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一个心狠手毒的女人——漫谈机械性损伤 1978年3月10日,北京市无线电元件二厂会计陈某(女) 在家中被杀。尸体仰卧 在水泥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经法医检验,死者前额有钝器打击造成的挫裂创, 两眼青肿,左鼻骨折,左、右枕部有挫裂创十余处。颈部有索沟和一条3m长的细麻 绳。腹部有切割创,肠子外露。两手有抵抗伤。同时还检见,里屋沙发上有血迹, 沙发后墙壁上有喷溅血迹24点, 高120cm。沙发前20cm处水泥地面上,有两个不完 整的大棱形花纹足迹。 外屋西墙上和门上有5处血迹,高度为120~150cm。墙上血 迹中粘有毛发,石灰墙皮上有头发压痕。死者衣着整齐,无奸污迹象。室内无翻动 和财物丢失。经对尸体解剖检验证明,死者系大出血死亡。 公安人员通过对上述死者的伤害情况分析认为,凶手残忍狠毒,可能是报复杀 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很快破获了这一案件。原来,凶手张瑞学(女)与被害人的丈 夫马某乱搞两性关系, 后来受到马某冷遇,遂以杀害陈某作为对马某的报复。3月 10日这天,张瑞学带自行车中轴一根,麻绳一条,到陈某家后,谎称借锯子,趁陈 在沙发下拿锯时用车轴猛击头部。陈挣扎跑到外屋,又被揪着头发往墙上撞,后又 按倒在地上撞头,并打击陈的前额和两腿。陈昏迷后,张又用绳子在颈上勒了三圈, 结一死扣,还恐陈不死,张又拿厨房菜刀,撩起其上衣,在腹部横拉数刀,直至肠 子外露,然后逃离现场。这是一例因机械性损伤引起大出血死亡的案件。 由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传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体组织、器官 的结构受到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就叫做损伤。故名思义,因机械力的作用而引起 的损伤,就称做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造成损伤的物体),机械力和人体是机械性损 伤形成的必要因素。缺少一项,都不可能形成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可因致伤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致伤物是多种多样的, 常见的有石块、砖头、斧头、锤、棍棒、刀、剪、车辆、枪弹等。这些致伤物,如 果为犯罪分子利用来作为致人伤亡的工具,那就是凶器。当然意外事件中的车辆撞 伤,压伤,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损伤,也是机械性损伤。这种因意外事故造成损 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而不能称为凶器。此外,拳头、手肘、牙齿、脚也可以致 人损伤。人撞击地面、人体互相冲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机械性损伤。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往往形成一定的损伤特征。法医学上,可以根据损伤的伤 痕特征所反应的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来推断致伤物的形态、种类、轻重、质地等。 在张瑞学杀害陈某的案件中,公安人员根据陈某尸体上留下的伤痕有锐器伤、钝器 伤和勒痕,推断头部钝器伤可能是斧背或条形钝器形成。腹部切割伤是刀子形成, 颈部勒痕是包装捆绑用的细麻绳形成。从墙上有血迹、毛发和墙皮毛发压痕推断, 头部挫裂创可能是撞碰形成。犯罪过程可能是在沙发前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挣 扎抵抗跑到外屋,又被抓着头发,在墙上撞碰,致被害人昏迷倒地后,又用绳子勒 颈,而后撩起上衣剖腹。破案后,凶手张瑞学的供述,与公安人员根据伤痕形态推 断凶器以及作案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从伤痕形态特征,可以推断致伤物。 这是法医学上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认定致伤物的基础。 必须注意,人体的弹性、韧性比较强,可塑性小,所以对致伤物的各种特征不 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反应;加之,同一致伤物往往有不同的多个接触面 (如斧头,有 斧背、斧刃、斧背棱边) ,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形态相同的接 触面,又因机械力,人体被打击部位组织结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 如方形斧背垂直打击人体平坦处,常形成类似方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狠 重,或重复打击,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边斜向打击人体, 可以形成条形挫裂创。所以,在运用伤痕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到这些 因素。这样作出的推断,才不致于出现错误。 损伤的程度、伤痕形态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都有直接的关系。 作用于致伤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伤物的运动速度越大,形成的损伤程度也越严重, 致伤物运动速度越小,损伤程度相应地也较轻;作用于致伤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对 于损伤的形成及其损伤的特征也有很大影响。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挥舞扁担向人打 去,被害人扭动、抵抗以及其他条件限制,扁担呈斜向擦过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剥 脱。相反,以同样力量挥舞扁担垂直打击人体,就会形成严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 成严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伤物集中打击于一处或分散多处,或 者致伤物反复打击一处与单独打击一处,形成的损伤形态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 样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获了这样一个案件:1978年11月11日,几名女社员到地里 劳动时,发现水沟内有一具女尸,立即报了案。公安人员到现场作了勘验。经尸体 检验,发现死者头部有39处钝器伤,颅骨多处塌陷,左颧骨有2.5×3cm的圆形皮下 出血。尸检证明,死者系头部多处受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员根据死者头部 39处伤痕。颅骨多处塌陷骨折和左颧骨的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伤痕,推断可能 是锤子打击形成。再从铁锤的39处伤竟没有致命伤,推断凶手使用凶器虽然较重, 但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复打击,留下了39处钝器伤。根据 凶犯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的推论,进一步推断,凶犯可能是在小轿车或卡车驾 驶室内作的案,然后移尸现场。破案后,犯罪分子李本东交代,是在丰田轿车内强 奸被害人后, 又用直径2.5cm的圆形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而致死亡的。公安人员正 是根据死者身上的伤痕特征,推断致伤凶器,作用于凶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时的 现场环境,从而确定了重点调查汽车的侦查方向,很快破获了这起强奸杀人案。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结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 样。因此,外力打击形成的损伤的形态也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 样大小的力量挥舞斧头,打击在头部或臀部,斧背在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则形成类似 于长方形或带直角的皮下血肿、挫裂创或骨折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 在臀部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带直角的皮下出血,伤害后果较轻,一般 没有生命危险。 另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人,也存在个体差异。致伤物在相同条件 下作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损伤的形态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样的。同 样机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 臂上,则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轻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击能力比老年人要强一些, 形成的损伤自然就有差异。 机械性损伤除了由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三个因素决定外,现场环境条件,凶 犯与被害人身体位置关系,被害人被打击时所处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 界因素的影响,对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性状,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影响损伤性状的因 素比较复杂,往往相互联系。因此,进行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时,要全面分析、研究 损伤的特征,对损伤形成的原理,基本类型,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致伤物,生前伤 或死后伤等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机械性损伤能够对人体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一般可分为原发性的和继发性的 损害两种。前者是直接由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死亡。如象暴力打 击造成的骨折,损伤大脑、心脏、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死亡。原发性损伤在 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 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这种损伤。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国 总统林肯在“福特剧院”被害,子弹从总统的左耳上方射入脑颅内,差一点从右眼 射出。枪弹伤及林肯的大脑,子弹无法取出,最后导致了林肯的死亡。这就是枪弹 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继发性损伤是受伤后引起并发症造成的健康障碍或死亡。如腹部被钝器打击, 造成胃肠破裂。胃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创口受到感染,引起 健康障碍。继发性损伤是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形成的。在《重刊补注 洗冤录集证》书中,记载了清代道光年间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叫步飞的人,被杜光 先用鸟枪打伤,在小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个部位造成了损伤,虽然未伤及要害部 位,但铅弹 (俗称枪沙子) 在伤口里没有被取出。后来感染化脓,医治无效,拖了 200多天, 步飞还是死了。经检验,步飞是因为枪伤溃烂才死的。步飞的死,就属 于继发性损伤引起的死亡。当然对于抢救不及时,或采取医疗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 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损伤促使病情加重产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发 性损伤、继发性损伤的后果区别开来,以便明确损伤的责任界线,解决审判中的刑 事、民事责任问题。 ------------------ 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