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节:《社会契约论》:革命号角(10) 在卢梭的思想中,人作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 人生而自由" 的理论 会产生极端的思想——" 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 ,这样社会暴力横 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 社会秩 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 。 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 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 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由于社会秩序极其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卢梭提出 :" 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 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 。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 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渡给这个权威 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 各方的生存。 对于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卢梭主张以法律的手段进行统治和 管理,实行法治。在卢梭看来,法律是人民公意的表现,它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 共同意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身为政府行政官员或者君主也要遵守,而不 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职责是维护法律而绝对不是滥用法律和侵犯法律。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 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 我 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 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描绘了一个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 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 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 共同利益作为基础" 。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 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法治思想 《社会契约论》反对一切人身依附,反对篡夺人民主权的暴君和不按法律行 事的专制主。 ——当代学者李平沤 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 大程度上都体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时至今日,许多国家在其宪法中 都明确规定主权属于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家,卢梭对法律在人们的政治生活 中的作用有深刻的认识。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 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 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 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 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他认为" 在本 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 。但是法律的 约束也不是无限的," 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 的支配" ,这也许是现代" 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 思想的哲学阐述吧。 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 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 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 宪法起草人" 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 ," 因为,治 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 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玷 污" 。 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 法律是公民集 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 ," 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 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 ," 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 ,政府只是社会公 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