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法学院 1987年6 月至1988年6 月,蔡世新在布莱克律师行见习一年。这期间,他学到 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但他必须对将来的发展方向做出选择。在加拿大, 按照加拿大律师协会的规定,必须读法律大学士(LL.B),而且要见习一年之后才 有资格考律师牌。蔡世新从多伦多大学取得的是法学硕士,还不能考加拿大的律师 牌。还要修一年半以上法律大学士的课程,才可以去考。也就是说,他必须二进法 学院,才能考律师牌。 可是,如果再去读书,他又要搭进去好几年,另外还得交很大一笔学费。一年 的学费是八千加币,三年就要二万四。再加上生活费,起码得要四万加币。相当于 三万美元,二十四万人民币。对他来说,这是个不小的数字。他想先回中国考察一 番,看看国内有没有适合他干的工作。 1988年夏天,蔡世新回到了阔别两年的祖国。先回老家探望了父母,拜见了老 师、同学和同事,然后到合肥、北京、深圳等地转了转。他发现,两年时间,国内 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变化还不是很大。那时的深圳正在开发建设之中,一 切还都没有走上正轨。他在加拿大学的是国际法,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国际法 似乎离中国人的现实生活还很遥远,没有一个单位愿意接受一个加拿大毕业的法律 硕士研究生。 蔡世新感到有些沮丧。既然所学的东西在祖国用不上,还是先回加拿大等等机 会再说吧。于是,他又飞回了多伦多。 接下来的日子对他来说,是一段像浮萍一样漂摇不定的时光。有段时间没事做, 思想上很苦恼。不是因为生计,而是因为事业和前途。他生活上倒不是很困难。在 布莱克律师行见习期间,他的年薪是三万美金。一般打工的人,一年能挣一万多美 金,普通政府工作人员,年薪是二万。三万美金的收入应该说是很可观的。他花得 比较节省,一年下来,存了近二万美金。 那年他才24岁,总闲着也不是个事。在国内时,总听说在国外打工如何如何辛 苦,他到加拿大后一直没打过工,很想在加拿大找个中国餐馆去体验一下。但是人 家看他戴个眼镜,一副文诌诌的样子,不像个能干活的样子,人家都不要他。他是 在安徽大学读书的时候开始戴眼镜的。当年那个黑不溜秋的矿山里的调皮鬼,现在 已经是个满腹经纶的白面书生。 他对餐馆的老板说:“我什么活都能干。” 人家根本不信,一句“我们不需要人”就把他打发了。 中餐馆老板不要他,西餐馆老板也不要他。没想到一个法学院毕业的硕士研究 生连个简单的工作都找不着。 后来,他终于在一家皮尔- 卡丹服装店找了份差事──卖西装。那里的工资是 1 小时6 加元,一天工作10小时,可以挣60加元。卖出一套西装,提成10%.假如卖 出一套300 美元的西装,可拿30美元提成。应该说收入还算可观。 由于他英语好,推销有术,西装卖得很好,一些要当新郎倌的男人,都闻名而 来让他帮助挑选婚礼西服。店老板对他的工作非常满意,对他说:“你就在这干吧, 我给你办绿卡。” 他犹豫了很久,拿不定主意。觉得自己是学法律的,在这里站柜台卖西装,实 在是所学非所用,还是应该继续干与法律相关的事。在那里干了几个月之后,1988 年底,他还是下决心离开了皮尔·卡丹服装店。 他给加拿大的另外几家律师行发了求职信。多伦多的麦克米南·宾奇律师行决 定录用他。 麦克米南·宾奇当时是加拿大10大律师事务所之一。他们想在中国开展业务, 他们觉得蔡世新的经历不错,叫他去做律师助理。律师助理和见习律师差不多,不 能自己处理案子。但是这期间,他还是做了很多事情,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帮助中 国北方工业公司在加拿大建立了分公司。 不到半年,北京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六四”事件,由于西方传媒的片面宣传, 无限夸大事实真相,使得许多中国留学生打消了回国的念头。这时蔡世新才被迫决 定留在加拿大。 在此之前,蔡世新还没有女朋友。他一直想回国来找对象,在中国结婚。他对 外国的女孩印象不佳,尤其是他在多伦多大学读书期间,“同住屋”的女学生给他 的印象很不好。另外西方人喜欢吃奶酪,呼出的气息都带有一种浓烈的奶酪味。他 对外国女人身上的那种奶酪气味也不习惯,甚至受不了。他觉得还是找个中国女孩 结婚,文化背景和饮食习惯都差不多,感觉要好些。 律师行的一个律师对蔡世新说:“蔡,你要想在我们这里呆下去,你还要到法 学院重新读‘LL.B’法律大学士。” “LL.B”相当于美国的“J.D ”法律博士。在加拿大,要有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才能进法学院读法律大学士。本科四年,读法律大学士三年,再加上一年实 习、考律师牌,获得律师资格需要八年时间。 蔡世新想了想说:“既然定居下来,只好学了。” 在多伦多附近有个叫伦敦的小城,居民大都是英格兰后裔,也许是那些大不列 颠的子民们十分怀念英国的首都吧,就把小城命名为伦敦。据蔡世新说,那个小城 确实很有英国伦敦的遗风。 伦敦城里有所大学,叫西安大略大学。该校的商学院在加拿大很有名,号称加 拿大第一。该校法学院略逊于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但也排在加拿大前五名之内。蔡 世新决定进入该校的法学院学习,主要是想换个学习环境。 在加拿大,读法律大学士,毕业出来都是要当律师的。在人们的心目中,将来 都是要赚大钱的,所以没有奖学金。给奖学金的极少。蔡世新已经成为加拿大永久 居民,按规定可向加拿大政府申请学生贷款。一年最高可以贷款一万加元。就学期 间免息,毕业半年以后,开始低息偿还,限四年时间还清。 1990年9 月,蔡世新第二次跨入法学院的大门。 正常情况下,攻读“LL.B”要用三年时间。第一、第二年是必修课,内容是加 拿大宪法、民法、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第三年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因为 蔡世新有硕士学位,学校就给他减了一年,第三年的选修课便不用再上了。 在法学院攻读“LL.B”时,有一门课叫“模拟法庭”。学生们穿上黑袍,根据 老师出的题目,进行法庭辩论。 在模拟法庭上,蔡世新每次得分都很高。 系主任认为,蔡世新作为一个中国人,用英语陈述案情或答辩,比有些加拿大 同学还要出色。他把蔡世新作为榜样,开导其他同学说:“光是英语流利还不行, 在法庭上,还要看你讲的是否抑扬顿挫,还要看案例用得是否准确。这一点,你们 看,凯文就掌握得不错。” 凯文是蔡世新的英文名字。英语国家在叫一个人的名字时,习惯把名放在前面, 把姓放在后面。蔡世新的名字倒过来就是“世新·蔡”,很不好说,也不好听,于 是他就在去布莱克律师行见习的时候起了这个英文名字“Kevin (凯文)”。 加拿大一家法院有个案例,以侵犯财产罪审判一个著名网球女运动员。 教授在课堂上设了一个“模拟法庭”,教授做法官,全体同学做陪审团。让蔡 世新做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另一个同学做起诉官。 案情是这样的:有一天晚上,那个女运动员喝醉了酒,把人家一个放自行车的 架子给弄断了。在加拿大,这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犯罪行为,是要被起诉的。一般 情况下,这种案件不会引起人们太多关注,只因为她是著名网球运动员,这个小案 子也就变成了引人注目的“名人官司”。教授决定用这个案子作模拟法庭,也是因 为大家都知道这个案子。 蔡世新深知,律师在法庭上辩护的时候,要事实清楚,法理清楚,口齿清楚, 用词准确,语速适当,神态稳重,所表现出来的气势也非常重要,可以取得先声夺 人的效果。所以,他一上来就用流利的英语抑扬顿挫地说: “法官先生,现在站在你面前的就是我们国家著名的网球运动员××小姐。她 经过多少年的辛勤努力,创造了许多优秀成绩,为我们国家赢得了无数的荣誉。但 是人无完人,她像我们现实生活中所有人一样,也有喜怒哀乐。那天晚上,她一不 小心喝醉了酒,在不经意之中,把那个停车架给弄坏了。当然,在我们国家的刑法 中是不承认什么故意不故意的,没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说,因为两者所造成的 结果是一样的。但是我想提请法官先生注意的是,据我们所知,××小姐以往的经 历几乎是完美无瑕,没有任何违法的纪录,这是第一次酒后过失。因此,请在量刑 的时候给予宽大。” 而对方在辩论的时候,语速特别快。快得让人感到喘不过气来。 法官──也就是教授认为,蔡世新的辩护很有说服力,最后判决是:判定有罪, 因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又系初犯,罚款××加元,被告当场释放。现实中的这个案 子,后来也是这么判的。 教授在讲评时对那个同学说:“你讲得那么快干什么?有理也不必讲得那么快 嘛!” 非常巧,这个案子在两年以后蔡世新考律师牌的时候又用上了。加拿大律师考 试,有一项内容是在法庭上进行。每个参考人员都要穿上律师袍子,根据考官出的 题目作现场发挥。正好考官给蔡世新出的题目就是网球明星侵犯财产案。蔡世新轻 而易举地得了个高分。 毕业前夕,蔡世新在打篮球时不慎将左脚第五小骨骨折。当时正是学业最紧张 的时期,他本来应该在医院里躺着休息,但他却不得不拄个拐杖,一跳一跳地出现 在学校里。就要毕业了,他必须咬紧牙关把最后的课程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