲学之第一及最重要之任务。 在学问之领域中,虽有此重大较变,思辨理性虽必忍受其幻想的所有之损失, 但人类之普泛关心事项,则一如以往永处人所尊重之特有地位,世界在以往自纯粹 理性之教导所得之利益,亦绝不消失。其受损失者仅为学派之独占权,与人类之关 心事项无关。我今将质之最冥顽之独断论者,自实体之单纯性所推得吾人死后继续 存在之证明,又如由主观的实践必然性与客观的实践必然性之间所有烦琐而无效用 之区别所到达其与普遍的机械性相对立之意志自由之证明,又如由实在的存在体之 概念(变化体之偶然性及第一主动者之必然性之概念)所演绎之神之存在之证明等等, 是否能离学派而教导公众之心或稍能影响于公众之信仰?此皆绝不能有之者,且以 通常人类理解力不适于此种烦琐之思辨,故绝不应如是期待之。此种流布广泛之信 仰,在其依据合理的根据之限度内,实全由他种考虑而起者。来生之期望,起于吾 人所有绝不能为现世所满足(以现世不足尽人类完成其全使命之智能)之特性;自由 之意识,则完全根据于“义务明显展示于吾人之前,与一切由利害好恶所生之要求 相对立”而起,聪明伟大之创世主之信仰,则纯由自然中随处展示之光荣秩序、美 及神意所产生者也。当其已使学派承认彼等在普遍的人类有关之事项中,不能自以 为较大多数人所到达者(此为吾人所极度重视者)有更高更圆满之洞察,以及彼等(作 为哲学之学派)应限于研究此种普遍所能理解之事,且在道德的见地上阐发其证明之 充分根据时,则不仅以上之所有(译者按:即灵魂不灭、意志自由、神之存在等)不 因思想革命而有所动摇,且因改革而更获得较大之权威者也。其受转变之影响者, 仅学派之僭妄要求,盖学派皆切望被视为此种真理之唯一创作者及所有者(一如彼等 在许多其他知识之部门中所能要求者),由彼等自身掌握此种真理之关键,而仅传布 真理之用途于公众——其不知与我等耳,乃切望被视为唯彼一人知之者。顾同时对 于思辨的哲学者之较平妥要求,亦承认其要求切当。即思辨的哲学者关于有益于公 众而非公众所知之学问,即理性之批判,依然具有唯一之权威。盖批判绝不能使之 通俗化,且亦无使其通俗化之必要。诚以拥护有益真理所精炼之论据,既非诉之于 常人,故在公众一方亦无精妙之驳难能反对之也。然在到达思辨高度之人,则主张 与反驳二者皆为绝不能免者;且由彻底研究思辨理性之权利所在,以期永能防免为 人所轻侮,实为学派之义务,盖此种轻侮,由于玄学者因其教说趋入歧途所必须陷 入之论战(后则僧侣亦陷入此论战中)迟早必在公众间发生者也。惟有批判能铲除唯 物论、定命论、无神论、无信仰、狂信、迷信(此皆能普遍有害于公众者)及观念论、 怀疑论(此则主要有害于学派而尚难传达于公众者)等等。政府如以干与学者之事业 为适当,则鼓励批判自由(盖唯由批判,理性之劳作,始能建立于坚实基础之上)实 较之维护学派之可鄙专横,更合于对学问对人类之贤明爱护,盖此等学派对于公众 所绝不关心,且其损失亦绝非公众所能感知之蛛网(体系)毁灭,大声疾呼谓为公众 之危害者也。 此批判并不反对理性在其所视为学问之纯粹知识中之独断的进程,盖因此种进 程必须常为独断的,即自正确之先天的原理以产生严格之证明是也。其所反对者, 仅为独断论,即反对其自以为依据原理纯自(哲学的)概念即能促进纯粹知识,一如 理性所久已习行之者;且以为最初无须研讨理性究以何种方法,由何种权利而获有 此等概念,即能从事于此等等之专横独断。故独断论乃末经预行批判其自身所有能 力之纯粹理性之独断的进程。但在反对独断论时,吾人决不因而宽纵假借通俗名义 之浅薄浮辞,及颠覆一切玄学之怀疑论。反之,此种批判实为一根据完密之玄学所 必须之准备,此种玄学,以其为学问,故必须依据体系之严格要求,独断的发展, 不以满足平凡的公众之方法行之,唯在满足学派之要求。盖此为玄学所务须遵行之 要求而不可忽视者,即玄学应完全先天的成就其事业,而使思辨理性完全满足是也。 故在实行批判所制定之计划中,即在未来之玄学体系中,吾人应遵由一切独断的哲 学家中之最伟大者完尔夫(Wolff)之严密方法。彼为首先以例证(由彼之例证警觉在 德国至今尚在之彻底精神)指示:学问之坚实进展,如何仅由原理之秩然建立,概念 之明晰规定,以及依据严密之证明而主张,且避免推理中有轻率突飞之步骤等等而 到达之者也。彼如曾思及预行批判“机官”即批判纯粹理性自身以准备其基础,则 彼实为最适于使玄学进达学问之尊严地位之人。彼之不能为此,其咎并不多在彼自 身,而在当日所通行之独断的思维方法,关于此一点,完尔夫当时及其以前时代之 哲学家皆无相互责难之权利。至反对完尔夫之治学方法而又反对纯粹理性之批判者, 其目的所在,仅欲脱离一切学问之束缚而变业务为游戏,正确性为意见,哲学为偏 护私见耳。 至关于此第二版,我曾利用机缘,尽力之所能,以除去足以引人误解书中所有 费解及晦昧之处(此或为我之过误),盖即思想敏锐者,当其批判吾书时,亦尝陷入 此种误解也。顾命题自身及命题之证明,乃至结构计划之方式及其详密之点,我皆 未见其中有应改变之处。此乃一方由于我在公之于公众以前,已经长期审察,一方 则由于吾人所论究之主题之性质。盖纯粹思辨理性具有“一切事物在其中成为一官 品之一种结构”,全体为一切部分而存在,一切部分为一切其他部分而存在,故即 至微小之缺点,不问其为过误(误谬)或缺陷,亦必在行使之际显露也。我所期望者, 此体系将通彻未来保持此亘久不变之点。盖使我具此确信者实非自欺,乃经验所得 之证明,即或自最小之要素以进达纯粹理性之全体,或自全体(盖此亦由实践领域中 之终极目的所呈现于理性者)以达各部分,其结果皆相等是也。故凡企图变更之者, 即令变更其最小之部分,亦立即发生矛盾,其矛盾不仅在体系中,且在普泛所谓人 类理性中发生。至关于阐释方法,则未尽之处尚多;在本版中我所修正者意在除去 (一)关于感性论,尤其关于时间概念之误解;(二)关于悟性概念演绎所有晦昧之处; (三)在纯粹悟性原理之证明中,外观上缺乏充分证据;最后驳难合理的心理学之推 理错误一章内所有之错误说明。自此点以外,即自先验辩证论第一章以下,我皆未 有所变更。盖时间过促,不容再有所更改;且关于其余各部分,我皆未见精辟公平 之批判有任何误解之处也。我虽未便列举此等批判者之名,奉之以其所应得之赞辞, 而我之注意被等之评论则在以上所举之新修正之各部分中,自易见及之。此等修正 虽含有小损失,但除使卷页繁重以外,实为不可避免者,盖我曾删节若干部分,此 于全体之完善固不关重要,但在许多读者或以其别有所神益而深惜其失去也。然惟 删节我始能如我所期望留有修正为更易理解之释明之余地,此等新修正者对于命题 之基本事项或命题之证明,虽绝对无所变更,但与以前之论究方法则随处有十分相 异之点,盖此等处非仅以新者杂入旧者中所能了事者也。此种损失(损失微小且参考 第一版即能补救之者)我期望将以新版之大为明晰补偿之。在种种刊物中——评论及 论文——我见及彻底精神在德国并未消灭,仅为一时流行之虚伪自由思想所掩蔽; 以及批判途径之艰难曾不沮丧笃学明智之士之通读我书,不胜欣慰之至——此一种 著作乃引达学术的(且唯其为学术的始能持久存在,故为最需要者)纯粹理性之学问。 在释明中,随处缺陷之处颇多,完成之业,我将期之富有洞察力而又具有说明畅达 之天才之人士(我实自觉未具有此种天才);盖关于此一点,其危险不在为人所论驳 而在不能为人理解。自今以往,我虽不能容许自身加入论战,但我将严密注意一切 提示,不问其来自论友或论敌,以为将来依据此准备的学问以缔造其体系之用。在 此等等劳作之进展中,我年事已甚高(本月已达六十四岁),故我若欲成就“我所提 议提供一自然玄学及道德玄学之计划”(此种自然玄学及道德玄学足以证实我在思辨 理性及实践理性两领域中所批判之真理者),则我必节省我之时间。故清除本著中晦 昧之处(此为新事业之所不可避免者)及为本著全体辩护,我必期之以我之教说为彼 自身所有之人士。哲学著作不能如数学论文防卫谨严,故触处可受人驳击,但其体 系之结构,自统一之全体观之,则固无丝毫危及之虞也。具有通达无碍之精神通晓 新体系者甚鲜;且因一切革新,通常不感兴趣,故抱从事于此新体系之志趣者更鲜。 吾人如随处择片段文字,截去其前后联络,比较考订,则外观上之矛盾自必不少, 尤其在以自由表达方法所著作之书籍。在以耳为目之人士观之,此种矛盾有损著作 之价值;但在通晓全体理念之人士观之,则此种矛盾极易解决者也。故如学说之本 身坚强,则凡其初似足以伤及此学说之偏重过度之处,经历时日,适足以使学说中 向之精粗轻重不平衡者因而平衡;且若有公正、明察、性易通欲之人士,弹其心力 为之阐释,则短期间内,此学说之叙述文辞,亦必斐然可观者也。 一七八七年四月堪尼希堡 导言 一 纯粹知识与经验的知识之区别 吾人所有一切知识始于经验,此不容疑者也。盖若无对象激动吾人之感官,一 方由感官自身产生表象,一方则促使吾人悟性之活动,以比较此类表象,联结之或 离析之,使感性印象之质料成为“关于对象之知识”,即名为经验者,则吾人之知 识能力,何能觉醒而活动?是以在时间次序中,吾人并无先于经验之知识,凡吾人 之一切知识,皆以经验始。 吾人之一切知识虽以经验始,但并不因之即以为一切知识皆自经验发生。盖即 吾人之经验的知识,亦殆由吾人所受之于印象者及吾人之知识能力(感性印象仅为其 机缘)自身所赋与者二者所成。设吾人之知识能力对于经验的知识有所增益,则非勤 加注意,使吾人善于离析此所增益者以后,吾人殆不能辨别知识之质料与知识能力 之所增益者。 是否有离经验乃至离一切感官印象而独立自存之知识,则为一至少须严密审察 之问题,而不容轻率答复者。此类知识名为先天的,以与来自后天的即来自经验之 经验的知识有别。 但此“先天的”名词并未精确指示吾人所有问题之全部意义。盖通常有许多自 经验所得之知识,亦常谓为吾人先天的具有之,或谓为先天的能具有之者,其意义 所在乃指吾人并不直接自经验得之而自普遍的规律得之耳——但此类规律乃吾人自 经验所假借者。故吾人对于一掘其居室屋基之人,谓能先天的知此屋之将倾覆,即 彼无须俟此屋之实际倾覆即知之。顾彼仍未能完全先天的知此。盖彼由经验始习知 物体之有重量,及当其支持者撤除以后,即将倾覆耳。 是以在本书以下所述所谓先天的知识非指离某某个别经验而独立自存之知识, 乃指绝对离开一切经验而独立自存之知识。与此相反者为经验的知识,此仅后天的 可能,即仅由经验而可能之知识。当先天的知识未杂有经验的事物在内,则名为纯 粹的。例如“一切变化皆有其原因”之命题,虽为先天的但非纯粹的,盖因变化乃 仅能得自经验之概念。 二 吾人具有某种先天的知识,乃至常识亦绝未缺乏此类知识 吾人此处所需乃一能用以正确辨别纯粹知识与经验的知识之标准。经验教示吾 人某某事物之情状如是如是,而非某某事物必须如是不能别有其他情状之谓。于是 第一,设吾人有一命题,在思维时,被思维为必然者,则此命题为先天的判断;此 命题设更非由任何命题引申而来(除亦具有必然的判断之效力者),则此命题为绝对 的先天的判断。第二,经验从未以真实严格之普遍性赋予其判断,而仅由归纳与之 以假定的、比较的普遍性。是以吾人仅能谓在吾人迄今所观察之限度中,某某规律 未见有例外耳。今如有一判断以严格的普遍性思维之,即不容其有例外之事可能者, 则此一判断非来自经验而为绝对先天的有效。经验的普遍性,仅以在最多数事例中 所视为有效力者任意扩而充之,以之为对于一切事例皆有效力,例如“一切物体皆 有重量”之命题。反之,当严格的普遍性为一判断之本质者时,则此一判断乃指示 知识之一种特殊源流即指示一种先天的知识能力。因之,必然性与严格的普遍性, 为先天的知识之正确标准,且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惟因行使此等标准时,判断 之偶然性有时较判断之经验制限更易于显示,或因判断之无限制的普遍性,有时较 判断之必然性更易明显证明,故分别行使此二种标准较为合宜,盖每一标准就其自 身言,皆确实无误者。 在人类知识中有必然而又普遍(自最严格之意义言之)之判断,即纯粹的先天的 判断,此固极易显示者也。如欲从学问中求一实例,则吾人仅须取数学之任何命题 即见之;如须从常识中求一实例,则“一切变化必有一原因”之命题,即足以尽之 矣。在后一例中,此原因概念显然含有与结果相连之必然性及规律所有之严格的普 遍性等之概念,所以吾人若加休谟(Hume)所为,欲从“所发生事象与前一事象之重 复联想”,及“连结表象之习惯”(此习惯由重复联想所发生,而仅成为主观的必然 性者)以引申此原因概念,则原因概念将因而丧失无余矣。今即不征之此种实例,亦 能展示纯粹的先天的原理为使经验可能所不可缺者,因而证明此类原理乃先天的存 在者。盖若经验所依以进行之一切规律,其自身常为经验的,因而为偶然的,则经 验又何从得其正确性?盖此等规律固不能视为第一原理者也。惟吾人今则以证实吾 人之知识能力有一种纯粹运用及提示此类运用之标准为何,即已满足矣。 此种先天的起源,不仅判断中有之,即概念中亦有之。盖若吾人从一物体之经 验的概念中,将其中所有一切经验的形象,如色、刚、柔、重乃至不可入性等等, —一除去,但仍留有一物体(此物体今已消灭无余)所占之空间,此空间固不能除去 者也。又若吾人从任何对象(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之经验的概念中,将经验所教示吾 人之一切性质除去,但仍不能将“对象所由以被思为实体或被思为属于实体者”之 性质除去(此实体之概念,虽较之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更为确定)。故由于实体概念 所迫使吾人承服其为实体之必然性,吾人惟有承认此必然性之基础在吾人所有先天 的知识之能力中耳。[1] [1]在第二版中,导言共分五节,而第一版则为两节。第二版中之第一第二两节, 在第一版中则为首二段,其文如下: 先验哲学之理念 经验为吾人悟性在改造感性印象之质料时所首先产生之产物,此无可疑者也。 因之,经验为最初所授与吾人之知识,且在经验之进展中新知无穷,所以在一切未 来时代之连续生活中所能采集之新知识,绝无缺乏之虞。但经验绝非限定吾人悟性 之唯一领域。经验教示吾人以事物之所有情状,而非事物之必然如是不容别有其他 情状者。是以经验不与吾人以真实之普遍性;而理性则因其坚执此类普遍性之知识, 故为经验所刺激而非经验所能满足。此类普遍的知识(同时具有内的必然性之性质), 因其自身离去一切经验,必应明晰而正确。因之,此类知识名为先天的知识;反之, 仅自经验假借来者,则通常名之为后天的或经验的所知。 其尤为显著者,即在经验中,吾人亦见含有“其作用惟在连结种种感官表象” 起自先天之一类知识。盖即吾人自经验中除去属于感官之一切事物,仍见其留有若 干本源的概念及自此类概念引申而来之判断,此类概念与经验无关,必纯由先天的 发生,盖以其能使吾人对于所显现于感官之对象,更能有(或至少使吾人信以为能有) 较经验所能教示者以上之主张耳——此类概念对于吾人之主张与以真实之普遍性及 严格之必然性,此皆非经验的知识所能提供者。 三 哲学须有一种规定先天的知识之可能性、原理及其范围之学问 较之以上所述更为逾越常度者,乃有某类知识离去一切可能的经验之领域,貌 似扩大吾人之判断范围于一切经验限界以外,至其所以实行之者,则惟赖“经验中 不能有其相应对象”之概念。 正赖此类知识,吾人之理性乃得在感官世界以外经验所不能导引不能较正之领 域中,从事于“吾人所视为较之悟性在现象领域中所习知者更为重要其目的更为高 贵”之研究。对于此类切要研究,吾人因其性质可疑,则宁愿冒误谬之危险以尝试 之,而不愿就此作罢或轻视淡漠此种为纯粹理性自身所设定绝不能回避之问题,为 神、自由、灵魂不灭三者。其最后目的唯在解决此类问题之学问(以及其所有一切准 备)为玄学;玄学之方法,最初为独断的,此乃并未先行审察理性之能力是否适于如 是伟大之事业即贸然从事者。 当吾人离去经验根据以后,对于吾人所设计建造之建筑物基础,应由绵密之研 究,自行保证,凡吾人所有之知识,非先确定其由来,决不使用,所有之原理,非 先知其起源,决不信赖,此固极自然者也。质言之,应先考虑悟性因何而能到达此 先天的知识,及此先天知识所能有之范围、效力、价值如何等等问题,实极自然。 唯此“自然”一词,吾人若指正当合理所应有者而言,则自然诚莫过于此。若吾人 以“自然”一词指习见者而言,则适得其反,此类研究之所以久被忽视,乃成为最 自然而最易明之事矣。盖因属于此类知识之一部分即数学久已证实其可信赖,因而 对性质上与之不同之其他部分,亦有乐观之期望。况吾人一旦出乎经验范围之外, 即无为经验所否定之虑。而引使吾人扩大知识之诱惑,又如是之强烈,非遭遇直接 矛盾,决不能阻止吾人之进行;且此类矛盾,吾人若在所有之空想构造中加以审慎, 即能避免——唯矛盾虽能避免而其为空想之构造则如故。数学关于吾人离去经验在 先天的知识中所能进展之程度,实与吾人以光辉之例证。顾数学所研究之对象及知 识,唯限于其能表现于直观中者。但此种情形易被忽视,盖因在思维中直观自身即 能先天的授与吾人,因而难与纯然概念相区别。为此种所已证明之理性能力所误, 渴望知识扩大之心遂不知有所制限。轻捷之鸽翱翔空中,感遇空气之抗阻,遂悬想 在真空中飞行,当更畅适。柏拉图(Platon)以感官世界制限悟性过甚,遂鼓观念之 翼,轻率离感官世界以入纯粹悟性之真空界中,其情正同。顾彼未见及竭其所有之 力,实未尝有所寸进——良以未遇“彼所可据为支点能应用其能力而使悟性活动” 之抗阻耳。竭其力之所能,急遽完成其思辨的结构,惟在完成后始研讨其基础之是 否可恃者,比比皆是,此诚人类理性共通之运命。当其欲使吾人确信其基础之巩固, 或意在使吾人废弃能危及其基础之最新研讨,乃借种种文饰之辞自解。但当实际经 营此思辨的结构时,吾人何以能无所疑惧而傲然自以为贯通一切者,盖由于此种情 形,即理性之大任务(或许最大任务)在分析吾人关于对象所已有之概念。此种分析, 予吾人以相当数量之知识,此类知识虽仅在阐明吾人概念中之所含有者(虽在混淆状 态中),但至少就其方式而言,尚足视为创见。然若就其质料或内容而言,则并未扩 大吾人所已有之概念,仅分析之而已。惟因此种程序产生真实之先天的知识,理性 遂深为所惑,于不自觉中,潜引入性质完全不同之主张于其内——即以完全相异之 其他概念加于所与概念,且先天的加于其上。至理性何以能如是,则尚未为人所知。 且此一问题亦从未为人所思及。故我即将进论此两种知识间之异点。 四 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之区别 在含有主宾关系之一切判断中(今仅考虑肯定的判断,至以后适用于否定的判断, 则极易为之)此种关系之所以可能共有二种方法。或乙宾词属于甲主词而为包含于甲 概念中之某某事物,或乙与甲虽相联结而乙则在甲概念之外。前一类我名之为分析 判断后一类则名之为综合判断。分析判断(肯定的)其中宾主连结,视为相同之事物; 凡其连结,不以宾主二者为相同之事物者,则应名为综合判断。前一类,因宾词对 于主词之概念一无所增益,惟将主词之概念分剖成“所含在其中构成此一概念之若 干概念”(虽属混淆),故亦可名之为说明的判断(Erlauterungsurtheil)。后一类则 对于主词之概念加以一“其所绝末含有,且即分析亦不能自其中抽绎”之宾词;故 又名之为扩大的判断(Erweiterungsurtheil)。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延扩的”,此即 一分析的判断。盖若求“与物体相连结之延扩”,则固无须逾越物体概念以外。诚 以欲觅此宾词,仅须分析此物体概念即得,即我自身能意识我常在此物体概念中所 思维之杂多足矣。故此判断为分析的。但若云“一切物体皆有重量”,则此宾词与 我在普泛所谓物体概念中所思维者有极不同之点;故加有此类宾词,即产生综合的 判断。 经验判断[1]就其自身而论,皆为综合的。欲在经验上建立一分析的判断,则为 背理。盖当构成此分析的判断,我不必越出我之概念以外,即无须经验之证明以维 持之者。因之,“物体为延扩的”之命题,乃先天的有之而非经验的。诚以在诉之 经验以前,此物体概念中已具有我之判断所需之一切条件。我仅依据矛盾律,自此 概念中抽绎此所需之宾词,同时且能意识此判断之必然性——此为经验所绝不能教 示吾人者。反之,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含“重量”一宾词,但此物 体概念乃由经验所有部分之一部分以指示经验之对象者,故我能将此同一经验之其 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而使之同属于此概念。其初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 等之属性,自分析方面以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但 当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上述云云之属性相连结, 于是我将此“重量”作为一宾词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宾词,乃综合的, 因而扩大我之知识。故“重量”宾词之所以能与物体概念综合,乃依据经验。盖一 概念虽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联属(虽为偶然的),成为一经验全体所有 之部分,此经验自身即为直观之综合的连结。 但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则绝无此类经验之后援(在此种判断中,并无在经验领 域中探求之便益)。当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与甲概念相连结,则我所依据者 为何?综合之由以可能者,又为何?今以“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一命题而 言。在“发生之事物”之概念中,我实思维“有一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以及 等等,因而从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断。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与此“所 发生者”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绝不能包含于“所发生事物”之表象中。然我何 以能以“与之完全不同者”为此“所发生事物”之宾词,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虽不 包含其中而又隶属于此概念,且为必然隶属之者?当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发 见与此概念性质绝异而同时又视为与之相连结之乙宾词时,悟性所依恃之“不可知 等于X者”果为何?此X决非经验,盖因使第二表象与第一表象相连结,所提示之原 理不仅具有经验以上之普遍性,且又具有必然性之性质,故完全为先天的,且以纯 然概念为其基础者。所有一切吾人之先天的思辨知识最后之所依据,必为此综合的 即扩大的原理;分析的判断固极重要而又必须,但仅在使此种确实而广大之综合(即 对于固有之知识能增加真实之新知识者)所必须之概念明晰时,始重要而必须耳。 [2] [1]自经验判断至此段之末,皆为第二版所改易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则如下: 由以上所述显然如下:(一)吾人之知识由分析的判断绝不能扩大,仅我所已有 之概念提示于前,而使我易于理解耳;(二)在综合的判断中,如欲知一实辞不包含 于此概念中而又隶属之者,则必须于主词概念之外,别有为悟性所依据之某某事物 (X)。 在经验的判断即关于经验之判断之事例中,欲适合此种要求,绝无所谓困难。 此X即我由甲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完全经验”——甲概念乃构成此经验之一部分者。 盖因我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括“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 经验之一部分以指示此完全经验;所以我能将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作 为隶属之者。先由分析,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以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 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欲扩大我之知识,我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 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以上云云之属性相连结。经验即甲概念以外之X,而为乙 “重量”宾词与甲概念间之综合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 [2]第一版此下尚有一段: 此处尚伏有一种神秘,纯粹悟性所生知识之能进入于无制限之领域,端赖此神 秘之解决,始能确实可恃。吾人今所必须从事者,乃在就先天的综合判断所固有之 普遍性,以发见此种判断所以可能之根据,而得洞察所以使此类判断可能之条件, 以及将此种自成一类之知识,按其来源、部类、范围、限界,组成一完备而足供一 切使用之体系。关于综合判断之特点,今姑以此为限。 五 理性之一切理论的学问皆包含有先天的综合判断而以之为原理 (一)一切数学的判断绝无例外皆为综合的。此一事实虽确实不可动,其结果虽 极重要,但向为从事分析人类理性之人所忽视,已彼等所有一切推断,亦正与此事 实相反。彼等见及一切数学推理依据矛盾律进行(此为一切必然的正确性之性质所要 求者),遂以为数学之基本命题,亦能由矛盾律知其真确。此实一谬见。盖综合的命 题虽能依矛盾律认知之,然须在“别有一综合的命题为其前提,而视为自此别一命 题所推论来者”之时始然耳,至综合的命题自身则绝不能由矛盾律认知之也。 首宜注意者,所严格称为数学的命题,常为先天的判断而非经验的;盖因其具 有不能自经验得来之必然性。设此点为人所否认,则我之论述愿限于纯粹数学,盖 即此纯粹数学之概念,已含有不包含经验的知识而纯为纯粹先天的知识之意义。 吾人最初能以7+5=12之命题视为纯然分析的命题,以为由矛盾律自“七与五之 和”一概念中推演而来。但吾人若更详加审察,则将见及此“七与五之和”一概念 中,只含有二数连结为一之一事实,其中并未思及连结此二数之单一数为何数。仅 思七与五之连结,决不能谓为已思及十二之概念;且即尽我之能以分析我所有此可 能的和数之概念,亦绝不能在其中得十二之数。吾人须出此等概念之外而求助于 “与二数中之一相应之直观”,例如吾人之五指,或(如昔格内尔之算术中所为)五 点,即以此直观中所与之五单位,逐一加于七之概念上。盖吾人先取七数,又以 “成为直观之五指”代五之概念,于是将我先所聚为五数之各单位,逐一加于七数 上,借此手指形象之助,而后能成十二之数。至五之必须加于七上,我已在和数等 于七加五之概念中思及之,但其中并不含有和数等于十二之意义。故算术的命题常 为综合的。 吾人如采用较大数目,则此事当更明显。盖在较大数目时,愈见吾人任令如何 穷究概念,若仅分析而不借助于直观,则决不能发见和数之为何数。 纯粹几何学之基本命题,同一非分析的。“两点间之直线为最短线”一命题, 乃综合的命题。盖因“直”之概念并不包含“量”,而只表示其“质”。此最短之 概念,纯为所加增者,任令如何分析,亦不能自直线之概念中得之。放必须求之直 观;唯由直观之助,综合始可能。使吾人通常信为“此种必然的判断之宾词已包含 在概念中,因而此判断为分析的”云云者,其原由全在所用名词之意义含混。在思 维中,吾人必须加某一宾词于所与概念,此种必然性乃概念自身所固有者。但问题 则不在吾人在思维中应以何者加之于所与概念,而在吾人实际在概念中所思维者为 何(即令其意义不甚显著);是以宾词虽必须系附于此概念,但系附之者,乃由于所 必须除加于此概念之直观,而非在概念自身中思维而得,此固彰彰明甚者也。 几何学家之所以为前提者若干基本命题,实际固为分析的而依据矛盾律者。然 此类命题有类同一律命题,仅用为方法上连锁之环节,而非作为原理;例如甲=甲, 即全体等于其自身;又如(甲十乙)>甲,即全体大于其部分,等等。即使此类命题, 其有效乃本之纯粹概念,但其所以能在数学中容受者,则仅因其能在直观中表现之 耳。 (二)自然科学(Physics)包含有作为其原理之先天的综合判断。我仅须引两种判 断即“在物质界之一切变化中,物质之量仍留存不变”及“在运动之一切传达中, 动与反动必常相等”。此两种命题显然不仅为必然的,因而其起源为先天的,且亦 综合的。盖在物质概念中,我并不思及其永存性,而仅思维其在所占空间中之存在。 我越出此物质概念以外在思维中,先天的加入所不包含在物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于 物质概念。故此命题非分析的而为综合的,且为先天的所思维者;凡属于自然科学 纯粹部分之其他命题,亦皆如是。 (三)玄学即令吾人视之为尚无所成就,但由于人类理性之本质,仍为必不可无 之学,而应包含有先天的综合知识。盖玄学之任务,不仅在分析吾人关于事物先天 的所自行构成之概念,以之分析的究明此类概念,而在扩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识。职 是之故,吾人须用“以不包含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加于所与概念”之原理,且由先 天的综合判断,越出所与概念,直至经验所不能追随之程度,例如在“世界必须有 一最初之起始”等类命题中。故玄学,——至少就其目的而言,——纯由先天的综 合命题而成者也。 六纯粹理性之概要问题 吾人如能将许多研究,归纳在一单一问题之方式下,则所得已多。盖精密规定 吾人之事业,不仅轻减吾人自身之工作,且使审察吾人事业之结果者,亦易于判断 吾人之所从事者是否有成。今以纯粹理性之固有问题归摄于下一问题中:即先天的 综合判断何以可能? 玄学之所以尚留存于虚浮及矛盾之动摇状态中者,全由于从未先行考虑此一问 题,甚或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间之区别,亦从未考虑及之。故玄学之成败,实 系于此一问题之解决,或充分证明实际上绝无此问题所欲说明之可能性。在哲学家 中,休谟最为近接此问题,但远未以充分精确及普遍性考虑此问题。彼专致力于因 果关联(principium causalitatis)之综合命题,自信已揭示此类先天的命题之完全不可能者。吾人 今如容认其结论,则一切吾人所名为玄学者,纯为幻想,而吾人所自以为理性之所 洞察者,实际仅得之经验,且在习惯力之下始有此貌似必然性之幻想。休谟如曾就 问题所有普遍性以观察吾人之问题,则彼绝不致有此种毁弃一切纯粹哲学之言论。 盖彼将见及以彼之所论证,则所视为确实包有先天的综合命题之纯粹数学亦将成为 不可能;以休谟生平之卓识,自当无此种主张矣。 解决以上问题.同时吾人亦决定在建立及发展含有“对象之先天的理论知识” 之一切学问中纯粹理性运用之可能性,因而须解答以下之问题:即 纯粹数学何以可能? 纯粹自然科学何以可能? 此类学问本实际存在,今究问其因何可能,实极适切;盖此类学问之必然可能, 已由其存在事实而证明之矣。但在玄学,则因其自来无所进步,且其所有体系,就 玄学固有之目的而观,无一可以称为实际存在者,所以使人有充分根据怀疑玄学之 可能性。 顾在某种意义中,此类知识可以视为已有;盖即谓玄学已实际存在,即不视为 学问,亦当视为自然倾向(metaphysica naturalis)。盖人类理性不仅为博学多识之虚荣所促动,且实为自身内部之要 求所鞭策,热烈趋向“理性之经验的运用或由引申而来之原理所不能解答之问题”。 是以无论何人当其理性成熟至可以思辨之时,即常有某种玄学存在,且常继续存在。 于是吾人即有以下一问题: 视为自然倾向之玄学何以可能? 盖即纯粹理性对于其自身所提呈,及为其自身之要求所驱迫,而欲尽其所能以 解答之问题,因何从普遍的人类理性之本质发生? 但因迄今所以解答此等自然的问题——例如世界是否有一起始,或无始以来永 恒存在——之一切尝试,常遇不可避免之矛盾,故吾人不能以玄学之自然倾向为已 足,即不能以纯粹理性自身之能力为已足,此一种能力乃某种玄学(不问其为何种) 常由以发生者。理性必须能确定吾人能否知玄学之对象,即吾人能否决定所研究之 对象,以及有无能力判断此等对象,因而吾人或一任纯粹理性之发展,或加以确定 之制限。由以上概要问题所发生之最后一问题,应采以下方式:即 视为学问之玄学何以可能? 是以理性之批判,终极必引入于学问的知识;反之,理性之独断的运用,则使 吾人陷入于独断的主张——常能有同一貌似真实之他种主张与之相反对立——因而 陷入怀疑论。 此种学问决不能繁复至令人却步,盖因其所论究者,非繁复无尽之理性对象, 而只理性自身及纯由理性自身中所发生之问题,且此类问题乃由理性本性所加于理 性,而非与理性相异之事物性质所加于理性者。理性一旦如已完全了解其关于对象 (在经验中所能呈显于理性者)之自身能力,则对于理性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尝试行 动,自易决定其范围及眼界至完备正确之程度。 于是吾人能(且必须)以历来独断的建立玄学之一切尝试,为无益之举。盖在此 种所尝试之任何体系中,分析的部分,——即仅分析吾人理性先天的所固有之概念, ——决非玄学之目的所在,而仅为扩大其先天的综合知识之真实玄学之一种准备。 对于此扩大先天的综合知识之目的,分析概念毫无用处,盖分析仅能示吾人以此等 概念中所包含者为何,而不能示吾人如何先天的到达此等概念。故必须解决此如何 先天的到达此类概念之问题,吾人始能决定此类概念对于“一切普泛所谓知识之对 象”之有效应用。苟一见及此不可否定之理性自相矛盾(即在理性之独断过程中,亦 不可避免者),久已将现今所有一切玄学体系之权威颠覆无余,则废弃此类玄学上之 主张,正无须过自抑制而后能者。吾人如不为内部困难及外部反对所沮丧,则其努 力须有坚韧不拔之心,运用与历来所用者全然不同之方法,使此人类理性所不可欠 缺之学问,最后达到繁荣丰盛之发展——盖此一种学问,其支系即能割裂以尽,而 其本干则绝不能消灭者也。[1] [1]五、六两段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七 名为“纯粹理性批判”之一种特殊学问之理念及区分 由上所述,吾人到达可名为纯粹理性批判之一种特殊学问之理念。[1]盖理性乃 提供“先天的知识之原理”之能力。故纯粹理性含有吾人由以绝对先天的能知任何 事物之原理。一种纯粹理性之机官(Organon),殆为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所依据之始 能获得始能实际存在之一类原理之总汇。尽此种机官之用,殆能产生一种纯粹理性 之体系。但因成立此种体系,所应研究者颇多,且在此处能否扩大吾人之知识,即 能扩大,又在何种事例中,尚多可疑,故吾人能以纯为审察纯粹理性之源流及眼界 之学问,视为纯粹理性体系之预备学问。是以此类学问应名之为纯粹理性批判,不 应名之为纯粹理性学说。至其在思辨中之功用,应仅为消极的,盖非扩大吾人之理 性,而仅在宪明吾人之理性,使之得免于误谬——即此一端,所获已极大。凡一切 知识不与对象相关,而惟与吾人认知对象之方法相关,且此种认知方法又限于其先 天的可能者,我名此种知识为先验的。此一类概念之体系,可以名为先验哲学。但 即此类体系,在现今阶段,仍为过大之事业而力有所不足者。盖此种学问,必须完 全包有分析的与综合的两种先天的知识,但就现今吾人所有之目的而言,则此实过 于庞大。吾人所应分析之程度,仅以在其全范围中,因欲了解吾人所唯一须要论究 之先天的综合原理所必须者为限。此种不应名为学说,而只能名为先验的批判之研 究,正吾人现今所从事者。其目的不在扩大知识而在较正知识,以及对于一切先天 的知识提供一检验其有无价值之标准。故此种批判,如机官可能,乃机官之准备; 如或不可能,则至少乃纯粹理性之法规之准备,此种法规或机官乃纯粹理性哲学之 完善体系在适当途程中(不问此体系在扩大理性知识中成立或在制限理性知识中成立) 所由之而能实现者(分析的与综合的)。至此种体系之可能,以及其范围不能过大至 使吾人有不能全部完成之感,则就以下之事实,已能推而知之,盖此处所成为吾人 研究之主题者,非无尽之事物性质,而为判断事物性质之悟性;且此悟性又仅关于 其先天的知识之部分。此类悟性之先天的所有,因其无须求之于外,故对于吾人终 不能有所隐蔽,且其范围殆亦小至足容吾人详知悟性之先天的所有,从而判断其有 无价值,因即加以正当之评衡者。惟读者于此不能期待有批判书籍及纯粹理性体系 等事;吾人所批判者仅为纯粹理性自身之能力。盖吾人惟有建立于此种批判基础之 上,始有一可恃之标准以评衡此一领域中古今著作之哲学价值。否则将如浅陋之史 家、评论家,以其自身同一无根据之主张而评判他人之无根据主张矣。 先验哲学、仅为纯粹理性批判对之设立其全部建筑计划之一种学问之理念。盖 即谓纯粹理性批判应本之原理,保障此种建筑物所有一切部分,皆完密而精确。此 乃纯粹理性全部原理之体系。至此批判之所以不自名为先验哲学者,仅因欲成一完 善体系,则自须亦包含全部先天的人类知识之详密分析。吾人之批判当然须详举一 切所由以构成此类纯粹知识之基本概念。但固无须详密分析此等概念,且亦无须— 一评衡由此等概念引申而来之概念。盖此类要求殆无理由,半因此种分析不合吾人 之主要目的,盖在分析中,并无吾人在综合(吾人之全部批判惟为此综合而从事者) 中所遇之不确定性,半因使吾人负分析、引申、务须完善之责,则将与吾人之一贯 计划相背悖(此种责任,苟一念及吾人之目的,即有辞可以谢绝者)。至分析此等先 天的概念(吾人以后所欲列举者),及由此等先天的概念以引申其他概念,则在一旦 证实此等先天的概念实包括一切综合原理,且在其主要方面又无缺陷时,固易使之 完善者也。 故纯粹理性批判,包含有先验哲学中所有之一切主要部分。惟纯粹理性批判虽 为先验哲学之完善理念,但非即等于先验哲学;盖其所行分析,仅以详密审察先天 的及综合的知识时所必须者为限。 在区分此种学问时,所首须深切注意者,即不穿其自身含有任何经验的要素之 概念杂入其中,易言之,此种学问纯由先天的知识所成者也。因之,道德之最高原 理及其基本概念,虽为先天的知识,但不属于先验哲学,盖因此类原理及概念,虽 不以苦乐、愿欲、性向,等等起自经验之概念为其教条之基础,但在构成一纯粹道 德之体系时,则此等等经验的概念必然引入义务概念中,或以之为吾人所欲克制之 障碍,或视为绝不容加入动机中之诱惑。 是以先验哲学乃纯粹的及全然思辨的理性之哲学。所有一切实践方面,在其包 有动机之限度内与感情相关,而此等感情则属于知识之经验的起源者也。 吾人如对于现所从事之学问,欲成一体系的分类,则必须第一、为纯粹理性之 原理论;第二、为纯粹理性之方法论。此主要之二大分类,又各有其细目,惟其分 类之理由,今尚不能申说。姑置一言以为先导,则吾人仅须举此一点,即人类知识 之两大分干为感性与悟性(此二者殆由共通而不能为吾人所知之根干所生)。由于前 者(感性),有对象授与吾人;由于后者对象为吾人所思维。顾在感性能含有——构 成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之——先天的表象之限度内,感性始属于先验哲学。 且因“人类知识之对象”所由以授与之条件,必须先于对象所由以思维之条件,故 先验感性论成为原理论之第一部分。 [1]在第一版中尚有以下两句: 知识如不杂有外来的任何事物,则名为纯粹的。知识若无任何经验或感觉杂入 其中,且又为完全先天的可能者,则名之为绝对纯粹的。 转自素心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