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不偿命 一般来说,读法律专业是极其枯燥的,很多人读不了。一天到晚看那些枯燥的 法律文件和条文,简直是受罪。但不读这些案例,就无法了解西方的法律。蔡世新 也读到不少有趣的案例。 加拿大的刑法没有死刑,也就说,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杀了,他可以不偿命。对 此,蔡世新表示坚决的不赞成: “杀人偿命,在我的脑海中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好争论的。加拿大的法律 是杀人不偿命,这个法律我实在是不可以理解。” 蔡世新在法学院读《刑法》时,有这样一个法院的案例:加拿大某大学的一对 男女学生,男的追女的,经常要求和女的约会。女的偶尔也赴约,但不想和他谈恋 爱,更不想跟他发生男女关系。这个男的精神上有些压抑。一天,男的又约女的见 面,她很勉强地来了。男的是学地质的,约会地点在学校的一个实验室里。男的说 :我希望我们建立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女的再次拒绝了他。男的一怒之下,顺手 抓起实验室里的岩石标本,一下就把女的砸死了。 检察官以谋杀罪提起公诉。谋杀和凶杀不一样。谋杀是有预谋的,凶杀是没有 预谋的。检察官以谋杀罪起诉他,要判他最高的罪。加拿大没有死刑,最高的罪就 是无期徒刑。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说他是精神错乱症患者。——全世界都一样,如果是精神 病,杀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律师说:“这个人平时没有什么精神上的问题。但是,他从小受到父母的抛弃, 精神上长期受到一种压抑,他是孤独的,忧郁的。在受到女方的拒绝后,他一时失 去了精神上的控制能力,不知道石头拿起来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后果。在医学上叫精 神错乱症。” 律师用的是加拿大法律上的“一刹那”理论,英语是“atthatmonent”。平时 好好的,就在那“一刹那”,精神错乱了。 医院为这个男大学生出据的证明是一份心理分析报告。 报告说:从心理学上说,他不是精神病,只是一种精神错乱。 律师在法庭上大力渲染了半天,法官居然采纳了他的辩护词。由于被告小时候 受到父母抛弃,精神上受到刺激云云,考虑到过去的整个情况,决定给予他宽大处 理。最后只给他判了10年监禁。加拿大的最高刑期是20年。 这使人们想起刺杀美国总统里根的那个叫欣克利的人,律师为他辩护时,用的 也是“一刹那”理论。过了那一下又好了,打完枪又正常了。 蔡世新认为,加拿大和美国的刑法过多地保护了杀人犯的人权。他至今不赞同 为杀人犯辩护的那“一刹那”理论,也不认同杀人者可以不偿命的判例。这也是后 来蔡世新不愿做刑事律师的一个主要原因。 加拿大的刑法是联邦法。美国的刑法是州法,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没有死刑。 据蔡世新介绍,美国有个说法:文明的州没有死刑,落后的州有死刑。佛罗里 达、德克萨斯、田纳西等南方各州,是所谓比较落后的州,有死刑。纽约州、加州, 是所谓文明发达的州,没有死刑。这是让中国人无法理解的。 1999年7 月,笔者在撰写此书时,碰巧在《北京晚报》上看到一篇何家弘写的 短文《刑罚的文明》,谈到东西方刑罚的差异,不妨引在这里供读者参考。 日前,残忍地用尖刀杀死八名女青年的罪犯赵连荣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 法警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消息传来,很多市民都拍手称快。不过,也有人觉得 “不过瘾”,认为像这样的“恶魔”,用一颗枪子儿送他走,实在是太便宜了。不 说千刀万剐吧,起码也得用个“鬼头刀”或“狗头铡”什么的!这种想法在一定程 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理解。 就刑事案件而言,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犯罪者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这里 包含着朴素的“恶有恶报”和“罪有应得”的社会价值观念。具体来说,法院应该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法律界人士 管这叫“罪刑相称原则”。 然而,什么是罪刑相称,如何确定罪刑是否相称,人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有 不同的答案。例如,古代的很多国家都曾对犯罪人采用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 “同态复仇”的惩罚方法。对犯罪人执行肉体刑和羞辱刑,以及斩、烧、绞乃至 “马裂”或“车裂”等残忍的死刑执行方法,在一些国家也曾十分流行。 毫无疑问,按照我国古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在犯罪人脸上刺字的墨刑、砍掉犯 罪人下肢的刖刑、去掉犯罪人生殖器官的宫刑等刑罚,都是公正的。按照古代伊斯 兰国家的社会价值观念,剁掉小偷的手和将通奸者乱石砸死的作法也是公正的。按 照中世纪西方国家的社会价值观念,在某些罪犯的身上烙印和将罪犯活活烧死的作 法也是公正的。 后来,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的司法公正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渐渐认识 到“同态复仇”是野蛮的作法,肉体刑和羞辱刑是不人道的刑罚,因此社会对这些 作法必须加以限制和制止。于是,盗窃者不必再被砍掉手,强奸犯也不必再被割去 生殖器,取而代之的是一定时间的监禁和劳动改造。与此同时,人们对待死刑的态 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杀人偿命,这似乎是自古以来就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对那些罪大恶极的杀人 犯,砍头和绞刑甚至都不足以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于是要五马分尸,要千刀万剐。 但是当人们的司法公正观念中越来越多地加入了人道主义成分时,死刑的执行方法 也就发生了变化。枪决、电椅、毒气室、注射毒液等方法相继问世,以便尽量减少 死刑犯人在结束生命时的肉体痛苦和折磨。而且,死刑本身也开始受到抨击和反对, 一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 世界各国对监禁刑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有些国家的有期徒刑可以长达数 百年。前些日子,听说一位美国法官对一名罪犯数罪并罚,累加刑期为250 年。那 名罪犯请法官少判点儿,说他反正也活不了那么多年。法官说,你能服多少年就算 多少年吧。谁知道人的寿命究竟能有多长?万一你要是活了250 年呢! 据说,这也是一种刑罚的文明。 曾经有很多人问蔡世新:“蔡律师,你为什么不做刑事律师?到法庭上去辩护, 那多光彩!” 他说:“我感觉我实在无法为一个杀人凶手去辩护,说他没杀人或者精神错乱。 在我的良心上说不过去。不能为了钱去做这种事情。” 从此以后,他决定不做刑事案的辩护律师。 往往一个案例就能改变一个人的人生态度,使他对事业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 蔡世新在法学院学习时,曾就杀人不偿命这个问题,与班上来自西方国家的同 学探讨过:为什么你们认为,杀人可以不偿命?在中国,杀人是要偿命的。 他们说:曾经有人在英美国家对杀人犯做过一个心理调查。答案是,当一个人 犯了重罪的时候,他脑子里如果想到整个法律体制,想到杀了人自己也必死无疑的 话,那么他在杀与不杀之间,往往倾向于杀。杀人灭口,可以侥幸地逃过一死。这 时候,他下手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法律没有死刑这一条,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 那些犯重罪的人,不一定再去杀人。 蔡世新不赞成这种说法,他认为不符合逻辑,起码不符合中国人的逻辑。他不 否认在中国有很多抢劫杀人的案例,但也有很多抢劫犯没有杀人。西方国家有抢劫 不杀人的,也有抢劫杀人的。后一种情况在美国电影中经常可以看到,这又怎么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