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刘少雄还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的大多是所得税,所谓所得税即是指所得后才发 生税的上缴,无所得即无所谓有什么所得税。仅凭晓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约定额 计收所得税,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合同约定额并不等于实际所得,对于没有履行 的合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是不能计收所得税或者是不能全部计收所得税的。另外根 据税务局处罚晓庆公司偷税1458·3万元的处理决定,照此比例推算,晓庆公 司经营所得资产至少过亿元,然而经税务局拍卖晓庆公司的全部资产总计不过70 0万元,照此资产推算,晓庆公司实际所得在哪里呢?又怎样认定晓庆公司偷税1 458·3万元呢?要么是办案机关认定事实错误,要么是办案机关没有查清事实, 认定事实错误当然不能认定晓庆公司有罪,没有查清事实属于证据不足,根据我国 刑法疑罪从无的立法原则,在此情况下,根本不能追究晓庆公司的偷税罪。当然也 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关于晓庆公司总资产与办案机关认定偷税额 的比例是本案的认定事实的一个关键。 如果不能证明刘晓庆在公司法人犯罪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 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在就看补充侦查的结果,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然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是 一个半月,一个案件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刘晓庆最后很有可能会被免予起诉。 刘晓庆在北京的律师也这样认为。 刘少雄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虽然说刘晓庆及公司涉税案的最后审理结 果仍存在着很大的变数,因此其辩护工作自然存在着相当的困难,但不管怎么说, 刘晓庆的律师辩护团已经开始着手有序和有效的工作,这对刘晓庆及其亲属来说, 不能不说是一个安慰。刘少雄庆幸,由于他的建议,北京市司法局指定北京市律师 协会刑法辩护委员会为刘晓庆及公司委托的这几位律师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相信他 们凭借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一定能有力地为刘晓庆辩护。 春节期间,刘少雄又收到友人寄来的一篇文章:“偷逃税大要案究竟由税务机 关处罚,还是司法机关审理判决?刘晓庆有必要这样长期关押吗?” 这位义士在文章里显然是为刘晓庆鸣不平,“……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犯罪(嫌 疑人)被司法机关刑拘已经七个多月,批准逮捕也有半年了,这个税案有必要对刘 晓庆关押吗?难道非关押这么长时间而且在被审判前继续羁押不可吗?而且未经检 察机关起诉,法院尚未审判结案,光凭税务机关调查的这笔税款难道就十分准确? 又未经法院判决授权,对刘晓庆的房产拍卖是合理还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