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庭前,我已有决胜的把握。 在法庭辩论中,我直截了当地指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老三的犯罪动机模糊不 清。在整个调查中,并没涉及被害人真正的身世,这种身世对被告人十分重要,公 安和检察机关在完全疏忽了犯罪动机的情况下,将被告冠以涉嫌杀人之罪名与事实 相违背。被告没有犯罪动机,因此,我将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台下一片哗然。 的确,发现马正槐被害是在王老三击打马正槐六个月以后。公安机关的侦破仅 用了八天时间。这八天时间里,检察机关一直关注着案件侦破的进展,甚至每一个 取证环节都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王老三后,案情公开,公安、 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家属,没有对王老三抢劫杀人提出异议。因此,侦查和诉讼阶段 进行得很顺利。当我提出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旁听席上发生了不小的震动。 我望了一眼公诉人和法官,公诉人的脸上漾起了讥讽的微笑,法官往后仰仰身 子,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数年的法庭辩护让我了解了法官,庭上的转机并非司空见 惯,这源于庭下的沟通,不论“节外生枝”还是“柳暗花明”,都会让法官对这种 骤变产生浓厚的兴趣。 我慷慨激昂地陈述了我的理由。这个故事经过我的加工变得颇有悬念,伴随着 浓浓的人性与人文气息,愈加引人入胜。一片树叶凋零了,它的意义在于抚育来年 的春天。这不是普通人都能想象得到的道理。 在整个陈述过程中,我头脑里时常跳出山洞里的场景。尽管我不能肯定,可居 住在小樽的次尾营三郎的形象总在我头脑里闪现。按照死者母亲的述说,那个长着 香树似的脸、身材高大的日本兵在奸污了她以后,让她不要离开山洞,并且放下了 所需的食物,表现出人性的一面。我对那名日本兵前后颇为矛盾的表现并不感到惊 讶,当兽性得到满足以后,人性开始复苏。 “我想,在山洞里强奸死者母亲的日本军人,极有可能是次尾营三郎,而被害 人马正槐就是次尾营三郎的儿子。除去我前面说到的种种证据,他们还有一张十分 相似的脸。” 台下的喧闹声好长时间才停止。 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公诉人从茫然中惊醒。他似乎忘记了身处何处,被我动人 的故事所吸引,这种举措有点儿像戏里的“穿帮”,于是在惊愕过后匆匆应战。他 陈述道:“尊敬的法官:辩护人讲了一个生动的故事,我们暂时不论这个故事的真 假,首先应当敬佩辩护人的杜撰才能。但是法庭毕竟不是‘百家讲坛’,更不是表 演的舞台,法律的严肃性要求法庭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断案。即使辩护人的故事有 一定的可能性,我还是不明白,马正槐的被害与他是不是日本人后代有什么必然联 系。” 我心里想笑,因为公诉人还没有弄明白我的意图,别无选择地走进了误区。我 说:“尊敬的法官:我的辩护建立在公诉人主张被告人有故意杀人嫌疑的基础上, 尽管我对这一事实的发生表示怀疑。被告人的父亲在一九四二年的夏天曾遭受日本 细菌战的侵害,由于缺乏治疗,肢体溃烂,数十年来受着痛苦的煎熬直到死去。被 告人亲身经历了父亲生死的悲惨过程。被告人的爷爷在抗日战争中被日本军人杀害。 被告人内心对日本侵略者充满着刻骨铭心的仇恨。巧合的是,在被告人的生活圈里, 有一个名叫马正槐的人,这个人不但在酒后炫耀他有日本人的血统,还吹嘘他的父 亲在日本是个富翁。于是两人常在酒后发生争吵。被告人王老三曾说:”死鬼长得 就像日本人。‘王老三只是一介草民,手无缚鸡之力,面对马正槐的炫耀他是敢怒 而不敢言。但王老三小小的身躯里,蕴藏着中国人不屈的风骨。面对马正槐,王老 三父辈的痛苦时常在马正槐的自我炫耀里展现。这里不仅是王老三的家仇,同时包 含着国恨。在我不久前对被告人王老三的取证过程中他说道:“这死鬼简直是个可 怜虫,就算他是日本人,也是被强奸后留下的种,还吹,还吹,脸往哪儿搁!好多 次呀,他老酒一下肚,就把我像拎小鸡似的掐在墙上,让我叫他爹。我爹是什么人 呀?我爹的爹还是抗日英雄呢!叫他死鬼爹,八辈子祖宗都不会饶我!可死鬼每次 都把我掐得快要断了气……’” 我再次环视法庭,法庭再一次沉静。我并没有直接回答检察官的提问,但法庭 上的每个旁听者都开始明白了我的意思。 公诉人再次说话了。“尊敬的法官:我们注意到辩护人作的是‘无罪辩护’, 但到现在为止,只是辩解被告人的杀人动机,并没有陈述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及其依 据。我想,公正的法庭不会因为一则故事而否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否定显而易见、 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公诉方助理接着说:“控方认为,王老三的抢劫杀人有现场,有现场被盗物品, 有出售现场物品的证人,有被告人的交待。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的交代和被害人 家属的陈述,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完全一致。因此,希望法庭警惕辩护人讲述故事的 迷惑性,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请求。” 这个时候,我提出调查被害人的身世,法庭准许我播放我与马正槐母亲对话的 录音,同时,我向法庭递交了在老人家里制作的笔录。 审核完我提供的资料,法官问我还有什么意见。 我点头说有。我首先对马正槐一家表示同情,但强调法庭审理过程更需要理性 与法治。我认为:“任何一项犯罪都离不开‘犯罪构成四要素’,而犯罪的主观方 面离不开犯罪动机,哪怕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就本案犯罪现场而言, 可能发生了犯罪行为,但是这项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并不存在犯罪动机的被告王老 三,没有直接的关联。” 控方觉得我的话是无稽之谈,客观的犯罪现场与现场关联的犯罪侦查表明,被 告人王老三的交代和现场被盗物品的提取,不论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家属的陈述 和现场证据,都指向被告人王老三犯有抢劫的罪名。公诉人说:“这一切,辩护人 视而不见。辩护人到底是站在公正的立场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 为他开脱罪名?” 法庭辩论围绕着被告人犯罪动机与杀害马正槐的必然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 于法理上的障碍,无论公诉人如何强调现场证据和我的当事人的交代,都无法摆脱 犯罪构成本身的排斥力。 我意识到,被告人的口供是我作“无罪辩护”的“短板”,但是控方一直强调 被告人的口供,似乎把被告人的口供当做重要证据来使用,反而给我的进攻战略留 下了一个伏笔。我说:“公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意味 着在被告人推翻口供的前提下,控方就怀疑被告人不具备完全的犯罪证据了?口供 的形成有着诸多的外部因素,一味强调口供,只能导致冤假错案。”我接着说, “一个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件难以想象的事情。由此我想起了《论 语》里的一句话:”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 未之有也。‘我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请求。“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要求公诉机关对王老三的犯罪动机作进一步调查。 第一步,我走得很好,而公诉机关正如我想象的那样,走进了毫无察觉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