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财有道,巧立名目做文章
贪污受贿都是没有保障的财富来源,招揽工程虽然基本上万无一失,却又是不
一定什么时候进行才会大兴土木一次,唯有从根本上改革制度的层面上建立一种可
以保证稳定的聚敛财富的政策,才是万全之计,和珅就在军机处内设立了密纪处,
实行议罪银制度。
议罪银制度大约开始于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左右,此时把持朝政的正
是和珅,议罪银制度就是由他首倡并推行的,设立议罪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皇帝个
人的收入,它不同于清朝自入关以后就对官员施行罚俸制,罚俸制是对有过失的官
员的一种行政处罚,分别有罚俸一月、两月、六月、九月等不同的数额,最多的可
达四年,罚俸的决定权在史部,款项由户部承追,罚得的银两也交给户部,而议罪
银是非公开秘密进行的,它主要是皇上寻找机会让大臣们自行认罪交纳银两的制度,
由特设在军机处内的密纪处来负责,所得的银两交由皇帝一个人支配,这项收入一
直是由和珅掌握,据和珅在一份奏折中说:“臣和珅,臣福长安遵旨查办各处机关
应交银两,并自行议罪银各两折自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查明奏后,陆续存记之
案,统计二十七件,现已解到二年,已交尚未完全者有十三件,未解到者有七件,
交往浙江海塘工程备用者五件,分晰澹写清单恭请御览。所有稽久未经交纳者,除
臣等别行查催外,为此谨奏。”由此可见,议罪银一直是由和珅代为催交,直接向
皇帝负责,而和珅在其中私自留存了多少以为已用,就无人可知了。
到了乾隆朝的后期,因为乾隆性喜大场面,花费颇多,又不能全部动用国库,
议罪银就成了他依赖的资金来源,为官员罚银代罪的事情层出不穷,后来,以致于
有很多官员即使没有犯什么过失,也先行自愿交纳一定的银两,以等日后犯了过失
之时,两相抵消,据《史书》记载在乾隆朝后期13年的时间中,重大的议罪银案有
68件,一年有就有5 件,其中总督巡抚一类的封疆大史认罪纳银的共有37件,也就
是说,整个清王朝的地方大员中,平均不到三个人就有一个自行交纳议罪银,而交
纳议罪银的关键人物即是和珅,他的好恶和决定,直接关系到官员能否纳银抵罪,
以及罚银的多少,的以几乎朝中的所有官员都向和珅献媚示好,谁能保证自己为官
生涯中不犯点过失,如果与和珅交恶,那后果自是不堪设想,有的人在交纳议罪银
的同时,会向和珅个人送去一定的银两,希望他能欣然收下自己交纳的议罪银,还
有一些人即使被罚银罚的倾家荡产,还是对和珅充满感激,例如,两务府总管西宁,
在管理内务府财产时,因一时疏忽大意,出现了漏洞,按律当斩,多亏和珅向他示
意,可以交纳议罪银抵罪,西宁为了筹备银两,变卖了所有家产,弄的家道零落,
但事后,他还是写信给和珅,向他表示衷心的感谢,信中说:“天高地厚,深恩于
生生世世矣,优充中堂,代奏。宁不胜感激切之至,谨呈。”这样的感谢很有可能
是发自内心的,和珅也一定从这样的感谢之中得到了不少好处。
虽然,议罪银的明义上是官员自知自己犯有过失,自行纳银抵罪,按《清高宗
实录》上说,议罪银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
量议罪,用示薄惩。”然而,事实上,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乾隆和珅一边,只要他们
想让你交纳银两,随便安插一个什么罪名,还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即使是如上所
说:“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相互抵消。各地官员往往按官
职、薪俸的一次交的银子竟然达到了38.4万两,而其他的则多为几万两,经如前面
提及的内务府总管西宁因为“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交自行议罪银8 万两,
伊龄阿因为写奏折弹劾窦光鼐,后经查所奏不实,交纳自行议罪银3 万两,如此等
等,不一而足,统计一下,每年议罪银大约共得银30万两,这笔收入中的绝大部分
都由乾隆一人挥霍,而和珅从中所得,应该也不会少于这个数目。
议罪银制度的设立,更加剧了乾隆朝后期,官员的腐化,使得朝堂之上,乌烟
瘴气、人人自危,而那些行为不轨的官员则因为可以纳银抵罪,更加肆无忌惮,律
法视为无物,所以,尹壮图才会写本议罪银章参奏议罪银制度的种种弊端,请求皇
上停止实行,对尹壮图陈列出的各种现象,乾隆也不得不承认,他在上谕中写到:
“尹壮图虑的此等情弊,奏请将罚银之例,永远停止,因属不为可见。”督抚中或
有昧良负恩之人,以措办官项为辞,需索属员,派令倾助,而属员亦借以敛派,以
为逢迎之地。此等情弊,不能保其必无。然而,因为这一制度保证了乾隆的芒淫无
度,尹壮图的建议终于还是没有被采纳,制度一直延续到嘉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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