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骡奇闻 2001年10月22日,我看到一封群众来信。潞城市合室乡赤圪倒村一位60多岁的 农民李成富,写信问我:“吕书记,我的骡子该如何要?”信中是这样说的: 1998年农历9 月28日,我家的一头骡子被贼盗走,次日,我在合室派出所报了 案。 在贼人偷走我家骡子的当天夜里,盗贼路经店上派出所门口时,店上派出所工 作人员感到可疑,上前询问,贼人说,是自家的骡子。派出所人员将骡子扣下,让 贼人回家开证明。这样贼人就跑了。后来店上派出所所长(应为指导员),就让当 时在该所当临时工的一个女子牵回家里使用并饲养起来。 事过两年半,2001年4 月份,我才得知我的骡子在十丈沟,我去查看果然是我 的骡子。当我得知骡子是店上派出所所长送给她家的,我随即去找所长。所长说: 这牲口喂一天要出20元,两年半了要出1.8 万元,你出得起钱吗?无奈之下,我只 好去找合室派出所出面调解(因我受合室派出所管辖,报案在该所)。合室派出所 指导员找到所长交涉。所长说,不用说一天出20元,就是出10元钱,他出得起吗? 说实话,这个骡子最多值2000元,按照所长计算,我得出9000元! 合室派出所无法协调,我只好到潞城市公安局找李局长,李局长随即给所长打 电话。李局长说,牲口本身就是劳动力,两年来给她家也创造了一定的财富。失主 再给喂养费300 至500 元钱,把牲口牵出来,物归原主,并限期3 天解决。当我去 找所长时,所长却说:“人家要1500元,你出500 元不行,最少也得出1000元。” 时隔两日,我又去找李局长,李局长说:“你们双方意见不同,不要找我了,到法 院判吧。” 我去司法局找律师,问该怎么办?有两个律师接待了我,律师讲:“你这个事 到法院也无法起诉,不可能受理,因为派出所把贼放跑了,牲口在别人家寄养,你 该起诉谁呢?” 无奈,我又去找所长,为了解决问题,我同意在我出500 元的基础上再给他们 加200 元,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就这样,一个月内我往返了六七次,每次路费16元钱。为了找回骡子,后来我 也不知跑了多少次。 8 月13日,我又去店上找所长,这次所长用电话把养主叫来了。首先,所长和 养主在一个房间里谈了20分钟,不知谈了些什么,所长出来让我进去和养主谈。可 所长不参与,我与养主又谈不成。 养主说:“你把3 年来牲口吃多少草、吃多少料,给我拉个单子出来。还有工 钱多少,你算不清,牲口牵不走!”说完就走了。 我自己的骡子为什么这样难要?我认为,其一,骡子从我家盗走,本属于刑事 案件。当天夜里,店上派出所把牲口扣下,却把贼放跑,当时他们同贼对了面,又 讲了话,事后为什么不追查、不立案?其二,店上派出所和合室派出所同属潞城公 安局管辖,还是邻近的两个所,一个扣下骡子,一个接受报案,两年半之间难道就 没有一点互通情报?如不是我自己找到,难道这条骡子就白白送人?其三,店上派 出所扣下赃物,一不上电视台通报,二不张贴招领启示,三不找失主,长期寄养在 一个工作人员家里,占为己有,这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其四,当失主找到其丢失的 骡子后,店上派出所本应同情失主两年来因丢失骡子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积极归还其骡子,但该所领导却一再推诿,并向我高价索取饲养费,直到目前不予 归还。他究竟站在什么立场?为谁说话?这样执法难道是“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 益”?我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追查此事。 申诉人李成富 读了李成富的信,我气得拍了桌子,当即批示:“此事公开,《长治日报》上 要问店上派出所给人民创造了什么环境?市公安局要针对店上派出所不负责任的官 僚主义作风进行批评教育,通报全市,再拖下去就叫‘不为老百姓着想’!” 市公安局根据我的意见,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市局纪检委和督察处会同潞城 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店上派出所、合室派出所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弄清 真相;二是查清问题追究责任人;三是举一反三,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一次“争创 人民满意公安机关,争当人民满意警察”的大讨论。 10月25日,潞城市委做出决定,直接责任人被停职检查。 围绕这件骡子的事,全市政法干部和潞城市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讨论。一位司 法干部形象地比喻说,还人家骡子,还要索赔饲养费。假如我们破获了一起汽车被 盗案,失主来认领,是不是还要人家赔你使用过的汽油费呢?真是无奇不有! 讨论讨回了公道。在这起案件中,大家说,也有公安干警的责任。 联防队员发现两个行迹可疑的人牵着一头骡子问路,他就将问路人带到派出所, 向主持工作的指导员做了报告。指导员本应安排对嫌疑人留置盘问,调查落实,他 却不负责任地草率行事,让联防队员把骡子扣下,让嫌疑人回家开证明,致使嫌疑 人借机溜走,逃脱制裁,至今没有下落。 其间,派出所指导员也没有向潞城市公安局报告,更没有采取任何积极主动措 施来挽救工作上的失误,直到引起失主上访。 根据公开讨论,潞城市公安局党委做出决定,报请潞城市纪委、监委批准,派 出所指导员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潞城市委组织部研究 决定免去他的店上派出所指导员职务。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我想骡子事情可以找到说法了。不想,时隔一个月后, 2001年11月26日,李成富第二次来信问我:骡子为什么要不回? 信中说:“您作批示已经一个月了,骡子仍在那个人家里使用喂养,我眼睁睁 看着自己的骡子牵不回家中!” 李成富恳求澄清事实真相,还以公道,还他骡子。 后来,我问明情况,原来养主和店上派出所一块编造了一个假时间,把他们查 获骡子的时间前移了四个月,因此就说成查获骡子在前,丢失骡子在后,派出所抓 到的赃物不是李成富丢失的骡子。 派去的调查小组,既没有找到盗骡嫌疑人,也没有见到比李成富证据更充足的 认领者,还拿不出否定李成富提供的骡子特征的理由,就断言骡子不是李成富的, 判令骡子仍旧让养主继续使用和饲养。 赃物为什么不能依法起出?想不到区区一头骡子,市委书记的批示也招不回它! 我气得第二次拍了桌子,又批示在《长治日报》上再公开此事。 10月6 日,赤圪倒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和党员代表、群众代表10余人自发组织 起来到养主家辨认骡子。大家仔细分辨后,确切无疑地肯定骡子是李成富的。大伙 都签名盖章作证。 李成富有了充分理由。他拿着证明去找市、县调查组,调查组的一位干部却认 为派出所讲的有道理:丢的骡子与查获的骡子不是同一个骡子。 找执法部门讨不到说法,李成富将上述情况再次写信告诉了我。他在信中写道: 吕书记,你已经尽心了,我们大家感谢你。如今的社会坏了,一个清官也不一定办 清所有的事情,如果难办就不要再办了。 李成富在信的结尾说:“这是我写的最后一封上访信,为了这头骡子我已经花 了几百元钱,再跑就不合算了……我朝着长治方向给你磕个头。你一定要保重,长 治老百姓还有比骡子更重要的事情等你去办哪!” 两次批示,李成富还是没有把骡子牵回家。一个市委书记竟然要不回群众的骡 子!骡子一天回不到主人家,我就一日不能放手不管。 2002年1 月,春节前,市委常委们在一起开会,议到过节安全工作问题,我和 市长张兵生、分管副书记卢晓中、政法委书记王云亭又聊起了骡子之事。这个案子, 大家都表过态,催促过解决骡子的事。这么多常委说话,也顶不上一个“现管”。 我们把潞城市委书记叫来,他也为这件事再三受阻表示气愤。 我讲了我的意见:不论事情大小,关键是对群众的态度。我们的工作中就是有 那么一些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把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大问题拖成了老问题, 老问题拖成了老大难问题,由此脱离了群众,引出大量的社会矛盾。 说到这里我激动地站了起来。一头骡子事情不大,如果把这些小事情积累起来, 就是一座大山,就会演变成为对抗性矛盾。为了一头骡子,我第三次拍着桌子问大 家:什么叫最大的危险?一个不能为群众办事情的党委和政府就是最大的危险! 这次会后,潞城市委书记李进军同志做了大量工作。最后,李成富终于领回了 自己丢失的骡子。有关人员也受到县里的批评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