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节:三民主义的创立(5) 人的“智”还与社会条件、实践活动、客观环境、个人的学习有关。对某事 物实践程度深,自身勤奋研究,认识加深,措施就能成功,俗话“熟能生巧”, 就是实践出真知,就会判断正确。还有,是通过学习间接知识(他人的结论)也 能增长才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政治落后、教育落后、经济落后、统治者 推行蒙昧主义政策,也造成人的“智”的差别。人的“智”,随着主客观的变化 而有变化,不决定在天赋。孙中山“根据于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划分先知先 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是受儒家思想影响,孔子说:“生而知之者,上 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孙中山对这三种人尤其对第三种人又作了积极的详论:“世界上如果没有先 知先觉,便没有发起人;如果没有后知后觉,便没有赞成人;如果没有不知不觉, 便没有实行的人”[38],“天下事业的进步,都是靠实行,所以世界上进步的责 任,都在第三种人的身上”[39]。在肯定第一种先知先觉的人“发起”、“发明” 作用的同时,仍然肯定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主力。 1906年制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在《军政府宣言》部分把同盟会 的宗旨“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分别阐明了其内涵。正式 提出推翻清政府后改为中华民国。 孙中山把共和国民主政体建设和民权主义实现,分“军法”、“约法”、 “宪法”三个时期完成。[40]“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革 命宗旨也分别在这三个时期实现。中华民国成立后,军阀割据统治代替了清政府 的统治,民主政体未能实现。18年后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的由孙中山制订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仍分三个时期完成民主政体建设, 改称“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41],以三民主义为革命宗旨。 军法时期: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扫除旧势力积弊“政治之害,如政府 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勒索、刑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辫发之屈辱,与 满洲势力同时斩绝;风俗之害,如奴婢之畜养、缠足之残忍、鸦片之流毒、风水 之阻害,亦一切禁止”,“并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 实业之利源”。[42]每县以三年为限完成。 约法时期:“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 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 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43]全国后六年为限完成。 宪法时期:“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 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国人平等, “无有贵贱、贫富之别”。[44] 以后,尤其在1924年1 月至8 月断断续续讲述三民主义的内容时,对三个时 期必要性以及五院制作了说明。对于训政(即约法)时期,他补充说:“中国人 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变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 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就是要培养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四权的知识与能力。对中央政府五院制,他说:“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已达 完成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行政、立 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中央政府。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 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 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 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弹劾罢黜 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 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 五权宪法总括起来,它的形成和机制是孙中山根据五权分立学说制订的五权 制度宪法原则。五权制度即五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制度,系孙中山根据欧美国家立 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结合中国古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由各县人 民选出的国民代表(每县一人)组成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大会选 举产生的总统,组织行政院;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组成立法院。司法、考试、监 察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 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个治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并利 用手中掌握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政权管理五院,以实现人民四项直接 民权,建成全民政治的国家。 1906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提出:“将来中华 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45]1921年孙中山在广东省教 育会演讲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五权 宪法,就是上下反一反,将君权去了,将君权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做三 个独立底权。行政设一执行政务的大总统,立法就是国会,司法就是裁判官,与 弹劾、考试同是一样独立的。”“这个就是治国机关。除宪法上规定的五权分立 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五权宪法 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46]1924年孙中山在《三民主义》 演讲中,对五权宪法作了进一步的论述,认为“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 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 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 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 的国家”。 民权主义在政治上集中体现是五权宪法。进入宪政时期,民主政体完善,民 主主义得以实现。孙中山认为这样就可以“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 要驾乎欧美之上”。[47] 孙中山创制的五权宪法和四个直接民权是他的民权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共和 国民主政治的体现,是对民权思想的丰富,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丰富、民主政治 建设的一大贡献。 在中国甚至在亚洲,孙中山是创立并不断完善补充共和国民主政体,并为其 实现而奋斗不懈的第一人。 孙中山为了人民有管理国家支配政治的权力,精心创制了这样一套完整的民 主共和国政治方案,在古今中外政治史上是个创举。他把西方民主政体加以改造 完备,想移植到这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土壤里,也遭到了失败。帝国主义、封建 势力、官僚军阀、买办资产阶级绝不能也不会让它在中国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