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二等公民”地位(3) (2 )户口身份具有了高下之分、贵贱之别。 我国户口政策使户口身份的世袭性,并非一种无意义的世袭身份。户口身份具 有了高下之分、贵贱之别。 前几年,为了鼓励农村教师、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心于本职工作,并 希望他们长期工作于农村各项事业,国家先后规定凡达到若干年工龄,并做出过较 大贡献的民办教师、基层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农转非。为了鼓励知识分子、党政管理 干部奋发工作,国家先后规定凡达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副处级行政级别并做出 过较大贡献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实行农转非。而这也就体现了户口身份的不 平等。 既然户口身份可以作为奖励的奖品,那也就意味着它可以用做惩罚的工具。授 予某人一个城镇非农户口可以使他激动万分,热泪盈眶,而剥夺一个人在城市居住 的资格就会使他无限伤悲了。我国近几十年以来的历史的确曾经这样书写过。郭书 田、刘纯彬在他们的《失衡的中国》一书中写着这么一段话:“注销城市户口几乎 是近于坐牢的惩治。例如,50年代的右派,60年代的遣返农村原籍,都使成百上千 万市民领略了中国户籍制度的功力。” (3 )户口具有了交换价值。 户口本来只是一种身份证明,是区别人群的一个符号。它不是劳动的产物,其 本身并没有凝结多少人类劳动,故应该是无价值的,是不能成为交换物的。但是, 不知道从何时开始,这么薄薄的一纸户口却成为人们的交换物,成为商品了。大凡 说来,户口商品交换实现价值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交换方式是办理户口的官员与户口取得者暗地里交换,户口商品的交换 利益完全归户口办理者所有。据《人民日报》1992年9 月24日报道,陕西乾县自1989 年11月以来,违反政策规定,滥批乱办农转非户口共321 户661 人,县委书记、副 县长等30多名干部为此而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处分。另据《法制日报》1993年7 月9 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安局局长陆世长自1997年至1991年间,以批 准农转非户口为诱饵,先后奸淫妇女8 人48次,调戏、侮辱妇女5 人。这仅仅是法 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而据有线索的数字,这个色魔在14年间奸淫妇女数则为100 多 人。 户口商品化的第二种方式是城市政府与户口取得者对户口指标的公开买卖,户 口商品的交换利益完全进入市政府的口袋。 买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做法发端于安徽省天长县(1994年已改市)的秦栏镇。 1986年初,秦栏镇规定,凡有务工经商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每人缴付5000元的建镇费 以后,便可以取得在秦栏镇定居与生活的资格。但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农转非 控制甚严,对擅自制定土政策出卖非农业户口的行为给予了有力制止。故在80年代, 户口买卖的现象还较少,未能演化为燎原之势。然而,自1992年4 月以来,先后有 江西、河南、河北、山东、辽宁、湖南、四川、广东、福建、吉林、湖北、安徽和 贵州省出现了以建设城镇集资为名,明确标价,公开或变相出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 现象。多数地区一个“农转非”户口为4000~8000元,河南省多在10000 ~15000 元。根据有关部门估计,到1993年年底为止,全国大约有300 万名农民购买了城镇 非农业户口,城市政府收款约为250 亿元。 城镇非农业户口买卖活动风行一时,并继续着它的新形式,具有一种不推自广 的生命力,说明了这一过程多少具有一点必然性。尽管人们对户口商品化方式能否 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途径看法不一,但户口买卖风潮的兴起与持续却至少表明,长 期以来我们所常说的“户口仅仅表示一个人的居住地点与职业,而没有高下贵贱之 分”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户口之所以能成为商品,是因为户口就代表着价值, 代表着利益,代表着高下有别的身份。户口的成交价就是户口身份价值的尺度。这 是一个事实,不管我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这都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客观事实。 (4 )现行户籍制度的不公正性。 尽管中国现行户籍制度和古印度的种姓制度、现代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有本质 上的区别,但是现行户籍制度毕竟和后者一样都带有明显的世袭等级身份制度的一 些基本特征,从而也就和后者一样带有明显的社会不公正性质。虽然不公正的程度 也有天壤之别,但其形成原因、运行机理以及负面影响却有形式上的相似性。认识 这些相似性,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身份特征的不公正性的了解,有助 于我们加深对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世袭等级身份制度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因为只有才华才是有效率的社 会的晋升标准,以出身择人势必将庸才推上重要职位。 其次,等级身份制度其实就是特权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特权、优先 权符合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 《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228 页。) 特权制是一种令人痛恨、令人厌恶的非正 义制度,无论是古代印度婆罗门和刹帝利的特权,中世纪欧洲僧侣和贵族的特权, 还是现代种族主义国家的白人特权,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高干特权化现象,都 遭到了普遍而强烈的谴责,没有一个人敢于直接为特权制度作辩护。我国现行户籍 制度既然带有等级身份制度的一些特征,那么就意味着这也是一个带有特权色彩的 制度,因而也就具有一些不公平的非正义的属性。这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相冲 突的。 再次,世袭等级制度比一般等级制度更令人难以忍受。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的 户口身份也是一种世袭的身份,户口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出身,因而现行户籍制度也 就比一些身份终身制还要显得不合理与非正义。所有这些,我们也是必须勇敢地承 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