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叶剑英反复考虑的问题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 人大常委会,如何在治国安邦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他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的 历史经验,特别是鉴于10 年“文化大革命”的沉重教训,深深感到,民主与法制 建设,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建设,应以主要精力来抓这一工作。他在一次中央工作 会议上说:“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地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 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 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制一直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许多人对于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依法 办事也感到不够习惯。为此,需要大造舆论,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工作。1979 年2 月,叶剑英就法制建设问题专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他说:“我国的社会主 义法制从建国以来,还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在 所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幌子下,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 斯专政。这一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我们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教训。近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要使我们的 国民经济高速度地稳定地向前发展,就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而为了持久地保 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 制。”“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 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叶剑英对记者谈到了 他对完善法制的一些考虑:这种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 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人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它们一 定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绝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 为转移;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定要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干事 实真相,一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一定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怕以身殉职的检察官,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一定要保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 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叶剑英集中精力领导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工 作。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 新中国建立30 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 10 年动乱中“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 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1980 年8 月30 日,中共中 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 改委员会的建议。9 月10 日,叶剑英主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的 建议。他亲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接着,他 主持召开了宪法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并在会上就修改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要求、 方法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他提出,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 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 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坚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 参加这项工作,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他 说,这是毛泽东领导制定1954 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 叶剑英的意见,得到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同志的一致赞同和拥护。大家表示, 要在修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会议还决定成立了以胡乔木为秘书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宪法的修改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反复修改,多次讨论,终于定稿。在1982 年12 月4 日召开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全体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 通过了由叶剑英委员长主持制定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叶剑英以普通 人大代表的身份,庄严地投了赞成票。他在大会闭幕式的讲话中,高度评价这部宪 法说:“大会通过的新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既总结了三十多年来正 反两方面的经验,又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我深信。新宪法的公布和实施, 一定会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一部治国的根本 大法,凝聚了叶剑英的大量心血。而从属这部法典的各项治国具体章程,同样花费 了他辛勤的劳动。在1979 年6 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 个 重要法律。叶剑英在会上发表讲话,严肃地指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 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决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向人大代表们表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各 方面力量,继续抓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 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项法律的制定工作。他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条例。 从1979 年2 月至1982 年12 月,叶剑英共发布14 号“委员长令”,公布 了他主持五届人大制定的14 个法律。同时,他还签署了12 个人大常委会令,公 布了一系列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和决议。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