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节:第三章国君王文化(14) 为治理国家,成吉思汗任命其义弟央吉忽秃忽做国家的最高判事官,相当于 现在的大法官。判事官有权分配人户,审理盗贼、诈伪事件,操生杀赏罚大权。 判事官处理过的事件,必须写在青册上。写在青册上的东西,便成为法律,后人 有触犯的,便予相同的处理,不必再审判。 从大蒙古帝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看,他们是来自古朴的自然中的强悍民族, 对儒学系繁文缛节的文化和政府一无所知,他们更欣赏强大的力量和直捷有力的 措施。军事行动就象体育比赛中的“拳击”一样,大蒙古帝国在军力上处于绝对 的优势,成吉思汗就此灭亡了欧亚大陆上的大部分国家。 继成吉思汗之后,大蒙古帝国的第五任首领忽必烈继位,把成吉思汗的光荣 推向顶峰。 公元1271年11月,忽必烈废弃大蒙古国号,改国号“大元”,史称元朝。1279 年元朝消灭南宋,完成了跨3000多万平方公里的包括东欧及东南亚的大帝国的统 一任务。泱泱大国的统治,再不是成吉思汗的怯薛所能为之的了,于是忽必烈设 置了一套新的中央政府。 元朝的中央政府,废除三省制,只设中书省总管政务,设吏、户、礼、兵、 刑、工六个部。设枢密院掌管军权,军权与行政权分离。设御吏台掌管司法,下 辖殿中司和按察院两个机构。此外,对农桑水利、文化历史、民族事务等等设立 专门的中央机构。这个中央政府十分细致和周到,职责也分明。中央政府的特点 为军权与政权轻度分离,在封建社会组织水平下,较之于赵匡胤的三权分立稍有 逊色。 元朝的地方政府较为成熟,地方政府的组织分布史称“行省制度”。忽必烈 将中国分为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 十个行省,各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四级政府。路设总管府,有汉人为总管, 色目人为同知,作为路的正副头目。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州尹,县设县尹。 在路、州、府都设一个由蒙古人担任的特权官,官职称“达鲁花赤”,对当 地行政、军事有监视和最高裁决权。另外在一些特区设宣慰司,平时向州县传达 行省的命令,向行省转达州县的禀报。在一些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依情况设招 讨司和安抚司,灵活应用,不拘定式。 十大行省之外的中书省,还兼管大都附近的河北、山东、山西等地。元朝的 地方政府成为封建社会以来最健全的地方行政机构,功能齐全具备很高的实用价 值,是我国历史上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上的伟业之一。直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行政区划与之相近。很多省名直接用了忽必烈时期的称谓。 对国家军队,忽必烈分为两大系统。一是宿卫军,负责中央政府的安全,直 接受中央政府指挥。相当于今天内地城镇的卫戍部队;一是镇戍军,分别负责镇 守全国边远地区和执行边防任务,相当于今天的野战军。部队的指挥权直接掌握 在忽必烈手中,没有忽必烈的命令,任何人不敢擅自调动。军令任何人不得擅发, 甚至不得阅其数,忽必烈对军权是抓得很紧的。 忽必烈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结构,反映了他的政治天才,但是仅从这一点, 也反映出他对中国的不熟悉和对封建社会研究不深。 按从前君王的惯例,凡属加强各种政治设施的建设时,必然伴随着儒教的发 展,但是忽必烈却按职业把中国人分成这么十等:一级,政府官员。二级,政府 差役。三级,宗教僧侣。四级,道教道士。五级,医务人员。六级,技术人员。 七级,手工艺人。八级,城镇妓女。九级,儒生和方士。十级,街头乞丐。从前 君王建国总要提高儒生的地位,忽必烈却把他们放到妓女之下,使随后的80年是 中国历史上的又一次儒教受压抑的时期。 从前君王重视的第二个问题,即土地平均问题,忽必烈却看不到它,对之无 动于衷,这是游牧民族对农业民族的不理解造成的。 第三,唐太宗和宋太祖对少数民族均采取平等政策,但忽必烈却公然进行民 族歧视,将全国人分四等,即蒙古人、中亚细亚人、全国汉人、南宋汉人,宣扬 民族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