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董事”事难成 1997年春,中国南方H 市水产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加拿大伦敦城有一家公司开 发了一项新技术——废旧轮胎粉碎加工回收技术。说是这项技术能把轮胎里的钢丝 剥离,将橡胶粉碎,然后作为橡胶原料重新制成轮胎使用。加拿大有很多废旧轮胎, 而且加拿大政府鼓励废物回收,回收轮胎不要一分钱。中国缺少橡胶原料,每年要 从国外大量进口。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应该说是个好项目。原料等于是不要钱,旧 轮胎加工后运回国,还可以赚大钱。 加拿大这家公司通过中间人,把这项技术介绍给中国H 水产公司。由于H 公司 不是做化工产品生意的,不懂轮胎产品,只是听人家一说,觉得这个项目很好,也 没进行市场调查和技术论证,更没有请加拿大律师参与谈判和起草合同,就盲目决 定投资一百三十万美元,与加方成立“中加合资HC公司”,中方占公司股份的45%. 公司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加方3 人,中方2 人,董事长由加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中方担任。 从董事会的组成情况看,似乎没什么不合理,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有很多问题。 因为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由H 公司的领导挂名,他们平时大部分时间在中国,不在 加拿大,而派驻加拿大的中方经理S 先生不是董事会成员,根本没资格参加董事会 议。因此公司开董事会,参加会的全是加拿大人。中方代表权利有限,什么事都要 打电话到国内请示,加方就不把他放在眼里。把他甩在一边,不理睬他。中方的权 利无法得到体现。 另外,H 公司根本不懂加拿大法律,也不请加拿大律师,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 业法的条款,与对方在加拿大签定了一个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不久,问题出现了,纠纷随之而来。 合资公司开始运转以后,中方首先发现,加方的生产成本增大,而且产品卖得 并不好,公司面临亏损。中方接着发现,加方董事会在做重大决策时,根本不理睬 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 中方经理S 先生很苦恼。H 公司投资一百三十万,却没有在董事会上的发言权, 有一种被人踢出局外的感觉。后来中方又发现,公司的所有花费,用的全是中方的 投资。加方实际上没有投入资金,只是出一个厂房和一个所谓的技术,设备都是用 中方的钱去买的。加方提供的技术,口口声声说要去拿专利,结果也没拿到。实际 上那个技术并不成熟,还在改进之中。中方感觉上当受骗了。 1998年春,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S 先生找到蔡世新,请他帮助分析,怎么用 加拿大法律争回他们应得的那份发言权利、股东权利和管理权利。 “为什么早不说?”蔡世新毫不客气地对S 先生说,“这是我们中资企业在海 外发生的通病,都是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意识。你们来加拿大做生意,根本不考虑 加拿大的法律,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来套加拿大的合资企业,你可以想象有多 么荒唐!你要是一开始找我帮你做,我们会依照加拿大的公司法来起草股东协议和 公司章程,明确中方公司派来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当时加方公司有一个律师负责写文件。”S 先生解释说。 “你以为他写的东西是按你们的意思写,实际上他不可能完全按你们的意思去 表达。因为他不是你们的律师,他肯定偏向他的客户嘛!” 蔡世新看过H 公司按中国的合资企业法起草的公司章程,那些条款只有一个框 架,更多的是长官意志,没有具体操作的细节。 蔡世新给S 先生上了一堂北美地区公司法的常识课,最后说:“你要明白,加 拿大的法律,在公司法中,充分体现了一种‘三权分立’的概念。” “怎么解释?” “加拿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大权力在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产生一个董 事会出来,董事会再决定总裁或总经理。根据这个任免过程,要分别起草不同的股 东协议、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就是确立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利益 分成;然后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组建董事会,再通过一个董事会决议;具体操作 和管理公司的运作,还要有个公司章程。这一切程序完成以后,才能开始正常运作。 你们的合资协议太笼统,根本没把三者的权利写清楚,所以你们这个合资协议是不 起什么作用的。” 经蔡世新这么一说,S 先生也觉得事情比较严重,就让蔡世新帮助提出一个解 决方案。 蔡世新说:“这个解决方案很简单,按我刚才讲的,重新起草公司章程,重新 调整组织结构。” S 先生说:“这是个大动作,我做不了主,还要向国内请示。” S 先生把蔡世新的意见传到国内,公司的领导还是不大愿意采纳。大概觉得这 事已经做错了,再花几千美元请律师,太贵了,不值得。 S 先生非常生气:你再不花这几千美元,投到加拿大的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都 没了!蔡世新不理解,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国内公司的头头,长年在国内,他们挂 个空头衔干什么?也许挂一个头衔就多一份工资,或者多一次出国的机会?目前许 多中国大公司在海外发展不太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懂国外的法律,又不肯 放权。 蔡世新告诉S 先生,正确的做法是:中方委派到加拿大的代表应是董事会董事, 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一定要有中方董事参与。这一点,日本人做的就比较好。他们充 分发挥派出人员的作用,把各种责任和章程写得清清楚楚,不用怕出问题。老是怕 派去的人权力太大了失去控制,老是限制他,结果反倒被对方算计了。 日本铃木汽车公司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就特别尊重当地国律师和专家的意见。 他们聘请了海登律师行做法律顾问,并按照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行事。他们的管理阶 层除了主要领导是日本人以外,其他全是加拿大人,他们首先在法律机制上就把对 方约束住了。董事会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向日本投资方负责。 中国人在加拿大做生意,老是担心董事会都是加拿大人,中方就出局了,其实 这是一种不了解情况的担心。 蔡世新说,要是运用好北美国家的公司法,可以说在北美做生意是很容易的。 你既可以放权,又可以收权,进退自如。如果董事长不称职,股东大会一份决定就 可以把他免掉。股东应该知道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 蔡世新认为,通过这个案例,中国公司应该吸取的教训很多。你挂个董事的名 儿,却远在千万里之外,又不参加董事会,人家就不理睬你。但是如果把董事会的 责任和义务写清楚,特别说明,董事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没有例外地要向股 东大会负责。我股东在中国,你就要向我中国负责,不可以随便做出对我股东不利 的决定。一旦做出,我可以随时解雇你。但是由于中国的经营者不了解加拿大的这 些法律,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中国H 公司的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 结果。中方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算是交“学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