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游说的世界需要规则(2)
当然,游说总与利益交换有关,理论上说,如果不同的人群都有游说代表,
那么这对表达人民的利益应该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实际上,美国最重要的游说
者是为大公司(美国在政治捐款与游说方面的前五大公司是AT&T、法拉第马克、
菲利普莫利斯、微软与全球跨越)和少数组织很严密的利益集团如工会、犹太人
社团、来复枪协会服务的。美国的地方政府为得到更多的联邦财政预算资助,也
进行大量游说活动。尽管不同利益集团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人民均有向
政府诉愿的权利" 而可以拥有游说权,但是美国早期的游说也的确大量与行贿受
贿和不当娱乐密切相关。1936年开始,美国立法要求从事游说者要向商务部登记
;1938年要求从事为外国政府与利益游说的游说者向司法部登记(目前对美国政
府游说最多的外国政府与地区机构有日本、韩国、利比里亚、百慕大、中国香港、
英国、埃塞俄比亚、加拿大等);1946年国会立法要求游说士向国会登记并报告
自己的游说活动。但此前的立法对于游说的定义比较狭窄,因此很多游说行为其
实并不在规范范围之内。1971年的《联邦选举活动法》、1974年的修正法案、1996
年的《游说披露法》、1998年的修正法案、2002年的《两党活动改革法》对于游
说的相关活动的限制进一步具体化。尽管对游说活动的监督一直是一个难以清晰
把握的问题,但是随着政治透明度的增加,权力机构代表在接受游说士的政治捐
助与礼物限额上越来越谨慎,而相关的交往活动则越来越在桌面上进行,以免自
己成为政治争议与司法调查的对象,尽管这样,为此而惹上麻烦的人还是不少。
目前对于美国国会及选举的游说规范比较明确具体,但是在对行政部门的影响方
面,以及大量存在的对地方政府的游说活动,法律规定则还是比较缺少。
在中国,公共政策领域游说行为也一直存在,随着利益分化的日益普遍,不
同利益集团的游说行为更为密集,在隐蔽与不公开的情况下,在金钱等资源的支
持下,游说活动足以导致公共政策与政府投资项目显著地向少数利益集团倾斜,
同时滋生大量的游说性腐败行为,而在这方面我国也没有什么明确的限制。特定
利益集团的过度游说不仅妨碍公平,也涉及腐败与透明化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在
中央的项目与资助预算游说活动中,以" 跑部钱进" 为名广为流传。我们需要规
范针对党政机关、立法与司法机关游说行为的立法,从而对游说资格、游说活动
公开性、与游说相关行为的合法性界限、游说的管理机构与监督模式等作出规定。
与美国的有组织利益集团和专业游说服务相比,中国还存在大量的个人关系游说,
专业游说尚且会导致很多政治利益的不公平,个人化游说则更难管理控制,因此
对于是否适度开放专业游说服务也值得认真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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