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在对象中的思维运动 思维本身的纯粹运动与思维对象中的运动无关,只与思维本身有关。思维运动 具有它本身独立的、与思维对象无关的规律性,它[1] 被称为“认识的形式”,而 与认识的“质料”相区别。不管认识的对象和外在的内容怎样,都以一贯的思维去 衡量和处理它。就像逻辑,不管事物如何,都用一定的思维法则去处理。在形式逻 辑中,矛盾律和排中律等都具有普遍的甚至是绝对的意义,任何事物都不违背这些 规律。在形式逻辑看来,事物不能既是这样又是那样,不管什么事物,都如此,因 为相反的情况是“不可能”的。这样就显示了思维的纯粹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思 维的对象无关,任何对象都会被纳入预先存在着的这些思维本身的纯粹规则而加以 处理和理解。 那么,思维的对象永远都是这样被动地“接受”思维本身的纯粹规则的处理吗? 事物永远遵守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以至一个人“不是生着就是死了”吗? 我们看到,思维的对象并非这样“老实”,有时,它甚至让思维捉摸不透,无 法用现存的法则加以处理和解释。因此,思维本身的纯粹规则与思维对象之间存在 着矛盾。这也表明,思维的这些规则与思维对象之间具有某种十分隐秘的内在联系。 要是思维本身的纯粹规则与思维对象无关,是固定不变的,则思维不过是一种极有 限的认识方式,因为许多思维对象用现存的思维规则来处理和解释并不成功。在这 里,思维要成为一种无限的认识方式,要不断获得新的规则,获得新的逻辑形式[2], 思维本身的纯粹规则与思维对象间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呢?而思维规则本身又是如 何得到不断更新的呢? 我们说思维的纯粹过程有三个环节:问题[3] 、思维过程[4] 和思维结晶[5]. 这三个环节似乎与思维的对象完全无关,特别是思维的纯过程,因为思维对每一对 象的处理都要经过这三个环节。因此,思维对象似乎被纳入一种与它自己[6] 完全 无关的轨道与方式而被处理和加工,就像玉米被送入粉碎机中粉碎一样。思维似乎 也是这样,一定的材料被送入一定的逻辑机制中,甚至送入电脑中,按预定的程序 进行处理,而这些逻辑和电脑程序显得与这材料毫无关系。这种情况在当今的电脑 时代更是普遍存在,也显得相当重要。电脑不像人的头脑,它只能按预定的程序、 在既定的方式下进行工作,它本身不能自动地变更这些程序。电脑确实给人类帮了 很大的忙,以至人类想要把某些决策权交给电脑。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这样的时代 中,我们更要了解思维本身的方式与思维对象间的内在联系,了解思维方式、思维 的纯粹过程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是不是先天就存在着的。那么,上述思维纯粹过程 的三个环节与它们所要处理的对象之间具有什么内在联系呢? 首先,问题与思维对象之间的联系是较为显著的,因为问题实际上是思维对象 在未被思维克服时的存在状态和存在形式。问题从思维对象中发生,没有这一对象, 问题就不会发生,并且,有什么样的思维对象,就会有什么样的问题。思维对象的 对象性与思维本身相结合便产生了问题,它是思维还未克服的思维对象。怎样才是 思维还未克服的思维对象呢?首先,思维刚接触到它的对象时,这对象显然是未被 克服的,因为它还未经过思维,还未被了解,它对于头脑和精神来说还是外在性的, 而不是头脑和精神中的内容。就像食物,对食物的克服就是对它的消化吸收,因为 还未得到克服的食物是外在于机体的,而没有成为有机体的营养[7].思维亦然,思 维对它的对象的克服就是对这对象的“消化吸收”,就是对这对象的理解。未被克 服的对象对于头脑和精神来说是一种异在的东西,一种神秘的力量。就像一种可怕 的东西,因为神秘,所以可怕。相反,任何可怕的东西一旦得到理解,则它就不再 可怕,因为它被克服了。人们对新产生的或新遇到的现象总是努力探索它的原因, 这是人的天性,是人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心理特征,而这种探索就包含着人的精神对 这些现象的克服。当人们通过这种探索而最终了解这些对象的原因时,精神便完成 了这种克服。这新现象就是一种问题,当这现象的原因得到探究时,这问题才能解 决。因此,作为纯思维过程开端之问题与思维对象具有内在的联系,纯思维脱离了 它的对象还能找到它赖以发生的问题吗?思维不是从它的对象中获得问题、获得发 动的源泉的吗?由此引出了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思维只有到现实生活中才能 获得它所要处理的问题,才能获得它自身。一个头脑如果不到现实中去,它就不可 能获得相应的问题,就不能发生相应的思维,这头脑也就是死的头脑。纯思维过程 是从现实中、从思维对象中发生的,因此,在这开端的环节中,它自然与思维对象 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但是,纯思维过程的过程是否与对象、与现实有内在联系呢? 这才是纯思维过程与思维对象的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其次,纯思维过程有两种状态,前者为混沌不确定状态,后者为有序的确定状 态。这两种思维状态与思维对象有关吗?事实上,它们之间具有最密切的并且是非 常微妙的联系。我们看到,思维的对象[8] 也有两种相似的状态,并且思维的这两 种状态正取决于对象的这两种状态。思维对象也有混沌不清的不确定状态和有序的 确定状态,并且这两种状态深刻地影响着思维运动,使思维运动也具有相应的两种 状态。我们观察任何一个事物时总会看到两种密切相关的情况,一种是事物的不肯 定[9] 情况,另一种是肯定[10]的状态:前者总在于那些刚刚萌芽出来的事物,后 者则在于那些成熟了的事物,而后者是由前者发展而来的。因此,一个事物总会经 过两种状态。对于思维和认识来说,事物存在的这两种状态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当 事物处于确定状态时才能最终被认识。此时,事物的性质确定了,事物的内在性的 表现确定了。事物存在的这种情况指导着人们的思维和理论活动,指导着人们的学 术争论。 每一个有头脑的人都会深切地感到,对某些事物在某些时候无法加以定论,人 们对这些事物争论不休,一些人的见解很快被另一些人否定了,无法获得一致的见 解。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精神是很不愉快的,甚至非常烦恼。相反,有些事情人 们却很快获得一致意见,从而使每个人在对这些事物的态度上十分明朗,心情也十 分舒畅,也有办事的决心了。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相反的情况呢?它 是不是原因于学术界,原因于人们把问题混乱了?或是原因于权威,人们在权威面 前俯首听命了?这些固然有关,但并不是主要的,还有更深更隐秘的原因。这原因 就是,人们要讨论的对象的存在性质和情况。比如,人们要讨论某一事件P 的实质, 人们在P 上是争论不休还是一下子便取得一致的意见,这不仅取决于讨论它的人, 而且更主要的是取决于P 本身,取决于P 的存在性质和存在状况。这样,P 的存在 状况便决定和左右了人们的讨论:当P 还处于存在的混沌状态而不明确表现出来时, 人们就无法获得和把握这事件的实质,这样人们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 ;相反,当P 已经处于确定状态时,则学术界就会很快得出一致意见,因而也容易 产生对P 的定论。当然,定论也不是绝对的,它会随着P 的变化而变化和消亡。于 是,思维的这两种状态[11]与思维对象的这两种状态之间建立了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而使纯思维与其对象也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这样看来,纯思维的两种状态不 过是思维对象的相应的两种状态的反映,是它在思维运动中的建立和存在。由此, 思维的所有规则[12]都不过是思维对象的存在规则的反映,是思维对象的存在规则 在思维运动中的建立与存在。比如上述事物P 具有A →B 的规律性,因而它也使得 相应的思维具有A →B 的规律性[13]. 思维开始时没有任何规律性和规定,而它的 规律性从哪里来呢?是从思维的运动和进行中来?而这也不过是思维对象的规律性 [14]在思维运动中的存在而已。逻辑是思维规则的一般形式,一般看来,它是纯思 维本身所具有的,与思维对象无关。然而,逻辑与思维对象实际上具有极密切的联 系,因为逻辑正是从思维对象、从事物固有的逻辑中转化而来的。恩格斯曾经把辩 证法分为主观辩证法[15]和客观辩证法[16],并着重指出主观辩证法对客观辩证法 的依存关系。恩格斯的这个思想就是这里所努力要表明的思想,即:思维的规则与 思维的对象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最后,思维结晶作为思维过程的最后环节,作为思维运动的结果,正是思维目 标的实现,而思维之目标则是了解和把握思维对象的实质。因此,思维结晶与思维 对象的实质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思维结晶的实质正是思维对象的实质本身, 就像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正是事物和世界的最终本质一样[17]. 至此,我们通过阐述纯思维过程与思维对象之间的联系否定了纯思维过程的各 种规则、性质和整个过程只与思维运动本身有关而与思维对象本身无关的观念,证 明了纯思维过程的任何一点、任何一个方面都与思维对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思维 的开端形式——问题——与思维对象的外在存在[18]有内在联系,思维的纯过程与 思维对象的存在状况[19]有内在联系,思维的终结形式——思维结晶——与思维对 象的内在存在[20]有内在的联系……因此,探讨思维运动不能脱离思维对象而进行, 思维运动与其对象之间是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