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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提审完赵迎春和刘卫华之后,曾毅不得不放弃了把罗建军故意杀人的准备时间
提前到更早的尝试。最初接触这个案子的时候曾毅就注意到罗建设已经好几个月没
回家住了,一回来就被杀,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而打电话让罗建设回来的又恰恰是
罗建军,虽然罗家老太婆承认是她让他打的电话,但是,时间上的巧合实在太蹊跷
了。
现场至少有两点证据不利于罗建军。第一,现场留下的两个左脚血赤脚印都是
脚尖向北,也就是大门方向。根据他的身高和步幅来推断,是连续的两步踏出的,
说明他杀人以后,第一个采取的行动是向大门外逃窜。但是由于刘卫华已经下楼喊
人,客观上他已经没有跑掉的可能,所以他又留在了现场。第二,对于那天打斗时
他穿的拖鞋,现场勘查记录中的描述是:“方桌朝南的桌腿下压有左脚黑色塑料拖
鞋一只”、“在藤椅旁靠南墙窗下地面有小刀一把,刀尖距窗壁18公分,刀柄距独
柜38公分。刀的东面15公分处有右脚黑色塑料拖鞋一只,呈反扑状,拖鞋跟部有滴
落血迹。”估计被压在桌子脚下的左脚凉鞋是在打斗中塞进去的,而右脚拖鞋的位
置和它底面滴落的血迹又怎么解释呢?现场血迹的喷溅、滴落和浸积主要集中在北
面沙发的靠背即动刀捅人的位置和沙发前向北的地面上(这是罗建设倒地的位置)。
有两种可能,一是这只鞋在罗建军踢他大哥时掉落在了沙发附近,而且是呈反扑状
的,血迹滴落在上面以后,被不知道谁又踢向了窗边,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
鞋子的姿势不变,仍然反扑着,还要保持上面的血迹呈完整的滴落形状几乎是不可
能的。另一种合理的推断就只能是这只拖鞋确实是在打斗中被踢到了窗边,而后来
他拿着刀往窗边走去(在向大门走动两步之后),刀上或是他衣袖上的血迹滴落到
了翻过来的拖鞋跟部。这说明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他确实产生过找地方丢弃凶器
的念头,而不是他所说的那样站起身来在沙发附近随手把刀扔向窗边,因为远距离
地扔刀一定会有更多的血迹滴落在沙发与南窗之间。
仔细想想那天晚上关灯前后的情景。赵迎春前一天的夜不归宿和回来后两人古
怪的对话,再加上刘卫华那几句既骂婊子也骂王八的话从黑暗中传来,靠在床头的
罗建军抽到的烟味肯定不是什么好滋味。所以曾毅在询问赵迎春时语带双关地指出
她才是这个案件的起因。这句话果然点到了她的痛处,马上就打破了沉默,愿意开
口了。这些贱女人哪。
也正因为这样,曾毅坚决不同意罗建军起意杀人是因为什么打架打急了情绪失
控,他的情绪早在他下床以前就失控了。与嫂子和哥哥的吵架,实际上都是他在逐
步地挑逗,他在一步一步地引导罗建设走向严重的冲突,直至死亡。曾毅绝对相信
他在对骂时说过自己不想活了的话,但是,象罗建军这样的人是不会直截了当地杀
人的,他没有那样的胆量。他一定会选择或造成一种被欺负的环境,然后才能鼓起
勇气干一点事情。兔子要被逼急了才咬人,而罗建军只是一只希望有人把他逼急的
兔子。不,他连兔子都算不上,他最多只是一只可怜的小耗子。姓罗的小耗子,对
不起,我实在不能对你产生一点点的同情,无产阶级专政是不讲慈悲的。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十五时三十五分至十六时五十九分,曾毅
和冯副院长、许红和书记员廖鸣一起来到市法院孔非、张励勤两位副院长的办公室
汇报罗建军杀人案。
当时的法院条件还比较艰苦,孔、张两位副院长还挤在一间办公室里办公。来
之前,曾毅请示过马院长,是否能够由马院长亲自带队到中院作汇报。马院长摇摇
头,“老冯分管的事情,我就不去了。你不要给我添乱子。而且我们一起研究的时
候老冯也是同意你的意见的嘛。”
不知为什么,这一刻曾毅的心里产生了一种不祥的念头,这种念头在他汇报的
全过程中一直挥之不去。在冯副院长跟中院的两位院长简单寒暄几句之后,就由他
作主要的发言。曾毅首先详细汇报了案情,也顺带简略地提到了前期的侦查过程中
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种种疏漏和不当。最后,他谈到了政法委开会的情况。
“我们认为被告是间接故意杀人,理由是:一、被告和他哥哥也就是死者长期
关系不好,从今年二月以来双方就不说话了。怨恨是积蓄很久的了,他具备犯罪的
动机;二、被告有犯意的表示。死者进里屋时,被告即准备好剥菜刀并隐藏起来;
三、被告现在说想戳死者的屁股,实际上戳的是胸部,深达7.4 公分,戳入右心房,
一刀致命;四、被告事后在群众的督促下,才弄门板将死者抬去医院。用刀戳后,
被告右手衣袖被血打湿半截,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而放任;五、定性问题,根据刑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侵害对象没
有转移,被告拿起事先准备的刀,一刀刺入毙命。被告人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后站在走廊继续放任……”
突然,曾毅觉得自己说不下去了。他从几位领导的脸上看到了一种古怪之极的
神情。空气中有一种无形的强大压力迫使他停了下来。果然,张副院长在看了看孔
副院长之后说话了。“关键就是这个故意的问题。”他停顿了一下,“家庭有矛盾,
拌了嘴打了架,是不是就等于安心要用刀把他大哥杀死?看来这个故意的目的、动
机不明确,在他思想上并不一定因此希望死人。根据这个案子的情节,这个人事先
不存在预谋,在气愤之中用刀戳死者之后他没有跑,群众说谁是凶手快去投案,他
就去自首了。他说不想活了,这不是有意识的。他哥哥抓住他的头发按在沙发上,
打急了才动的刀。我认为从整个情节看,定故意伤害的理由应该是比较充分的,也
比较稳妥,就低不就高嘛。另外被告自首要考虑从轻,我考虑刑期最好不超过十五
年为妥。”
排位在前的领导一般讲话在后,孔副院长还在架势十足地清嗓子曾毅就已经知
道他要讲什么了。他只觉得悲哀,这帮坐在上级机关高位上的人有时候蠢起来真是
无可救药的。“听了你们的介绍,应该说他哥哥拍桌子才是真正的导火线,而且是
跑到被告人的屋里来闹的。要是被告故意杀他哥哥的话,在他哥哥刚踏进门时就可
以动手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嘛!他是在抓扯之后才用刀戳的,是被殴打之后才
用刀戳的。这个案子,我也认为定伤害致死较为恰当。打架纠纷往往都是一时的气
没有消造成的。双方打架,后果很难说,什么事都可能出现的。讲他故意和放任似
乎太严了一点。”
曾毅不敢辩驳。这个时候轮不到他讲话。冯副院长嗫嗫地说:“这个案子我们
也是觉得有些把握不准,所以专程来向市法院汇报一下。现在清楚了,我们应该按
伤害罪办理此案。但是判轻了群众是通不过的——当然重了也不好。”
曾毅接口只说了一句话:“市法院认为伤害致死,我们就按伤害致死审理。刑
期就十五年吧。”
一直到走出市法院大门,他都没有明白自己的错出在什么地方。他感觉到深深
的失落和悲伤。自己所有的努力和辛苦,在领导们随意的决断面前显得那么微不足
道。什么叫轻如鸿毛,什么叫重如泰山,除了形容人的生命以外,很多场合原来都
是可以用上的。
曾毅是个好干部,所以不管心里怎么想,他仍然在当天做好了以下的记录,第
二天一上班就送到了冯副院长的案头。
河川市北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准备工作记录
本院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三日收到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建军伤害致人死
亡一案,经刑庭副庭长曾毅对此案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
开庭审判。
一、合议庭由曾毅、人民陪审员刘丽利、黎向东组成。曾毅担任审判长。
二、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三日,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委托北城区法律
顾问处胡强为其辩护人。
三、决定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八时,在北城区文化馆公开宣判。
四、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和辩护人出庭公
诉和辩护,以及证人出庭作证。
五、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
审判长 曾毅
书记员 廖鸣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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