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枪”风波 关于中国公司在国外的官司,前面已用独立章节讲述了《“米奇林”之战》和 《与美国福特公司打官司》的故事,对于那些案情不很复杂的官司,则全部收在这 一节里。尽管有些案情相似,但法理上却有些不同,对于有意在海外开展业务的中 国公司来说,也许可以起到某种警示作用。 1989年春,蔡世新在麦克米南律师行当见习律师时,为律师行接了一个案子— —帮助中国B 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分公司。此前,B 公司在美国设有分公司,开 展了各种各样的业务,包括出口纺织品、机械产品,乃至常规武器。 美国是个民用枪支可以自由买卖的国家。美国的民用枪支销售商看中了中国生 产的AK-47 式冲锋枪。这是一种杀伤力很大的武器,其性能与以色列生产的同类枪 支相似,但价格要便宜很多。一支以色列冲锋枪要上千美元,而中国AK-47 式冲锋 枪才几百美元。物美价廉,美国加州的法律允许AK-47 式冲锋枪作为猎枪在市场上 出售,市场前景看好,美国商人决定大批从中国进口。于是,AK-47 冲锋枪很快成 为美国枪支市场的热销产品。美国很多州都在卖这种枪。 1989年6 月,在加州离旧金山不远的地方,一个凶犯,不知什么原因,拿着一 支冲锋枪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对着那些吃饭的人疯狂扫射,当场打死十几人,伤 数十人,一时成为轰动美国新闻媒体的重大事件。警方调查发现,凶犯使用的是中 国制造的AK-47 式“民用猎枪”。美国媒体报道说:AK-47 式冲锋枪是中国军队最 有力的杀人武器,我们却把它作为民用猎枪进口,把我们吃麦当劳的人当成猎物来 打。 加州政府部门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通过一个枪支管制条例,限制中国AK-47 冲锋枪在市场上发售。 美国进口商和中国B 公司签订的进货合同,价值100 万美元。加州政府枪支管 制条例出台时,还有几十万美元的货没运到,进口商不想要了,想终止合同。他的 理由是:不是我不想买你的枪,而是美国政府不让卖。 终止合同,中国B 公司就要受到损失,他们当然不愿意:合同是过去签的,不 能说今天政府有个新条例出台,就不履行以前的合同了。这批枪是专为你美国造的, 现在你不要了,我们的损失怎么办? 也许他们当初考虑到枪支问题比较敏感,所以签订合同时写进了一个仲裁条款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购买双方出现合同上的争议,指定第三国的仲裁员或律 师进行仲裁。 中国B 公司在美国的代表律师,应B 公司的建议,找到加拿大麦克米南律师行, 理由是,他们要找一个对中国比较了解的加拿大律师行。这个律师行因为有个从中 国来的蔡律师,因此被作为首选。 按照有关规定,寻找谁来做公证人,可以由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建议,但 需得到双方共同认可。 美国公司同意了中国B 公司的建议,于是,加拿大麦克米南律师行被确定为仲 裁者来处理这个案子。 当时蔡世新是见习律师,不能单独处理仲裁案件,律师行派他给资深律师大卫 ·马希申做助手。大卫很忙,没有时间研究这个案子,因此主要是由蔡世新在处理 此案。蔡世新对双方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然后提出仲裁意见。 一般情况下,协议双方都会在合同中写上“不可抗拒原因”的条款,政府法令 自然是个不可抗拒的原因之一,但是他们当初签合同时,没有把不可抗拒的条款写 得特别清楚,只写了地震、台风等“天灾”,没有写政府干涉这种“人祸”。好在 他们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为合理解决争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果去法院打官司, 又费时间又费钱,是双方都不愿意的。 仲裁的过程,是个谈判与和解的过程。蔡世新提出的仲裁意见是:根据双方表 示的友好调解的原则,既要考虑到中国B 公司的利益,也要如实面对加州政府的枪 支管制条例。中国方面的枪支已经生产出来,只是还没有运出,造成产品积压,美 国方面应对中国方面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也应考虑到美国方面的 毁约行为不是由于个人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政府原因造成的,所以建议,美 国方面按照货物总价值的50% 对中国方面进行赔偿。 大卫基本上是按蔡世新提出的意见做仲裁的。 后来,中美双方各自算了一笔账,中方觉得没什么损失,美方也觉得损失不大, 便愉快地接受了这个仲裁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这场“猎枪”风波就算平息了。初 出茅庐的蔡世新,也在这桩仲裁案中得到了锻炼。 如果说这个仲裁案还不算什么复杂“官司”的话,那么下面的案子可就是比较 复杂的“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