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京市全力侦破案件 北京市公安局“3·31”案件专案组提出三项果断措施。首先,专案组通过 对几起案件相互关系的分析,得出如下认识: 几起案件相距时间不长。第一起案件,犯罪分子抢夺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 枪;第二起案件,犯罪分子使用抢劫的步枪袭击装甲兵司令部哨兵,抢夺手枪未能 得逞;第四起案件,犯罪分子打死八一射击场哨兵,抢走空枪套,其抢夺手枪的目 的仍未得逞。因此,不能排除其以同样方法继续作案的可能性。 基于此种分析,专案组制定了“抓现行”的工作方案。专案组在石景山巡逻支 队设立指挥部,组织了100多名精干警力,分成若干小组,配备好火力、防弹装 备和夜视装备,每天晚上启动,在北京西部所有部队驻地的哨位附近布控蹲堵。哨 兵为军营站岗。我们的刑警暗中为哨兵站岗。在重点哨位布网守候的同时,指挥部 还安排了武装机动车辆在这一地区巡游,以备突然事件发生。 第二项重点工作,查子弹。子弹,始终是一个谜。 犯罪分子在抢枪之前,就存有充足的子弹,或者有获取子弹的办法和渠道。从 几起案件现场所提取的弹壳、弹头上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子弹的弹底标识都是7 5-81。这说明他获取子弹的途径比较单一。 在这项工作中,专案组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力支持。他们查访了兵器部, 一批批地查找该批号子弹的生产日期和配备区域。终于查清了这批子弹的来龙去脉。 这批子弹生产于文革后期,由河南某兵工厂制造,主要配备给南京军区和兰州军区。 南京军区所配备的这批子弹没有下发到部队;而兰州军区的这批子弹主要分发给了 新疆的阿克苏、吐鲁番、石河子、奎屯等地区。 这是本案第一次涉及到新疆。 专案组立即派人到新疆了解子弹管理情况,但因子弹数量过大,分布面广,且 下发时间长,无法进一步划定核查范围。 第三项重点工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区和落脚点。 面包车司机是几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因此专案组十分重 视对他与犯罪嫌疑人短暂接触过程的挖掘工作。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对犯罪嫌 疑人口音的确定。 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反复进行分析。双方 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个字。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 “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话而不是普通 话。这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区之内(另一起案件发 生在丰台西部,距石景山区并不远,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应该在 337路汽车总站附近。专案组明确了侦查范围,决定在337路汽车总站周围5 公里范围内,挨门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工作,并没摸出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由此,“3·3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披上了越来越浓郁的神秘色彩。传 闻中他被描绘得能够飞檐走壁,作案时忽来忽去,遇事反应之快,动作之迅速,逃 匿之巧妙,均非常人所能想象。又一说法,对方枪法神奇,与警方遭遇时,子弹仿 佛长了眼睛,凡拿枪的都被击中手腕,凡追击者都被打伤腿,而且弹无虚发。虽然 事实与传闻有很大的差别,但对方枪法精湛是毋庸置疑的。 现场勘查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使你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 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这使我们的侦破工作兜了一个大圈,直到最后,你也不能完全排除它。这是由 现场的特点决定的,现场特征就是这样的一个导向,否则你将无法解释———所有 另外的解释反而都是不科学的。 通过对4起案件所获得的线索的综合分析,专案组对犯罪分子做出了如下刻画: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之间,身体健壮,北京市 人,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公共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史或者服 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他单独作案,目标是袭击军人哨兵,手段残忍,手 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