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节:幸福的定义(2) 把幸福定义为某个相对突出的具体需要的满足,就会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的错误;同样,把幸福定义为某些重要方面需要的满足,也会犯以偏赅全的错误。 它们都会使人们看不到生活的终极目的,容易把由终极目的派生的作为实现终极 目的手段的那些次生目的当做毕生追求的最高目的。终极目的错位以后,根本动 机跟着就错位了,受根本动机支配的行为也必然会背离真实幸福的方向。例如, 把幸福定义为金钱的人,就会把获得更多金钱作为最高目的,考虑问题、做抉择 都会首先从金钱出发。他们会为了金钱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忽视子女教育,会 与人结怨结仇,甚至违法乱纪。有些人为财而毁了自己幸福的家庭,有些人为财 而葬送了锦绣前程,有些人为财而断送了性命。如果把幸福定义为快乐,一切跟 着快乐的感觉走,也容易遭遇类似的悲惨结局。如果把幸福定义为斗争,他的眼 中看到的到处都是敌人,就会到处埋下仇恨的种子,祸患就会接踵而来。由此可 见,把幸福定义为某个相对突出的需要的满足或某一方面需要的满足,就不能从 总体上把握人生的方向,容易误入歧途。 幸福的定义从内涵上来讲,它应该是反映任何能够解除痛苦的事物、任何让 人如愿以偿的事物、任何能够愉悦人心的事物以及一切被人们称之为幸福的事物 的内容、要素和表现形态本质属性的总和;从外延上来讲,它必须包含所有上述 事物的内容、要素和表现形态。换句话说,凡是不能包含所有上述事物内容、要 素和表现形态的概念都不能看成是正确的幸福定义。正如我们可以说苹果树是植 物的一种,但不能把植物定义为苹果树一样,我们可以说金钱是幸福的要素,但 我们不能把幸福定义为金钱。同样的道理,我们不能把幸福定义为" 权力" 、" 自由" 、" 健康" 、" 爱情" 或者" 仁" 、" 美德" 、" 快乐" 、" 创造性" 等。 因为它们没有从内涵上抽象出幸福最本质的属性,在外延上未能包含所有幸福的 内容、要素和表现形态。在幸福的定义问题上,人们都犯了逻辑错误,把种概念 当属概念滥用,把下位概念当上位概念滥用。幸福是原属概念,外延包括人类生 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它的内涵高度抽象,任何添加具体内涵的幸福定义都 不可能是正确的幸福定义。公孙龙" 白马非马" 的观点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然而, 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个能够从最本质、最抽象的意义上涵盖一切人类自 然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幸福定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幸福的定义这个千年话题仍有 探讨的价值。 幸福定义的外延 定义的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指的对象范围。一般来说,上位概念是下位概念 的外延。例如,青年人的外延是人,人的外延是动物,动物的外延是生物。然而, 幸福是高度抽象的原属概念,是终极目的,没有确切的上位概念,正因如此,幸 福也就特别难以定义。 有这样两个基本观点揭示了人生现象的本质:第一,所有人的一切行为都是 为了需要的满足;第二,所有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谋求幸福。如果这两个观点 可以视为公理,那么,单从动机的角度讲,需要的满足就是幸福。这可以从三个 方面的生活事实得到印证。 从生存方面来讲:一切维持生命存在的行为,无论是本能的冲动,还是驱力, 都是由有机体赖以生存的需要引发的,而一切身体上的幸福感受都是生存需要满 足的结果。当人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安全等任何必需的生因缺失时, 需要就产生了。此时,有机体就会自动地把各种各样的生因缺失反馈为诸如饥饿、 焦渴、寒冷、劳累、病疼、恐惧等各种各样的痛苦,目的是要提醒和迫使人们尽 快地填补这些生因缺失,满足这些与生命存在攸关的需要。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 满足,人的生命指针就必然会指向死的方向,痛苦会加剧,生命会越来越接近于 死亡。如果这些需要正在满足,或者已经满足,人的生命指针就会向生的方向摆 动,人就会感受到痛苦在解除,幸福就会随之而来。人们从满足进食需要中,解 除了饥饿的痛苦,感受到香甜可口的幸福;从满足居所衣着需要中,解除了寒冷 的痛苦,感受到温暖舒适的幸福;从满足睡眠需要中,解除了疲劳的痛苦,感受 到身体惬意的幸福;从满足安全需要中,解除了恐惧的痛苦,感受到心中踏实的 幸福;从满足治病需要中,解除了疼痛的痛苦,感受到健康的幸福。所有这些身 体上的幸福都毫无例外地来之于生存需要的满足。要生存,就必须让你在生存需 要得不到满足时感受到痛苦,让痛苦迫使和驱赶着你千方百计为生存而忙碌;同 时,也一定要让你在生存需要得到满足时感受到幸福,从而积极主动地想方设法 去满足不断涌现出来的生存需要,这就是万能的自然设置在有机体内的奖惩机制。 人的思想和行为基本上受这一机制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