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之三十七:讨回公道 一场历时7 年的民事官司经市、地、省三级法院先后6 次审理后终将被颠倒的 黑白重新扭转时,虽激动不已但却已无胜利者喜悦的燕本志首先想到的是;给达州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送一面锦旗! 做锦旗的老板的要价超过了燕本志手中那捏得汗津津的50元毛票,他不得不在 市区内连跑了四家订做锦旗的门市——要是在七年前,几十元钱对做生意并有一辆 出租车的燕本志肯定算不了什么,但一件小小的经济纠纷案已将燕本志拖得身心疲 惫,潦倒贫穷——穷得囊中羞涩,家徒四壁,穷得他为做一面小小的锦旗而犯愁而 几元几角地与人讨价还价。 跑到第五家,燕本志终于找到了一个愿以50元做一面锦旗的老板。 2001年元月中旬的一天,燕本志把那面写着“为民伸冤,清正负责”的锦旗送 到了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检察官手中。 商海险恶,是谁埋下冤案祸根 同达川市(文中的达川市现已改为通川区,达川地区已改为达州市。下文仍用 旧名)内那些遭遇下岗后用自行车推着“下岗牌卤鸡蛋”沿街叫卖的人相比,燕本 志1993年从达川地区电子工业公司下岗后给自己寻找到的职业是令人羡慕的——他 当了经理——一家自己命名为达川地区惠丰物资贸易公司(下称惠丰)的经理。 不为外人所知的是,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便陷入了无法摆脱的窘境:由于缺乏 资金,刚办完执照就面临着倒闭的危险。危难之中,在某银行工作的朋友说,他可 以帮忙解决资金。但朋友帮忙时附带了一个条件:让他的亲戚郑三奎进惠丰合伙经 营,掌管人、财等方面的工作。 燕本志欣然应允。让郑三奎掌管惠丰的人权财权等于实际架空了自己这个经理, 但燕本志心知肚明:别人有钱,操纵管理惠丰乃天经地义之事。于是,1993年4 月 初,惠丰在燕本志交集资款1.1 万元,郑三奎交集资款16.4万余后正式启动,主要 经营家电等物资。郑、燕二人集资款额的悬殊和无合同无规章形成的松散联营方式 及郑、燕二人的同床异梦、离心离德,导致了惠丰经营中的混乱无序。三个月后, 郑、燕的矛盾便到了不可调合的地步,惠丰也随之宣布散伙解体。 惠丰存在的三个月没有产生什么经济效益却在它运行到第12天时便遗留下了一 件打了7 年的官司。 引起这场官司的人叫周志全。这个时年38岁当时在达川市内专做“串串”生意 常干些坑蒙拐骗的开县人,在惠丰开业的第10天,他大模大样地来到了有些冷清的 门市,与郑三奎、燕本志等人搭上讪后,他说:农药在开县陈家乡那地方好卖得很。 不是吹牛,凭我的人缘关系和推销能力,十万八万元的农药,保证一两星期内就卖 完! 周志全的话打动了郑三奎、燕本志,二人一合计,决定做这笔业务。4 月12日, 郑、燕二人以惠丰的名义与周志全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农药销售协议,合同约定 :由惠丰提供10万元的农药给周志全销售。为保险起见,惠丰还让周志全提供了一 个叫周国才的纸箱厂老板担保。27日,周志全、周国才在与惠丰签订“为确保10万 元农药款安全收回,周志全、周国才愿以开县私房抵押”的补充协议后,从达县农 药分装厂拉走郑三奎赊来的价值9.88万元的农药。数日后,燕本志受郑三奎之托前 去开县收款时发现,周志全把农药拉回陈家乡后,全部拿去抵了自己过去所欠的债 务。郑三奎得报,与燕本志等人在开县追款无果,好不容易才从周志全抵债的债主 处收回价值3 石万余元的农药退还给达县农药分装厂,还欠60640 元的农药无法收 回。1995年,农药分装厂起诉郑三奎,郑以自己的物资作价75000 元偿还了此款。 1993年10月23日,郑三奎、燕本志联名向原达川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志全、 周国才违约拖欠贷款。达川市法院予以立案。 11月见日,官司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郑三奎的一纸民事诉讼状将达川市法 院8 天前立案时同是原告的燕本志告上了法庭。诉状称:1993年4 月12日,原告与 燕本志、周志全、周国才三被告达成经营农药协议,由原告给三被告提供近10万元 的农药销售。4 月27日,三被告到达县农药分装厂提取由原告购买的价值近10万元 的农药后,拒不付清下欠的货款6 万余元。故请法院判决原告的如下请求:一、三 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农药款6 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8 天前已决定同意对郑、燕二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立案的达川市人民法院又突 然同意变更诉讼关系,将燕本志列为了本案第一被告立案审理。 原告窝里反,一场没有预计到的灾难降临到了燕本志的头上,骗得6 万余元农 药的周志全、周国才却被“凉”在一边坐山观虎斗。 一审二审,燕本志连连败北 令燕本志至今仍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明明是本案的原告,怎么转眼间就成 了被告?达川市人民法院在接受郑三奎的诉讼请求并于11月1 日变更诉讼关系后, 为什么直到7 个多月后的1994年6 月15日才给自己诉状副本?法官为什么要如此明 目张胆地违背诉讼法规,帮郑三奎对自己进行迅雷不及掩耳般的攻击? 更令燕本志始料不及的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第三天,达川市法院的法官在 未对案件调查,郑三奎也未交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就单凭郑三奎的一纸“财产保全申 请”扣押了他那价值13.5万元的夏利牌出租车,迫使出租车20天无法经营。 虽然对这场违法的突然袭击愤恨恼怒至极,但燕本志并不把这场官司当回事。 他以为:惠丰的实际法人是郑三奎,农药是自己与郑三奎一起以惠丰的名义卖给周 志全的,郑与自己间根本不存在买卖农药的依据,郑三奎告惠丰把农药卖给周志全 造成损失,岂不等于郑三奎告他自己把农药卖给周志全造成了损失?燕本志乐观地 断定:郑三奎无中生有地挑起的这场诉讼根本不堪一击,他甚至估计郑三奎会不战 自败。当然,燕本志也充分预计到了法官执法水平、社会风气不正等因素对案件审 理的影响,且作出了最坏的估计:“即使法官歪起屁股判,顶多也只能把那6 万多 元的损失给郑和我各判一半……” 7 月21日开庭前,燕本志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某法官。并说,自己的律师也同 意这种观点。不料,那法官一听火冒三丈,指着燕本志的鼻子吼道:格老子少嚣张! 别说你请个律师,就是请个七师八师,郑三奎与你这案子也是购销关系! 燕本志以为是自己不会说话惹得法官生气,法官怎会未审先判呢?但开庭后, 尽管燕本志以大量的事实表明自己不是本案的被告,尽管他反复阐明自己与郑三奎 属合伙经营关系而并非购销关系,尽管他坚持投资多分红多承担损失也应多,尽管 他极力呼吁结束这场错误的诉讼,共同追究本案的真正被告周志全、周国才,但是。 一审的判决结果仍然应了那位法官的那些“气话”——达川市人民法院(1994)达 市法经初字第246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燕本志系工商登记的惠丰负责人,燕称 郑三奎是惠丰实际法人无事实根据;郑三奎把从农药厂买来的农药卖给燕本志属实,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判令;惠丰负责人燕本志偿还原告郑三奎农药款60640 元并支付货款利息及2310元诉讼费和1000元活动费…… 接过判决书,燕本志愤然道:我不服!某法官轻松而不失幽默地一笑说:不服 又怎样?搬起石头打天去吧! 燕本志知道自己的“石头”打不着“天”,但他仍于1994年12月23日向原达j 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燕本志上诉案时已是1995年5 月3 日了。二审 的气氛似乎比一审更紧张更激烈。法庭上,燕本志、郑三奎及他们的律师们围绕燕 本志是不是本案合格的当事人,郑三奎在惠丰的实际地位、权力,郑、燕之间是否 构成这批农药的购销关系等问题展开了当庭举证和唇枪舌剑的争论。燕本志认为: 因郑三奎注人了大量资金已成为了惠丰的实际法人,而自己只有十七分之一的投资, 在惠丰的地位已从名义上的法人变成了一个弱小合伙者和一般管理人员。他举例说 :惠丰招聘人员,确定员工工资,支付货款进货,报差旅费等都是由郑说了算;9.88 万元的农药也是郑同意并决定以惠丰的名义卖给周志全的,所以造成的损失应由郑、 燕按各自的投资多少分担…… 郑三奎和他的律师除竭力否认燕本志列举的事实外,还指责燕将“被上诉人郑 三奎与上诉人燕本志之间,上诉人与周志全之间的两个农药购销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并认定:“郑、燕之间的农药购销关系完全可以从燕本志以惠丰的名义售给周志全 农药推断出来。” 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郑三奎的意见。原达川中级人民法院(1995)达地经终字 第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惠丰的法人系燕本志,该公司对外的债务应由燕承担,惠 丰与周志全间的农药购销事实成立,法律关系明确,郑三奎与周志全不是直接的农 药购销关系,上诉人燕本志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一、驳回燕本志的上诉;二、 燕本志应返还郑三奎农药款6064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 10 元,其他诉讼费500 元由燕负责。 申诉,冲破缉拿之网顽强地申诉 一场无端降临的官司使燕本志本就十分脆弱的家庭经济雪上加霜。那个空壳的 惠丰公司垮了,生意已无处可做。虽有一辆出租车,但时时都担心会被法院强制 “执行”去,营运时鬼鬼祟祟,有些地段根本不敢跑,故每日基本上处于亏本状态。 二审期间,燕本志原先所在的达地电子工业公司怜其一家人生活无着,将燕招回公 司任保卫科长。可二审的判决一下达,燕本志不得不采取两条应急措施:一是把他 那辆夏利出租车藏了起来。在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前,他觉得自己的车不能成为这场 歪曲法律公正的官司的牺牲品。二是燕本志辞去了公司保卫科长的职务。他不服二 审的判决,他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去申诉,去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有朋友劝燕本志:现在的官司,打的是权,打的是钱,是一场经济政治的较量, 你一无权势二无钱,就认了吧。 燕本志说,对这个遭人左右、被人“包装”了的官司,我坚决不“认”!这个 外表温文尔雅却性格倔强的巴山汉子很欣赏美国人海明威的那句名言:一个人可以 被消灭,却不能被打败。他预计:这场官司到头来法院也许还会判自己输,但只要 自己不屈不挠地抗争过,输赢也都无怨无憾了。同时,在连输两场官司后,他仍对 法律的公正性深信不疑。他以为:金钱和权势在某些时候也许能影响案件的审判, 但这些因素并不能在所有的时候都决定官司的输赢,官司胜负的决定权虽不完全在 案件的某个当事人手里,但捍卫真理,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却存在于每个公民心中。 很多时候,官司打的是事实,打的是一种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精神。 燕本志虽信心十足,勇气可嘉,但他却不敢公开也不能自由地去讨他所追求的 那个真理和公道。二审判决一下,达川市法院的几个法官就闻风而动,准备强制执 行;公安局的某警察也提着手铐加入了这“缉拿”队伍之中。燕本志知道,如果被 抓住,这公道就讨不成了。所以,在法官们集结力量准备对他“强制执行”前,他 闻风而逃,在平昌、大竹、达钢等地四处躲避,同时加紧准备申诉材料。不久,他 又悄悄去了成都。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接待室,他反复哭诉哀求,要求省法院 能立案再审这桩错案。听说人大能监督法院的执法活动,他又跑到省人大找到某副 主任申诉自己的冤情。这位副主任查看了燕本志提供的有关证据后,在其申诉上作 了批示。1995年6 月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人大领导的批示,通知达川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复查燕本志申诉案。 6 月中旬,达川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对燕本志申诉案立案,该庭向达川市法院 告申庭发出了对燕案暂缓执行的通知。8 月初,燕本志得知消息后回到达川市,结 束了3 个多月有家难归的日子。 不料,燕本志在达川市一露面,就招来了麻烦。那天,刚回家的燕本志正准备 洗澡,有人敲门,门一打开,一个面露凶光的汉子便挤进屋,凶巴巴地问,郑三奎 的货款你怎么解决?燕本志知道来者不善,他冷静地答道:货款的事有法院,不用 你管。那汉子冷笑道:得人钱财、替人消灾,我怎么不管? 燕本志明白:不尽快摆脱这汉子还会有麻烦。他转身想离开不料,他走到哪里, 那汉子便影子一样跟到哪里。很快,郑三奎也带着一伙人赶来,郑一个电话,又呼 来了达川市法院几个喝酒喝得走路都晃悠悠的人。有法官一见面便口齿不清地骂道 :燕本志,你龟儿……子,终,终于回来了,案……子的事,怎么办?燕本志答道 :案子我在申诉,申诉下来,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管你妈的申……申不申诉,跟我走一趟!”燕本志被连推带读到达川市法院 后,有人马上拿出手铐就将其铐住。燕问:我又没犯法,凭啥铐我!有人把拘留证 一拍说,院长早签字了,老子找你几个月,你现在才冒出来,签字!闻讯赶来的电 子公司领导和燕的亲友们忙求法官别铐人,并到告申庭找来中院暂缓执行的通知。 某法官一看说,中院是建议暂缓执行,我要铐就得铐!结果,燕本志真的被铐了两 个多小时后才被放出去。 之后,燕本志和他的出租车在达川市内有了一段可自由露面的时光。可惜好景 不长。1996年5 月21日,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达中法经监字第28号通知书再次 结束了燕本志和他那出租车的自由。 那份长达三页的通知书说:燕本志,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 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 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 5 月21日后,市法院有人又准备“强制执行”,燕本志也就又过上了背井离乡 有家难归的日子。他先是在平昌、大竹等地与寻找他的人捉迷藏,后来又去成都, 轮流到省法院、省人大等部门申诉。当时,燕本志已负债累累,申诉的费用和他家 人的生活完全靠亲朋好友资助和四处借贷。为了节约钱,他找最便宜的旅馆住,喝 白开水就大饼。到有关单位申诉,他大多是走着去,极少坐车。后来,回忆这段艰 难的日子时,燕本志说:在异地他乡的旅馆里,每当人静夜深之时,总要产生出一 种强烈的思乡思亲之情,每每念及冤案逼得自己妻离子散,天各一方,而申诉之路 又渺茫无望,我就愁肠百结、心如刀绞!他在一首诗中写道:飘泊年复年,回首泪 不干,人间岂独悲死别,更有伤心生难见。怒目苍天问明日,何时申我冤! 燕本志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同情和重视,此案的 进展大大加快。1996年12月12日,省高级法院的川经监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 原判将农药款的责任判令给燕本志全部承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达川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又再审,越审越糊涂 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时,打了三年官司的燕本志已到了无米之炊的地 步。为了还上访时欠下的债,他不得不将价值10多万元的出租车以4.3 万元的价格 贱卖掉。不料,卖车不但亏了本还惹来了祸事:1997年初的一天,达川市法院来人 以擅卖保全物品之名将燕本志铐在法院的铁栏杆上,当晚又进行了关押,直到燕的 爱人交出卖车还剩下的2.5 万元款并交500 元罚款和100 元的执行费才将其放回家。 被强制执行了这一笔钱后,燕本志再次陷入了经济困境,没有钱交水电气费, 没钱买米买菜,读书的儿子无钱交学费,逼债的人接连不断…… 困境更加激发了燕本志申诉到底的决心。他不相信法律是个别人手中随意捏拿 歪曲的面团,他坚信正义真理自在人间,他满怀希望地奔走上访于有关部门。在申 请和等待的焦虑中,燕本志盼来了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民事判决书。 这份1997年最后一天下达的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明显地发生了变化。判决说: “……(惠丰)门市开办后,郑三奎对人员进行了分工,确定了每个人的工资待遇”。 这就是说。判决认定了惠丰的实际法人是郑三奎而不是燕本志。判决书还认定: “燕。郑二人于1993年4 月12日与周志全签订了农药销售协议,同月27日,燕、郑 等人将农药提出交与周志全、周国才返回开县销售……造成60640 元损失。”也就 是说,判决否认了“郑三奎将农药销售给燕志,燕再卖给周志全,造成60640 元损 失”的事实,这批农药系郑、燕二人共同经营。 事实清楚了,判决结果却令人不解。判决说,……郑、燕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 应共同承担。……未收回的60640 元农药款及资金利息由燕本志、郑三奎各承担一 半,7500元案件审理费各负责3750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审时燕本志就估计到并曾主张这样解决过——一审开庭后 的第二天,燕本志劝郑三奎撤诉,60640 元的债务先平摊,两人共同去周志全处追 回农药款再说。当时,郑三奎也同意了,但达川市法院的某法官却强硬地坚持要燕 本志付清60640 元后才能撤诉和认定为合伙纠纷。燕本志气愤地问:那不等于郑三 奎与我真的是购销关系?于是,本能和解的一场官司被这位法官“逼上梁山”。 打了4 年多官司,6 万多元的农药款连本带息增加到了11.5万余元,诉讼费7500 元,按判决,郑、燕将各负责6 万多元。燕本志想:如果是这样,仍等于一审的判 决结果,这几年的官司不等于白打了?现在,为打官司,人变老了,工作丢了、家 搞穷了,孩子的学业耽误了,岂能仍然接受这不公正的结局! 1998年4 月,燕本志选择了一条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道路。 抗诉,还弱者一个公道 找检察机关抗诉这条路是达川市法院一些好心的法官们指出的。当时,数次受 挫的燕本志对官司的胜出几乎已到了绝望的地步,他觉得这场受人编排操纵的官司 已找不到出路,也走不到尽头。这场官司已搞得他一贫如洗。身心疲惫。对于不幸 的人,生命只是一种累赘,他甚至想到了死。但有法官劝他,你这案子找检察院抗 诉还是有希望的。见他满怀狐疑,那法官举例说,开江县有个叫王子见的农民因收 不到煤厂的转包费而告上法庭,一审判错,二审又判错,重审重判错,检察机关抗 诉后,再诉再错判,最后在达川地区检察分院民行处唐高兴处长等人的支持下,王 子见终于打赢了耗时5 年的官司。 法官说服了燕本志,他半信半疑地去了达川地区检察分院民行处。当把案情的 有关证据展示完毕时,燕本志从唐高兴、程继先等检察官那愤怒的目光中看到希望。 那之后,检察官们虽十分关心并认真办理着燕本志的案子,但抗诉工作进展得 并不顺利——事隔数年,取证困难,调卷更困难。8 个月后,检察机关才从法院调 出了卷。检察官们通过阅卷结合调查取证的材料,得出了“此案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确有错误,实体判决显失公平”的结论。 1999年1 月19日,达川检察分院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抗诉报告。 但抗诉很快遭到挫折——因有人提出燕本志和他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了 “利润对半分成”和“利润共同分配”两种不同意见,省院的抗诉遇到了麻烦。消 息传来,燕本志彻底绝望了,他失声痛哭,悲愤欲绝。案件承办人却劝慰他:老燕, 此案肯定有问题,别灰心,我们共同找证据再抗。 1999年3 月,检察官们多次找法院法官了解庭审情况,获取相关证据,发现所 谓燕和他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利润对半分成”和“利润共同分配”的两种意 见,卷内均无旁证证明。 根据《民法》35条规定,该案诉讼双方在协议的约定无据可查的情况下,应按 照合伙人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郑、燕应按出资16.4万元和1.1 万元的 比例承担60640 元的货款及资金利息的损失,而不应是判决中确定的各打50大板。 据此,检察分院的案件承办人专程去成都汇报案情,后经达川地区检察分院检委会 讨论,于1999年4 月28日重新向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请复议报告。 1999年8 月10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00年7 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一、撤销达川市人民 法院(1994)达市法经初字第246 号,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达地经终字 第26号、(1997)达中法经监字第7 号民事判决书及(199 )达中法经监字第18号 通知;二、未收回的60640 元农药款及资金利息计75000 元由郑三奎承担69868 元, 燕本志承担5132元;三、案件受理费7500元郑三奎承担6000元,燕本志承担1500元。 然而,燕本志还在为此案奔波不停:被达川市法院强制执行走的2.5 万元交 “执行回转申请书”数月了,达川市法院仍未予理睬,更未予行动,被强制执行去 的2.5 万元仍在无望的追讨之中。而当初那些不知是无意还是故意办错此案的法官 们升的照样升了,受重用的照样被重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