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行看学券的优越性 ——给曾荫权、杨怀康上一课 2000年7月13日 一九八二年回港任教职后不久,我见香港的公立学校大有问题,就向当时的财 政司彭励治建议改行学券制(Voucher System)。我当时的观点与现在的一样:公 立学校的运作大幅地浪费纳税人的钱,而教师的薪酬与他们的学问脱了节,这二者 皆因纳税人或学生的家长没有教育的话事权。套用诺贝尔获奖人布格南(James Bu chanan)的话:公立教育的供应不需要向顾客交代,而出钱的无权过问。美国的情 况,是公立与私立分庭抗礼,后者给予前者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纳税人可用投 票的方式去否决公立学校的经费。 彭励治同意我的观点,但认为要推行学券制,压力重重,过关的希望甚微。但 他还是要我去打听一下,看看是否有可乘之机。后来我与两间大有名望的中学的校 长提及学券制,他们强烈反对。 学券制这回事,可不是我发明的。首先提出的应该是佛利民(M.Friedman,一 九七六年诺贝尔奖),那是四十年前的事了。这个制度的重点,是以公家的钱推行 私立学校,把话事权交回教育顾客那方面去。当然,佛老的首选是废除政府资助教 育,不得已而求其次,用学券制,资助教育就以市场的运作为依归。佛老有先见之 明:今天,美国的公立学校被私立的逼得节节败退,转用学券制渐趋时尚。 阿康时来运到。年多来他极力鼓吹学券制,竟然有听音之人。不久前曾财爷荫 权也赞成学券制,不知他是听我的,是听佛老的,是听阿康的,还是自己发明的。 既然财爷也那样说(而又听说赞成的团体越来越多),有机可乘也。学券制的好处 ——把教育的话事权交给纳税的家长——毋庸细说,而香港教育的不成气候,众所 周知,用不由我来落井下石了。 我要谈的,是阿康与财爷不知道的事,好叫我能给他们老老实实的上一课。他 们不知道的,是改用学券制之后学校的制度及其运作在结构上会有什么转变。那是 说,在自由市场竞争下,学校的结构制度会是怎样的呢? 一九六八年某天下午,在芝加哥大学,我跑进史德拉(G.Stigler,一九八二年 诺贝尔奖)的办公室与他聊天。闲谈中他突然问:“史提芬,你是研究制度的,可 否猜一下,最好的大学的制度与哪一个行业最相近?”一时间我无以为应。他见难 倒了我,欣然自得,哈哈大笑,说:“是律师这个行业,美国的私立大学与大律师 行的结构制度是如出一辙的。” 一言惊醒梦中人。史德拉和我于是畅谈私立大学与律师行业的大同小异。大学 与律师行出售同样的服务:知识及方法。光顾的人通常需求一组专家合并的知识, 所以大学以多位教授组合而成机构,而在美国的一家大律师行中,律师数以百计。 一个大学顾客所需求的知识,是多方面的组合;同样,一个比较重要的案件,在美 国是由几个不同专业的律师组合来处理的。 一位初出道的律师,在一家大律师行工作了五、六年,其能力由该“行”内的 资深律师议决,认为可取就晋升为伙伴(Partner),获得长期任职的权利,这与在 大学工作了大约六年,若被认为可取就晋升为Tenured Professor一样(即由Assis tant Professor升为Associate Professor)。在律师行作伙伴后若干年,工作表现 好就变作资深伙伴(Senior Partner),这在大学是等于正教授(Full Professor) 了。 一位大案顾客,跟一位大学生一样,到律师行(大学)表达案情(选择前途) 后,律师行(大学)就跟他安排所需的专人组合(安排课程),安排主事律师(主 导教授)。每个律师(教授),就算是同级的,其收费往往很不一样(同级教授的 薪酬在美国很不一样)。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学系)与不同的本领(不同的学问), 其收入往往大为不同。 更重要的是,在美国的大律师行及一等的大学里,行政的权力与知识的权力分 得很清楚,互相尊重,互相合作。法律或学术的知识,永远是律师行或大学的重点, 因为知识是他们出售的产品。 大家同意知识就是力量,所以在美国的大律师行及一等的大学中,行政归行政, 实质的权力永远落在知识高人的手上。当年在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佛利民和商学 院的史德拉是主要的话事人,但他们从来没有当过系主任或院长。哈佛大学的经济 系,在一位学术较差但行政绝佳的系主任退休后,没有同事肯花时间搞行政,逼要 轮值作系主任。 是的,美国一等大学的权力结构与大律师行一样,是以“合伙”的理念来出售 知识,其产品以顾客的需求为依归,而管理阶层是为知识“伙伴”服务的。我自己 的儿女在美国念幼儿班及小学时,选私立,其结构与律师行也差不多。以私立为本, 需求与供应就要按市场的规律,否则必被淘汰。 上文所谈及的知识出售机构的结构与权力的安排,与香港今天的公立学校相去 甚远,不可以道里计。 吃了那么多年香港纳税人的饭,抚心自问,不免汗颜!另一方面,我赞成改用 学券制,是有一点自私的成分的。在学券制度中,我会是一个可以生存的适者。 转自素心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