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二等公民”地位(8) 十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十分重视,三令五申,力度不断加 大。先后发布减负文件20余个,减负政策的法制化逐渐加强,2002年开始推开的税 费改革,使得减负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一系列减负政 策和法规的颁布和执行,中国农民负担问题就会严重得难以想像。但是,正如中央 文件说的那样,农民负担问题至今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地方农民的负担仍然十分 沉重,“三乱”现象尚未得到根治,个别地方的问题仍然特别突出,许多地方农民 负担随时都有反弹的可能。 因此在今天,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中国农民负担问题依然严峻,税费改革后 的隐性问题又有可能使这一改革带来的本就不多的成果付之东流,中国农民肩膀上 的负担依然是那样的沉重。 (4 )福利待遇:市民的特有权利。 我国现行的户籍功能被人为地放大,不仅人为地赋予划分中国公民义务的功能, 还肩负起了划分公民基本权利的历史重任。在这方面,农民又是被牺牲的群体。 在城乡隔离体系下,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公民有充分的享受国家福利的权利, 他们的衣、食、住、行全由国家包下来,他们的生、老、病、死全由国家来保障。 具体地说,市民福利权利的实现可经由政府主要是城市政府提供福利待遇和全民所 有制单位提供福利待遇两条大致途径。 首先,属于政府责任范围的市民福利待遇有:(1) 享受低价粮、油供应的待遇 ;(2) 享受低价副食品供应的待遇;(3) 享受低价燃料供应的待遇;(4) 失业时接 受失业救济金和其他救济条件的待遇;(5) 子女接受城市义务教育(包括学前教育) 的待遇;(6) 享受低价的城市文化馆、图书馆、防疫站、消防设施服务的待遇;(7) 无偿使用道路、桥梁、公园、绿化地带等市政设施的待遇;(8) 享受本属于单位负 担但有些单位又无力负担的市民福利待遇(如低价住房供应)等等。 上述由政府提供的市民福利的后四项本不应该列入福利待遇范围,世界上的普 遍做法也是这样。但中国特有的城乡有别的体制决定了这些由国家(以城市政府的 名义出面)财政负担的社会设施只能由市民使用而农民基本上无资格使用(生活在 城市中的农民工甚至连公共汽车的月票也不能买),从而使这些社会公共设施成为 实际上的市民福利待遇。 其次,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责任范围的市民福利待遇有:(1) 分配到低价住房 的待遇;(2) 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待遇;(3) 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待遇;(4) 死亡后其家属领取丧葬抚恤费的待遇;(5) 其他福利待遇(比如领取取暖费、降温 费、书报费、洗理费、公交补贴等)。 其中,仅以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为例,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在市民福利体系中 占重要地位,是市民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中国的公费医疗系由国家出保险 费并由国家充当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障体系,职工只需凭一张医疗卡,便可以就医, 无需事先支付医疗费用,也无需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什么疾病可以公费医疗,什 么药品可以公费开出,什么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合理住院的时间是多少等等, 全由医生一人审定,而无需保险公司认可,对投保人而言,这就比许多国家的医疗保 险制度好多了。于是,我国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便可以充分地行使这种最为优越 的就医权利。无病住院者有之,把各种营养品、生活用品当药品开出者有之,一张 医疗卡全家使用者有之,把整盒整包的药品扔往垃圾箱者有之,将药品从医院开出 后再低价转卖者亦有之。总之,浪费遍及公费医疗的每一个环节。据不完全统计, 在城市中,公费医疗对象平均每百人年住院6.2 人次,而自费医疗对象为3.1 人次 ;公费医疗对象平均每百人年门诊4.1 人次,而自费医疗对象为2.6 人次。1989年 公费医疗住院病人平均住院时间为19天,而自费病人为9 天。据上海市调查,1990 年公费医疗病人人均住院费用为933 元,而自费病人为347 元,后者仅为前者的37%。 (苏宁等:《我国职工医院保健制度改革方案建议》,《经济导刊》1994 年第5 期。 )这意味着公费医疗病人的住院费用的63%是浪费。而加上公费医疗对象的一半住院 人次纯系多余,则公费医疗享受者的住院费用中只有18.5% 是真正有效的。若门诊 费用也是同一比例,则1992年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318.2 亿元医疗费用中,只有 58.9亿元费用才是病人真正需要的,剩下的259.3 亿元便是纯粹多余的浪费。 市民其他福利费用的使用情况与公费医疗情况十分类似,总是成比例增长的。 而国家福利制度对人口总数80% 左右的农民来说,则几乎是一片空白。“生老病死 听天命,衣食住行要自谋”不能不说是我国非农户口城墙之外的另一番天地。 户籍制度的这种不正常功能,人为地将中国国民划分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群体。 1994年4 月,四川省合江县一镇干部在处理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的赔偿问题时,公然 对群众说:“死一个农民算什么?就如同死一只蚂蚁。”( 《情况反映汇编》,1994 年第21期。) 此语当然令农民伤心和愤慨,当地随即发生了有数千农民参加的骚动。 从课题组的实地调研来看,这种对农民个体的漠视,在时下的基层干部队伍中,具 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少事实也似乎在做着注解。“仅就医疗条件和医疗费而言, 中国贫困地区农民的人均医疗费能比得上生活在城市家庭中那些宠物狗的‘狗均医 疗费’吗?若是连狗、猫都比不上,那就只能去比比蚂蚁了。”( 俞德鹏著:《城 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 月第1 版。) 2.就业权对农民的不平等 在现代社会人的所有实际权利中,就业权无疑是一项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 不准一个人就业,就无异于剥夺这个人的生存权利。不过,任何社会中完全被剥夺 了谋生资格的人是罕见的,因为只要一个人(非劳动人口除外)还活着,就可以推 定他是处于就业状态的。因此,在就业政策方面的不公平问题往往出在就业权利的 平等与否而已,而不是就业资格的有无。在我国,现行户籍制度还被赋予了另一种 功能——划分就业权的功能。城乡劳动者在就业权方面也是不平等的。所有全民单 位和政府机关的就业岗位都被城市劳动者垄断,而农民则只配在土地上就农业。在 改革开放以前,城市与乡村的交往甚少,农村人口对市民垄断就业岗位的情况所知 不多,故甚为平静。但到了大量农民入城打工的今天,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入城农 民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比市民付出多得多的代价,就业权和城乡差异的负作用 就更加明显。 今天的中国没有错综复杂的种族关系、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更没有种姓划分 与对立,可是却有显而易见的职业保留制度( 职业保留制度:是指禁止和限制某类 国民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而让另一类国民独占这些职业或者享受就业优先权 的制度形式。被保留的职业一般都是地位较高、条件较好和待遇较厚的职业,有资 格独占这些被保留职业的国民一般均为国民的上层。职业分类、国民分等和就业机 会封闭是职业保留制度的基本特征。) 。怎样在国民之间设立职业保留呢?现行户 籍制度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职业保留制度必须以国民分类作为其存在前提,而 现行户籍制度则正好把中国国民分为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农村农业人口两大部分。中 国的职业保留实际上就是好职业为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市民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