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和“块”的农村组织结构(1) 目前,我国农村的组织结构分为县、乡、村三个层次。在这三个层次中,既有 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 1.县级组织结构 在中国地方行政体制中,县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级行政建制。直至今日,县仍然 具有直接面对农村和基层、功能完整、结构齐全的行政管理特征,发挥着联系上层 机关与基层组织及广大农民的关键性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体制中,县 级建制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四种平级建制(直辖市所辖区不包括 在内)。县级建制的上级地方行政建制有两级,一级是设区的市或自治州,通常称 为地(市)级建制;一级是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通常称为省级建制。 在中国的县级地方,既有领导机构,也有权力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还有政治 协商机构和审判机构。 在目前的政治体制模式下,中国共产党的县级委员会是县级地方的领导机构。 县委设书记1 名,副书记若干名。县委下设的工作机构,一般是组织部、宣传部、 统战部“三部”和纪委、政法委、保密委(或保密局)“三委”。有的县还设立了 政策研究室和老干部局等机构。县委书记是县级地方名副其实的“一把手”,但是 为了强调“集体领导”,本地方的重大问题都要由包括县委常委在内的“县委一班 人”讨论决定。县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的部长, 一般都是县委常委。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县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构, 拥有“三权”,即县级地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对本县其他国家机构的监督权,对 本县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权。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 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为11~23人, 人口超过100 万的县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超过29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 办事机构为办公室、代表联络科(或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及财经、法制、教科文 工作委员会或科、室。 县级地方的人民政府,是本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执行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设县长1 名,副县长若干名(一般 为5 ~7 名,其中包括1 名常任或挂职的科技副县长)。县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工作 机构最为庞杂。按照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设置标准,县党委和政 府设立的工作机构应在25个左右,政府应设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农业局、教育 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统计局等机构。但实际上各县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工作机构一般在40个左右, 机关人数一般为800 人左右(2003年前的一般情况)。 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机构,县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是县级 组织结构中的重要咨议机构。政协委员会设主席1 名,副主席若干名。 在县级地方,设立初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设立兵役机构人民武装部。 此外,还有各种人民团体,如县妇联、县总工会和共青团县委等机构的设置。 县级地方的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 民政协委员会所谓“五大班子”,构成了一种特定的横向关系。“五大班子”的相 互协作,已成为开展以“农政”为核心的县级工作的固有模式。 县级地方的各大班子,与对口的上级单位(省与地、市),既有纵向的领导与 被领导关系(如党委、纪委和人民政府),也有指导关系(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 协委员会)。在下一级的乡镇,县级地方各机构大多设有相应机构或人员,实施垂 直领导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