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宗教的宽容 在纪元前三世纪内, 印度王阿索卡(Asoka)是一个热心宗教的人,但有宽容 的精神,当时国中有婆罗门教和佛教两个对敌的宗教争斗不已,王乃决定给两教以 相同的特权,在国中得享同样的尊视,他关于这事的诸法令,是宽容令中之发布最 早者,所以是很可纪念的。在欧洲,宽容主义最初明定于罗马皇帝的敕令中,自后 对于基督教徒的遇害才终止了,这是前面已叙过的。 十六世纪的宗教争执,使宽容问题成了近代的形式,数百年中,此为政治家的 一主要问题,无休止的辩论小册子,亦均以此为主题。宽容的意义是指不完全的信 教自由,其自由的程度,亦多寡不同。有的是限于某几派基督教徒;有的是限于各 派基督教徒,但不及其他教派;有的是限于各种教派,但不及自由思想者;有的是 限于自然神论者,但不及无神论者;有的是指某几种公民权的承认,但不包括其他 权利在内;有的是指官职或某几种事业的得独占。今日西方诸国人民所享受的信教 自由,是由一步一步的宽容而来的。 近代的宽容主义,当归功于意大利一派的宗教改革家,他们反对三位一体说, 是惟一教派(unitarianism) (注1)的先驱。宗教改革运动播及意大利之后,为 罗马教皇所剿平,许多异教徒就逃至瑞士。反对三位一体说的一派,因加尔文的压 迫,又逃至特兰西瓦尼亚(Transylvania)(注2)和波兰,从事宣传他们的主义。 惟一教派的教条就是苏西尼(Fausto Sozzini——通常称为索赛纳斯Sociuns) 所 创,在索赛纳斯派的教义问答集(一五七四)中,是反对逼害的。这种放弃使用暴 力于宗教问题,是索赛纳斯派教义造成的一个后果。原来索赛纳斯派不似路德和加 尔文,他们给与个人评判圣书的权限很大,以至认强行索赛纳派教义,反与他们的 主义相违背。换句话说,索赛纳派有强固的唯理论成分,为三位一体派所缺乏。 萨伏依(Savoy) 的卡斯特利奥(Castellion)的提倡宽容,就是受的索赛纳 斯派的精神的影响,他在一种小册子里非议诛戮塞尔维塔斯的不当,即因此受了加 尔文凶恶的仇视。他力辩谬说的无罪,并嘲笑教会的注意无谓的问题,如宿命说和 三位一体说。 “争论摩西律法(The Law)与四福音书(The Gospel)的相异点, 无根据的赦罪,或非本有的正直,正似争论一个王子是乘马的,还是乘车来的,是 着的白衣, 还是着的红衣。”(注3)假使逼害是宗教上一件必要的事,那么,宗 教只是灾祸之源罢了。 有很久的时期,索赛纳斯派和当他们从波兰逃至德国与荷兰时归依他们的人是 主张宽容的惟一的教派。 他们的宽容主义, 后为再洗礼派和荷兰新教阿米尼安 (Arminian) 所采取。在荷兰,又有英国结合派(Congregationalis ts)的创始 者——即独立教派(Independents),在内战及共和时代的历史上,占很重要的位 置——的接受良心自由主义。 索赛纳斯以为宽容主义,不取消国立教会,亦得实现。他主张政府与流行教会 间应有密切的联合,同时对于他教派取完全宽容的态度。欧洲各国信教自由的得以 实现,即赖此种制度,称为立法制度(Jurisdiction)。但另有一种比较简单的方 法,就是把教会从政府分离开来,使各教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是再洗礼派曾拟采 取的方法。他们痛恶政府,但不重视信教自由主义。他们的理想制度,是一种再洗 礼派式的神权政治;分离只是次善的方法罢了。 在欧洲方面,这时的公共意见还未能赞成分离的主张,最有力的宗教团体同样 地认宽容是不应该的放任主义。但美洲有一小部分,在十七世纪中,已采行分离制 度(Separation)了。原来因英国教会和政府的不宽容而逃至新英格兰的清教徒, 不但对英吉利教徒(Anglicans) 和天主教徒不宽容。即对浸礼派(Baptists)和 贵格派(Quakers) 也不稍宽容。在他们建设的神权政府之下,除属于他们教派的 人均被排除。威廉斯(Roger Williams)因受荷兰的阿米尼安派的影响,得了教会 与政府分离的观念。因这种邪说,他就被逐于马萨诸塞,后来他找到了普罗维登斯 (Providene) 做被清教徒逼害的人的避难地。在那里,他制定了一种民治宪法, 规定地方官只有行政权。而不能干涉宗教事件。随后在罗得岛开拓了一些城市,一 六六三年,查理第二就明令批准该宪法,其中规定凡信奉基督教的公民,无论属于 那一派,均得完全享受政治权利。对于非基督教徒,则加以宽容,惟不能享受基督 教徒的政治权利。就此而论,这新国家尚未算有完固的自由。但不久犹太教徒就得 了完全的公民权,这足证明当时空气的自由。威廉兹的光荣,就在他首创了一个真 正宽容的近代国家,并且是根据着宗教事件支配权完全脱离行政政府一原则。 信奉罗马正教的马里兰殖民地,也采取宽容主义,不过其方式与上述的不同罢 了。由巴尔的摩勋爵(Lord Baltimore)之力,于一六四九年通过宽容案,它的重 要就在它是承认一切基督教徒有完全自由而曾经合法议会票决通过的第一个法令, 所以是很值得注意的。凡信服基督教的人,总不得因宗教关系而妨害他。但这法令 对于不信基督教者的规定,是很苛刻的。凡亵渎上帝或攻击三位一体或三位一体之 任何一神者,均处以死刑。马里兰因其宽容主义就吸引了许多的新教徒从弗吉尼亚 搬来,致使新教徒成了大多数。及至他们在政治上得了势。他们就提议了一个议案 (一六五四),排除天主教派和主教制派(Prelatists)而不与宽容。一六六零年 后,又恢复巴尔的摩尔派的条例,因而旧时的信教自由又恢复了,但到了威廉第三 登位时,新教派又握了政权,于是天主教派所定的宽容,又归于乌有了。 我们要注意:在上述这两种情形里,自由都是不完全的;但在罗得岛的要大些, 根本些, 因为它是发源于索赛纳斯派的。(注4)各殖民地离英独立后所订的联邦 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是绝对俗世的,至于各州是否采行分离制度,则任 其自由(一七八九)。假使说分离制度终为各州采用,那也不过因为若规定各政府 采行其他制度,必难使各教派互相宽容。这里要补叙的就是:在马里兰和南部某几 州里,无神论者政治权利至今仍不完备。 在英国若独立教派在共和时代得了势,必要试验分离制度。这个制度为克伦威 尔所不容纳。 新定的国教包含长老会派(Presbyterians)、独立教派和浸礼派, 但除天主教徒与英吉利教徒,均得享受礼拜自由,当时若国会得了势,那么,这种 宽容就要有名无实了。长老会派视宽容为恶魔的作弄。若他们能够,他们定要逼害 独立教派了。但在克伦威尔的专制政府之下,连英吉利教派也得了安全,即犹太教 徒亦未受逼害。 这时各地均有主张宽容的呼声,其根据大概相同。(注5)最著名 的为诗人密尔顿,他赞成教会脱离国家关系的主张。 密尔顿在《论出版自由》(1644)一文里,以论证极力为出版自由辩护,其辩 证亦合用于一般的思想自由。他谓出版检查“能顿挫学术,阻滞真理,不但使我们 不了解已得的事物,并且阻遏未来的宗教与政治上的发现。”因为知识要靠新思想 的发表才能进步,真理要靠自由言论才得发现。若真理之水,“不能继续不停地流 着,就要沉滞而为服从与习俗的泥水潭了。”发执照者所批准的书,往往如培根所 说,“只是一时的文辞罢了,”于进步上并无任何贡献。检查出版最严的国家,并 未能证明它于道德上有何效益:“试看意大利与西班牙,那里严厉的书籍审查曾否 让贤智忠良者裹足不前?”西班牙诚然可以说:“我是更正统的,这是更要紧的事。” 最要注意的是:密尔顿尊思想自由当急于政治自由。“给我依良心而求知、发表和 辩论的自由,急于其他一切的自由。” 君主政体和英吉利教会复活后,由一批禁止国教反对党(Dissenters)的法令, 将信教自由完全取消了。一六八九年之宽容令,当归功于一六八八年的革命,英国 人民今日所享受的信教自由,即发源于此。该令承认长老会派、结合派、浸礼会派 和贵格派的礼拜自由,但不承认其他的教派;天主教派和惟一教派均在排除之列, 并且压迫该两派的查理第二的律令,仍继续有效。这是宽容与不宽容的混合物,是 英国所特有的方式,论理上则矛盾而不合理,但是适合当时的环境和公共意见。 同年, 洛克以拉丁文作的著名的第一篇 《论宽容》 文 (LetterConcerning Toleration)出世。接着又发表了三篇,以推阐他的意旨。其主要辩证所根据的原 则是:世俗政府的职务与宗教机关的职务大不相同,政府只是保持并促进人民的世 俗利益如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所有权等事的机关。至于心灵的事,地方官和常 人一样地不能过问;因为地方官只能使用表面的强力;但真正的宗教是内心的信仰, 而就心的本质论,是不能强迫它信仰的。所以国家要制定法律以强行某种宗教,是 荒谬不堪的事,因为法律非借用刑罚则无效力,而刑罚不能使人心服,所以是等于 不相干。 并且,即使刑罚能改变人们的信仰,也不能救渡灵魂。难道个个人都盲目地服 从他们的君主的意志而承受其国教就更得救渡吗?世界各国王的信仰既不相同,若 单认某一国的宗教是正确的,则其余诸国的人民,就都不得不随着他们的国王而入 于毁灭一途了;“有一种很信谬说的国家,必大违神意,如是,人们的为福为祸, 只因他们的生地而异了。”这是洛克反复辩说的原则。若认一国得推行某一种教条, 则不信该教条的地方的人民就有保持一种异教的义务。英国可以推行新教,法国也 得推行罗马教。如是“在英国认为真而善者,在罗马、中国或日内瓦就也是真而善 的了。”宽容是给正确信仰以流行的最良机会的主义。 洛克主张给北美的印第安人以完全的自由, 他对于当时教会当局的强迫这些 “无罪的异教徒”抛弃他们原有的宗教,曾加以非议。但他的宽容虽扩充到基督教 徒以外,也不是完全的。 第一,他把天主教徒除外,不因他们的教条关系,却因他们“告诉人们既信他 们的信仰,就不得容忍异教徒”和“国王被出教后须放弃王位与领土”,并且因为 他们求保护并服从一个外国的皇帝——教皇。换句话说,他们是政治上的危险物。 第二,他把无神论除外。“他们否认上帝的存在,绝不能赐予宽容。许状、契约、 誓书等都是人类社会上的约束,而这些约束不能支配无神论者。取消上帝,尽管思 想上并无不同,但实际中已足破坏一切了。并且他们以无神论来推翻或破坏一切的 宗教,他们就不得假借宗教来要索宽容的特权。” 如此看来,洛克还未能解脱当时的成见的束缚。“一切行事,须受为人们不能 实行的法律所牵制,实是荒谬的事。信仰某事某物是正确的,并非靠着吾人的意志,” 这是他自定的原则,而他的几个除外,却与这原则矛盾了。这原则对于天主教徒或 新教徒,无神论者,或自然神论者,都可适用。但洛克或者以为无神论的玄想,是 靠着意志的,因为当时无神论还未普遍。他曾欲将同时的大哲学家斯宾诺莎挤出国 外。 但虽有这种除外,洛克的宽容论,终是有很高价值的,由他的辩证,使我们得 了许多推阐。他肯定了非严格的世俗主义。其论理的结果,就是教会脱离国家关系。 一个教会只是一个“自由而自愿的会社”罢了。又有这样的话道:假使要用武力改 化异教徒,那么,“让上帝用天兵去执行倒比教会的用凡兵去执行容易的多了。” 这是一个和提庇留的格言相类的格言的温和说法。我可以为之注解道:若异教是触 犯了上帝,那也委实是上帝自身的事。 对于非国教徒(Nonconfermists)的宽容,为极端的英吉利教派所大不喜,在 十八世纪初年,这派的势力曾妨碍了国教反对党的自由。这种情形,激起了非国教 徒的笛福(Defoe)发布他的小册子《处置国教反对党的捷径》(TjeShortest Way with the Dissenters) (一七零二),这是攻击宽容主义的讽刺文,表面佯谓国 教反对党是不可驯服的叛徒,用温和政策是无用的,并主张凡该派礼拜时的讲道士 均须绞死, 参与该派的礼拜者须逐出境外。 这对于英吉利高派 (igh Anglican Party)的情操尽力戏弄而非常热烈的讽刺起初欺骗了且惊吓了国教反对党的自身。 而高教会派则愤怒非常。于是笛福被罚金,受桎梏之刑凡三次,并被禁于纽特特狱 中。 但托利党的复活只是一时的。在十八世纪中,有一种比较宽容的精神盛行于基 督教徒中,新的教派也有出现。官立教会已不及从前的狂妄。官立教会中已有许多 教士受了唯理论的影响。若非乔治第三的反对,天主教徒在该世纪之末,或就得到 同等的权利了。这种政策为柏克所极力主张,又为庇特所欢迎,到一八二九年才得 实行,继又受着爱尔兰革命的影响。一八一三年后,法定的宽容又被及惟一教派但 他们到一八四零年才得到了同等的权利,犹太教徒则到一八五八年才得了完全的公 民权。 英国在十九世纪的信教自由的成就,大都是出于自由党之功。原来自由党的最 后目标是完全的世俗化和教会的脱离国家关系——洛克的世俗政府论的论理结果。 一八六九年爱尔兰的政教分离实现了这理想的一部分,现在自由党正企图将这主义 施行于威尔士改革。而取一点一滴的方式,是英国政治和英人心理的特质。在不列 颠帝国的其他领域里,分离制度亦已流行;政府与任何教派,均无关系,教会都不 过是自愿的会社。世俗化运动只有国立教会中已在进行。于此可以提说者,是一八 七零年的《教育令》(Act of Education)和一八七一年的取消各大学的宗教考试。 其他争自由的成就,将于唯理论进步时代一章中叙述。 我们拿法国在十七世纪的宗教情形与其在十八世纪的宗教情形相比较,正可和 英国的发展情形相对照。在英国有日近于信教自由的长足进步,在法国则日见退步。 法国的新教徒胡格诺派在一六七六年以前是受宽容的;在一六七六年后的一百年中 就是违法者。但这由一五九八年的《南特今》(The Edict ofNantes)给与他们的 宽容是一种有限制的宽容。例如,他们不得从军;不得居于巴黎和其他许多区域和 城市。而他们所得的自由又只限于他们可得而享;其他的教派并不在内。这法令为 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时的两红衣主教黎塞留和马萨林所极力拥护,但当马萨林于一 六六一年得势后,他就先后制定了许多法律以遏制新教徒,至一六七六年,遂将南 特令完全取消,于是对新教徒的逼害就开始了。 法国的教士们以著名的引语“强迫他们进来”来辩护这种政策,并借奥古斯丁 为后盾, 他们的辩证,引起了贝尔(Bayle)拥护宽容的辩护。贝尔是避居荷兰的 法国新教徒, 其论文题为“强迫他们进来”一语的哲学注解”(A Philosophical Commentary on the Text“Compel to Come in”) (一六八六),与同时出世的洛克 论文一样的重要。两家的辩证,有许多是相同的。排斥天主教徒为他们的共同主张, 所根据的理由亦相同。贝尔论文的特点是在他的怀疑的论调:纵认用强力压迫谬说 为正当的主义,而我们行之于事,亦未见十分合理。我们将于下章见到这著名学者 对于唯理论的贡献。 法国的新教徒虽有许多逃出境外,但路易终未能将异端完全剪除。在十八世纪 路易十五当朝时代,新教徒虽不为法律所允许,实际上是得着宽容的;他们的结婚 均未得法律的承认,随时可受逼害。该世纪的中叶,有一种文学运动起而解救这被 压迫的教派,指导者大都是唯理论者,后为开明的天主教徒所拥护。最后的结果, 就是一七八七年的宽容今,自后新教徒所处的地位尚可容忍,只是有某几事业是不 得加人的。 反抗不宽容运动中最有力的领袖是伏尔泰(参看下章),他的暴露几件惊人的 不义逼害案, 比普通的辩论,贡献更大。最黑暗的是卡拉斯(Jean Calass)的一 案。卡拉斯是图卢兹的一个信新教的商人,他的儿子本是自杀而死的。国外乃有一 种流传,谓这青年曾联络天主教徒,他的父母兄弟都是据守新教教义者,就借一个 朋友的帮助,把他杀死了。因此,他们一家均被桎梏之刑,审讯后,被定以罪,除 推测他们据守新教外,并无任何罪证。卡拉斯死于车裂之刑,其子及女被送入寺院, 其妻则坐以待毙。当时伏尔泰住近日内瓦,经他的活动,乃将那寡妇引至巴黎,加 以优礼,又得着著名律师的帮助,因得重行审讯;结果,图卢兹的判决取消,法王 并给受害者以恤金。这样的黑暗事件,只有在省区才致发生,伏尔泰谓“在巴黎的 宗教狂妄行动,虽有势力,但总受理性的支配”。 色尔峰(Sirven)的案件虽无悲剧的结果,也与上案相同,这也是图卢兹政府 负责。色尔峰被控因阻止他女儿信奉天主教,乃投之于井而溺毙。结果,与其妻同 被宣布死罪,可幸他偕其家人逃至瑞士,在那里,恳求伏尔泰为他们辩白。经九年 之久,才把原案推翻了,这次的取消原案是在图卢兹。及一七七八年伏尔泰返巴黎 时,群众呼“卡拉斯和色尔峰的辩护者”以迎之。他无私心的反抗逼害的实际活动, 比他为卡拉斯而作的论宽容文有价值的多。那篇论文与洛克和贝尔的相较,是一篇 无精彩的作品。他所主张的宽容是有限制的宽容;他主张将官职与品位只给服从国 教的人。 伏尔泰的宽容主张虽是有限制的,但比之他同时的卢梭所主张的宗教制度要宽 广些。卢梭虽是瑞士籍,他却是法国文学史上的人。他幼时养在加尔文派的日内瓦, 于他非无影响。他的理想国家简直与神权政治差不多。他提倡建设一种“国民宗教” (Civil Religion),那是一种无教条的基督教,但也有几个他认为基本的教条是 个个国民所要奉行的,否则即行放逐。那就是:神的存在,行善的未来幸福,行恶 的未来惩罚,和对于信奉这些基本教条的人的宽容。也可说根据这种主张而成立的 国家,一定是很宽容的。因为各种基督教和许多自然神论者均有立足的余地。不过 既定有不可少的信条,那么,就是违背宽容原则了。卢梭思想的重要在他鼓起了一 种宗教政策的试验,那是在法国革命时实行的。 法国革命建设了法国的信教自由。革命的领袖大都是些非正统派。他们的唯理 论自然是十八世纪式的, 在 《人权宣言》 (一七八九) 的序中有 “在主宰 (Supreme being) 之前,受主宰之保护”语,可见它是认可自然神论的(当时只 有一人反对)。该宣言中曾规定对于任何人,只要他不妨害公共秩序,总不干涉他 的宗教意见。天主教仍为“占优势的”宗教;新教徒(犹太教徒则否)亦得服官。 当时的大政治家米拉波极力抗议用“宽容”,“占优势的”等字样。他说:“在我 来看,最无限制的信教自由,是一种极神圣的权利,用宽容等字样来表示,似乎它 本身已成了一种虐政了。因为施行宽容政策的当局许是不宽容的。”二年后潘思所 发表的《人权论》 (Rights of Man)也是相同的抗议,他说道:“宽容并非不宽 容的‘反对’,却是不宽容的‘假冒’。二者同是一种虐政。一个自居有阻止良心 自由的权限,一个自居有给与良心自由的权限。”潘思是一个热诚的自然神论者, 他又说道:“假使有一个提案送入国会,题为‘对于上帝之接受犹太教徒或回教徒 的崇拜,宽容或给与自由呢?还是禁止呢?’那么,全体议员必欲惊而呼之为亵渎 上帝了。骚动是不免的事。由是,宽容的跋扈也可以暴露其本来面目了。” 革命开始的时候现象很好,但米拉波的精神未能始终占着优势。一七八九年至 一八零一年的宗教政策的更迭有一种特别的意味,因为由此表示出良心自由主义不 能支配那班以取消了他们所推翻的政府的不宽容而自骄的人的心。国立教会因一七 九零年的《教士法》(Civil Constitution of Nobility)尽行改组,凡法国公民 均不能承认教皇的权威,主教改由各州选民选举,于是支配的势力由君主移入国民 之手了。对于教义与信仰,不加干涉。在颠覆君主政体后的共和国时期(一七九二 ——一七九五)内,这法规总是维持着。但这时有一种取消基督教的运动发生,巴 黎公社(Commune of Paris)命令各教派的教会一律停歇。规定巴黎及各省均信奉 理性教(Wosrship of Reas on) ,仪式仿天主教。政府是极端地反对天主教的, 但并未用武力来干涉这流行的信仰;若施行直接的逼害,必使国防不能巩固而引起 欧洲的纠纷了。他们光明磊落地希望迷信能渐渐地消灭。罗伯斯庇尔则宣言反对取 消基督教的政策。 待到他握权时(一七九五年四月) ,他就定信仰主宰为国教。 “法国人民须承认主宰的存在和灵魂的不灭”;对于其他的信仰,也不加干涉,因 此,数月之功,卢梭的观念多少实现了一些。所谓卢梭的观念,即指不宽容而言。 这时无神论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思想不与罗伯斯庇尔相同者均为无神论者”。 继承民主派者为中等阶级的共和国(一七九五——一七九九),其政府的政策 是防止任何教派的独得势力,使各种教条成为平衡的状态,但不免有些遏制天主教, 因为它是最强的教派,政府认为有破坏他教甚至破坏这共和国的危险。这种政策为 要助长唯理论的教派的生长和启示宗教的消灭,乃采用俗世教育制度。所以教会因 一七九五年的宪法就与政府分离了。那宪法上确定各种信仰的自由,取消天主教教 士的俸金。小学完全化为俗世的。人权宣言,宪法条文,和共和国的道德,都做教 材,以代从前的教条。当时有一个热心家申言道:“苏格拉底,奥列留和西塞罗的 宗教,不久就成为世界宗教了。” 这时有一种唯理论的新教出现,称为“神人爱诚说”(Theophilanthropy)。 这是该世纪的哲学家和诗人, 伏尔泰和英国自然神论者的“自然宗教”(Natural Religion),——并非卢梭的纯基督教,却超越于基督教之上。其教义归纳起来就 是:上帝,灵魂不灭,博爱,人道,不攻击其他的宗教,却尊敬之;常聚于家庭中 或庙宇中劝人行善。因为政府有时秘密保护,有时公开保护,所以在智识阶级中尚 有成效。 在上述这种制度之下,俗世政府的观念因得普遍化了,至十八世纪末年,法国 实际上已得着宗教的和平。在执政时代(起自一七九九年),分离制度仍行继续, 但到了拿破仑,就不再保护神人爱诚说了。一八零一年,国中虽似无甚不满意于现 状的表示,拿破仑却一心要推翻旧制度而归服于教皇。于是为当时大多数的天主教 徒又得着政府的特别保护了,教士们又得到国家的俸金了,而教皇支配教会的权威 又得立约承认了;但其他教派的完全宽容仍保持着。这是法兰西共和国与教皇所订 的条约(Concordat) 的结果。有一种判断,谓拿破仑起初着征讯人民的意见,人 民一定要宣布反对这种改革。这话是否确实,只有上帝才能断定,但我们还是可以 抱怀疑的态度。但拿破仑施行这种政策的动机似乎是想利用教皇做一个工具,他才 能够支配人民的良心,并且能够更容易地实现他的帝国计划。 法国革命,除其根据唯理论思想家的主义的教会政策及新教条的试验外,于我 们有关系的还有:它是以偏执信仰而压迫异性的榜样。 一班领袖都相信应用某几种主义,他们就会改造法兰西而明示世界人类的永久 快乐怎样可以获得了。他们借理性的名义而行动,但他们的一些主义就是一些信仰 的条规,教人盲目地、无理地承受,如承受任何超自然的教条无异。其一就是卢梭 的谬说,谓人是天生善良而爱好正义和秩序的生物。另一条就是一切人生而平等的 幻想。又有一种愚稚的判断流行着,谓立法能够完全铲除过去的一切而根本改换社 会的性质。“自由,平等,博受,”正是一个教条。和使徒教条无稍异;它的催眠 人心,就如上天的启示一样;而理性之在这种教条的宣传中和在基督教或新教的宣 传中一样地无势力。这教条给那些所谓“理性神”的使徒行到事实上的时候,绝不 是什么自由,平等,博爱,尤其不是自由。他们不了解人性是什么,又忽视经济的 实在情形。恐吓是宣传宗教所惯用的工具,其被这班使徒残忍利用为从来所未有。 凡怀疑他们的教条者,不论什么人,都是谬说者而遭刑戮。温和而比较理性的精神 却屈服于狂热,这也是宗教运动常有的现象。这班使徒自以为替理性开了新纪元, 实则理性的名字的被冤枉地误用,这是空前绝后的一幕。 虽如此说,法国的信教自由却正因革命而成了正果,初则借分离制度,继则由 于教皇与拿破仑间的条约。这条约在君主与共和的更迭中支持了一百多年,到一九 零五年才取消了,其后分离制度又被采用了。 在德意志诸邦,信教自由的历史,许多方面与他国不同,但在有限制的宽容最 初系由战争而获得一点,是与法国的发展相同。三十年战争分裂了十七世纪上半期 的德国,其时和英国的内战时代一样,宗教与政治是混合的,这战争终止于威斯特 发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 (一六四八),由这和约,神圣罗马帝 国乃承认天主教, 路德派和改革派(The Reformed)(注6)三教派为合法,并处 于同等的地位,其他的教派则不在此列,但允许德意志各邦得自由宽容或不宽容它 所欢喜的教派。即任何邦主都得采行三教中之一,而不宽容境内其他的教派。但各 邦主亦得承认其他两派中之一,或完全承认,并可以允许他种宗教的信徒寄住境内, 而在他们居住的地方举行礼拜。所以德国宽容是因各邦主的政策而不同的。 在德国和在他国一样,宽容的产生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动机,尤其在普鲁士是如 此;并且理论家对于公共意见的影响甚大,这也是各国共通的现象。但德国的拥护 宽容者大都根据法律,不像英、法的根据道德和理智。他们认宽容是法律问题,讨 论起来也从政府与教会的法律关系立论。 在十三世纪时就有住在帕多瓦(Padua) 而原属意大利籍的思想家马尔西利奥(Marsilius) 从这种见解考虑过。他主张教 会无权使用武力来施行压迫,谓俗界当局的科罚异教徒。只可因他们违犯了国家法 律而驱逐出境,断不可因他们违犯了教会律令而施行科罚。 主张信教自由论理上是从正当的法律观产生的, 可以基督教徒托马西奥 (Thomasius) 为主要的代表。他从一六九三年至一六九七年发表了许多小册子, 谓独握压迫权力的邦主却无权干涉宗教事件,一面教士们如干涉俗政,或用说教以 外的手段辩护他们的信条,也是越出了他们的职权之外。除却异教徒犯了罪,俗界 当局是无合法的权力去压迫的。异教只是一种谬说,并非一种犯罪行为;因为这不 是意志问题。托马西奥又力说信仰的统一毫无益于公共幸福,人们只要忠实于国家, 他自承何种信仰,并无大碍。他的宽容实非完全的宽容。他很受他同时的洛克著作 的影响,洛克所认为不得享受宽容的利益者,他也认为不得享受宽容的利益。 除却法学家的影响外, 我们要注意虔诚主义(Pietism)的运动——反对路德 派神学者的形式神学的热诚的宗教反动——也是由赞成宽容的精神所起;十八世纪 下半期的著名文学家,尤其是莱辛,都是这运动的倡导者。 但促进德国信教自由实现的事实中,最重要的莫若唯理论者的腓特烈大帝的接 受普鲁士王位。他接位(一七四零)数月后,就于一份论及宗教政策的国书中一再 言及人人得由自定的路程而入天国。他以为道德是离乎宗教而独立的,所以与一切 宗教无所抵触,因此无论人民的信仰如何,均得做一个良好公民——国家惟一有权 要求的事——由此而得的论理结论,就是完全的信教自由。罗马教徒与新教徒处同 等的地位,且所有被禁的教派都享有了完全的宽容,以此突破了威斯特发利亚和约 的规定。腓特烈且有诱致回教徒移住普鲁士境内的存心。读者可以此种情形与乔治 第三时的英国,路易十五时的法国和教皇支配的意大利相对照。完全的信教自由, 在近代欧洲各国中,首先在一个自由思想的君主——伟大的渎神者伏尔泰的朋友之 手实现了,实是历史上一件很重要的事,可惜向来未得相当的注意。 腓特烈的政策和主张统规定在一七九四年的 《普鲁士属地法典》 (Prussian Teritorial Code)中,承认宽广的良心自由,主要的三教派——路德派、改革派、 天主派——均处于同等的地位,享同等的特权。这种制度即为“立法制度”;在德 国三教会所处的地位,在英国只有英吉利教会能够享受。德意志其他诸邦直至一八 零三年神圣罗马帝国最后的命令之一批准了威斯特发利亚和约的修改,才依照普鲁 士所指的方向进行的。在新帝国成立(一八七零)以前,全德意志已得着信教自由 了。 在奥国,约瑟夫第二于一七八一年曾出宽容令,在这时的一个天主教国里,可 算是很宽容的政策了。约瑟夫是一个忠诚的天主教徒,但肯容纳当时的各种开明思 想;他是倾慕腓特烈的人,他的命令是由一种纯粹的宽容精神所激起,这是英国一 六八九年宽容令所缺乏的精神。他的宽容只限于路德派,改革派,和已加入罗马教 会的希腊教会(Greek Church),所以是一种有限制的宽容。信教自由是到一八六 七年才确定的。 约瑟夫的政策亦施行于奥国在意大利的诸邦,因而助长了意大利全境的信教自 由运动。意大利在十八世纪提倡宽容的人不是唯理论者或哲学家,却是天主教徒的 坦布里尼(Tamburini) ,他用他的朋友特兰门斯多夫(Trantma nsdorf)的名字 发表 《教会宽容与政府宽容论》 (On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 Taleration) (一七八三)。他在教会与政府间立了一道严格的界限,非议宗教裁判所的逼害, 认压迫良心与基督教的精神相违背,并主张政府只可施行压迫于妨害公安的事件。 他也和洛克一样,认无神论是理应受政府压迫的。 拿破仑在意大利建立的新国家都实行宽容政策,惟程度各不相同,至真正的自 由,最初由喀富尔(Cavour)施行于皮德蒙特(Piedment)(一八四八)。此为后 来做一八七零年意大利王国成立的结果之一的完全自由的预备。意大利的统一,除 其他的意义外,又是近代国家诸观念战胜基督教许多传袭教义的最显著、最激动的 一幕。罗马是那些教义最忠实的维护者,它对于在十九世纪中横行全欧的自由观念, 曾给了一个坚强的抵抗,也可说是一个英雄的抵抗。引导她的政策的人,对于自由 的思想对这一创于远古时代、自认永不更易、永不过时的制度施加的危害,有完全 的把握。一八三二年,教皇格列高里十六发出了一道通谕(Encyclical Letter), 作严重的抗议,以拥护权威而反对自由,拥护中古的理想而排斥近代的理想,冀以 此斥责法国的天主教徒拉梅内(Lamennais) 等,因为他们正醉心于以当日的自由 精神来改化教会的观念。通谕中申斥:“谓人人当得良心的自由,且要求保证,是 荒谬的立言,简直可说是出于病狂。为要促进这种毒害的谬说,正有一种完全而无 限制的思想自由论在各国宣传,以危害教会和国家,且有一班愚不可及之徒胆敢认 为于宗教有益而从事指导。因是败坏青年,侮慢宗教及各种神圣法律,而使世界上 起了一种普遍的精神变化——总之,是社会的致命伤;历史的经验已明示因财富, 权力和光荣而表彰的国家一向是败坏于这种恶魔——过度的思想自由,言论的放纵 无忌和新奇事物的嗜好。这事又关连到各种著作的出版自由。这是一种致命而极讨 厌的自由,但我们是不觉得它十分可畏的,虽有人胆敢嘈杂而热烈地为它呼号。” 至一八六四年庇护第九又以一道同样的谕令惊动了全世界,那就是他的《近代谬说 提要》(Syllabus Of Modern E rrors)。不过教会的教义与近代文化趋势之间虽 有根本的冲突,教廷保持了它的力量和尊崇的地位,虽然这世界上它所罪责的观念 已成为平常的生活状况了。 西方各国由流行于十五世纪的统一制度到十九世纪的自由制度的进步是迟缓而 艰辛的,是不合论理而飘摇无定的,大都是受着政治的必需所支配,而受审慎辩证 的鼓动者甚少。我们已见到单就法律上论,信教自由怎样在两个不同的制度——立 法制度和分离制度——之下而实现了。但法定的宽容可与实际的不宽容同时存在, 而法律之下的自由往往有许多障碍而为法律所不能负责的。例如一个人发表非正统 的意见,可以因之不能得到俗性的位置,或阻止他的上进。曾有人疑问:这两种制 度谁制于建设一个宽容的社会空气。 鲁夫尼(Ruffini)——曾著《信教自由论》 (Reigius Liberty) ,本章取材于该书者甚多——则赞成立法制度。他指出为思 想自由的忠实朋友的索赛纳斯是这种制度的首倡者,而无宽容精神的再洗礼派则追 求分离制度。尤重要的立言是:在德国,英国和意大利,最得势的教会是在政府的 支配之下,比之美国采用分离制度的各州,有更多的自由,更大的舆论宽容。潘恩 对于美国独立战争曾有很大的功绩,而一百年前美人惊惶地表示不与感谢,那只因 他曾刊布一本非常反正统的著作。美人至今仍认自由思想为一种利害的阻碍物,甚 至在多数的大学中也是如此,这是大家知道的事。这可以证明分离制度不是一定灵 验的药方。但我没有理由来断定假使美国全国或单独的各州采取立法制度,其公共 意见要与他国别样的。我以为无论在那种制度之下,虽有法定的自由,公共意见的 宽容总视乎社会状况如何,尤其视乎知识阶级的文化程度如何。 由上面的概略记述,或有人推断说宽容是由因宗教改革运动而起的教会分裂所 致的,宽容是政治的新环境和新必需的结果,但其实的含意是在承认宽容的国家里 总有充足的有势力的支配阶级,其思想已成熟而配于这种改革,他们的这种新理智 态度大部分要归功于由文艺复兴运动所传播的怀疑论和唯理论,这种怀疑论微妙地, 无意识地影响了许多原来忠实地坚信严密正统信仰的人的心;它们的暗示力到现在 还是很大的。以下两章将论述十七世纪、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中理性克服信仰的进 展。 注释: (1)『又译“神位一体论”——校者注』 (2)『在今罗马尼亚境内,当时为特兰西瓦尼亚公国——校者注』 (3)『英文为莱基(Lecky)所译。』 (4) 『完全的宽容, 于一六八二年, 由派恩(Penn) 确立于宾夕法尼亚 (Pennsylvanian)的圭各殖民地(Quaker Colony)』 (5) 『最著名的著作有奇林沃斯 (Chlilingworth) 的《新教徒的宗教》 (Religion ofProtestants) (一八三七)和泰勒(Jeremy Taylor)的《预言的 自由》(Liberty of Prophecy)(一六四六)。』 (6)『改革派包括加尔文和茨温利(Zwingli)的信徒』 -------- 素心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