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节:《社会契约论》:革命号角(3)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 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 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有如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 们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因而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 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我完全没有谈到亚当王或者挪亚皇,也就是那划分了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 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可以看到像萨土林的儿子一样的行为。我希望人们 会感谢我的这种谦逊;因为,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或许还是长房 的后代,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谱来,我就不会被发现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呢?无论 如何,人们绝不会不同意亚当曾是全世界的主权者,正如鲁滨逊只要是他那荒岛 上的惟一居民,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并且这种帝国还有着这样的好处,即国 君可以安享王位,无须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 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 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 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 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姑且假设有这种所 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 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 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 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 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样的一种权利呢?如 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 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 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 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 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 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 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 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那么,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 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 来。 第四章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 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 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这 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 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做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 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 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 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 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我看不出他们还剩下有什么东西可保存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