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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从跟人事科的小任最后一次约
曾毅担任刑庭副庭长刚一年,自认为工作上兢兢业业、为人也不错。在他提拔
前曾经有人给他过话,说冯副院长在某个场合评价过他政治上比较突出,但业务上
还不够成熟。好在顶头上司丁庭长大力举荐,为他辩白才勉强通过。丁庭长快退休
了,刑事审判庭究竟是从现在的两个副庭长中产生新的庭长还是从外面调人来,一
直是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他和另一位副庭长金培强的心病。有时候静下来想想,
自己为了这些事情付出太多了。以他在部队的那点文化基础,近两年悄悄地自学那
些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政治学和法律条文已经够难受的了,但他坚持了下来,而且
在工作上很快地独当一面,进步极快。从前在部队哪里需要这样下苦功。他整天夹
着尾巴做人,和小任姑娘的恋爱告吹,其实也未尝不是因为自己担心影响不好而加
倍小心,使得两个人都无法率意直行,最终让她失去了信心。虽然这是自己第一次
真正的恋爱,虽然她的放弃让自己很痛苦,但是,男人是应该担当被拒绝的角色的。
更何况,自己早就结了婚有了小孩,而人家还是未婚的姑娘家。
所以,一切都是自己该当的。好在聪明人只需要把问题想清楚,剩余的事交给
时间去解决就好了。天大的悲痛和恐惧都会过去,在这之前,人还得活着。这就是
象曾毅这样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和罗建军这样的废物之间的最大分别。
罗建军杀人案是曾毅目前正在处理的一个案子。六月十三日接到北城区检察院
的起诉书后,曾毅就和书记员小廖一起去了看守所,第一次见到了矮小猥琐的罗建
军。本来象送达起诉书副本这样的事情不需要他亲自去办,但是,那天下午他心里
的隐痛又一次发作,他知道自己没办法坐在阴冷的房间里做任何事情。
老实说,第一眼见到罗建军,曾毅的感觉就非常不好。“又一个社会垃圾”。
从看守所回到办公室,他的心情平静了许多。反正也不想回家,于是他拿出检察院
随起诉书移交来的两册案卷开始阅读,到晚上九点钟的时候,他已经意识到,也许
这个案子可以帮助自己。
从阅卷的情况看,公安局、检察院那帮人实在是太草率太马虎了。那么多的疑
点摆在那里,居然会毫不理会。真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
在此案发生之前一年,一九八0 年的四月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决议上说,
自“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大批干部,充实和加
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刑
法和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并且在业
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为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
备工作。今年一月一日起,全国各地除普遍实施刑法以外,正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
况,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国家百废待举,法律体系正在重新构建,包括曾毅本
人在内,公检法部门的很多人都是刚调进的,没有经验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人总
不能笨到连一些基本的常识都不具备吧。
比如说吧,现场勘查记录里清楚地记载着在案发的中心现场,即罗建军的卧室
里遗留有两只左脚的血赤脚印,还加比例尺进行了拍照——看得出现场勘查的力量
还是不错的。但是,在后续的侦查中居然没有人对罗建军的脚作捺印对比。并不是
说要怀疑一切,如果发现这个脚印不是罗家任何人的,看他们怎么收场?!以为有
人自首了就万事大吉。什么叫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基本的素质都不具备,怎么能够
做好工作!
要不是看在检察院的老崔的面子上,前几天根本就可以把罗建军“五。二”杀
人案的案卷退回让他们补充侦查的。现在他们的效率可是高得不得了了。上星期五,
也就是二十号才给老崔打电话,他们当天就安排公安局捺印了罗建军的脚印。今天
星期一,早晨刚上班,市公安局对脚印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就送来了。认
认真真地写了三页。很好。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在提审被告人和证人的时候,
我们自己还要重新测量的,要当心他们敷衍了事。这个情况已经向院领导汇报了,
看马院长的表情是挺满意的。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北城区政法委举行会议,对罗建军杀人案进行
了专题研究讨论。曾毅这一个多星期的案卷研究和前期准备没有白费。会议对案件
的定性发生了相当大的争议。公安局、检察院坚持原有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而曾毅则代表区法院表示本案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司法局也同意法院的
意见。主持会议的政法委郑主任没有表态,只是要求区法院尽快向上级人民法院汇
报案情,明确案件的定性问题。全体与会同志最后以高度负责和高度团结的精神表
示同意,他们都会以中级人民法院的结论作为自己的意见。
曾毅知道,他让检察院补充材料而不是全案退回,对软化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立
场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自己表现得过于强硬,不给人留面子,即使硬判下来,也
可能造成检察院的抗诉,那可就不好收场了。这个案子对自己太重要了。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罗建军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命就保
住了。而种种迹象表明,罗建军的犯罪有着明显的故意。如果采用刑法第一百三十
二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的确很不好把握。上次参
加中院的业务骨干培训,讲课的那位教授就讲过这是具体司法过程中的难点。那么,
如果我曾毅能够把这个案子翻过来,谁还敢说我的业务水平不高?
在争论最激烈的时候,公安局的老齐曾经很不服气地反问他“证据呢?”,当
时,他冲口而出,“当然有”。其实他心里清楚,留给他的时间不多。一直到现在,
他还没有来得及直接提审犯人和家属,他的手里还没有任何的证据证言,他唯有怀
疑和推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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