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二等公民”地位(6) (三)农民沦为社会的“二等公民” 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我国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平等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 一项重要原则,这是一条无须证明的公理。尽管这种平等在实践中是一个历史的进 程,但追求平等却是每个人的美好理想。共和国的创立者以此激励革命的意志,我 国的宪法也从根本上对此给予了确认。然而,我们实行的户籍制度却对社会上人人 平等这一原则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并出现了诸如特权盛行、社会阶层歧视、城乡对 立、腐败贪污、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等众多的社会问题,进而对我国小康社会建设和 现代化进程造成了极大的隐患,而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国农民,不合理的户籍制度使 农民在经济上沦落为社会中的“二等公民”。 1.机会对农民的不平等 (1 )出生:机会不平等的开始。 中国城乡居民的不同命运始于一个人出生的时候。人是不能选择自己的父母也 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地的, 而这种命中注定的安排却要极大地影响着一个人的一生。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的任何人自古以来就是如此,中国人自然不会例外。城市的出生 与成长条件比农村优越,这也是所有国家几乎完全一致的现象,出生在城市自然要 比出生在农村幸运,任何人都不好对此有什么抱怨,中国的农村居民也理当如此。 可是,中国的情况却有其特殊性,农村出生的孩子除了要受到自然的和宏观的不利 条件制约以外,还要受到人为制度安排对他们的消极的影响。出生于中国农村的孩 子,将同时承受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与生俱来的不利,并将长时期受其影响,受其支 配。 首先,户籍制度决定着一个人能够生存下来的概率的高低。假如他注定具有城 镇非农业户口,那么他将在设备齐全、护理精细的城市医院中出生。出生费用大多 由他父母所在单位支付,实际上由国家支付。他母亲在产前产后有几个月的带薪假, 不必为生计而发愁,可以对他尽心照料。此后,城市的各种便利条件尤其是医疗卫 生条件、营养条件都会使他最安全、最幸福地成长发育。但是,假如他来到这个世 界的时候,他母亲只有农业户口的话,那么命运就是另一幅图景了。他母亲可能由 于路途遥远而来不及去医院,也可能为了节省生产费用(国家不会为他的出生而支 付费用)而不去医院,也可能没有足够的钱而不能去医院。总之,他在医院里出生 的可能性甚小。只能冒险地在各类接生婆手里出生,承受人生的第一次机会不均等 ——生存机会不均等。比如,在1993年甘肃省文县的4062名孕产妇中,住院分娩的 为451 名,仅占11.1% ,考虑到这451 人的大部分还是这个县的城镇非农业人口, 便可知道该县95% 以上的农家产妇未能去医院将孩子生下。( 俞德鹏著:《城乡社 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 月版。) 其次,农家出生之后的小生命又将面临恶劣的生活环境的严峻考验。不科学的 养育方式,不卫生的衣食条件,不安全的住行环境和不健全、不及时的医疗条件结 合在一起,使许多本来容易预防和救治的常见疾病(比如小儿肺炎、急性肠炎)均 成为威胁弱小生命的凶神。农村生活条件的恶劣,使农村儿童在成长发育过程中付 出了极大代价,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一项调查发现,由于农村地区几乎完 全缺乏适当的卫生条件,以及人粪尿中的病原体对土壤和用水供应的污染,以致有 60% 至80% 的农村儿童,以及90% 以上的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村儿童患有蛔虫、蛲虫 和鞭虫等寄生虫引起的疾病。( 《中国日报》1991年6 月4 日。) (2 )义务教育:命运起点与未来的不平等。 受教育是人生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大事。是否能接受教育、受教育时间的长短 以及受教育质量的高低都将强烈而持久地影响一个人的前途与命运。然而,在这个 人生的关键环节,城市儿童少年与农村儿童少年的处境也是大不一样的。目前,我 国城市几乎已经不存在儿童是否能受教育之类的问题了。而从法律上讲,中国农村 儿童有与城市儿童完全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农村儿童的受教 育权进行限制。但是,农村儿童的这项权利能否实现却要受制于客观的社会条件。 首先,由于我国农村的中小学校数量不足,以致每年有百万以上适龄儿童无法 上学,更多的少年无法升入初中接受教育。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每年的小学毕业 生数量均为1800多万名,正好与1975年的初中招生数相接近,然而此时初中学校每 年的招生数却只有1400多万名。也就是说,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每年还有400 万名儿童(实际上都是农村儿童)因无校可就而失学,被迫走上社会。此时,这些 人才十三四岁,让他们回家去干什么呢?我们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还禁止童工、童商,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还能生效吗?可是,我们的教育制度却还是迫使大量的想读书的 农村孩子回到家里干活(似乎童农不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干预)。自1983年至1998 年,因无校就读而失去在初级中学受教育机会的农村孩子的总量为7148万名,平均 每年失学量为476 万名。( 《中国统计年鉴(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 其次,农村孩子的受教育权利还受家庭生活水平的限制。农村的学费、书费是 很低的,一般只需要几十元钱(当前已呈现出迅速上涨的趋势),但对于一个年收 入不到1000元,现金收入不到500 元的最贫困农村家庭来说,这就是一笔难以承受 的沉重负担。毕竟吃饭与活命要比读书重要,饿着肚子是无法读书的。加上贫困家 庭都急切地指望增多劳动帮手,增加收入,父母常选择把孩子拉回家中。这些原因 都导致了贫困地区大量学生辍学。 第三,即使对于那些能够上学享受教育权利的农村幸运儿来说,他们与城市儿 童少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也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的质量相差 极为悬殊,城乡儿童少年并不是处在同等或接近同等的条件下接受教育并展开竞争 的。目前,我国所有城市的学校都达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通过了 普教检验。全国一流的中小学校舍、设备、资料和师资力量几乎都集中于城市的重 点中小学。近年来,不少城市中还出现了一些“贵族学校”,配有电脑房、钢琴室、保 育员、营养师等设施和人员,实行普通话和英语双语教学,则更是超一流的了。与 城市相比,农村中小学则是一幅暗淡的图景。当然,农村中小学的总体状况在全国 也是参差不齐的。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地的农村中小学的“硬 件”已达到城市中小学的平均水平。但是,就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而言,大多 则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我国自然村里的简易小学在农村儿童成长过程中具有十分重 要的地位,因为这是农村儿童受教育的开端。但是其状况却十分糟糕。这些担负着 启蒙千千万万儿童的小学里往往只有一名且耕且教的民办教师。这名教师大多由本 地的上过高中或初中的农村青年担任,报酬由当地村民依经济能力支付,贫困地区 的民办教师往往分一点粮食和经济作物作为薪水。许多教师的月“工资”不到100 元,他们不得不下田耕种以补充微薄的收入。可这样的教师却要承担两三个年级的 教学工作量。在有些地区,学生与教师的比例高达60∶1 以上。在这种条件下接受 教育的农村儿童怎么能够去和城市小学中那些接受过学前教育现又正在接受训练有 素的专任教师教育的城市儿童比拟呢?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儿童所面临的处境就更加 艰难了。同是“祖国的花朵”,同是共和国的后代,只因出生地及父母身份的不同, 他们的命运就注定充满了艰难与不幸。无论我们试图找出多少看似客观的理由,但 这一现实确实值得我们反思。 1986年9 月11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这个《意见》,可以说我国义务 教育的范围是不完全的。只有城镇中的中小学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